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典当行管理办法典当行除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批准设立经营外,主要依据是现行仍在执行中的典当行管理办法(2001 年 8 月 8 日原国家经贸委签发第 22 号令)经营。由于国家对典当行的监管职能部门已作调整,现行典当行的政府监管部门国家商务部正在原有典当行管理办法基础上修订新的典当管理办法,不久将出台。随后还会将这个办法提交国务院修订为条例或提交人大进行专项立法。一、典当行管理办法主要内容简述原国家经贸委签发的典当行管理办法共有八章六十九条,有总则、设立变更和终止、业务经营范围、当票、业务经营规则、监督管理、罚则和附则。其中规定典当行遵守的要点是:1、不得超越规定的经营范围;2、按规定使用
2、统一当票;3、遵守业务经营规则。其中注意的有:(1)执行规定的利率和综合费率收取费用;(2)典当行在当期内不得出租、质押、抵押和使用当物;(3)绝当品的处理。当物估价在 3 万元以上的绝当品处置,须按规定进行拍卖,拍卖收入扣除拍卖费用及当金本息后,剩余部分应当退还当户,不足部份向当户追索;3 万元以下的可以自行折价变卖,损益自负;(4)执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对同一当户发放贷款不得超出注册资本的 30%;典当行在银行的贷款不得超出其注册资本;对股东的贷款条件不得优于变通当户;(5)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的会计制度,健全财务制度和内审制度。4、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二、典当行管理办法部份重点条款简
3、述1、典当,是指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将其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典当行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诚信、互利的原则。22、典当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300 万元,但从事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500 万元。典当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股东实缴的货币资本。3、典当行不得经营下列业务:(1)非绝当物品的销售以及旧物收购、寄售;(2)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及资金拆借;(3)发放信用贷款;(4)未经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4、典当行不
4、得收当下列财产:(1)依法被查封、扣押或者已被采取其他保全措施的财产;(2)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3)赃物和来源不明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4)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禁止买卖的自然资源或者其他财物;(5)典当行收当国家统收、专营、专卖物品,须经有关部门批准。5、典当期限由双方约定,最长为 6 个月。6、典当当金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机构同档次法定贷款利率及浮动范围执行。典当当金利息不得预扣。7、当票。当票是典当行与当户之间的借贷契约,是确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主要依据。典当行和当户就当票以外事项进行约定的,应当补充订立书面合同。典当行应使用全国统一当票。有关当票内容必须满足合同法规定的一般合同成立的要件。8、当票遗失,当户应当及时向典当行办理挂失手续,交纳一定手续费后,可以补办当票。未办挂失手续或者挂失前被他人赎当的,典当行不负赔偿责任。9、典当期限或者续当期限届满后,当户应当在 5 日内赎当或者续当,逾期不赎当也不续当的,为绝当。10、质押当物在典当期内或者续当期内发生遗失或者损毁的,典当行应当按照估价金额的 120%进行赔偿。遇有不可抗力导致质押当物损毁的,典当行不承担赔偿责任。1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分的人,不得出资设立典当行,不得从事典当经营活动。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