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一章 第四章 杨继慧,第一章 行政法基本理论,第一节 行政法概述,一、行政的概念 行政一词的英文是administration, 含义是执行和管理。 马克思说行政是“国家的组织活动”。习语的行政包括私行政与公行政。 行政法意义上的行政,仅指公共行政,即国家基于公共利益目的而设立一定组织机构或者授权某些组织采取特定法定手段与方式对公共行政事务进行组织与管理的活动。 公行政又分为政府行政与社会公行政。 公行政的最大特点是不以营利为目的。以增进和公平分配社会公共利益为宗旨。,二、行政权的概念与特征 行政权是国家公行政实施的基础条件,离开行政权行政将寸步难行。 行政权从内容上看是
2、国家的一种治权,它以实现社会的治理为己任。它从特征看:具有国家意志性、执行性、法律性和强制性;它的内容很广泛,且有很强的专业性;它的实施必须定位于具体的行政主体和公务员。与国家其他公权力的区别是它具有主动性、广泛性和自由裁量性的特征。与公民权利的区别是它具有强制性、单方性、优益性特征。三、行政法的概念和特征1.概念:行政法是指调整与规定行政主体享有并行使行政权力和实施行政活动过程所产生的关系,以及对行政权力和行政活动进行监督与救济过程所产生的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行政法的核心是对行政权的规范,因此围绕着行政权力,行政法的基本内容就包括了有关行政权力的设定、配置;行政权力的行使;对行政权力的监督
3、与救济三大部分的行政法律规范。,2.特征 形式特征是难以制定统一法典,由不同效力层次的法律规范组成,其数量之多居各部门法之首。 内容主要包括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法,行政程序法和行政救济法四大块。内容特征:一是内容广泛,二是规范易变,三是实体与程序交织一起 四、行政法的渊源 1.宪法:包含对国家行政权的配置以及权力的行使原则等内容。 2.法律: 指我国最高立法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3.行政法规:是指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4.地方性法规:是指省、直辖市、自治区(或政府 所在地)、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及 经济特区的人大及其常委会。,5.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是指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
4、、经济和文化特点制定 6.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例。是指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 7.国际条约与协定。 8.法律解释。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 9.判例。,第二节 行政法律关系一、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征 1、概念 行政法对行政关系加以调整后,所形成的行政主体相互之间、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以及行政主体与其他各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2、特征 (1)恒定性;(2)权利义务不对等性;(3)国家权力不得自由处分;(4)灵活性与及时性。 二、分类 1、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与行政监督法律关系 2、行政实体法律关系与行政程序法律关系 3、内部行政法律关系与外
5、部行政法律关系 4、行政主体之间的关系、行政主体与行政公务人员的关系,三、行政法律关系要素 1、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行政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组织或个人。 2、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 (1)行政主体相互间及行政主体与行政公务人员之间的权利义务。 (2)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权利义务。 (3)监督主体与行政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 3、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 (1)物 (2)行为 (3)人身 4、行政法律关系产生、变更与消灭,第三节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法基本原则概述 依法行政原则 行政合理性原则 信赖保护原则,一、行政法基本原则概述: 1.概念: 行政法基本原则,是指指导和规制行政法的立法、执法
6、以及指导、规制行政行为的实施和行政争议的处理的基础性规范。 法的构成要素: 法律原则+法律概念+法律规则 法律规范的构成,2 .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功能 (1)指导功能指导行政法律规范制订、实施是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基本使命。(2)解释功能(3)整合功能行政法基本原则的统一性和稳定性维系着行政法制的统一、协调和稳定 (4)补缺功能,3.行政法基本原则的确立标准 (一)法律性 (二)部门法特定性 (三)运用的普遍性 (四)可操作性,一、依法行政原则(一)概念: 依法行政原则又称行政合法性原则,指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管理公共事务,必须有法律授权,不允许超越法定权限范围,也不允许有任何法外特权。 包括以下
7、几层意思: 1、行政活动是执行法律的活动,一切与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活动,必须予以撤销,这里强调了行政活动的从属法律性; 2、行政活动是受法律授权而从事的活动,一切行政权能都来源于法律的授予; 3、行政活动是受法律限制的活动, 任何行政主体都只能在法定权限范围内活动,一切超越权限范围的活动当属无效,这里强调了行政人的自由裁量权必须在法定幅度内,否认不受节制的自由裁量权。,(二)依法行政原则的基本内容A法律优先 1法律的效力等级高于行政立法。 (1)在已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任何其他下位法的法律规范,包括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2)在法律原无规定,而行政法规和行政
8、规章作了规定时,一旦法律就此事项作出了规定,其他法律规范的规定都必须服从法律。 (3)与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规则相对应,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已经作了规定的情况下,行政规章不得与之相抵触。 (4)与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与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相抵触的行政规章,应当予以撤销或改变。,一切行政活动都不得与法律相抵触这里行政活动既指抽象行政行为,也包括具体行政行为;法律泛指具有法律效力的有关行政管理的法律规范,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行政规章。根据法律优先的精神,我国宪法和法律对行政机关制定法律规范适用的是“根据”原则,而
9、对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制定地方性法律规范适用的是“不抵触”原则。,B法律保留 法律保留本意是指有关人民基本权利限制等重大立法事项,必须由立法机关通过法律规定,行政机关不得自行规定,行政机关如加以规定必须有法律的授权。 这可从三个方面来理解: 1凡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事项,必须由法律作出规定,或者经法律授权由法规、规章加以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在没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时随意作出决定。,2行政机关制定的规章以下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限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和增设其义务,也不能作为行政主体限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和增设其义务的根据。 3行政机关在
10、没有法律、法规和规章根据的情况下,所作出的限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或增设义务的决定为违法行为。,一、行政合理性原则(一)概念: 合理行政,是指行政主体不仅应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实施行政行为,而且要求行政行为要客观、适度,符合公平正义等法律理性 。,(二)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内涵 传统观点认为,包括:正当性、平衡性和情理性。A平等原则 法律地位平等 适用法律平等 法律救济平等B比例原则 又称为最小侵害原则、禁止过度原则和平衡原则,其基本涵义指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时,应在全面衡量公益与私益的基础上选择对相对人侵害最小的适当方式进行,不能超过必要限度。,妥当性指行使自由裁量权所采取的
11、手段必须能够实现行政目的或至少有助于行政目的的达成。 必要性在多种能实现行政目的的手段可供选择时,行政主体应选择对相对人权益损害最小的手段。 平衡性 行政主体所采取的为达成行政目的所必要的手段,不能给相对人权益造成超过行政目的之价值的侵害。C考虑相关因素原则做出行政决定和行政裁量,只能考虑符合立法授权目的的各种因素,不能考虑不相关因素。,(三)行政合理性原则存在的现实意义 1、加深对行政行为审查的需要 学者认为,“合理性原则产生的主要原因是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和扩大传统自由裁量与羁束裁量的划分,是着眼于行政受法律拘束的程度以及法院是否可以审查。法院要运用合理性原则对此加以审查。即不应局限于合法
12、性审查,还应对行政的适当或合理与否进行审查。这一点已为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APA)所确认;在大陆法系国家,他们也正在转变观念。我国行政诉讼法部分地吸收了行政合理性原则,即对滥用职权、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情况进行审查。,2、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衔接的需要 我国行政复议法第1条规定行政复议的目的之一是“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也就是说,行政复议机关有权依法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和适当进行审查。行政合理性原则全面适用于行政复议领域。行政复议法第5条又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我国行政诉讼法中却规定“人民法院审查行
13、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第5条),实行了学者们常说的“以合法性审查为原则,以合理性审查为例外”的制度。这就将大多数合理性问题排除在行政诉讼之外。这样,由于行政诉讼法作了狭窄的规定,行政相对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中合理部分的内容不服,就难以得到行政诉讼的救济。,故而,有必要借鉴大陆法的做法,扩大行政诉讼法第5条是否合法之“法”的解释。该法不应停留在我们目前所说的行政合法性原则之“法”的层次上,而应上升到行政法治之“法”的层面上来。即合法应是合乎行政法治的要求。值得注意的是,行政复议法是在行政诉讼法之后制定的,我们也不能用行政复议法上的规定来理解行政诉讼法上的规定。不把行政诉讼法第5条
14、是否合法之“法”理解为行政法治之“法”,就有可能违背立法宗旨。而我们通常理解的行政法治的下位原则包括行政合法性原则和行政合理性原则。这相应地就要求行政合理性原则也应作为行政诉讼的一项基本原则。 合理性原则和合法性原则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合法性原则适用于行政法的所有领域,合理性原则主要适用于自由裁量领域。通常一个行为如果触犯了合法性原则,就不再追究其合理性问题;而一个自由裁量行为,即使没有违反合法性原则,也可能引起合理性问题。,四、合法性原则与合理性原则的关系 第一,行政合法性原则与行政合理性原则是行政法的两项基本原则,两者不可偏废。政府的行政行为必须既合法又合理,任何合法不合理或合理不合法的行为
15、均是不许可的。 第二,行政合法性原则是主要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是补充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必须以合法性原则为前提。合理是合法范围内的合理。 第三,行政合法性原则既适用羁束行政行为,又适用自由裁量行政行为,而行政合理性原则仅适用自由裁量行为。 第四,行政合法性原则既适用行政管理,又适用行政诉讼,而行政合理性原则不适用行政诉讼。 第五,违反行政合法性原则构成行政违法,违反行政合理性原则构成行政不当。行政违法和行政不当合称为行政瑕疵。,五、信赖保护原则 (一)概念 指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及其管理活动已产生信赖利益,并且这种信赖利益因其具有正当性而应当得到保护时,行政机关不得随意变动这种行为
16、,如果变动必须补偿相对方的信赖损失。,(二)信赖保护要件 1、信赖基础。 即相对人产生信赖的行政行为。相对人必须知道行政行为已经作出,并且确信行政行为合法有效。若相对人根本不知行政行为的存在,或无意接受其有利的效果,则当然没有予以保护的必要。 2、信赖表现。 即相对人须有客观上对行政行为信赖的表现,表现行为与信赖基础之间有因果关系。纯属观望、期待而没有表现其已生信赖之事实的,则欠缺信赖要件。 相对人明知或应知行政行为违法,或行政行为的违法性可以归责相对人时,相对人没有信赖利益。以下情形相对人的利益不值得保护: (1)行政行为存在重大明显的违法性; (2)行政行为一般违法性是相对人明知或因重大过
17、失未知的; (3)行政行为是因相对人以不正当方法或提供不正确不完整资料而做出的。,3、信赖利益。 保护相对人信赖利益明显大于变更、撤销、废止行政行为所代表的公共利益。 若保护相对人信赖利益不明显大于变更、撤销、废止行政行为所代表的公共利益,则行政机关可以变更、撤销、废止行政行为,但应采取保护措施,保护措施以行政行为继续存在时相对人可获得的利益为上限。,(三)信赖保护原则中信赖的理解 从主体看,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主体实施的管理活动的信任。 从客体来看,指对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可靠性和业务水平的信任,对法律制度稳定性连续性的信任,以及对具体行政行为的信任。 保护方式:立法保护、存续保护、
18、财产保护。,(四)信赖保护原则的适用 A行政机关之间应当相互信任和忠诚 一个行政机关做出的已生效的行政行为,其他行政机关应承认其效力并受其约束。 一个行政机关做出行政行为可能涉及其他行政机关职责时,应及时告知。 B行政机关原则上不得制定对相对人具有溯及力的法律规范,行政法基本原则案例,(一)李某系从事饮食业的个体工商户,出售自制的蛋糕,李某蛋糕未经有关部门进行检验。这一行为被某工商所查获。根据个体饮食业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对此类违法行为,应予以警告、没收违禁区食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营业
19、执照。在工商所查获前李某出售蛋糕共获利590元。根据上述有关规定,工商所没收了李某尚未出售的蛋糕,没收其违法所得590元,并且工商所认为李某曾因伤害罪而被判刑3年,一年前刚出狱,因此要重罚,又处以李某1500元的罚款。 问题 工商所对李某的违法行为进行的行政处罚是否合法适当?是否符合行政法的基本原则?,第二章 行政法主体,行政机关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行政主体委托的组织 公务员 行政相对人,第一节 行政主体,一、行政主体的概念与范围 1含义:享有行政职权,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活动,并能独立承担实施行政活动所产生的责任的组织。 2范围:在我国,行政主体包括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具体包
20、括: 1)国务院; 2)国务院的组成部门; 3)国务院直属机构; 4)经过法律法规授权的国务院办事机构; 5)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安局; 6)地方各级人民政府;,7)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 8)经法律法规授权的派出机关和派出机构; 9)经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机关内部机构; 10)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组织。 特征 组织。行政主体是享有国家行政职权的组织,而不是个人。 (2)依法拥有独立的行政权。 (3)名。行政主体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行为 (4)责。行政主体能独立承担其行政管理活动所产生的法律责任 (5)能独立参加行政诉讼。,二、行政主体与相关主体区别 行政主体与行政法主体 行政主体与行政
21、机关 行政主体是法学概念;行政机关是法律概念,广义包括各级政府及其组成部门,狭义仅指各级政府。行政机关并非在任何场合都是行政主体。非行政机关未必不是行政主体。 行政主体与行政组织 行政组织是行政学上的概念,在行政学上,一般称一级政府为行政机关,一级政府组成部门为行政机构,行政机关与行政机构合称行政组织。 4.确认行政主体方法 行政职权;行为性质。,三、行政机关 (一)行政机关的定义 行政机关又称职权性行政组织,是指依照宪法或行政组织法而设立并代表国家行使行政权、组织管理国家行政事务的国家机关。 行政机关:国家机关行使行政职能的国家机关依宪法或行政组织法规定而设置。区别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非国
22、家机关依具体法律法规授权行使。 双重性质:行政机关人大的执行机关(权力机关) 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 (二)行政机关的特征 执行性:行使行政职权(对国家的内政外交事务进行管理),是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 法定性与独立性:管理国家行政事务,不熟其它部门干预; 统一性与层级性:组织体系上实行领导与从属制,决策上实行首长负责制; 公共性与服务性。,(三)行政机关的分类 依行政机关是否依宪法和行政组织法设置和存在时间长短为标准,分为常设性行政机关和非常设性行政机关 常设性行政机关根据宪法和行政组织法由国家权力机关设置的;非常设性行政机关通常由权力机关或人民政府根据某一临时性任务或工作需要设置,完成后即撤
23、消。 根据行政组织之间是否存在派出关系,分为派出行政机关和被派出行政机关 在我国,只有部分省级、县级、市或市区级政府可为派出行政机关;被派出行政机关包括地区行署、区公所、街道办事处 区别于“被派出机构”:例 公安派出所(乡镇)不是独立的行政主体,其行为由派出机关负责。,3.依行政机关之间的隶属关系,分为中央行政机关和地方行政机关 中央行政机关:由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委、国务院直属机构和国务院办事机构组成 国务院,由全国人大产生,对全国人大负责,由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组成,实行总理负责制,设有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常务会议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和秘书
24、长组成。 国务院各部、委,其设立由总理提出,由全国人大决定,在人大闭会期间,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28个部、委、行、署,分别是:外交部、 国防部 、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科技部 、国防科工委、 国家民委 、公安部、 安全部、 监察部、民政部、 司法部、 财政部、 人事部、 劳动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 建设部、 铁道部 、交通部、 信息产业部 、水利部、 农业部、 商务部、 文化部、 卫生部 、人口计生委、 人民银行、 审计署 。 国务院直属机构,是国务院主管各项专门业务的机构,具有独立的行政管理职能,由国务院根据工作需要和精简原则设立,无需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18个直属机构分别是:
25、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环保总局 民航总局 广电总局 新闻出版总署(版权局)体育总局 安全监管总局 统计局 林业局 食品药品监管局 知识产权局 旅游局 宗教局 参事室 国管局 。,国务院办事机构,是协助总理办理专门事项的机构,不具有独立的行政管理职能,由国务院根据工作需要和精简原则设立,无需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分别为:侨办 港澳办 法制办 国研室 * 台办 * 新闻办,(* 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与中共中央台湾工作办公室、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与中共中央对外宣传办公室,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列入中共中央直属机构序列。) 国务院直属特设机构(1个):国资委 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承担
26、跨国务院行政机构的重要业务工作的组织协调任务。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议定的事项,经国务院同意,由有关的行政机构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办理。在特殊或者紧急的情况下,经国务院同意,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可以规定临时性的行政管理措施。 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主管相关行业或领域,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由国务院决定设立,共11个:信访局 粮食局 烟草局 外专局 海洋局 测绘局 邮政局 文物局 中医药局 外汇局 煤矿安监局* 档案局* 保密局(* 国家档案局与中央档案馆、国家保密局与中央保密委员会办公室,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列入中共中央直属机关的下属机构。) 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14个) :新华社 、中科院、 社科院 、
27、工程院 、发展研究中心 、行政学院 、地震局 、气象局、 银监会 、证监会、 保监会、 电监会、 社保基金会 、自然科学基金会 。,地方行政机关:一般地方行政机关(省、市、县、乡),民族自治地方行政机关(区、州、县),特别行政区政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四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治州、设区的市、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县级市、市辖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职能部门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包括三类: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行政公署;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区公所;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
28、批准设立的街道办事处。,四、行政职权 (一)概念 行政机关依法享有对于某一行政领域或某方面行政事务实施行政管理的资格及其权能。具有法定性、具体性和命令性特征。 (二)分类 一般行政职权与专有行政职权;行政归属权与行政实施权;明示行政职权与隐含行政职权。 行政立法权 命令权,针对行政相对人发布命令。 处理权 监督权 裁决权 强制权 处罚权,五、法定授权的组织 (一)法定授权组织的定义 法定授权性组织也称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被授权的组织是依具体法律、法规的授权而拥有特定行政职权的非国家机关组织。 (二)法定授权性组织的类型 1.行政机构 (1)行政机关中专门设立的行政机构。 (2)行政机关的某些
29、内部机构。 (3)政府职能部门的某些派出机构。 2.社会组织 (1)经授权的事业单位。 (2)经授权的企业单位。 (3)经授权的社会团体。 (4)经授权的其他社会组织。,(三)法律地位。 1、在行使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职能时 行政主体。 2、在非行使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职能时 其他社会公权力组织 (四)常例 1、证券交易所 证券法第一百零二条 证券交易所是为证券集中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 证券交易所的设立和解散,由国务院决定。 第四十八条 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由证券交易所依法审核同意,并由双方签订上市协议。 证券交易所根据国务院授权的部
30、门的决定安排政府债券上市交易。,2、高等学校 学位条例第8条,学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授予,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或科学研究机构授予。 3、金融管理机关的派出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13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8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设立派出机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派出机构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在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授权范围内,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117条。 4、商业银行 人民币管理条例第33、34条,授权人民银行、公安机关、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收缴假币,六、行政委托(一)含
31、义: 行政委托性组织也称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受委托组织,是指依照行政法规范的规定,并经有权行政机关委托或指定,行使一定行政管理权力的其他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公民。 行政处罚法第18条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行政许可法第24条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
32、规章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委托机关应当将受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内容予以公告。 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受委托行政机关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许可;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许可。 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4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决定。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或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二)特征 1.受委托方是非国家行政机关的组织,本身不具有行政权,区别于公务协助。 2.受委托方是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行使职
33、能,由委托行政机关承担责任,区别于法律法规的授权。 3.能够委托行使的行政权是有限的,例如:公安机关行使的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的权力不得转让。 (三)有效要件 1、法律依据行诉解释第21条在事实上承认了没有法律、法规或规章依据的行政委托也能成立,但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的委托须有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依据。 负担行政职权以及专有职权的委托,以有法律、法规或规章依据为佳。 2、受托人资格 受托人可以是行政机关、社会组织或个人。行政许可的受托人限于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的受托人限于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 3、行政公开。 注意:协助行为。行政协助、司法协助。,第二节 行政公务人员,一、行政人概念、特征
34、 (一)概念 依法代表国家,以行政主体名义实施行政行为,其行为后果归属于行政主体的个人。 (二)特征 行政人是个人不是组织 行政人是实施行政行为的个人 行政人实施行政行为须以行政主体名义 行政人实施行政行为效果由行政主体承担,二、行政人的范围及与相关主体区别 (一)行政人范围 见图 (二)行政人与相关主体区别 行政人与行政主体 行政主体是组织,行政人是个人; 行政主体是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行政人不是。 行政人与国家公务员 公务员是行政人一种形式。,三、公务员的概念和分类 (一)概念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的工作人员。 (二)分类 政务类、业务类 政务类公务员指通过选举
35、或任命产生,与相应政党共进退的政府组成人员以及其他政治性较强的职位的行政人员。如美国总统、国防部长 业务类公务员通常是指通过竞争考试任职,政治上保持中立,在政府中长期任职,并受一般公务员法规调整的公职人员。, 政府组成人员和一般公务员 政府组成人员根据组织法由各级权力机关选举或决定产生,任期与相应政府任期相同。政府换届后,上一届政府组成人员可在下一届政府留任,如其不留任,可转任一般公务员(如由部委负责人改任直属机构、办公机构的负责人)。一般公务员则通过考任、调任、聘任等方式产生,其任职不受政府换届影响。一般公务员通过法定程序可转任政府组成人员。 领导职公务员与非领导职公务员 领导职公务员指总理
36、、副总理、国务委员、正副省长、正副部长、正副市长、正副司长、正副局长、正副厅长、正副县长、正副处长、正副科长、正副乡镇长等。 非领导职公务员指办事员、科员、正副主任科员、助理调研员、调研员、助理巡视员、巡视员等。非领导职务层次在厅局级以下设置。 综合管理类、行政执法类、专业技术类,(三)公务员的义务与权利 1.义务有: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严格依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行政,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命令,保守秘密,恪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清正廉洁、公道正派,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2.权利有:履行职责应有的工作条件,职务保障,工资待遇保障,参加培
37、训,对机关和领导批评建议,申诉和控告,辞职等,四、行政职务关系 (一)概念国家公务员因担任国家公职,执行国家公务而与国家行政机关之间发生的法律关系。 (二)特征 1、双方主体合意 2、特殊的劳动关系 3、属内部行政关系 4、国家委托关系 5、人事管理关系,(三)产生 1、考任 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采取公开招考。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公务员的录用,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地方各级机关公务员的录用,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必要时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授权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 体检的项目和标准根据职位要求确定。具体办法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卫
38、生行政部门规定。 招录机关根据考试成绩、考察情况和体检结果,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并予以公示。 公示期满,中央一级招录机关将拟录用人员名单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地方各级招录机关将拟录用人员名单报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2、选任 选任制公务员在选举结果生效时即任当选职务 。 3、委任 上级领导直接决定任用人选。 4、聘任 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对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实行聘任制。 聘任合同期限为一年至五年。聘任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为一个月至六个月。,(四)行政职务关系消灭 1、退休 (1)达法定退休年龄 (2)完全丧失工作能力 (3)自
39、愿申请提前退休 A、工龄满30年 B、工龄满20年,且距退休年龄不足5年。 2、辞职 (1)辞职原因A、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因工作变动依照法律规定需要 辞去现任职务。 B、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自愿提出辞去领导职务。C、领导成员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引咎辞领导职务。 D、领导成员应当引咎辞职或者因其他原因不再适合担任现任领导职务,本人不提出辞职的,责令其辞去领导职务。,(2)辞职申请公务员辞去公职,应当向任免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任免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审批,其中对领导成员辞去公职的申请,应当自接到申
40、请之日起九十日内予以审批。 (3)不得辞职情形A、未满国家规定的最低服务年限的; B、在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职位任职或者离开上述职位不满国家规定的脱密期限的; C、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D、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 E、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去公职的情形。,3、辞退 (1)辞退原因A、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B、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C、因所在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D、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又不宜
41、给予开除处分的; E、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2)不予辞退情形A、因公致残,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 B、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C、女性公务员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 D、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退的情形。 4、死亡 5、开除 6、丧失国籍,五、行政公务行为 1.公务员的法律地位:公民,公务员,行政机关的代表以行政机关的代表身份所为的行为是公务行为 2.公务行为确认标准:以职务关系和公务人员资格为前提,以公务员所担任的行政职务和所属行政机关的行政职权与行政职责为基础。 名义要素 职权要素 职责要
42、素六、国家追偿权国家追偿权行使条件1、公务员执行职务造成损害的行为,主观上必须有故意或重大过失。2、追偿金额与过错程度相适应。3、应考虑公务员承担赔偿责任的经济能力。,第三节 行政相对人,一、概念 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即受行政主体行政行为影响其权益的参与了行政法律关系,不具有国家公权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政相对人”是一个法学概念,制定法中不用,而是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分类 1个人相对人与组织相对人(1)分类标准:自身的存在形式(2)意义: 资格不同:例如在社团登记管理法律关系中组织 在身份证管理法律关系中公民因此,权利义务、行为方式也不同。,2直
43、接相对人与间接相对人(1)标准:以与行政主体行政行为的关系为标准。前者,行政行为明指的相对人(直接对象);后者,受行政行为结果影响的相对人。(2)意义直接相对人与间接相对人的权益受到行政行为侵害后,法律规定的救济途径、方式可能会有所区别。直接相对人可直接提起诉讼,间接相对人不能提出诉讼。 3作为行为的相对人与不作为行为的相对人 (1)标准:影响其权益的行政行为的方式。 作为行为:例如行政处罚、行政许可 不作为行为:怠于发放营业执照 (2)意义作为行为的相对人权益受侵犯时,承担责任主体较明确。而不作为行为的相对人权益受侵犯时,寻求法律救济相对比较困难。,4抽象相对人与具体相对人(1)标准:行政行
44、为影响其权益是否产生实际效果为标准。注意: 不以行政行为的类型划分,而是以产生的实效划分。区别:抽象行政行为的相对人和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2)意义抽象相对人与具体相对人的救济途径不同5授益相对人与侵益相对人(1)标准:行政行为对其权益影响的性质:有利还是不利注意:不能以行政行为的种类区别,只能以实效划分例如:行政许可:两家企业同时申请一个经营权,授予一家许可是授益,对于另一家则是侵益。( 2)意义:对相对人的救济方式不同。例如:对授益行政行为要撤消,则要考虑到相对人的信赖利益保护问题。,三、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一)行政相对人的权利申请权、参与权、知情权、正当程序权(被告知,陈述,申辩,听证
45、)、批评建议权、申述控告检举权、申请复议权、提起行政诉讼权、请求国家赔偿补偿权(二)行政相对人的义务服从行政管理义务、协助行政主体正常执行公务的义务;接受行政监督的义务;遵守法定程序的义务。四、行政相对人的行为特征:是一种法律行为;是由行政法规规定的行为;是能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是行政法律关系中由个人、组织等一方作出的行为;行政相对人的行为具有形式多样性和目的多重性的特点;行政相对人对行政主体没有直接的强制力。,五、行政相对人行为的效力和效果 1.行政相对人行为的效力 (1)程序启动力; (2)阻止力。 2.行政相对人行为的法律效果 (1)行政相对人的申请行为; (2)行政相对人与行政主体
46、双方的合意行为; (3)行政相对人自觉履行义务的行为。,第四节 监督行政主体 一、监督行政主体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指依法对行政主体及行政公务人行使行政职权和遵纪守法的情况进行监督的组织和个人。 2.特征:广泛性;监督对象是行政主体及行政公务人员;实施监督的内容是行政主体行使职权与履行职责的行为及行政公务人员遵纪守法的行为。 二、监督行政主体的类型及其监督活动 (一)权力机关的监督 具有权威性,是最高监督,在整个国家监督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 (二)司法机关的监督 1.人民法院的监督;2.人民检察院的监督。 (三)行政系统内部的监督 1.层级监督;2.行政监察监督;3.审计监督。三、其他社会主
47、体的监督社会公众和组织等社会主体对行政主体及其行政公务人员实施的监督。,第三章 行政行为与行政程序原理,第一节 行政行为原理一、法律行为概念人们实施的能够产生法律效力,具有法律效果的行为。 二、行政行为的概念 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运用行政权在实施行政管理活动中所作出的具有法律意义和法律效果的行为。 行政行为有以下三层涵义: 1、主体要素。行政行为应当是行政主体所为的行为。 2、职权要素。行政行为应当是行政主体运用行政职权所为的行为。所谓行政职权,是行政机关对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组织管理的权力。,3、法律要素。行政行为必须是具有法律意义、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所谓法律意义或法律效果是指对他人的权利义务
48、产生影响的行为。4、外部要素。行政行为须对行政相对人实施,对相对人权利义务发生影响。三、行政行为的法律特征 1单方性:事实上行政相对人的参与逐渐加强,但行政主体意志占主导地位。 2强制性:服从、遵守、配合,现代行政强调服务性、可接受性、弱化强制色彩。 3无偿性:区别于民事法律行为的等价有偿。 执行性:执行法律,即行政行为的权限和内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定程序;行政行为不具有最终性,应受法律监督。 行政行为的形式有明示形式和默示形式。,四、行政行为的分类 (一)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 1划分标准:( 1)空间上的不特定:即是否针对不特定的人或不特定的事( 2)时间上的不特定:
49、是否可以反复适用。 2、概念 抽象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行政相对人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针对特定行政相对人就特定事项所作的单方行政行为。3划分意义:救济方式不同:具体行政行为受到司法审查是没有异议的。而在我国,抽象行政行为则超越于司法审查,事实上抽象行政行为给相对人造成的损害有时更大,因此排除审查不符合人权保护。,第十二条 【不予受理的案件】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4、区分 调整范围不同;能否反复适用不同;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方式不同;程序不同。(二)内部行政行为与外部行政行为 1.划分标准: 按行政相对人是否与行政主体具有行政上的隶属关系为标准 2.概念 内部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对与自己具有行政上的隶属关系的行政相对人就行政主体自身的内部行政事务所实施的行政行为。 外部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对与自己没有行政上隶属关系的行政相对人就行政主体自身以外的事务所实施的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