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放射性同位素安全管理制度1.1 基本要求1.1.1 使用、处置以及转让、进出口放射性同位素,应当遵守放射性同位素与安全和防护条例(下称条例)规定。1.1.2 放射性同位素的安全和防护工作有使用单位具体管理,安全环保部实施监督管理。1.1.3 我公司现用的八枚放射源铯-137,按照国家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潜在危害程度分类,都属于类源。1.2 许可和备案1.2.1 按照条例的规定,公司使用的类放射源,应当事先向有审批权的河南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许可申请,并提交符合条件的证明材料。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禁止无许可证或者不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种类和范围从事放射性同位素活动。禁止伪造、变造、转让许可证。1.2
2、.2 公司若变更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应当自变更登记之日起 20 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1.2.3 放射源的设施或者场所,进行改建、扩建、销售等活动,应当按照原申请程序,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1.2.4 许可证有效期为 5 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持证单位应当于许可证有效期届满 30 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原发证机关应当自受理延续申请之日起,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完成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延续。1.2.5 持证单位部分终止或者全部终止使用放射性同位素活动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出部分变更或者注销许可证申请,由原发证机关核查合格后,予以变更或者注销许可证。1.3
3、 安全和防护1.3.1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放射性同位素的安全和防护工作负责,并依法对其造成的放射性危害承担责任。安全环保部定期对其执行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1.3.2 应加强对从事放射源活动的员工的操作技能和防护知识进行培训和考核,提高个人防护意识,自觉地利用时间、距离和屏蔽防护;根据时间、距离和屏蔽防护原则,制定最优化的防护措施,并坚持执行,使员工的受照剂量降至合理的水平。 1.3.3 严格按照国家关于个人剂量监测和健康管理的规定,对直接从事放射源活动的员工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和职业健康检查,建立个人剂量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1.3.4 质检中心按要求,每
4、季度对放射源的使用情况进行监测和评估。监测和评估结果及时上报相关领导和部门。1.3.5 电仪车间定时对放射源的使用情况进行巡查和检维修,确保放射源的正常运行。1.3.6 放射性同位素使用场所应当根据其潜在危害的大小,建立相应的多层防护和安全措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放射源和设备上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或者显示危险信号。 1.3.7 放射性同位素的使用场所不得放置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物品。应当采取防火、防水、防盗、防丢失、防破坏、防射线泄漏的安全措施。指定专人负责,登记建档。1.3.8 应经常对放射源安装的牢固性进行检查,对由于某种原因造成操作失灵的要及时维修,操作时不得用裸手直接拿密封源;更换密封源的外壳、弹簧等部件时,应使用专门的操作工具和屏蔽物等。1.3.9 对退役或废旧的放射源,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包装整备后送交有相应资质的放射性废物集中贮存单位贮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