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目 次1 总则 12 术语 23 基本规定 316 建筑工程施工准备文件 15216.1 施工组织设计 15216.2 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 .15316.3 技术交底 .15516.4 控制网设置资料 .15617 建筑工程竣工文件 16017.1 工程竣工测量 16017.2 工程竣工报告 16017.3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 16117.4 工程质量保修书 .16117.5 竣工图 16123 基本规定3.0.1 施工单位应按本规程规定,将工程施工文件的形成和积累纳入工程建设管理的各个环节和有关人员的职责范围。3.0.2 建设、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应按本规程要
2、求做好相关工作,并积极协助施工单位完成工程施工文件的归档整理工作。3.0.3 建筑节能分部工程的施工文件收集、编制、整理归档应按照福建省建筑节能工程施工文件管理规程DBJ/T13-112 的规定执行。3.0.4 电梯分部工程的施工文件收集、编制和整理归档可按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但单位(子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时,必须提供由专业检测机构出具的电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3.0.5 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负责收集、整理、汇总各分包单位形成的工程档案,各分包单位应按本规程的规定,将本单位分包项目形成的工程文件整理、立卷后及时移交总承包单位。建设工程由建设单位自行发包给几个单位承包的,各承
3、包单位应负责承包项目的工程文件的收集、整理、立卷,并应及时向监理(建设)单位移交。3.0.6 本规程附录 A 表 A.0.1 建筑工程的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应由施工单位填写,总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进行检查,现场填写检查结论,并归档施工准备文件。3.0.7 本规程附录 B 表 B.0.1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应在工程完工后,按国家相关规范及本规程规定,由施工单位自行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工程质量检查验收,并将验收结果填入表中验收记录栏,验收结论由监理(或建设)单位组织验收后填写;综合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验收组进行,对验收结果进行商定后,建设单位根据参加验收各方所提意见填写
4、综合验收结论。3.0.8 本规程附录 B 表 B.0.2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必须先由施工单位按本规程的规定核查、填写,然后由监理(或建设)单位的专业监理工程师逐项对照核查,提出核查意见交总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审核,由总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填写核查结论。3.0.9 本规程附录 B 表 B.0.3 单位(子单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必须先由施工单位按本规程的规定进行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填写,然后由监理(或建设)单位的专业监理工程师对照核查,提出核查意见交总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审核,由总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
5、位项目负责人)填写核查结论;主要功能抽查应由项目验收组成员商定抽查项目后进行资料抽查,有疑义时可对实物局部(或全部)进行现场实测,并由验收组填写抽查结论。3.0.10 建筑工程的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应按国家现行规范使用相应专3业的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表。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应附有相关的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应附有相关的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3.0.11 室外工程可根据专业类别和工程规模划分为单位(子单位)工程,一般可划分为室外建筑环境和室外安装两个单位工程,室外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可按照相应的验收项目使用建筑工程验收记录表格。3.0.12 各类核查资
6、料出现“不符合要求”项目时,如该项目关系到结构安全、人身健康和重要使用功能或影响环保和公众利益时,则该单位工程不具备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条件,必须进行技术鉴定处理,达到设计要求和有关规定后,方可重新验收。3.0.13 建筑工程的单位(子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检查记录,应在施工单位自检基础上,由总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抽查,由总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填写检查结论。工程观感抽查项目、数量及质量评价应按表 3.0.13 的规定执行。表 3.0.13 单位(子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抽查数量及评价表项目序号 观 感 抽 查 项 目 抽 查 数 量1 室外墙面、变形缝、水落管及屋面 全数检
7、查2 室内墙面、室内顶棚、室内地面 按不同类型各自总量的 10抽查,且不少于 3 个自然间,不足 3 间时应全数检查3 楼梯、踏步、护栏 按楼层数的 10抽查,且不少于 3 层建筑与结构4 门窗按不同类型各自总量的 5抽查,且不少于 3 樘,不足 3 樘时应全数检查;高层建筑的外窗,按不同类型各自总量的 10抽查,且不少于 6 樘,不足 6 樘时应全数检查1 管道接口、坡度、支架管道接口、支架按不同类型各抽查不少于 10 个,不足 10 个时应全数检查;管道坡度按不同类型各自总量的 10抽查,且各不少于 5 段,不足 5 段时应全数检查2 卫生器具、支架、阀门 按不同类型各自总量的 10抽查,
8、且不少于 5 组(处) ,不足 5 组(处)时应全数检查3 检查口、扫除口、地漏 按各自总量的 10抽查,且各不少于 5 处(个) ,不足 5 处(个)时应全数检查给排水与采暖4 散热器、支架 按不同类型各自总量的 10抽查,且不少于 5 组(处) ,不足 5 组(处)时应全数检查1 配电箱、盘、板、接线盒配电箱(盘、板)按各自总量的 10抽查,且各不少于 5台,不足 5 台时应全数检查;接线盒一般按总量的 5抽查,且不少于 10 个2 设备器具、开关、插座 按各自总量的 10抽查,且不少于 10 个,不足 10 个时应全数检查建筑电气3 防雷、接地防雷、工作、重复接地及系统保护接地应全数检查
9、;线路、设备接地及等电位联结等按各自总量的 10抽查,且不少于 10处,不足 10 处时应全数检查1 机房设备安装及布局 按各自总量的 10抽查,且各不少于 5 台,不足 5 台时应全数检查智能建筑 2 现场设备安装按各自总量的 5抽查,且不少于 10 台(个) ,不足 10 台(个)时应全数检查通风与空调1 风管、支架按总量的 10抽查,且不少于 5 件,不足 5 件时应全数检查;洁净工程按制作总量的 20抽查,且不少于 5 件,不足 5件时应全数检查42 风口、风阀按总量的 10抽查,且不少于 5 件,不足 5 件时应全数检查;洁净工程按制作总量的 20抽查,且不少于 5 件,不足 5件时
10、应全数检查3 风机、空调设备 按总量的 10抽查,且不少于 1 台4 阀门、支架按总量的 10抽查,且不少于 5 件,不足 5 件时应全数检查;洁净工程按制作总量的 20抽查,且不少于 5 件,不足 5件时应全数检查5 水泵、冷却塔 全数检查6 绝热 按总量的 10抽查,其中风管部件、阀门不少于 2 个,管道阀门、过滤器不少于 5 个,不足最低数时应全数检查质量评价1 抽查结果有 90及以上的点、处符合相应专业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规定的外观质量,其余量不得有影响使用功能或明显影响外观质量的缺陷,评价为好。2 抽查结果有 80及以上的点、处符合相应专业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规定的外观质量,其余量不得有影响
11、使用功能或明显影响外观质量的缺陷,评价为一般。3 抽查结果达不到 80的点、处符合相应专业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规定的外观质量,评价为差。评价为差的子目应进行返修。3.0.14 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及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的各类证据、数据必须及时、真实、可靠、齐全,并应统一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3.0.15 各类检(试)验报告中的数据应按有关标准的规定进行采集、检(试)验而得,检(试)验结果所代表的批量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3.0.16 原材料、构配件进场检(试)验报告及施工试验报告应由企业实验室负责出具,当本企业试验室无法检(试)验时,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见证检测报告必须由有相应资质检测单
12、位出具。出具的检(试)验报告应符合下列要求:1 必须按本规程附录 C 规定的相应表格填写;2 应字迹清晰、数据真实、结论明确,不得涂改或错填、漏填;3 应予以流水编号,具有可追溯性;4 复印件应注明原件存放处,并加盖提供原件的单位章。3.0.17 检(试)验、测试所用的检(试)验测试设备、仪器等必须定期由相应的计量检测单位进行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3.0.18 出厂合格证应随产品供货提供,重要设备应提供质量保证书及安装技术和使用说明书。进口材料或设备应提供商检证和有关中文技术说明书。3.0.19 工程施工文件的纸面尺寸应统一采用 A4 幅面(297mm210mm) ,书写应采用不易褪色的书写材
13、料。3.0.20 单位(子单位)工程竣工时,施工单位应按本规程规定将所有施工文件整理立卷后随工程竣工报告一并报建设(监理)单位。516 建筑工程施工准备文件16.1 施工组织设计16.1.1 施工组织设计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1 施工组织设计根据编制对象的不同可分为:施工组织总设计,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方案。2 施工组织设计应针对工程重点和难点进行重点阐述,对常规的施工方法应简明扼要,编制的内容和原则应符合建筑施工组织设计规范GB/T 50502 的有关规定。3 施工组织总设计和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应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的项目经理主持并组织有关施工技术人员与施工
14、分包单位进行编制,施工总承包技术负责人审批;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方案的编制应由承包单位的项目技术负责人主持并组织有关施工技术人员或分包单位进行编制,施工单位技术部门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审核、审批。4 施工组织设计应按建筑施工组织设计规范GB/T 50502 的有关规定实行动态管理,工程竣工验收后应归档。5 由若干个相联系的单位工程组成,且通常需要分期分批建设的特大型项目,应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其所含的每个单位工程应分别编制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由单个单位工程组成的工程项目,其施工组织总设计与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可一并编制。6 采用新结构、新技术、新材料的工程及结构复杂、技术难度大的工程应编制分部、
15、分项工程施工方案。 7 施工组织总设计、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均应在施工前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后实施;分部、分项或专项工程施工方案应在施工前经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后实施;规模大、结构复杂或属新结构、特种结构的工程,其施工组织设计应经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查,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后实施。8 施工组织设计在实施前,应按附录 F 表 F.0.1 的要求办理文件的报审手续。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方案可分施工阶段进行编制,并应在各阶段实施前独立办理报审手续。9 施工单位应根据监理单位审查提出的意见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修改或重新编制,并应按监理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组织施工。16.1.2 施工组织设计应按下列办法进行核查
16、:1 核查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内容是否完整;2 核查施工部署、总平面布置、资源计划和进度计划安排是否合理,所采用的施工技术方案是否可行、主要施工管理计划是否根据项目的特点有所侧重;3 核查施工组织设计的审核、审批程序是否符合规范要求,相关单位和人员签章是否完整;4 核查施工组织设计是否按规定实行动态管理。 16.1.3 施工组织设计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本项目核定为“不符合要求”:1 施工组织设计编制内容不完整;62 施工组织设计未按规定实行动态管理;3 施工组织设计签章不完整或由不具备资格的人员签字。16.2 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16.2.1 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的基本要求和
17、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1 施工单位应当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编制专项方案,专项方案编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工程概况: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概况、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2)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图纸(国标图集) 、施工组织设计等;3)施工安排:包括施工顺序及施工流水段的确定、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4)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检查验收等; 5)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技术措施、应急预案、监测监控等;6)劳动力计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7)计算书及相关图纸。2 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
18、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应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论证专家应按规定选取;3 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部门组织本单位施工技术、安全、质量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的,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4 不需专家论证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应经施工单位按本条第 3 款规定的要求审核、审批合格后报监理单位,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经专家论证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论证报告修改完善专项
19、方案,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方可组织实施。5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应符合下列规定:1)开挖深度超过 3m(含 3m)或虽未超过 3m 但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复杂的基坑(槽)支护、降水工程;开挖深度超过 3m(含 3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工程。2)包括大模板、滑模、爬模、飞模等各类工具式模板;搭设高度 5m 及以上,搭设跨度 10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 10kN/m2 及以上,集中线荷载 15kN/m2 及以上,高度大于支撑水平投影宽度且相对独立无联系构件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承重满堂支撑体系。3)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
20、单件起吊重量在 10KN 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采用起重机械进行安装的工程;起重机械设备自身的安装、拆卸。4)搭设高度 24m 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悬7挑式脚手架工程;吊篮脚手架工程;自制卸料平台、移动操作平台工程;新型及异型脚手架工程。5)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工程;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6)建筑幕墙安装工程;钢结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人工挖扩孔桩工程;地下暗挖、顶管及水下作业工程;预应力工程;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6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应符合下列规定:1)开挖深度超过
21、 4m(含 4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开挖深度虽未超过 4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筑(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市政工程开挖或填筑施工所形成的高度超过 8m 的边坡工程;或虽未超过规定高度但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复杂的边坡工程;2)包括滑模、爬模、飞模等工具式模板工程;搭设高度 8m 及以上,搭设跨度 18m 及以上,施工总荷载 15kN/m2 及以上,集中线荷载 20kN/m2 及以上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承受单点集中荷载 700Kg 以上的承重支撑体系;3)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
22、吊重量在 100kN 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起重量300kN 及以上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高度 200m 及以上内爬起重设备的拆除工程;4)搭设高度 50m 及以上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提升高度 150m 及以上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架体高度 20m 及以上悬挑式脚手架工程;5)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码头、桥梁、高架、烟囱、水塔或拆除中容易引起有毒有害气(液)体或粉尘扩散、易燃易爆事故发生的特殊建、构筑物的拆除工程;可能影响行人、交通、电力设施、通讯设施或其它建、构筑物安全的拆除工程;文物保护建筑、优秀历史建筑或历史文化风貌区控制范围的拆除工程;6)施工高度 50m 及以上的建筑幕墙安装
23、工程;跨度大于 36m 及以上的钢结构安装工程;跨度大于 60m 及以上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开挖深度超过 16m 的人工挖孔桩工程;地下暗挖工程、顶管工程、水下作业工程;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16.2.2 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应按下列办法进行核查:1 核查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的编制内容是否完整;2 核查专项方案的审核、审批程序是否符合规范要求,相关单位和人员签章是否完整;3 核查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的是否经专家论证,相关专家是否具备资格;4 核查专项方案是否按规定实行动态管理。 1
24、6.2.3 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核定为“不符合要求”:1 专项方案签章不完整或由不具备资格的人员签字;82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没有按要求组织专家论证或组织的论证专家不具备资格;3 专项方案未按规定实行动态管理; 4 施工单位未根据论证报告修改完善专项方案。16.3 技术交底16.3.1 技术交底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1 技术交底包括设计交底、单位工程技术交底和主要分项工程技术交底,其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 1)设计交底应包括介绍设计意图和要点,强调施工中应注意的事项,回答施工单位提供的疑问等。2)单位工程技术交底应包括施工组
25、织设计及施工方案的交底,包括施工部署、主要施工方法、施工进度计划、资源计划、总平面布置、主要施工管理计划、分项施工方法等。3)分项工程技术交底应包括工程的特点和实际情况,介绍分项工程的工艺规程操作方法、质量标准、检查验收要求等内容。如作业条件、施工准备、操作工艺规程、技术要求和质量标准、安全措施、成品保护和文明施工措施等。2 设计交底应在工程施工前进行,单位工程技术交底应在工程开工时进行,分项工程技术交底应在分项工程施工前进行,并应为施工留出一定的准备时间。技术交底不得后补。3 技术交底记录应符合附录 F 施表 F.0.2 的规定,交底结束后,交底人和被交底人应履行签字手续。4 技术交底记录应
26、由总包单位的项目技术负责人负责汇集整理,并对分包单位的技术交底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各分包单位的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将技术交底记录及时整理,并适时向总包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移交。5 应按下列适用条件采用相应的技术交底形式:1)会议交底,适用于设计交底、单位工程技术交底和分项工程技术交底;2)书面交底,适用于对施工班组长和工人的技术交底;3) 施工样板交底,适用于施工工艺的交底;4) 岗位技术交底,适用于岗位工艺操作的交底。6 技术交底程序应符合下列要求:1) 应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有关人员参加,设计人员进行设计交底;2) 在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经审批后,应由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组织,项目部
27、施工技术管理人员及参与施工的各专业分包单位施工技术负责人参加,项目经理或项目技术负责人进行单位工程技术交底;3) 应由施工单位及分包单位项目经理组织,专业施工员、工长与施工班组长参加,施工单位9及分包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进行分项工程技术交底;4) 对施工班组具体操作人员的交底,应由专业施工员或工长、班组长组织进行。16.3.2 技术交底应按下列方法进行核查:1 核查技术交底程序是否正确,各方人员是否按规定要求到位,相关的人员签字是否完整; 2 核查技术交底的内容是否具有针对性。 16.3.3 技术交底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核定为“不符合要求”:1 技术交底签字不完整或由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人员签字;
28、2 技术交底内容没有针对性。16.4 控制网设置资料16.4.1 控制网设置资料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1 大中型的施工项目,应先建立场区控制网,再分别建立建筑物施工控制网;小规模的独立施工项目,可直接布设建筑物施工控制网。2 施工控制网可引用原区域内的平面与高程控制网作为建筑物、构筑物定位的依据。当原区域内的控制网不能满足施工测量的技术要求时,应另测设施工的控制网。3 施工的平面控制网,应符合下列规定:1)施工平面控制网的坐标系统,应与工程设计所采用的坐标系统相同。2)当利用原有的平面控制网时,其精度应满足需要,投影所引起的长度变形不应超过140000;当超过时应进行换算。3)当原控
29、制网精度不能满足需要时,可选用原控制网中个别点作为施工平面控制网坐标和方位的起算数据。4)应绘制平面控制网图。4 建筑物的平面控制网可按建筑物、构筑物的设计形式和特点,布设成十字轴线或矩形控制网。矩形网可采用导线法或增测对角线的测边法测定。民用建筑物施工控制网也可根据建筑红线定位。5 建筑物的施工平面控制网,应根据建筑物的分布、结构、高度、基础埋深和机械设备传动的连接方式、生产工艺的连续程度分别布设一级或二级控制网,其主要技术要求应符合表 16.4.1-1 的规定。表 16.4.1-1 建筑物施工平面控制网的主要技术要求等 级 边长相对中误差 测角中误差一级 130000 7 n二级 1150
30、00 15注:n 为建筑物结构的跨数。6 建筑物的控制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1)控制网应按设计总图和施工总布置图布设,并满足建筑物施工测设的需要。点位应选择在10通视良好、利于长期保存的地方。2)控制网加密的指示桩,宜选在建筑物行列线或主要设备中心线方向上。主要的控制网点和主要设备中心线端点,应埋设混凝土固定标桩。3)控制网轴线起始点的测量定位误差不应低于同级控制网的要求,允许误差宜为 20mm;两建筑物(厂房)间有联动关系时,允许误差宜为 10mm,定位点不得少于 3 个。4)角度观测可采用方向观测法,其测回数应根据测角中误差的大小按下表 16.4.1-2 确定。表 16.4.1-2 水平角观
31、测的测回数测角中误差仪器精度等级2.5 3.5 4.0 5 101级仪器 4 3 2 2级仪器 6 5 4 3 15)矩形网的角度闭合差不应大于测角中误差的 4 倍。6)边长测量宜采用电磁波测距的方法,当采用钢尺丈量距离时,一级网的边长应以二测回测定,二级网的边长应以一测回测定,长度应进行温度、坡度和尺长修正。电磁波测距及钢尺量距的主要技术要求应按有关规定执行。7)矩形网应按平差结果进行实地修正,调整到设计位置。当增设轴线时,可采用现场改点法进行配合调整。 8)点位修正后,应进行矩形网角度的检测。7 建筑物的围护结构封闭前,应根据施工需要将建筑物外部控制转移至内部。内部的控制点,宜设置在浇筑完
32、成的预埋件上或预埋的测量标板上,引测的投点误差,一级不应超过 2mm,二级不应超过 3mm。8 建筑物高程控制的水准点可单独埋设在建筑物的平面控制网的标桩上,也可利用场地附近的水准点,其间距宜在 200m 左右。9 当施工中水准点标桩不能保存时,应将其高程引测至稳固的建筑物或构筑物上,引测的精度,不应低于原有水准的等级要求。10 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施工放样应具备下列资料:1)总平面图;2)建筑物的设计与说明;3)建筑物、构筑物的轴线平面图;4)建筑物的基础平面图;5)设备的基础图;6)土方的开挖图;117)建筑物的结构图;8)管网图;9)场区控制点坐标、高程及点位分布图;11 在施工的建筑物或构
33、筑物外围,应建立线板或控制桩。线板应注记中心线编号,并测设标高。线板和控制桩应注意保存。必要时,可将控制轴线标示在结构的外表面上。12 建筑物施工放样,应符合下列要求:1)建筑物施工放样、轴线投测和标高传递的偏差,不应超过表 16.4.1-3 规定。表 16.4.1-3 建筑物施工放样、轴线投测和标高传递的允许偏差项 目 内 容 允许偏差(mm)单排桩或群桩中的边桩 10基础桩位放样群桩 20L30 530L60 1060L90 15外廓主轴线长度L(m)90L 20细部轴线 2承重墙、梁、柱边线 3非承重墙边线 3各施工层上放线门窗洞口线 3每 层 3H30 530H60 1060H90 1
34、590H120 20120H150 25轴线竖向投测 总 高H(m)150H 30每 层 3H30 530H60 1060H90 1590H120 20120H150 25标高竖向传递 总 高H(m)150H 302)施工层标高的传递,宜采用悬挂钢尺代替水准尺的水准测量方法进行,并应对钢尺读数进行温度、尺长和拉力改正。传递点的数目,应根据建筑物的大小和高度确定。规模较小的工业建筑或多层民用建筑,宜从 2 处分别向上传递,规模较大的工业建筑或高层民用建筑,宜从 3 处分别向上传递。传递的标高校差小于 3mm 时,可取其平均值作为施工层的标高基准,否则,应重新传递。3)施工层的轴线投测,宜使用 2
35、级激光经纬仪或激光铅直仪进行。控制轴线投测至施工层后,应在结构平面上按闭合图形对投测轴线进行校核。合格后,才能进行本施工层上的其他测设工作;否则,应重新进行投测。4)施工的垂直度测量精度,应根据建筑物的高度、施工的精度要求、现场观测条件和垂直度测量设备等综合分析确定,但不应低于轴线竖向投测的精度要求;13 施工测量控制网所用的平面控制点的标桩,一般为临时性标桩,以木桩为主,也可用铁桩和12金属管段等,应要求桩顶不高于地面,且将桩四周浮土挖去,用砼包固。对于多层或高层的内部控制点标桩,可在标桩顶部安放一块 100mm100mm 的钢板,钢板下焊锚固钩,其埋固于楼板砼之中,在标桩上标定点位时,应在
36、钢板上钻一直径为 1mm2mm 的小孔,通过中心线画一十字线,小孔周围用红漆画一圆圈。14 建筑物施工时,其主轴线可布置成各种形式,但无论何种形式,主轴线上的点不得少于 3 个。15 应根据场地上主轴线控制点或其他控制点测出房屋外坪轴线,以便基槽开挖。基槽外一定距离处应另钉龙门板,以便开挖基础后轴线不受影响。16 建筑施工过程中,应保证建筑物各层轴线位置正确,标高符合设计要求。17 施工测量单位应填写控制桩的建立成果,控制桩的保护措施以及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临时水准点的测量成果,然后上报监理工程师。18 施工测量单位在楼层放线时应填写楼层放线记录,见附录 F 施表 F.0.3,内容包括各层
37、墙柱轴线、边线、门窗洞口位置线和皮数杆等;楼层水平控制线,轴线竖向投测控制线等。16.5.2 控制网设置资料应按下列办法进行核查:1 核查是否建立建筑物施工控制网,以及建立的施工控制网能否满足施工测量的技术要求;2 核查测量仪器是否检定,并在有效期内使用;3 核查放线记录是否填写完整,签证手续是否齐全。16.5.3 控制网设置资料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核定为“不符合要求”:1 未建立测量控制网或建立的测量控制网不能满足施工测量需要;2 测量仪器未经检定或超过有效使用期;3 放线记录填写不完整,签证手续不完全。1317 建筑工程竣工文件17.1 工程竣工测量17.1.1 工程竣工测量的基本要求和
38、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1 建筑物标高和全高的测量,应注明水准点名称、水准点标高、建筑物0.00 标高相对于水准点的标高,并测出建筑物的全高。2 对于竣工的建筑物的主要控制点位置应标出其纵坐标和横坐标,或者标出与邻近建筑物的距离尺寸。3 所测量或计算的数据、距离等的位置应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所标注的位置相对应。4 工程竣工测量记录表应按附录 F 施表 F.0.4 的要求填写。17.1.2 工程竣工测量应按下列办法进行核查:1 核查测量点位布置及测量结果是否符合要求;2 核查测量仪器是否有有效的检定合格证明或报告;3 核查记录是否填写完整,签证手续是否齐全;17.1.3 工程竣工测量凡出现下列情
39、况之一,应核定为“不符合要求”:1 测量点位布置或测量结果不符合要求;2 测量仪器无有效的检定合格证明或报告;3 记录填写不完整,签证手续不齐全。17.2 工程竣工报告17.2.1 工程竣工报告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1 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必须编写工程竣工报告。2 工程竣工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1)工程概况及实际完成情况;2)工程建设情况及质量验收情况;3) 施工技术资料和施工管理资料情况;4) 主要建筑设备调试情况;5) 有关检测项目的检测情况;6) 存在问题的整改情况。17.2.2 工程竣工报告应按下列办法进行核查:1 核查工程竣工报告是否真实反映工程建设情况;2 核查工程竣工报告内
40、容是否完整。17.2.3 工程竣工报告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核定为“不符合要求”:141 工程竣工报告未能真实反映工程建设情况;2 工程竣工报告内容不完整。17.3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17.3.1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的基本要求和内容按本规程第 3.0.8 条的规定执行。17.3.2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应按下列办法进行核查:1 核查相关验收记录是否符合设计及相关规定要求;2 核查记录是否填写完整,签证手续是否齐全。17.3.3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核定为“不符合要求”:1 相关验收记录不符合设计及相关规定要求;2
41、 记录填写不完整,签证手续不齐全。17.4 工程质量保修书17.4.1 工程质量保修书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1 对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在保修期限内出现的质量缺陷,应予以修复。2 在正常使用下,房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应符合下列规定:1)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应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应为 5 年;3)供热和供冷系统,应为 2 个采暖期、供冷期;4)电气系统、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应为 2 年;5)装修工程应为 2 年。6)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应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约定。3 房屋建筑工程保修期应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42、之日起计算。4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的格式应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17.4.2 工程质量保修书应按下列办法进行核查:1 核查工程质量保修书是否满足合同及相关规定要求。2 核查工程质量保修书签证手续是否齐全。17.4.3 工程质量保修书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核定为“不符合要求”:1 工程质量保修书不满足合同及相关规定要求。2 工程质量保修书签证手续不齐全。17.5 竣工图17.5.1 竣工图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1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均应编制竣工图;竣工图应真实反映竣工工程的实际情况;152 竣工图应依据施工图、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通知单、工程洽商记录(包括技术核
43、定单)等绘制。3 竣工图可按绘制方法不同可分为以下几种形式:1)利用电子版施工图改绘的竣工图;2)利用施工蓝图改绘的竣工图;3)利用翻晒硫酸纸底图改绘的竣工图;4)重新绘制的竣工图。4 利用电子版施工图改绘的竣工图应符合下列要求:1)将图纸变更结果直接改绘到电子版施工图中时,应使用云线圈出修改部位,并应按表17.5.1 的形式做修改内容备注表:表 17.5.1 修改内容备注表设计变更、洽商编号 简要变更内容2)竣工图的比例应与原施工图一致;3)设计图签中应有原设计单位人员签字;4)委托本工程设计单位编制竣工图时,应直接在设计图签中注明“竣工阶段” ,并应有绘图人、审核人签字;5)竣工图章可直接
44、绘制成电子版竣工图签,出图后应有相关责任人的签字;5 利用施工蓝图改绘的竣工图应符合下列要求:1)应采用杠(划)改或叉改法进行绘制;2)应使用新晒制的蓝图,不得使用复印图纸;6 利用翻晒硫酸纸底图改绘的竣工图应符合下列要求:1)应使用刀片将需要更改部位刮掉,再将变更内容标注在修改部位,在空白处做修改内容备注表;修改内容备注表样式可按表 17.5.1 执行;2)宜晒制成蓝图后,再加盖竣工图章;7 凡结构形式改变、工艺改变、平面布置改变、项目改变以及其他重大改变,或者在一张图纸上改动部分大于 40以及修改后图面混乱,分辩不清的图纸必须重新绘制竣工图。8 竣工图的绘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9
45、 竣工图应有竣工图章及相关责任人签字。17.5.2 竣工图应按下列办法进行核查:1 核查设计变更通知单、工程洽商记录等是否在竣工图上真实反映;2 核查竣工图的绘制是否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定;3 核查竣工图是否加盖竣工图章并有相关责任人签字;1617.5.3 竣工图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核定为“不符合要求”:1 竣工图未真实反映竣工工程的实际情况;2 竣工图的绘制不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定;3 竣工图未加盖竣工图章或相关责任人未签字。17附录 A 施 工 现 场 质 量 管 理 检 查 记 录表 A.0.1 施 工 现 场 质 量 管 理 检 查 记 录 开工日期:工程名称 施工许可证(开工报
46、告)建设单位(代建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 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 总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 项目经理 项目技术负责人序号 项 目 内 容1 现场质量管理制度2 质量责任制3 主要专业工种操作上岗证书4 分包方资质与对分包单位的管理制度5 施工图审查情况6 地质勘察资料7 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及审批8 施工技术标准9 工程质量检验制度10 搅拌站及计量设置11 现场材料、设备存放与管理12检查结论: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年 月 日18附录 B 单 位 (子 单 位 )工 程 质 量 竣 工 验 收 记 录表 B.0.1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工程名称 结构类型 层 数 建
47、筑 面 积 施工单位 技术负责人 开工日期项目经理项 目 技 术负 责 人竣工日期序号 项 目验 收 记 录(施工单位填写)验 收 结 论(监理或建设单位填写)1 分部工程共 分部,经查 分部符合标准及设计要求 分部2质量控制资料核 查共 项,经审查符合要求 项,经核定符合规范要求 项3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核查及抽查结果共核查 项,符合要求 项,共抽查 项,符合要求 项,经返工处理符合要求 项4 观感质量验收共抽查 项,符合要求 项不符合要求 项5综合验收结论(建设单位填写)建设单位 监理单位 施工单位 勘察单位 设计单位参 加 验 收 单 位(公章)单位(项目)负责人:年 月 日(公章)总监理
48、工程师:年月 日(公章)单位负责人:年 月 日(公章)单 位 ( 项 目 )负 责 人 :年 月 日(公章)单 位 ( 项 目 )负 责 人 :年 月 日19表 B.0.2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工程名称 施工单位施工单位 监 理 ( 建 设 ) 单 位序号 项 目 资 料 名 称份数 核查意见核查人 核查意见核查人1 图纸会审、设计变更、洽商记录2 工程定位测量、放线记录3 原材料出厂合格证书及进场检(试)验报告4 施工试验报告及见证检测报告5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6 施工记录7 预制构件、预拌混凝土合格证8 地基基础、主体结构检验及抽样检测资料9 分项、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
49、收记录10 工程质量事故及事故调查处理资料11 新材料、新工艺施工记录12建 筑 与 结 构1 图纸会审、设计变更、洽商记录2材料、配件出厂合格证书及进场检(试)验报告3 管道、设备强度试验、严密性试验记录4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5 系统清洗、灌水、通水、通球试验记录6 施工记录7 分项、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8给 排 水 与 采 暖1 图纸会审、设计变更、洽商记录2材料、设备出厂合格证书及进场检(试)验报告3 设备调试记录4 接地、绝缘电阻测试记录5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6 施工记录7建 筑 电 气分项、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2081图纸会审、设计变更、洽商记录、竣工图及设计说明2材料、设备出厂合格证及技术文件及进场检(试)验报告3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4 系统功能测定及设备调试记录5 系统技术、操作和维护手册6 系统管理、操作人员培训记录7 系统检测报告8 分项、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9智 能 建 筑1 图纸会审、设计变更、洽商记录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