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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3.ppt

上传人:scg750829 文档编号:7751335 上传时间:2019-05-25 格式:PPT 页数:28 大小:109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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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行政复议知识讲座,一、行政复议概述,(一)行政复议法律渊源1.行政复议法1999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的中国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它是一部重要的行政救济法,也是行政机关自我监督、自我纠错的一部重要的行政监督法。2.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2007年月日起施行。条例在畅通行政复议渠道、改进审理方式、提高办案质量、强化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机构的责任等方面 作出规定,(二)行政复议的概念、特征1.行政复议是指行政相对人不服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依法向有复议权的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依法对引起争议的行政行为依照准司法程序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活动。 2.行政复议具有如下的特征:(1)

2、行政复议是有复议权的行政机关一种具体行政行为;(2)行政复议是依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其以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为前提;(3)行政复议以解决行政争议为目的,是一种带有司法程序特征的具体行政行为;(4)行政复议是一种有严格程序要求的具体行政行为。,(三)行政复议的性质问题,1.行政说 2.司法说3.行政司法说我们认为,行政复议的本质属性与特征的完整概况和表述应当是:“行政复议的性质是行政的,但却是具有司法程序特征的行政活动。,二、行政复议的原则,(一)行政复议特有原则 1、一级复议原则 2、合法性与合理性(适当性)双重审查原则 3、主要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并附带审查部分抽象行政行为的原则; 4、不适用调解原

3、则; (二)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 1、合法原则; 2、公正原则; 3、公开原则; 4、及时、便民原则; 5、便民原则,三、行政复议机关、复议机构、复议人员,(一) 行政复议机关责任亲自履行责任、领导责任、支持责任 (二)补充规定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除行政复议法第三条规定的职责外,增加 6项职责 (三)专职行政复议人员资格制度,四、行政复议的范围,(一)11种具体行政行为(二)3种抽象行政行为 (三)行政复议的排除 略大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五、行政复议申请,(一)申请人制度1、申请人的资格。申请人资格是特定相对人可以作为申请 人的法律可能性。 2、特殊情形下申请人的确定(1)合伙企业和非法人组织申

4、请复议时的申请人;(2)股份制企业申请行政复议的申请人;3、行政复议代表人制度:同一案件申请人超过5人的,4、第三人第三人的范围;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的方式;第三人不参加行政复议的后果。5、委托代理人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1-2名代理人。委托代理人需要提交授权委托书。特殊情况,可以口头委托,并由行政复议机构核实。解除委托的,应当告知行政复议机构。,(二)被申请人制度 被申请人就是作出被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 关。1、行政机关与非行政机关共同实施的行为的被申请人资格 确定的两种情况2、经批准行为的被申请人3、派出机构、内设机构实施的行为的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有以下几种情况: 1、公民、法

5、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作出该具体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2、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申请人。 3、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组织是被申请人。 4、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该派出机关是被申请人。 5、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三)行政复议申请期限制度1、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6种计算办法。2、不作为的行政复议期限计算办法: (1)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规定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2)没

6、有规定的,自行政机关收到申请60日起计算。紧急情况下请求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3、行政机关的告知义务:具体行政行为对相对人权利义务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告知复议申请权、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四)行政复议申请的提出制度1、行政复议申请的方式和内容2、申请人举证义务的范围申请人对以下材料负有举证责任: (1)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提供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而被申请人未履行的证明材料; (2)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提供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害的证明材料; (3)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申请人提供证据材料的其他情形。,3、

7、错列被申请人的处理4、特殊情况下行政复议机关的确定(1)国务院部门共同行为的,(2)省以下垂直部门的行为,原则上申请人可以选择行政复议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特定自然资源确权案件:5、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申请(1)提起附带审查的条件 (2)提出附带审查的时间,六、行政复议受理制度,(一)积极受理原则 除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申请条件的,行政复议机 关必须受理。 (二)审查受理条件的七个方面 (三)行政复议申请补正制度 补正的程序、补正通知的内容、补正的效果。 (四)管辖权重合时的协商管辖和指定管辖,(五)对不予受理的监督从申请人和复议机关两方面进一步完善责令

8、受理程序: 1、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情形2、上级监督的程序:先行督促受理、责令限期受理、直接受理,七、行政复议审理制度,(一)行政复议审理人员 审理案件,应当由2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参加。 (二)行政复议审理方式 1、书面审理。 2、当面审理。 3、听证审理。,未规定也未禁止简易程序。,(三)行政复议调查取证 1、调查取证的程序: 2人以上,出示证件义务。 2、调查取证的职权:询问、查阅、复制和调取四项。 3、现场勘验。勘验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四)阅卷权保障 (五)原级行政复议的答辩 (六)鉴定制度 (七)行政复议中止中止的情形:除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有权处理机关

9、在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时,可以中止行政复议外,条例补充增加八项规定。行政复议中止的期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八)行政复议终止行政复议终止的八种情形。行政复议终止是一种法定结案方式,行政复议机关应制作行政复议终止通知书,送达当事人。,行政复议听证,听证原则1.保障权利 2.公正、公开、效率3.回避制度 4.不得收费 告知听证权利的范围 听证前的准备工作 听证的顺序 听证主持人的职责与权利 听证的中止和终止的情形 听证当事人的权利,八、行政复议决定制度,(一)申请人主动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情形 (二)复议期间被申请人改变原行为 (三)和解制度 1、和解制度的确立基础 2、和解的适用对象:行

10、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 量权作出的裁量性具体行政行为。 3、和解的原则:平等、自愿、合法 4、和解协议:书面形式、经过行政复议机构审查准许、不 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具有法律效力。 5、和解的达成期限:行政复议决定期限届满前。 6、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行政复议终止。,(四)行政复议决定 1、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决定形式:维持、撤销、变更、责令 履行、确认违法。 2、变更决定适用的三种情形: (1)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但是内容明显不当的; (2)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 序合法,但是适用依据错误的; (3)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但经行政复议机关审理查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

11、3、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期限 (1)责令重作决定的性质:不是一种独立的行政复议决定形式,需要依附于其他行政复议决定形式,一般是撤销或者确认违法决定。 (2)责令重作的期限: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的,按照规 定;没有规定期限的, 60日。 (3)重作行为的限制:不能基于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结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行为。,(五)驳回制度1、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的含义2、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的适用情形: (1)不作为案件; (2) 依法不应当受理的案件3、对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监督,(六)调解制度1、调解制度的确立基础2、调解的适用范围: 3、调解的原则:平等、自愿、合法。4、行政复议调解书:制作机关、形式、内容、效力。 5、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决定,不能久调不决。(七)禁止不利变更原则(八)第三人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九、行政复议指导和监督,(一)指导制度 (二)监督制度 (三)工作责任制 (四)检查制度 (五)意见书制度 (六)建议书制度 (七)定期报告制度 (八)备案制度 (九)定期培训制度 (十)总结表彰制度,十、法律责任制度,(一)违法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责任 (二)拒绝或者阻挠调查取证的法律责任 (三)不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法律责任 (四)行政复议机构的处分建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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