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五章 教育法律救济,主要内容,第一节 教育法律救济概述 第二节 教育申诉制度 第三节 教育行政复议 第四节 教育行政诉讼 第五节 教育行政赔偿,第一节 教育法律救济概述,一 法律救济的含义 (教育)法律救济是指通过一定的程序和途径裁决(教育教学活动中)社会生活中的纠纷,从而使权益受到损失的一方获得法律上的补救。 特征:教育法律救济的前提是 权利受到伤害教育法律救济具有 弥补性教育法律救济的根本目的是 实现合法权益并保证法定义务的履行,二 法律救济在教育中的作用,(一)保护教育关系主体特别是教师、受教育者及学校在教育活动中合法权益的权利救济作用。 (二)促进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预防和
2、控制其职务违法侵权行为的预防控制作用。 (三)标示教育法治,推进教育法制建设的作用。,三 教育法律救济的途径,(一)诉讼途径 司法解决 (二)行政渠道 行政申诉 行政复议 (三)其他渠道 校内调解 教育仲裁,第二节 教育申诉制度,一 申诉制度申诉制度是指公民在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向国家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或重新处理的制度。(一)诉讼上的申诉制度 诉讼上的申诉制度,专指人民法院受理的申诉。在我国,当事人或其他公民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提出要求重新处理的申诉。,(二)非诉讼的申诉制度非诉讼的申诉制度的范围很广,教师申诉制度就是非诉讼申诉制度。,二 教师申
3、诉制度,“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 教师法第39条,(一)教师申诉制度概述 教师法确立的这项维护教师合法权益的行政救济程序的制度,即教师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主管的行政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就是教师申诉制度。,教师申诉制度具有如下特征: 1 、教师申
4、诉制度是一项法定申诉制度。教师法明确规定了教师申诉的程序,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必须依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对教师的申诉作出处理决定,使教师的合法权益及时得到保障。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有关部门对上级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理决定,负有执行的义务,否则,即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教师申诉制度是一项专门性的权利救济制度。,它在宪法赋予公民享有申诉权利的基础上,将教师这一特定专业人员的申诉权利具体化。这就使教师申诉制度区别于一般的信访工作(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
5、处理的活动。) 从申诉受理的主体上看,教师申诉受理的主体是特定的,而信访工作则没有明确的受理主体规定。从效力上看,对教师申诉的处理决定具有行政法上的效力,而信访机关往往是将需要立案查处的转交给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它们仅对主管机关的处理加以检查督促。,3、教师申诉制度是非诉讼意义上的行政申诉制度。,它是由行政机关依法对教师的申诉,根据法定行政职权和程序作出行政处理的制度。其行政处理决定具有行政法上的效力。这有别于诉讼法上的申诉制度。诉讼法上的申诉制度是公民对司法机关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不服,而向法院或检察院提出申诉,请求再审的制度。,(二)教师申诉范围,(1)教师认为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侵
6、犯其教师法规定的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申诉。( 2)教师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作上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3)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侵犯其教师法规定的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申诉。,(三)、谁来受理教师的申诉 教师如果是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提出申诉的,受理申诉的机关为主管的教育部门;如果是对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部门提出申诉的,受理申诉的机关可以是同级人民政府或者是上一级人民政府对口的行政主管部门。,教师申诉的管辖,是指行政机关之间受理教师申诉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教师申诉制度的管辖分为隶属管辖、地域管辖、选择管辖、移送管辖等。 (1)隶属管辖。指教师提出申诉时,应当向该学校或其他教育机
7、构所隶属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2)地域管辖。指没有直接隶属关系的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教师提出申诉时,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权限,由所在行政区的教育行政部门受理。,(3)选择管辖。指教师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之间选择一 个,提起申诉。受理申诉的行政机关不得拖延推诿。 (4)移送管辖。指行政机关对不属于其管辖范围的申诉案件,应当移送给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办理,同时告知申诉人。 另外还有协议管辖和指定管辖。,(四)教师申诉的程序 教师申诉制度由申诉提出、受理和处理三个环节组成,并依次序进行。 、提出申诉。教师提出申诉,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 、对申诉的受理。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接到
8、申诉书后,应对申诉人的资格和申诉的条件进行审查,分别不同情况,做出如下处理:对于符合申诉条件的应予以受理;对于不符合申诉条件的,可以答复申诉人不予受理;对于申诉书未说清申诉理由和要求的,要求重新提交申诉书。,3 对申诉的处理。行政机关对受理的申诉案件,应当进行全面的调查核实。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决定:()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行为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事实清楚,可以维持原处理结果; (2)对于被申诉人不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 ()管理行为的一部分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错误的,或处理决定事实不清的可变更不适用部分或责令学校重新处理; (4)学校
9、管理行为违反法律法规,可撤销原处理决定,其所依据的内部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可责令学校进行修改或废止。,三 受教育者申诉制度,“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教育法第条第项(一)概述 受教育者申诉制度,是指受教育者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依照教育法及其他法律的规定,向主管的行政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 特征如下: 、受教育者申诉制度是受教育法保护的法定申诉制度。 、受教育者申诉制度是具有特定性的权利救济制度。,(二)受教育者申诉范围、学生对学校给予的处理不服的,包括学籍状况、学业、
10、思想品德成绩评定、违纪处理等方面,有权申诉。、学生对学校侵犯其合法财产权利的可以提出申诉。如乱收费、硬性派购与教学无关的东西等。、学生对学校侵犯其人身权的,可以提出申诉。如:学生对学校在校纪管理中处理不当而侵害了名誉权;没有正式手续而令其停学、退学侵犯了受教育权。、受教育者对教师侵犯其合法财产权利可以提出申诉。、受教育者对教师侵犯其人身权利可以提出申诉教师如,体罚、变相体罚而伤害了人身权;、学生对学校或教师侵犯其知识产权可以提出申诉。如学校或教师占有学生的著作权、发现权、发明权或其他科技成果权。,(三)受教育者申诉制度的申诉人和被申诉人,、申诉人。主要包括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学生本人及其监护人
11、。、被申诉人。是指学生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校工作人员以及教师。,(四)受教育者申诉的程序 、申诉提出 、受理 、处理,第三节 教育行政复议,一 教育行政复议的含义指教育管理相对人认为教育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作出该行为的上一级教育行政机关提出申诉,请求予以补救的法律救济制度。具有以下特点: (一)是一种严格的法律制度以立法的形式确立起来的比较完备的非诉讼性的法律救济制度,1999年10月施行的行政复议法,是行政复议制度的法律依据。,(二)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三)教育行政复议机关对于相对人提出的复议申诉必须进行审查,并做出处理或裁决,三 教育行政复议的范围,(一)
12、对教育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教育行政强制的措施不服的 (三)对不作为违法,可以请求复议救济 (四)对违法设定义务不服的 (五)对侵犯其经营自主权的 (六)对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三 教育行政复议的管辖,(一)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教育行政机关的管辖这是行政复议的最基本、最主要的形式。它包括三种情况:1 对县级以上教育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由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管辖; 2 对于受教育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由委托的教育行政机关的上一级教育行政机关管辖;3 对被撤销的教育行政机关在其被撤销前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由继续形式其职
13、权的教育行政机关的上一级教育行政机关管辖。,(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原教育行政机关管辖 对国务院各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三)特定管辖有教育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由直接主管该组织的教育行政机关管辖。,四 教育行政复议的程序 (一)申请行政管理相对人向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提出复议申请,应当在被告知行政执法决定之日起15日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十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是否准许,由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决定。复议申请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书应载明以下内容:(1)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等(法人或者
14、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2)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3)申请复议的要求和理由;(4)提出复议申请的日期。,(二)受理复议机关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对申请人的资格和申请复议的条件进行审查,并在10日内对复议申请分别作出以下处理:(1)对于符合申请条件的,应予以受理;(2)对于不符合申请条件的,裁决不予受理并告之理由;(3)复议申请书未载明法定内容的,应当将申请书发还申请人,限期补正,过期不补正的,视为未申请。应说明的是,对于复议申请,复议机关必须答复,无正当理由拒绝受理或者不予答复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受理或者答复。,(三)审理复议机关应当在受
15、理之日起7日内将复议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在收到复议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0日内,应向复议机关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或者证据,以及答辩书。被申请人逾期不答辩的,不影响复议。复议机关根据复议申请书和被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证据和答辩书,对原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查。通过审查,查明事实真相,确定原行政执法决定是否违法、失当、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行政复议应以书面形式进行,复议机关认为必要时,也可采取其他方式。在复议决定作出之前,申请人可以主动撤回复议申请。如果被申请人改变原行政执法规定,申请人同意,也可申请撤回复议申请。以上两种情况必须经复议机关同意并记录在案。相对人一旦撤回复议申请,就丧
16、失了复议请求权,即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申请复议。,(四)决定复议机关经过审理,可以根据事实和法律分别作出如下决定:1行政执法决定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正确,事实清楚,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的,决定维持;2对于行政执法活动程序上不足的,决定被申请人补正;3对于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4对于主要事实不清的,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错误的,违反法定程序影响申请人合法权益的,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复议机关决定撤销,并可以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执法决定。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
17、内作出决定,并应制作复议决定书。,(五)执行复议决定作出后,复议机关应将复议决定书送达申请人,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的效力。除法律规定终局的复议外,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或者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对于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复议决定的,分别情况由最初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行政机关、或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第四节 教育行政诉讼,一 教育行政诉讼概述 (教育)行政诉讼,是指(教育)行政管理相对人(包括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认为(教育)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活动
18、。它是近现代国家行政法上重要的解决行政争议的司法制度,也是“民告官”的制度。,教育行政诉讼特点,(一)主管恒定 人民法院 (二)诉权专属 只有相对人有诉权 (三)标的确定 具体教育行政行为 (四)被告举证 教育行政机关举证 (五)不得调解,二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对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法规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
19、求履行义务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行政诉讼法第12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下列事项不予受理:(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三 行政诉讼的管辖,(教育)行政诉讼的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第一(教育)行政诉讼案件的权限和分工。根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管辖可分为级别管辖、地域管辖和裁定管辖三种。(一)级别管辖指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
20、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根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行政诉讼的级别管辖如下:(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由(国家教育部)国务院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而引起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和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的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二)地域管辖即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各自的辖区内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地域管辖的原则是:(1)由最初作出(教育行政)具体行政行为决定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经过复议,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决定的,也可以由复
21、议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2)因不动产提起的(教育)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三)裁定管辖即根据人民法院的裁定确定案件管辖权。它包括三种情形:(1)指定管辖。我国行政诉讼法第22条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2)案件的移送。是指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后,发现自己对该案件没有管辖权,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3)管辖权的转移,指上级人民法院将某个行政案件的管辖权转移给下级人民法院,或者经上级人民法院的同意或决定,下级人
22、民法院将某个案件的管辖权转移给上级人民法院。,四 教育行政诉讼的起诉条件和诉讼过程,(一)起诉是指行政管理相对人不服行政执法决定,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人民法院对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的行为。1起诉的条件。包括:(1)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4)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5)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2起诉的形式。起诉应以书面方式为基本方式,但是对于有书写困难的,也可以采取口头方式。3起诉的法定期限。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有两种情况:(1)起诉前先行复议的,应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起诉
23、,如果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相对人应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直接起诉的,应当在知道执法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起诉。,(二)受理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后,应在7日内审查立案或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原告对裁定不服,可以上诉。(三)审理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前先作以下两项主要准备工作。一是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由三人以上单数的审判员或审判员、陪审员组成。二是交换诉状。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并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如果不提出答辩状
24、,也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实行公开审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开庭审理一般经过宣布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评议、宣判五个阶段。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两次合法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视为申请撤诉;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被告改变其行政执法决定,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四)判决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对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和义务作出权威性的判定,叫判决。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应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
25、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五)执行当事人必须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行政机关可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划拨。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赔偿金,通知银行从该行政机关的帐户内划拨; (2)罚款。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按日处50元至100元的罚款; (3)追究刑事责任。对拒不履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五 教育行政诉讼的审理依据和判决,(一)审判依据 、依据法
26、院、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 、“参照” 规章。人民法院审理刑侦干见在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参考并依照规章的精神作出处理。,(二)判决处理,1、 判决维持具体行政行为 2、判决撤销、部分撤销或者判决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主要证据不足 ()适用法律、法规不当 (3) 违反法定程序 (4)超越职权 (5)滥用职权 3、判决被告履行法定职责 ()、() 、判决变更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第五节 教育行政赔偿,一 行政赔偿概述 (一)国家赔偿国家赔偿是指国家依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通过法定赔偿义务机关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由国家承担责
27、任对受害人予以赔偿的制度。包括:行政赔偿、刑事赔偿,(二)教育行政赔偿的含义,教育行政赔偿,是指教育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违法行使职权侵犯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依照法律规定,由国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制度。其特点如下。 1、 侵权主体 教育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 2 、侵权损害发生 在执行职务过程中 3、 侵权行为源于 违法行政 4、 教育行政赔偿主体 国家 5、 教育行政赔偿是 一种法律责任,二 行政赔偿的构成要件,(一)职务行为主体 执行国家职务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教育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受教育行政机关委托执行公务人员) (二)职务违法行为 违法执行
28、职务行为 (三)损害事实 人身权(人身自由、身体健康权) 财产权(物权、债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不包括精神损害,损害仅指直接损失。 (四)因果关系 教育行政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存在因果关系,三 行政赔偿的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第三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
29、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第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 一 (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教育行政赔偿只是该范围的一部分,且主要是侵犯财产权的违法行为造成的侵权赔偿,四 行政赔偿的义务机关,(一)实施侵害的行政机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所在行政机关 (二)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权的组织,五 教师行政赔偿的提起和受理,(一)行政赔偿的提起 (二)行政赔偿申请的受理 (三)申请的拒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