1、第八章 清朝的法律制度,(16441840),清朝疆域,一、清初“详绎明律,参汉酌金”的立法思想及其对立法的影响,1644年入关以后,面对满汉隔阂、政局复杂、法制不全的状况,摄政王多尔衮一度下令:执政者执政者执政者“自后问刑,准依明律”。“参汉酌金”,即是主张借鉴参考中原汉族、特别是明朝的法律文化、法律制度,同时根据本民族的实际需要来建立自己的体制。“详译明律”,就是要仔细研究参详明律,领会其中的精神与深意;“参以国制”则是要求在立法是应该结合本朝的实际情况和当时的实际要求,这样方能既领会中国传统法律的真正精神要旨,掌握汉族先进的法律技术,二、立法概况,(一)大清律例的制定1、大清律集解附例:
2、清朝入关后的第一部法典。2、大清律集解: “原例”, “增例”, “钦定例” 3、大清律例:中国法制史上最后一部以刑为主,诸法合体的法典。 (二)少数民族聚居区立法青海、蒙古、西藏、苗区、新疆等区域均有相应法律。 (三)行政规范:清朝是中国历史上行政立法最丰富、行政制度最严密的一个朝代。 1、大清会典 2、各部、院则例,三、清朝的刑事法律制度,(一)定罪量刑原则的变化1)旗人刑法上之特权2)因俗制宜少数民族刑法 (二)刑罚制度的变化1)折刑制度之规定:“折四除零”原则2)律外用刑 “发遣为奴” (三)进一步强化专制统治 反逆重罪扩大化;继续沿用“奸党罪”条款;加重对强盗行为的处罚;运用“文字狱
3、”手段惩罚“思想异端,四、清朝的司法制度,(一)司法机构 1、中央:“三法司” ;出现“理藩院”。 2、地方:省、府、县、总督四级制;胥吏、幕友。 3、满汉有别 (二)会审制度 评价: 加强了皇权对于司法权的控制; 目的是标榜“慎刑”; 加强了中央与地方司法的沟通,有利于立法的及时修正与执法的统一。,满汉有别,审理满人纠纷的特殊机构:皇族成员由宗人府处理;内务府所属旗人由内务府慎刑司处理,徒罪以上送刑部;在京旗人刑事案件,由步军统领衙门处理;有关旗人婚姻田土案件,如不服各旗佐领的审判,可上诉至户部现审处;地方旗人案件,由各省督抚或满洲将军审理;各省发生的旗人命盗重案,由理事厅会同州县官员初审,但州县官员无权单独对旗人定罪或量刑。,清朝的秋审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