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培训,上海市财政局国库处 2012年3月,主要内容,1. 政府采购简介,2. 政府采购法律法规,3. 政府采购政策功能,4. 供应商质疑投诉,1. 政府采购简介,1.1 政府采购定义 1.2 政府采购原则 1.3 政府采购形式 1.4 政府采购方式 1.5 政府采购当事人 1.6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1. 政府采购简介,1.1 政府采购定义 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1. 政府采购简介,1.2 政府采购原则 公开透明原则 公平竞争原则 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1. 政
2、府采购简介,1.3 政府采购形式集中采购:集中采购的范围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确定。 分散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1. 政府采购简介,上海市2011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规定的采购限额标准:货物:单项预算金额5万元以上或年批量预算50万元以上服务:预算金额10万元以上工程:预算金额50万元以上,1. 政府采购简介,1.4 政府采购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1. 政府采购简介,1.4 政府采购方式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上海市2011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
3、和采购限额标准规定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货物:预算金额100万元以上的各类货物; 工程:预算金额200万元以上的各类工程; 服务:预算金额100万元以上的各类服务。,1. 政府采购简介,1.4 政府采购方式 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公开招标变更为非公开招标须经批准 政府采购法第27条: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1. 政府采购简介,1.4 政府采购方式 邀请招标适用情形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采用
4、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1. 政府采购简介,1.4 政府采购方式 竞争性谈判适用情形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1. 政府采购简介,1.4 政府采购方式 单一来源适用情形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5、。,1. 政府采购简介,1.4 政府采购方式 单一来源公示制度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规范政府采购信息公开事项的通知(沪财库200930号)对于预算单位因只有唯一供应商而采取单一来源方式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前必须先在上海政府采购网()进行单一来源采购公示(公示格式见网上),公示内容包括:采购单位、拟采购内容、拟采购供应商、单一来源理由、公示期限、异议反映途径。,1. 政府采购简介,1.4 政府采购方式 单一来源公示制度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规范政府采购信息公开事项的通知(沪财库200930号)单一来源公示期限一般为7个工作日,若无供应商向预算单位、采购代理机构提出异议,即可实施采购;若有供应商提出异议,
6、须在公示期内书面向预算单位、采购代理机构提出,并由预算单位、采购代理机构在收到异议后7个工作日内向异议供应商作出书面答复,供应商对答复不满意的,可在收到答复后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反映;若预算单位、采购代理机构未答复的,在答复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反映。,1. 政府采购简介,1.4 政府采购方式 询价适用情形 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依照本法采用询价方式采购。,1. 政府采购简介,1.5 政府采购当事人政府采购当事人是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采购人: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采购代理机
7、构:包括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中介代理机构 供应商: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1. 政府采购简介,1.6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市财政局建立全市统一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通过随机方式抽取评标专家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中的专家都应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2. 政府采购法律法规,2.1 法律 2.2 国务院办公厅文件 2.3 财政部规章 2.4 财政部主要规范性文件 2.5 财政部与其他部委主要规范性文件 2.6 本市主要规范性文件,2. 政府采购法律法规,2.1 法律 政府采购法 招投标法 招投标法实施条例 政府采购法
8、实施条例(尚未出台),2. 政府采购法律法规,2.2 国务院办公厅文件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74号 2003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6号 2004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 2007年7月),2. 政府采购法律法规,2.3 财政部规章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8号令)2004年8月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9号令)2004年8月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第20号令)2004年8月,2. 政府采购法律法
9、规,2.4 财政部主要规范性文件财政部关于代理商代理一家制造商的产品参加投标如何计算供应商家数的复函(财办库200338号 2003年4月”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财库20072号 2007年1月)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受理工作的通知(财库20071号 2007年1月),2. 政府采购法律法规,2.4 财政部主要规范性文件 财政部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首购和订购管理办法(财库2007120号)2007年12月 财政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2007年12月 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 2008
10、年7月),2. 政府采购法律法规,2.5 财政部与其他部委主要规范性文件财政部、监察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03119号)2003年11月财政部、监察部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财库2003120号)2003年11月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信息产业部关于印发无线局域网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库2005366号)2005年12月,2. 政府采购法律法规,2.5 财政部与其他部委主要规范性文件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财库2004185号)2004年12月财政部、环保总局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90号)2006年10月,2. 政府
11、采购法律法规,2.6 本市主要规范性文件上海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1998年12月2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本市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沪府办发200938号,2. 政府采购法律法规,2.6 本市主要规范性文件 关于落实政府采购优先购买福利企业产品和服务的通知,沪财库200919号,2. 政府采购法律法规,2.6 本市主要规范性文件 关于规范政府采购招标文件澄清或者修改的通知,沪财库20114号 关于规范政府采购信息公开事项的通知,沪财库200930号 关于规范市级政府采购运行管理的通知,沪财库200718号 关于市级政府采购补充规程的通知 ,沪财库2009
12、34号,2. 政府采购法律法规,2.6 本市主要规范性文件 关于调整市级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及款项支付流程的通知,沪财库200848号 关于政府采购委托代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沪财库200944号,3. 政府采购政策功能,3.1 关于政策功能的法律规定 3.2 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政策 3.3 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政策 3.4 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政策 3.5 福利企业产品政府采购政策 3.6 支持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政策,3. 政府采购政策功能,3.1 关于政策功能的法律规定 政府采购法第九条规定,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13、等。第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3. 政府采购政策功能,3.2 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政策 财库2004185号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确立了: 1、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制度; 中国政府采购网 http:/ 2、优先采购节能产品制度 国办发200751号国务院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确立了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的制度,3. 政府采购政策功能,3.2 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政策2012年1月第11期清单强制采购产品: 空调机 照明产品 电视机 电热水器 计算机 打印机 显示器 便器、水嘴,3. 政府采购政策功能,3.2 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政策 采购文件载明对产品的节能要求、
14、对节能产品的优惠幅度,以及评审标准和方法等,体现优先采购 拟采购产品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规定必须强制采购的,应当在采购文件载明,并在评审标准中充分体现。,3. 政府采购政策功能,3.3 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政策财政部、环保总局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90号)规定:1、实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制度;2、采购人采购的产品属于清单中品目的,在性能、技术、服务等指标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采购清单目录的产品。在采购文件中载明对产品(含建材)的环保要求、合格供应商和产品的条件,以及优先采购的评审标准,3. 政府采购政策功能,3.3 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政策2012年1月,第九
15、期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3. 政府采购政策功能,3.4 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政策政府采购法: 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需要采购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的;(二)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进行采购的;(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前款所称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的界定,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3. 政府采购政策功能,3.4 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政策财政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 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产品,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实行审核管理。,3. 政府采购政策功能,3.5 福
16、利企业产品政府采购政策 为贯彻落实残疾人保障法和残疾人就业条例,市财政局于2009年5月发布了关于落实政府采购优先购买福利企业产品和服务的通知,规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福利企业产品。,3. 政府采购政策功能,3.6 支持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政策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2011年12月29日印发。,3. 政府采购政策功能,3.6 支持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政策 第
17、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含中型、小型、微型企业,下同)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 (二)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本项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 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3. 政府采购政策功能,3.6 支持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政策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2011年6月18日
18、印发 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3. 政府采购政策功能,3.6 支持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政策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
19、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3.
20、政府采购政策功能,3.6 支持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政策(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21、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3. 政府采购政策功能,3.6 支持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政
22、策(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
23、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3. 政府采购政策功能,3.6 支持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政策(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
24、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
25、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3. 政府采购政策功能,3.6 支持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政策 第四条 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各部门(以下简称各部门),应当加强政府采购计划的编制工作,制定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具体方案,统筹确定
26、本部门(含所属各单位,下同)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在满足机构自身运转和提供公共服务基本需求的前提下,应当预留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采购活动时,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注明该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或小型、微型企业采购。,3. 政府采购政策功能,3.6 支持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政策 中小企业声明函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的规定,本公司为_(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即,本公司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根据工业和信息
27、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划分标准,本公司为_(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 2.本公司参加_单位的_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由本企业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_(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制造的货物。本条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公司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 日 期:,3. 政府采购政策功能,3.6 支持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政策 第六条 鼓励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
28、参加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活动。联合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2%-3%的价格扣除。 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享受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扶持政策。组成联合体的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之间不得存在投资关系。,3. 政府采购政策功能,3.6 支持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政策 第七条 中小企业依据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政策获取政府采购合同后,小型、微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企业。,4.供应商质疑投诉,4.1 处理
29、依据 4.2 质疑的提出 4.3 质疑的范围 4.4 质疑的时间 4.5 质疑的形式 4.6 质疑的受理 4.7 质疑的答复,4.8 投诉的条件 4.9 投诉书的内容 4.10 投诉的受理 4.11 不予受理的情形 4.12 投诉处理决定 4.13 投诉处理决定的 时间 4.14 行政复议 4.15 行政诉讼,4.供应商质疑投诉,4.1 处理依据 政府采购法第六章 质疑与投诉 财政部第20号令 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受理工作的通知(财库20071号 2007年1月),4.供应商质疑投诉,4.2 质疑的提出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
30、结果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4.供应商质疑投诉,4.3 质疑的范围 政府采购质疑的范围包括政府采购的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 1、采购文件: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文件。 2、采购过程:发售招标文件、修改招标文件、开标、评标、决标、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3、中标、成交结果,4.供应商质疑投诉,4.4 质疑的时间 质疑供应商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质疑。,4.供应商质疑投诉,4.5 质疑的形式 质疑供应商应当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4.供应商质疑投诉,4.6 质疑的受理 采购人或
31、采购代理机构在审理供应商质疑之前,对质疑申请进行形式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以书面形式告知质疑供应商。,4.供应商质疑投诉,4.7 质疑的答复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 质疑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国家机密和商业秘密。,4.供应商质疑投诉,4.8 投诉的条件 财政部20号令第十条规定了投诉人投诉的条件:(一)投诉人是参与所投诉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二)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三)投诉书内容符合本办法的规定;(四)在投诉有效期限内提起投诉;(五)属于本财政部门管辖;(六)同一投诉事项
32、未经财政部门投诉处理;(七)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4.供应商质疑投诉,4.9 投诉书的内容 (一)投诉人与被投诉人的名称、住所等基本情况;(二)具体投诉事项及事实依据;(三)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四)提起投诉的日期。 投诉书的格式、投诉书的副本、委托授权书、证据材料,4.供应商质疑投诉,4.10 投诉的受理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政府采购法规定条件的投诉,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投诉人。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投诉,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收到投诉之日起即为受理。,4.供应商质疑投诉,4.11 不予受理的情形 1、投诉人与被投诉人不是
33、政府采购当事人; 2、所有投诉事项未经质疑; 3、超过投诉有效期; 4、具有法律效力文书送达之外的方式提出的投诉,认定无效投诉。,4.供应商质疑投诉,4.12 投诉处理决定 投诉处理决定的方式:20号令第十七条,(一)投诉人撤回投诉的,终止投诉处理;(二)投诉缺乏事实依据的,驳回投诉;(三)投诉事项经查证属实的,分别按照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处理。 第十八条,关于采购文件具有明显倾向性或歧视性等问题的; 第十九条,关于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成交结果违法,影响或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4.供应商质疑投诉,4.12 投诉处理决定第十八条的规定 财政部门经审查,认定采购文件具有明显倾向性或者歧视性等问题
34、,给投诉人或者其他供应商合法权益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损害的,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 (一)采购活动尚未完成的,责令修改采购文件,并按修改后的采购文件开展采购活动;(二)采购活动已经完成,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决定采购活动违法,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三)采购活动已经完成,并且已经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决定采购活动违法,由被投诉人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4.供应商质疑投诉,4.12 投诉处理决定第十九条的规定 财政部门经审查,认定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结果的产生过程存在违法行为的,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政府采购合同尚未签订的,分别根据
35、不同情况决定全部或者部分采购行为违法,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二)政府采购合同已经签订但尚未履行的,决定撤销合同,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三)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的,决定采购活动违法,给采购人、投诉人造成损失的,由相关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4.供应商质疑投诉,4.13投诉处理决定的时间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投诉之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投诉处理决定以书面形式送达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4.供应商质疑投诉,4.14 行政复议 投诉人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逾期未作处理的,可以在60日内向有关复议机关提起行政复议,4.供应商质疑投诉,4.15 行政诉讼 投诉人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逾期未作处理的,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主要内容,1. 政府采购简介,2. 政府采购法律法规,3. 政府采购政策功能,4. 供应商质疑投诉,谢 谢 !市财政局国库处 陈科杰 电话:54679568-20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