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行政复议属于行政司法行为吗? 二、国家法律为什么规定“复议不停止执行”? 三、在行政复议中行政机关是申请人还是被申请人? 四、行政复议中可以对争议双方进行调解,对吗? 五、什么是行政复议前置? 六、国务院也是行政复议机关,对吗?,第十一章 行政复议,(一)行政复议的概念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 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由 行政复议机依法裁决的活动。行政复议概念包含如下几层意思:(1)行政复议只能由行政相对人提出(2)行政复议只能由具有法定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受理。(3)行政复议的标的是具体的行政行为 。,一、行政复议概述,2行政复议的性质和特征 (1)
2、行政复议与一般行政行为的区别首先,行政复议是一种行政司法行为。其次,与行政处罚,行政检查、行政征收等依职权的行政行为比较,行政复议是一种依申请的行政行为。其三,与非要式行政行为比较,行政复议是一种要式行政行为。 (2)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区别 第一,性质不同。 第二,受理机关不同。第三,受案范围不同。第四,审查内容不同。第五,审理依据和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处理不同。第六、审理程序不同。第七、收费与否不同。,3 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1)合法性原则。 (2)及时、便民原则。 (3)一级复议原则。 (4)合法与适当双重审查原则。 (5)不适用调解原则。 (6)独立复议原则。 (7)复议不停止执行原则。例
3、外的四种情况: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时,可停止执行;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时,可停止执行;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可裁决停止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停止执行时,可停止执行。,1可以复议的事项(1)行政相对人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3)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消的决定不服的;(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5)认为
4、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6)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二、行政复议的范围,(8)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9) 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受教育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10)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的; (11)认为行政机关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2不能提起行政复议的事项(1)对行政法规不能提起
5、复议,只能在对具体行政行为提起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审查申请;(2)国家公务员对行政机关所给的“奖惩、任免等决定不服的”,不得依照该条例申请行政复议。(3)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的处理行为。行政复议法第8条第二款规定:“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它处理,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三、行政复议机关及管辖,(一)行政复议机关及行政复议机构行政复议机关是指依法受理复议申请,对被申请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行政机关。但实际上,复议机关的复议职能是由其内部的行政复议机构具体办理的。 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我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置行政复议机关,与政府的法制工作机构合署办
6、公。职责是: (1)审查复议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2)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3)组织审理复议案件。(4)拟订复议决定。(5)如相对人不服复议决定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则受复议机关法定代表人的委托出庭应诉。,(二)复议管辖(1)一般管辖按照隶属关系所确定的管辖。它又分以下三种情况:本级人民政府管辖。上级人民政府管辖。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除外)管辖。上一级主管部门管辖。行政复议法第12条第2款: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2) 特别管辖 原处理机
7、关管辖。 特殊行政主体所作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管辖权问题。 行政复议法没有明确规定,而是由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我们也称之为特别管辖。(3)移送管辖与指定管辖 移送管辖是指复议机关对已受理的复议案件,经审查发现自己对该案件无管辖权时,将该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复议机关管辖。但是,如果受移送复议机关认为自己无管辖权时,也不得把案件退回移送的复议机关或再行移送,而应当报请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指定管辖是指行政机关因管辖发生争议,且协商不成时,由它们的上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四、行政复议的程序行政复议程序大体上依次经过四个阶段,即申请、受理、审理和决定。 (一)申请(1)行政复议申请的条件 申请
8、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即具体行政行为本身直接影响申请人的权利义务。有明确的被申请人。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属于申请复议范围。属于受理复议机关管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例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第15条规定:“合营企业同税务机关在纳税问题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按照规定纳税,然后再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2)行政复议申请的其他要求关于时限的规定。行政复议法第9条第1款: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应当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15日内提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
9、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申请复议与提起诉讼的关系行政复议法第16条第2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二)行政复议的受理申请人提出复议申请后,行政复议机关应对复议申请书进行审查。 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是否符合法定的申请条件和期限、是否已向人民法院起诉且法院已经受理、是否重复申请复议、复议申请书的内容是否写齐全等等。复议机关对复议申请进行审查后,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对复议申请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复议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应予受理;复议申请不符合申请实质条件的,裁决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理由。复议申请书内容不齐全的,应当把复议申请书发还
10、给申请人,限期补正。过期不补正的,视为未申请。对于符合法律规定但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 三)行政复议的审理1、审理内容行政复议法第3条第3项规定:复议机关依法“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和适当。”这一规定说明,复议机关既有权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也有权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适当。2、审理的依据审理依据是指行政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的法律根据。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复议机关审理复议案件,以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行政机关依法制定和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为依据。复议机关审理民族自治地方的复议案件,并以该民族自治地
11、方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为依据。,3、审理中对被复议具体行政行为的处理行政复议法第21条规定:“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第2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可以决定停止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停止执行的。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41条第2款规定,“被裁决拘留的人或者他的家属能够找到担保人或者缴纳保证金的,在申诉和诉讼期间,原裁决暂缓执行。”,四、行政复议的决定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复议决定有以下四种: 1决定维持具体行政行为2决
12、定限期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复议机关经过审查,认为被申请人拒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可以作出其限期履行的决定。,3决定撤销或变更具体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议机关可以决定撤销或变更:主要事实不清的;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错误的;违反法定程序影响申请人合法权益的;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4决定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如果有主要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错误,违反法定程序影响申请人合法权益,超越或滥用职权等情形,复议机关依法决定撤销后,有时还要求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在这种情
13、况下,复议机关可决定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此外,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申请人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申请人请求赔偿的,复议机关可责令被申请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赔偿。,行政复议前置案例村民甲因打架被乡派出所处罚20元。甲不服,径直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问: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吗?答:人民法院不应受理此案。因为在治安行政案件中,复议程序是必须程序,甲必须先向县公安局提出复议申请,在对复议决定不服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期限案例李某是个体工商户。10月30日,县工商局突然以李某进行突机倒把活动为由吊销了李某的营业执照,并在当日给李某送达处罚决定书,决定书上日期为1
14、0月5日。12月6日,李某向市工商局申请复议,市工商局以超过复议期限为由不予受理。请问:市工商局的做法正确吗 答:市工商局的做法是错误的。公民向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应当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县工商局的处罚决定虽然是10月5日作出,但送达李某在10月30日,也就是10月30李某才知道具体政行为的。那么李某在11月3日提出复议申请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市工商局不应以超越提请复议期限为由不受理。,不服仲裁裁决不能申请行政复议职工李某因休假的问题与用人单位发生了劳动争议,当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企业的行为无不当之处,遂裁定对李某的仲裁申请不予支持。李某不服,考虑到如果向当地的人
15、民法院起诉要交纳诉讼费,李某没有立即向法院起诉。正在犹豫不决时,李某看到了一份行政复议法的宣传材料。李某想:既行政复议不收费,何不去试一试呢? 接到李某的行政复议申请后,某劳动保障部门经过认真的审查作出了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向李某发出了劳动保障行政复议不予受理通知书。,点评: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服行政机关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向行政机关或其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申诉,受理的行政机关对其作出裁决的活动。从上述定义不难看出,申请行政复议的前提是行政机关和具体行政行为的存在。那么,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不是行政机关?其仲裁裁决是不是具体行政行为呢?劳动法第81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
16、政部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担任。”因此,虽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中有劳动保障部门的代表,其办事机构设在劳动保障部门,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是行政机关。同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之列。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对特定人、特定事务所进行的直接对其权利义务发生影响的行为。虽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是针对特定人、特定事作出的,其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影响也是可以肯定的,但是由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仲裁机构而非行政机关,其仲裁裁决不能被认为是具体行政行为。根据上述分析和行政复议法关于受案范围的规定,劳动保障部门对李某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