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公司考勤管理制度(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促进公司规范化建设,维护办公秩序,提高工作效率,参照国家有关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是对公司全体员工进行考勤监督与管理的基本依据。第二章 考 勤第三条 按公司实行定时工作制,除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外,每周一至周五为工作日。每 日 工 作 时 间 为 : 上 午 8:30 12:00, 下 午2:30 6:00。第四条 迟到、早退、串岗上 班 未 在 规 定 时 间 签 到 者 为 迟 到 ; 未 经 请 假 提 前 下 班 者 为早 退 ; 工 作 时 间 擅 离 岗 位 者 为 串 岗 。第五条 事假、病假工 作 时 间
2、 因 事 因 病 请 假 并 经 领 导 批 准 者 , 为 事 假 或 病 假 。第六条 超假、旷工假 期 已 满 , 仍 未 销 假 上 班 者 视 为 超 假 ; 未 经 请 假 或 请 假未 获 批 准 , 缺 勤 1 小 时 以 上 者 为 旷 工 。第七条 值班、加班2非 工 作 时 间 安 排 守 岗 者 为 值 班 ; 经 部 门 负 责 人 决 定 或 同 意延 长 工 作 时 间 , 以 及 在 休 息 日 、 法 定 节 假 日 工 作 者 为 加 班 。第八条 满勤全 年 无 迟 到 、 早 退 、 串 岗 、 旷 工 及 请 假 者 为 满 勤 ; 年 度满 勤 员
3、工 在 评 先 、 发 放 年 度 奖 金 时 , 作 为 参 考 依 据 。第九条 考勤标准(一) 在法定节假日和非工作时间工作 3小时为加班半天,58 小时为加班天;(二) 请假小时按半天、58 小时按天计算。第三章 假 期第十条 假期分为法定假期、带薪年假、病假、事假、婚假、丧假、产假及哺乳假期、考试假期、探亲假和工伤假等。第十一条 法定假期除 日 常 休 息 日 外 , 公 司 按 国 家 规 定 安 排 员 工 在 法 定 节 假 日休 假 , 所 有 员 工 每 年 均 可 享 有 11 天 的 法 定 带 薪 假 期 。第十二条 带薪年假凡 在 公 司 工 作 满 一 整 年 的
4、 员 工 ( 自 期 满 之 日 起 可 享 受 ) ,均 可 依 其 在 公 司 工 龄 的 长 短 享 受 下 列 不 同 时 期 的 带 薪 年 假 :第 2 4 年 , 每 年 休 假 7 天 ; 第 5 9 年 , 每 年 休 假 10 天 ;第 10 19 年 , 每 年 休 假 15 天 ; 第 20 年 及 满 20 年 以 上 者 ,每 年 休 假 20 天 。第十三条 病假3公 司 员 工 每 年 有 3 天 有 薪 病 假 。(一) 有薪病假只能当年使用,不得隔年使用。(二) 病假医疗期满仍不能从事原工作或调换的工作,按劳动法和公司有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第十四条 事假(一
5、) 员工若因本人或家属有紧急私事待理,可申请适当期限的无薪假期。(二) 无薪事假须在本人年假用完之后才能提出,否则须先休带薪年假补足事假。第十五条 婚假(一) 达到法定婚龄(男年满 22 周岁,女年满 20 周岁)的员工结婚,可按请假程序申请有薪婚假 3 天;男年满 25 周岁,女年满 23 周岁,双方均为初婚的属于晚婚,可申请有薪婚假 15天。(二) 男女双方不在同一地区(市)居住,公司员工需赴对方居住地结婚的,按两地实际途中时间增加天数。途中交通费用由员工自理。第十六条 丧假员 工 的 配 偶 、 父 母 、 配 偶 父 母 或 子 女 丧 亡 , 可 申 请 有 薪 丧假 三 天 。(一
6、) 如到外地办理丧事按路程远近另给路程假。途中交通费用由员工自理。4(二) 其他亲属死亡需要本人料理的,按事假处理。第十七条 产假及哺乳假期女 员 工 产 假 为 90 天 , 其 中 产 前 休 假 15 天 ; 难 产 的 增 加产 假 15 天 ; 晚 育 的 ( 女 年 满 24 岁 后 初 育 为 晚 育 ) , 增 加 产假 60 天 ; 女 员 工 怀 孕 不 满 4 个 月 流 产 的 , 根 据 医 疗 机 构 的意 见 , 给 予 15 至 30 天 产 假 ; 怀 孕 4 个 月 以 上 ( 含 4 个 月 )流 产 的 , 给 予 42 天 产 假 ; 多 胞 胎 生
7、育 的 , 每 多 生 育 一 个 婴 儿增 加 产 假 15 天 。 产 假 期 间 给 予 男 方 看 护 假 10 天 。(一) 晚育的女员工休 90 天产假后,家中仍有实际困难,经本人申请,报公司分管副总、人力资源部负责人批准,可再增加产假三个月(累计半年)。如子女六个月后,再继续延长产假者,按劳动部门有关规定执行。(二) 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员工,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给予包括往返路程在内的共计 90 分钟的哺乳时间。第十八条 考试假期对 利 用 业 余 时 间 读 书 进 修 的 职 员 , 只 要 所 学 专 业 与 其 现 在所 从 事 的 工 作 对 口 , 并 附 有 准 考
8、证 , 经 部 门 负 责 人 同 意 , 公司 人 力 资 源 管 理 部 门 负 责 人 批 准 , 可 以 给 予 考 试 期 间 的 全 薪考 试 假 期 待 遇 。第十九条 探亲假连 续 工 作 一 年 以 上 的 员 工 , 与 父 母 不 在 同 地 居 住 , 又 不 能利 用 休 息 日 团 聚 的 , 未 婚 员 工 探 望 父 母 一 年 一 次 , 假 期 205天 ; 已 婚 员 工 四 年 一 次 , 假 期 20 天 , 另 按 本 公 司 所 在 地 到达 探 亲 地 的 实 际 途 中 时 间 增 加 相 应 天 数 ; 连 续 工 作 一 年 以 上的 员
9、工 , 与 配 偶 不 在 同 地 居 住 , 又 不 能 利 用 休 息 日 团 聚 的 ,一 年 可 探 望 配 偶 一 次 , 假 期 20 天 , 另 按 本 公 司 所 在 地 与 探亲 地 的 实 际 途 中 时 间 增 加 相 应 天 数 。 探 亲 假 期 间 工 资 为 基 本工 资 。(一) 享受当年探亲假的员工,不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二) 探亲假按照日历的天计算。如遇星期休息日,公共假日与探亲假日重叠的,则算作探亲假的一部分而不延长。(三) 探亲假当年一次性使用,未享受的天数自行作废。所享受的探亲假不足年假天数,可继续享受年假。(四) 已享受当年探亲假的员工如未能为公司
10、完成整年服务而离职,则多用的假日按日工资扣回。第二十条 工伤假因 公 受 伤 休 假 视 为 上 班 , 治 疗 或 休 养 时 间 以 医 院 要 求 为 准 ,待 痊 愈 后 回 岗 继 续 工 作 。第四章 请假审批权限及程序第二十一条 一般员工(部门负责人以下员工)请假,2 天以下由各部门负责人批准,超过 3 天由各部门分管副总审批,5 天以上(含 5 天)报公司总经理或常务副总审批,并由人力资源部存档。第二十二条 公司中层员工请假,5 天以下由各部门分管副6总审批,5 天以上(含 5 天)报公司总经理或常务副总审批,并由人力资源部存档。第二十三条 员工请假应由本人发起休假申请,经各级
11、领导批准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特殊情况可先请他人代办,或先电话报告,但事后必须自觉补办手续。第五章 考勤管理第二十四条 公司员工(含中层干部)到班后应及时在协同办公 C6 系统上签到。第二十五条 如因工作性质需要,员工无需按时上下班或到无法到公司签到者,由所属部门提出人员名单,经人力资源部审核后,报公司分管副总批准。第二十六条 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考勤工作负全责,随时掌握、经常检查员工出勤情况,并制定本部门范围内对员工迟到的人性化处罚措施。第二十七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是考勤工作的管理部门,负责抽查、监督公司各部门工作人员出勤情况和考勤制度的落实。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第二十八条 遵守、执行和维护制度表
12、现突出者,应给予表扬和奖励。第二十九条 早退、串岗每次扣发工资 30 元;1 个月早退或串岗超过次者,每次按 50 元扣发;无故超假者,按旷工处理。7旷 工 除 给 予 必 要 的 行 政 处 分 外 , 并 按 实 际 旷 工 天 数 扣发 , 旷 工工资(旷工扣发工资=实际旷工天数日工资1.2 倍)。第三十条 员工必须亲自签到、签退,不得委托他人代签,否则,每发现一次,替代人与未到人各按旷工半天处理。第三十一条 各部门负责考勤者和有关人员有意隐瞒或弄虚作假,发现一次,扣 50 元,并公开批评。事 假 按 当 月 工 资 日 平 均 数 乘 以 请 假 天 数 扣 发 ( 事 假 扣 发工
13、资 =实 际 事 假 天 数 日 工 资 ) 。第三十二条 非工伤或非因公病假在 3-90 天者,按 当 月 工 资 日 平 均 数 的 50%乘 以 病 假 天 数 扣 发 ( 病 假 扣发 工 资 =实 际 病 假 天 数 日 工 资 50%) 。病 假 超 过 90 日 者 , 按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执 行 。第七章 附 则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原有关规定同时废止。第三十四条 未尽事宜另行通知;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附 件 1.普 通 员 工 请 假 流 程 2.部 门 负 责 人 请 假 流 程8附件 1:普通员工请假流程9部门负责人 分管副总 总经理 人力资源部员工请假申请 审批审批审批存档两天以上5 天以上附件 2:部门负责人请假流程10分管副总 总经理 人力资源部部门负责人审核 5 天以下 审批审批存档5 天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