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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doc

上传人:dcjskn 文档编号:7704536 上传时间:2019-05-24 格式:DOC 页数:5 大小:6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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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共 5 页 第 1 页国有企业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1 总则1.1 为了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使人口的增长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根据江苏省和无锡市计划生育实施细则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公司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 1.2 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长期基本国策。国家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推行和鼓励一对夫妻只生一个孩子,是夫妻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本公司员工均应遵守本条例。 2 组织及管理2.1 加强公司计划生育委员会的领导(以下简称计生委)是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组织保证。公司各级组织应重视计划生育工作。公司计生委由公司总经理任主任,分管副总经理、党委副书记、工会主席、团委书记、职工

2、医院院长为副主任。公司一名专职干部具体负责计划生育工作。各部门、分厂(分公司)有一名主要负责人任计生领导小组组长,负责其分管范围内计划生育工作。各部门、分厂(分公司)由女工委员具体负责本部门的基础管理工作。 2.2 计划生育指标列入年度公司方针目标管理,列入承包经济责任制考核体系。每季度按百分制对各部门、分厂(分公司)进行检查并同承包经济责任制挂钩考核。计划生育考核评分标准(指标)如下:(见附表) 2.3 育龄夫妻必须与本公司签订计划生育合同,招工进公司的外来合同工、临时工,劳资部门必须查验育龄妇女的计划生育证明。无证明的不予使用。对退离职、除名者、长病假职工,专职干部应及时与街道计生委联系管

3、理。 3 婚育规定3.1 严格执行办理结婚登记程序。凡在本公司工作的男、女员工(包括合同工)需结婚者,由部门、分厂(分公司)签注意见,至计生办(女员工需体检)签注意见后,到公司工会出具结婚介绍信。经政府结婚登记处办妥法律手续才认可正式夫妻。凡未到晚婚年龄者,应积极响应晚婚,特殊情况需经公司计生委集体讨论,并交纳5001500 元晚育履约金后才能申请结婚登记。 3.1.1 晚婚年龄男 25 周岁,女 23 周岁。新婚青年以结婚证为凭证给予晚婚假期,限半年内使用,遇有特殊原因,可提出申请延长使用,但不得超过一年。 3.1.2 女方 24 周岁后生育的为晚育,也包括 23 周岁结婚后怀孕而生育的,可

4、享受晚婚待遇。 共 5 页 第 1 页3.1.3 青年结婚必须符合晚婚年龄,才能申请分配住房和接受公司的分房付款。3.1.4 凡因特殊情况同意提前结婚者,在未达晚育期间的人流,按病假处理,由此造成其它方面的影响,一律由当事人负责。 3.1.5 如果男方为大龄青年(30 周岁)女方未满晚婚年龄者,可酌情适当提前安排结婚及生育。 4 奖励和处罚4.1 对部门、分厂(分公司)的奖励:根据考核标准(指标)要求,凡季度考核得分满 98 分的部门、分厂(分公司)(且无软措施人流),按每一女工 1.00 元计算给奖金额,作为对部门、分厂(分公司)计划生育的奖励。各部门、分厂(分公司)可根据本单位的情况给员工

5、一定奖励,但必须用于计划生育方面。 4.2 对职工个人的奖励 4.2.1 晚婚奖励 4.2.1.1 为鼓励青年晚婚,对于达到晚婚年龄的新婚夫妇赠送纪念品。 4.2.1.2 凡达到晚婚年龄结婚的员工可增加婚假七天。增加的七天作计划生育公假不影响全勤评奖 4.2.2 晚育奖励 4.2.2.1 晚婚妇女生育后,在领取独生子女证后,在九十天产假的基础上,再延长三十天晚育假,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七天。 4.2.2.2 晚育的女员工,产后由本人申请,所在部门领导同意(工作能暂时离开),并采取稳定性节育措施,由计生办审核,人力资源部门批准,可在 120 天产假的基础上,请长假六个月,享受基本工资 80。 4.2

6、.2.3 根据政策,符合抱养条件的女员工,抱养一个孩子后自愿领取独生子女证的,抱养后确有困难,经本人申请,本部门领导同意,可享受育儿长假至小孩十个月,工资待遇与晚育者相同 4.2.2.4 对符合晚育一胎多生,可享受晚育待遇,同样可享受产后长假,休长假期间待遇和审批手续同独生,但不能领取独生子女证,不享受独生子女待遇。 4.2.2.5 符合晚育年龄生育的产妇产后出院,公司负责用小车送回家。 4.2.3 采取稳定性节育措施的奖励 4.2.3.1 凡女员工施行结扎手术的,另增加 10 天计划生育假,男方给予计划生育护理假 7 天,以利照顾妻子生活。并且对现有一孩者,给予一次性奖励 100 元,对现有

7、二孩者,给予一次性奖励 50 元。 4.2.3.2 凡男员工施行结扎手术的,另增加 5 天计划生育假,女方给予计划生育护理假一天,以利照顾丈夫生活。并且对现有一孩者,给予一次性奖励 100 元,对现有二孩者,一次性奖励 50 元 共 5 页 第 2 页4.2.3.3 凡采取女扎、上环、长效药、避孕针的育龄一线有定额女员工,月经期间奖励公假一天。如果怀孕给予适当营养费补助。其中带环怀孕人流的补助 20 元。结扎怀孕人流的补助 50 元。另外,对于生一孩的育龄女员工,按规定第一次上环给予上环补助 10 元。 4.2.4 节育者的奖励 4.2.4.1 有生育能力,已领取独生子女证的育龄女员工,三年内

8、无人流给予一次性奖励 30 元。 4.2.4.2 有生育能力,符合规定而生育二胎的女员工,三年无人流一次性奖励18 元。 4.2.4.3 确属“ 带环怀孕”而进行人流者,不影响上述奖金。 4.2.4.4 经 23 次上环后均不适应上环的女员工,经医生同意取环而采取其它避孕措施:只要不怀孕“ 人流 ”,按上述情况奖励。反之,取环后因避孕措施不力,仍怀孕“人流” ,则按软措施人流处理。 4.2.5 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奖励 4.2.5.1 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员工,从领证之年起至子女满 14 周岁,在单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 120 元。独生子女入托、入园、招工、分房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惠。 4.2.5.

9、2 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员工,按规定年龄退休的增发 5退休金。终身无子女或独生子女夭折后不再生育,也不领养子女的男女员工,到退休年龄退休时,由本人申请,公司计生委核定,退休金按本人基本工资 100发给。 4.2.6 有关计划生育假期如晚婚假、晚育假、护理假、人流假、结扎假、上环假、取环假和经期公假,不影响全勤评奖。 4.3 对部门、分厂(分公司)的处罚 4.3.1 凡季度考核(标准见附表)总分低于 90 分,按经济责任制考核扣分。 4.3.2 凡季度考核(标准见附表)总分低于 85 分,按经济责任制考核扣分。 4.3.3 全年内,有超计划生育的部门、分厂(分公司)的奖金重扣。 4.4 对员工个人的

10、处罚 4.4.1 凡签订计划生育合同后,仍坚持早育者,扣除晚育保证金,并再罚款3000 元。 4.4.2 对于有违反婚姻法行为的员工,公司给予解除劳动合同。 4.4.3 育龄女员工因不适应稳定性措施,而采取短效避孕药、膜、套失败而怀孕,本人主动要求流产,则仍可享受计划生育假期和医疗费用,同时罚款 100 元。 4.4.4 凡不接受医生节育指导,不听女工委员及有关人员劝告,不采取任何措施或应采取措施而不采取者,怀孕后的人流假按病假处理,同时罚款 200 元。 4.4.5 顺产 3 个月,剖腹产 6 个月,必须采取稳定性措施(绝育、上环、长效药),如不执行个人每月罚款 2030 元。(不适应者例外

11、 ) 共 5 页 第 3 页4.4.6 夫妻双方未经批准生育第二胎,除按江苏省计划生育条例处罚外,公司给予解除劳动合同。 4.4.7 在计划生育工作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违法乱纪者,给予行政处罚,触犯刑法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4.4.8 对部门、分厂(分公司)的处罚扣款原则上不予加罚于个人。 5 附则5.1 计划生育经责考核评分标准见附表 5.2 本条例如与上级文件有抵触,以上级文件为准。 5.3 本条例经九五年四月十三日职工代表组长会议通过自九五年五月一日起执行。共 5 页 第 4 页附表 计划生育考核评分标准(指标)考 核 项 目 标准分 扣 分 得分 备 注 1 男女计

12、划生育率 100% 30 1.不满 100%扣 30 分 2.发现早育一人次扣 20 分 3.发现未婚先孕一人次扣 10 分 2 节育措施落实率 100% 301.应采取相应的避孕节育措施而不采取者发生一人次扣 15 分 2.稳定性节育率 85%,每下降 1%扣1 分 3.期内稳定性节育率 85%(顺产 3 个月上环,难产 6 个月上环) 3 流引率 1%(不包括带环孕,脱环孕、结扎孕) 15 流引率超过 1%,扣 15 分 4 晚婚率 80% 15 晚婚率每下降 1%,扣 1 分 5 组织领 导 A.组织健全,活动制度落实(要求认真填写好各种计划生育帐卡和“五访五问记录”每季核对,并按时出席

13、例会)4 制度不健全、帐卡不清楚,不按时核对帐卡或例会不出席扣 4 分 B.经常对员工进行计划生育方针、政策宣传,每季不少于一篇宣传内容 3 对群众不教育致使群众对计划生育政策不清楚或无宣传稿扣 3 分 C.按公司计划生育实施意见处理 3不按公司计划生育有关规定处理扣3 分 备注:1 计划生育每季考核总分低于 90 分,扣除部门、分厂(分公司)当月经济责任制 1 分2 计划生育每季考核总分低于 85 分,扣除部门、分厂(分公司)当月经济责任制 2 分 3 总分满 98 分(且无软措施人流)可获得季度计划生育竞赛奖,按每一女工 1.00 元计算给奖总额。制订部门:后勤处 负责人:杨震峰 管理处审定:宣建清制订部门:后勤处 负责人:杨大敏 管理处审定:宣建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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