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 2011 年第 2 号:2011 年 12 月 1 日起,江苏、山东、湖北、浙江(不含宁波)、福建(不含厦门) 、大连、青岛等省( 市)将展开外汇管理制度的改革试点。第六章 分类管理第三十八条企业分成 A、B、C 三类。在管理方式上,1, A 类企业:第三十九条 核查期内企业遵守外汇管理相关规定,且贸易外汇收支经外汇局非现场或现场核查情况正常的,可被列为 A 类企业。A 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可凭进口报关单、合同或发票等任何一种能够证明交易真实性的单证在银行直接办理付汇,银行办理收付汇审核手续相应简化;出口收汇无需联网核查。第二十三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业务,企业应当在货物进
2、出口或收付汇业务实际发生之日起 30 天内,通过监测系统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对应的预计收付汇或进出口日期等信息:(一)30 天以上(不含)的预收货款、预付货款;(二)90 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延期付款;(三)以 90 天以上(不含)信用证方式结算的贸易外汇收支;(四)B、C 类企业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内发生的预收货款、预付货款,以及 30 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延期付款;(五)单笔合同项下转口贸易收支日期间隔超过 90 天(不含)且先收后支项下收汇金额或先支后收项下付汇金额超过等值 50 万美元(不含)的业务。对已报告且未到预计进出口或收付汇日期的上述业务,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相关报告内
3、容。2, B 类企业,第四十条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外汇局可将其列为 B 类企业:(一)存在本细则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况之一且经现场核查企业无合理解释;(二)未按规定履行报告义务;(三)未按规定办理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登记;(四)外汇局实施现场核查时,未按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向外汇局报告或提供资料;(五)应国家相关主管部门要求实施联合监管的;(六)外汇局认定的其他情况。第三十二条 对核查期内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外汇局可实施现场核查:(一)任一总量核查指标与本地区指标阈值偏离程度 50以上;(二)任一总量核查指标连续四个核查期超过本地区指标阈值;(三)预收货款余额比率、预付货款余额比率、延期收款余额
4、比率或延期付款余额比率大于 25%;(四)来料加工工缴费率大于 30%;(五)转口贸易收支差额占支出比率大于 20%;(六)单笔退汇金额超过等值 50 万美元且退汇笔数大于 12 次;(七)外汇局认定的需要现场核查的其他情况。外汇局可根据非现场核查情况,参考地区、行业、经济类型等特点对上述比例、金额或频次进行调整。贸易外汇收支由银行实施电子数据核查管理,即金融机构在办理 B 类企业付汇、开证、出口贸易融资放款或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或划出手续时,应当进行电子数据核查,通过监测系统扣减其对应的可收付汇额度;外汇局根据企业实际发生的进出口贸易类别,结合非现场核查和现场核查情况,确定相应的收付汇比率;企
5、业贸易进出口可收、付汇额度,按对应收付汇日期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内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成交总价与相应收付汇比率的乘积累加之和确定。第四十六条 B 类企业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内的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办理:(一)对于以汇款方式结算的(预付货款、预收货款除外) ,金融机构应当审核相应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和进、出口合同;对于以信用证、托收方式结算的,除按国际结算惯例审核有关商业单据外,还应当审核相应的进、出口合同;对于以预付货款、预收货款结算的,应当审核进、出口合同和发票。(二)金融机构应当对其贸易外汇收支进行电子数据核查;超过可收、付汇额度的贸易外汇收支业务,金融机构应当凭登记表办理;(三)对于预
6、收货款、预付货款以及 30 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延期付款,企业须按照本细则规定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信息;(四)企业不得办理 90 天以上(不含)的延期付款业务、不得签订包含 90 天以上(不含)收汇条款的出口合同;外汇局对 B 类企业的贸易外汇收支实施电子数据核查管理,并根据企业贸易进出口的实际情况确定其可收、付汇额度。B 类企业应当在其可收付汇额度内办理贸易外汇收支。B 类 企 业不得 签订包含 90 天以上(不含)收汇条款的出口合同;进口项下退汇的境外付款人应当为原收款人、境内收款人应当为原付款人B 类 企 业由于下列原因导致出口可收汇额度不足的,可根据实际业务情况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登
7、记手续:(1)因海关审价、大宗散装商品溢短装或因市场行情变动等客观原因多收汇造成出口可收汇额度不足的;(2)因行业特性、经营或结算特点发生重大变化造成预收货款大幅增加的;(3)因经营或结算特点发生重大变化造成加工贸易实际收汇比例大幅提升的;(4)外汇局认定的其他情况。第四十八条 已开办出口收入存放境外业务的企业被列为 B 类的,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内,企业出口收入不得存放境外账户,不得使用境外账户对外支付。外汇局可要求其调回境外账户余额。第四十四条 B、C 类企业的分类监管有效期为一年。第四十五条 B、C 类企业分类监管有效期届满时,外汇局应当对其在监管有效期内遵守相关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8、,根据其资金流与货物流偏离的程度、变化以及是否发生违规行为等调整分类结果。外汇局在日常管理中发现企业存在本细则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行为的,可随时降低其分类等级,将 A 类企业列入 B 类或 C 类,或将 B 类企业列入 C 类。以下出现在:征求意见稿中:第四十七条 满足下列条件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将自动列入重点监测范围:(一) 总量差额率大于 10%或小于10%,且总量差额大于等值 10 万美元;(二) 资金货物比率小于 80%或大于 120;(三) 贸易信贷报告余额比率大于 25。外汇局可根据地区实际情况,对以上比率或金额进行调整。3, C 类企业第四十一条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外
9、汇局可将其列为 C 类企业:(一)最近 12 个月内因严重违反外汇管理规定受到外汇局处罚或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二)阻挠或拒不接受外汇局现场核查,或向外汇局提供虚假资料;(三)B 类企业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届满经外汇局综合评估,相关情况仍符合列入 B 类企业标准;(四)因存在与外汇管理相关的严重违规行为被国家相关主管部门处罚;(五)外汇局认定的其他情况。业贸易外汇收支须经外汇局逐笔登记后办理,即贸易外汇收支业务以及外汇局认定的其他业务,由外汇局实行事前逐笔登记管理,金融机构凭外汇局出具的登记证明为企业办理相关手续。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时,对于企业以汇款方式结算的(预付货款、预收货款除外) ,审核相应
10、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和进、出口合同;以信用证、托收方式结算的,审核进、出口合同和发票;以预付、预收货款方式结算的,审核进、出口合同和发票;对于单笔预付货款金额超过等值 5 万美元的,还须审核经金融机构核对密押的外方金融机构出具的预付货款保函。被列为 C 类的,企业应当于列入之日起 30 日内关闭境外账户并调回境外账户余额。第四十七条 C 类企业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内的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办理:(一)逐笔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时,对于企业以汇款方式结算的(预付货款、预收货款除外) ,审核相应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和进、出口合同;以信用证、托收方式结算的,审核进、出口
11、合同和发票;以预付、预收货款方式结算的,审核进、出口合同和发票;对于单笔预付货款金额超过等值 5 万美元的,还须审核经金融机构核对密押的外方金融机构出具的预付货款保函;(二)对于预收货款、预付货款以及 30 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延期付款,企业须按本细则规定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信息;(三)企业不得办理 90 天以上(不含)远期信用证(含展期)业务;不得办理 90 天以上(不含)的延期付款、托收业务;不得签订包含 90 天以上(不含)收汇条款的出口合同;(四)企业不得办理转口贸易外汇收支;(五)企业为跨国集团集中收付汇成员公司的,该企业不得继续办理集中收付汇业务;企业为跨国集团集中收付汇主办企
12、业的,停止整个集团的集中收付汇业务;2 号公告明确,试点期间,试点地区试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的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实施细则 ,企业不再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试点期间,试点地区企业申报出口退税时,将不用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此外,试点期间出口货物报关时,企业仍向海关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办理通关手续,在制度改革全国推广后,由海关总署与国家外汇管理局调整出口报关流程,取消出口收汇核销单。申报出口退(免)税只是凭借金融机构提供的出口收汇信息来证明企业实际收到外汇并进行结汇的情况,不需要在外汇管理部门进行核销后作为税务机关审核出口退(免) 税的唯一依据。第四十四条 B、C
13、类企业的分类监管有效期为一年。第四十五条 B、C 类企业分类监管有效期届满时,外汇局应当对其在监管有效期内遵守相关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进行综合评估,根据其资金流与货物流偏离的程度、变化以及是否发生违规行为等调整分类结果。外汇局在日常管理中发现企业存在本细则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行为的,可随时降低其分类等级,将 A 类企业列入 B 类或 C 类,或将 B 类企业列入 C 类。其他情况:本指引所称的企业贸易外汇收支包括:(一) 从境外、境内保税监管区域收回的出口货款,向境外、境内保税监管区域支付的进口货款;(二) 从离岸账户、境外机构境内账户收回的出口货款,向离岸账户、境外机构境内账户支付的进口货款
14、;(三) 深加工结转项下境内收付款;(四) 转口贸易项下收付款;(五) 其他与贸易相关的收付款。第三条 企业依法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后,需持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申请书 (见附 1) 、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确认书 (以下简称确认书 ,见附 2)及下列资料有效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登记手续:(一)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 ;(三)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依法不需要办理备案登记的可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投
15、资企业批准证书等;(四)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外汇局审核有关资料无误后为其办理名录登记手续。无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确有客观需要开展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办理名录登记时可免于提交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资料。第五条 名录内企业的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经营范围或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 30 天内,持相应变更文件或证明的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名录变更手续。对于退汇日期与原收、付款日期间隔在 180 天(不含)以上或由于特殊情况无法按照本条规定办理退汇的,企业应当先到外汇局办理贸易外汇业务登记手续第八章 罚 则第五十五条
16、企业代理进口业务委托方违反规定付汇,或代理出口业务代理方未按规定收汇的,依据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由外汇局责令限期调回外汇,处逃汇金额 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逃汇金额 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六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由外汇局责令改正,处违法金额 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法金额 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非法结汇的,由外汇局责令对非法结汇资金予以回兑,处违法金额 30%以下的罚款:(一)未正确提供信息,导致贸易收汇未能进入待核查账户,且办理结汇;(二)代理出口业务,由委托方收汇。第五十七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
17、据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由外汇局给予警告,处违法金额 30%以下的罚款:(一)办理贸易外汇收支违反外债管理规定;(二)代理进口业务,代理方未付汇,且违反外债管理规定。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由外汇局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本细则及相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和贸易外汇收支核查专用信息申报;(二)未按照本细则及相关规定提交有效单证、资料或者提交的单证、资料不真实;(三)未按本细则及相关规定将贸易收汇纳入待核查账户,待核查账户收支超范围、待核查账户之间资金相互划转等违反外汇账户管理规定;(四)未按照本细则及相关规定办理贸易外汇业务登记等
18、手续;(五)拒绝、阻碍外汇管理机关依法进行检查或核查。第六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外汇局处 3 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本细则及相关规定留存相关资料或留存不全;(二)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未按照本细则及相关规定登录监测系统扣减企业对应可收付汇额度;(三)未按照本细则及相关规定向外汇局报告。第九章 附 则第六十一条 本细则所列总量核查指标含义如下:(一)总量差额是指企业最近 12 个月内被外汇局纳入核查的贸易收支累计差额与货物进出口累计差额之间的偏差;(二)总量差额比率是指总量差额与该企业同期被外汇局纳入核查的进出口和贸易外汇收支累计规模之间的比率;(三)资金货物比率是指企业最近 12 个
19、月内被外汇局纳入核查的贸易外汇收支累计规模与同期进出口累计规模之间的比率;(四)贸易信贷报告余额比率是指企业根据本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进行贸易信贷报告的月末余额合计与企业最近 12 个月内进出口和贸易外汇收支累计规模之间的比率。的计算范围为核查月倒推 12 个月1、总量差额指标=( 调整后进口额+ 调整后收汇额)-( 调整后 付汇额+ 调整后出口额) 2、总量差额率=总量差额/ ( 调整后的进口额+ 调整后的收入额) + ( 调整后出口额+ 调整后的支出额)*100%3、资金货物比指标= ( 调整后的收入额+ 调整后的支出额)/ ( 调整后的出口额+ 调整后的进口额)
20、*100% 4、贸易信贷报告余额比率=(预收货款余额+预付货款余额+延期收款 余额+延期付款余额)/ ( 进口额+收汇额+ 出口额+ 付汇额) *100%调整后的出口额和收汇额是是指企业当期出口额和收汇额加、减在监测系统中的调整额,如果企业本月有调整的,月头和月尾查询到的数据不同属于正常现象。一般对企业而言关注总量指标值是否正常即可贸易信贷报告余额比率这个是怎么算的,我们单位收汇都是 90 天的,一般 92 天左右到钱,每一笔都做了延期收款登记,但是还是出现了贸易信贷报告余额比率 59.2%,总量差额率 -0.11% ,有没有关系。另我有一笔钱做了延期收款 100 天的,但是客人资金紧张要在
21、110天左右付款:如果是本月报告的数据,未超过 30 天的可以修改,超过 30 天的可以调整,我想问下一笔货款是一个合同的定金和另一个合同的余款一起打过来的,那申报信息录入时是要勾预收货款还是不勾预收货款呢?交易附言怎么写?: 国际收支申报里面一笔货款两种性质的,是可以分项填写的,贸易从大,进入从大。根据金额决定先填哪个如果企业与客户协商退款的,不超过 180 天的,可原路直接退汇企业在预收款报告中预计的出口时间与实际出口时间不一致应如何调整?: 可以修改或是调整预收货款报告,新增一条正确记录并删除原先与实际出口日期有出入的记录买方出口前已经给企业付了一定的金额,金额比实际出口货物金额要多,请
22、问收汇时要注意什么问题呢?收汇金额为 HKD100000,而实际出口货物金额为 HKD40153,差额是HKD59847,请问这种情况应该如何向外汇局报告呢?剩余的资金是作为下批货品出口的金额来的,但有可能会比 HKD59847 这个金额多或少,那应该如何报告? : 若为 A 类企业,如果多收的钱是作为下笔货物的预收货款,而预计下批货物出口会超过收汇后 30 天的,企业可以进行预收货款报告,预收货款比货值少是没有问题的,如果比货值多,则考虑是否多出的金额会作为再下一笔的预收货款,如是,则根据实际情况做相应报告。如果不是的,则做相应的差额报告。但建议企业与客户进一步确认,以便报告时不会出现太大差
23、异。如有其它疑问,欢迎继续在浙江电子口岸政务咨询平台上提问,我企业 7 月份出口一批货物,现在预计 90 天可能无法收到货款,请问在 90 天之内需要做延期收汇报告吗?如果不用做,超过 90 天后收汇还能申报退税吗?: 根据您的描述,需要进行延期收款报告我们有一笔是 2012.07.07 出口的设备,有 10%的尾款。但是咱们的新的改革不是在 8.1 开始的吗?所以 7.7 出口的这笔就没有做延期报告。请问这样会对我们产生什么影响吗?将来到款后正常结汇就行是吗:货款金额是否很大,如果较大的,建议企业到外管现场做个补报告。结汇是没有影响,但如果不报告,可能会造成指标不正常。如有其他疑问,欢迎继续
24、在浙江电子口岸政务咨询平台上提问,谢谢!在外管系统里做了延迟收汇报告,但是货款提早收回来了,需要写什么报告吗?:具体要看企业提早的程度,如果是提早后变成 90 天内正常收汇的,需要删除延期收款报告;如果提早后依旧是 90 天以上的延期收款报告,则出口日期在当前日期前 30 天(含)内的出口数据的已报告延期收款信息可做修改操作;如出口日期在当前日期 30 天前的出口数据的已报告延期收款中预计收款日期为当月后(包括当月)的信息可做调整操作。我 8 月份有两笔预收货款进来。当时为了保险起见,30 天之内做了预计出口报告。货物也在 30 天之内出掉了。但是报告忘记删除了。现在进去已经查询不到了。要不要
25、紧啊?需要怎么操作?:已报告预收款实际 30 天内出货的,应将预收款报告删除;如企业端目前已不能操作的,建议与前往外管现场删除。预收货款强制报告余额是 80000,表示什么意思: 企业可以确认已经进行报告的预收货款金额是否为 80000。我司以港币报关出口,以美元结汇,请问报告预收延收是以港币还是美元的金额?:!建议您做预收和延收报告时可用美金金额。如有其它疑问,欢迎继续在浙江电子口岸政务咨询平台上提问,谢8.28 号收到笔预收款 54960,其中 9.27 有笔出口, (30 天内不需要报告)10.7 和 10.15,11月才出口的,请教老师报告怎么做:根据您的描述,剩余三笔业务的出口日期均不相同,建议企业分开进行预收货款报告,报告金额按实际情况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