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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BA 国际篮球规则2008年正式的解释 - 苗栗县篮球协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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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012-2014 年國際籃球規則官方詮釋國立聯合大學助理教授 吳喜松翻譯:英文秘書 鄒志偉老師第一節 國際籃球規則官方詮釋的緣由國際籃球總會(F.I.B.A)於 2012 年 4 月 29 日在巴西.里約熱內盧.召開中央委員會議通過 2012-2014 年國際籃球規則的局部修改,並在 2012 年 10 月 1 日生效。2012 年國際籃球規則修正後的英文版條文以及規則詮釋,已經公佈在F.I.B.A 的官方網站上,主要是提供裁判、教練、球員、觀眾更進一步的了解,其中對於學術研究也深具價值。由於英文翻譯中文有許多表達詞意不同,本文盡可能以中文專業用語詮釋,希望能提供本會裁判、參與本會球賽的球

2、隊,作為規則的輔助解釋。 這裡提出的解釋是先由 F.I.B.A 技術委員會議初步達成共識,然後交付中央委員會通過。國際籃球總會認為,這些詮釋條文的原則,當然不能涵蓋發生籃球比賽中的所有情況。這項解釋目的是把規則的原則和概念轉變成實際以及在一場正常的籃球比賽裡,可能出現的狀況情勢。不同狀況的解釋能提供規則觀念及最詳細的研究。 F.I.B.A 對於籃球規則有保持規則解釋的責任。不過,裁判將有全部的執行權力,但是在任何上宣判上,不能超越規則原意或者在下列 F.I.B.A 正式的解釋。本篇詮釋文與 2012 年的規則詮釋隨著規則更改,有許多條文解釋大幅變動,同時也加入一些新規則的詮釋,提供喜愛籃球運動

3、人士參考。第二節 國際籃球總會對條文判例的詮釋第 5 條 球員:受傷 說明 1:當球員受傷或者看起來受傷,只要該隊教練、助理教練或其他隊職員進入場上,無論是否受傷球員考慮被接受處理治療,將被視為治療行為。狀況7A4 傷害踝部,比賽被停止。 (1)A 該隊防護員進場,並且處理 A4 受傷踝。 (2)A 隊防護員到場上,但是 A4 已經可以恢復活動。 (3)A 隊教練進入場上評估 A4 的傷勢。 (4)A 隊助理教練、替補球員或者隨隊人員進入場上,但是未對 A4 處理。 解釋在(1)、(2)、(3)和(4)狀況,A4 被認為已經接受處理,要替補下場。 說明 2 :如果根據醫生判斷,移動將對球員產生

4、危險時,則場上移動受傷球員到場下是沒有時間限制的。狀況A4 嚴重受傷,比賽被停止大約 15 分鐘,因為醫生評估如果從球場移動可能對球員來說是危險的。 解釋從場上移動受傷球員的時間,由醫生決定,替補後恢復比賽不需被判罰。 說明 3:如果球員受傷或者正在出血,或者有一個裂開的傷口,並且不能繼續比賽(大約 15 秒),他一定要被替補,除非雙方有任何一隊暫停,並且記錄台要求換人之前,暫停期間受傷球員已恢復,則該球員可以繼續比賽。 狀況A4 受傷並且比賽被停止, A4 不能立即繼續比賽,裁判依照慣例執行受傷球員的替補。此時 A 隊教練或 B 教練請求暫停 (1)在 A4 替補球員尚未進入場內之前。 (2

5、)在 A4 替補球員已經進入場內準備比賽之後。 在暫停後 A4 恢復並且要求繼續比賽,此時 A4 請求是否被准許? 解釋(1)暫停被准許,如果 A4 在暫停期間傷勢恢復正常,他可以繼續比賽。 8(2)暫停被准許,但是 A4 的替補球員已經進入場內比賽。此時 A4 不能再進入場上,直到在下一個比賽階段之後。 第 7 條 教練 職責和力量 說明 1:在開賽 20 分鐘前,每隊教練或者他的助理教練將上場球員名單及球衣號碼交給紀錄台。教練必須負責保證那些球員及號碼相符合。在比賽開始前 10分鐘,教練將確認該隊教練、球員姓名,並在紀錄簿上簽下教練的名字。 狀況A 隊在提交球員名冊至記錄台。有兩位球員號碼

6、沒有和球衣上號碼相同或者一位球員的名字被漏寫在紀錄簿上。下列時段被發現裁判如何處理?(1)在比賽的開始之前。 (2)在比賽的開始之後。 解釋 (1)不需任何罰則,錯誤的球衣號碼要改正;球員的名字應加進紀錄表上。(2)為了不影響雙方球隊權益,裁判在適當時機暫停比賽。錯誤的球衣號碼應更正。但是球員的名字不能增加紀錄表上。 (因為教練沒有盡到校對責任)說明 2:在比賽 10 分鐘開始之前,每隊教練應提出五位先發球員名單。比賽前紀錄員應檢查名單。如發現錯誤,應立即通知裁判,在比賽前應該更正;如果比賽開始後發現,就應該忽略這項錯誤,讓球賽進行。狀況:當球場上發現一位球員並非五人先發名單,此時發現在:(1

7、)比賽開始之前;(2)比賽開始之後:9解釋:(1)這位球員應被換下,由正確的先發五人上場,不用罰則;(2)這項錯誤不用追究,雖然其中有球員不是先發五人,比賽繼續。第 9 條 每節比賽的開始和結束 說明 1:比賽開始時,每隊至少有 5 位球員上場比賽。如果少於 5 位球員上場比賽,而球隊是基於不可預見的延誤,裁判認為球隊有合理的解釋,可以免除宣判一次技術犯規。如果提不出合理延誤的解釋,則應宣判一次技術犯規或是沒收該隊比賽。 注意這項規定僅限制比賽的開始時,而不是任何一節或延長賽開始時。 狀況比賽時間開始時,A 隊少於 5 位球員上場比賽。 (1)A 隊可以提供合理和並可接受遲到的解釋。 (2)A

8、 隊無法提供合理和並可接受的解釋。 解釋 (1)比賽開始將被延誤最多 15 分鐘。如果缺席的球員在 15 分鐘前,到達球場,比賽將開始。如果缺席球員沒在 15 分鐘前到達球場準備比賽,則裁判應宣判該隊取消比賽資格宣判 A 隊敗給 B 隊;記錄為200。 (2)比賽時間被延誤最多 15 分鐘。如果缺席的球員在 15 分鐘內到達,並且準備上場比賽,則 A 隊教練被宣判一次技術犯規。如果缺席球員沒在 15 分鐘內到達球場,則比賽可能應宣判 A 對取消比賽資格,B 隊獲勝;記錄為 200。 上述狀況,裁判應在紀錄表背面清楚記載事件經過,並以口頭會報告。說明 2:規則第 9 條說明,任何一節期間,當兩隊

9、發生攻守方向錯誤,攻錯籃圈,這個狀況被發現時,在雙方沒有處於不利條件時,裁判應盡快糾正。任何10一隊得分、時間使用、犯規發生、 、等在比賽停止前有效。 狀況 1在比賽開始後,裁判發現兩個球隊正朝著錯誤的方向進行攻守比賽。 解釋在比賽沒有造成球隊處於不利條件下立即停止。雙方將交換攻守正確的籃圈。比賽將從停止比賽時的地點,在另半場相同位置發界外球恢復比賽。 狀況 2任何一節比賽開始時,A 隊攻守正確籃圈,但 B 隊卻投進錯誤的籃框。解釋兩分應記在場上 A 隊隊長身上。第 12 條 跳球和球權輪替 說明 1:有一隊開賽跳球時,未獲球權,在下一次爭球時,應在就近位發界外球。狀況 1比賽開始裁判跳球拋球

10、。球被 A4 合法拍到之後 (1)A5 和 B5 之間爭球。(2)A5 和 B5 之間發生雙方犯規。 解釋(1)因為球權擁有權還未確定,裁判不能使用球權輪替。裁判將在中場重新讓 A5 和 B5 跳球。(2)A5 及 B5 的犯規各登記一次再跳球。以上狀況,不論時間過了多少,在合法拍撥球後到持球或雙方犯規前的期間,將視為已用掉的時間。狀況 2開賽後裁判拋球,當 A4 合法拍球後:(1)球直接撥出界外:(2)在球尚未被場上球員碰觸前或球未接觸地板前,由 A4 取得球。11解釋上述兩種狀況,A 隊均造成違例;B 隊獲得發球權。當 B 隊發球後,A 隊就擁有下一次球權輪替發球權。 狀況 3依照球權輪替

11、 B 隊擁有球權,但是裁判或紀錄台忽略,錯把球權交給 A 隊!解釋這種狀況發生時,當球觸及場球員,錯誤不再追究。當下一發生爭球時,B隊將獲得發球權。 狀況 4:當一節比賽結束計時器響起之際,B5 對 A5 發生違反運動道德犯規,原本 B隊擁有球權輪替,開賽時球權如何分辨?解釋:A5 先執行兩罰,不佔位搶球;在下一節比賽時,發球權由 A 隊在紀錄台對面執行,至於 B 隊的球權輪替則在下一次爭球時執行。說明 2:當比賽時發生球卡在籃圈縫隙中,除了罰球之外,應該以爭球方式處理執行球權輪替。如果仍然是原有控球隊獲得球權輪替,則 24 秒的進攻秒數,應該以剩餘時間進攻。狀況 1:當 A4 投籃時,球卡在

12、籃圈縫隙中,A 隊獲得球權輪替。解釋:此時 A 隊進攻時間只有 24 秒的剩餘時間進攻。狀況 2:當 A4 投籃在空中時,24 秒信號響起,然後發生球卡在籃圈縫隙上。此時球權輪替屬於 A 隊。解釋:此時 A 隊已經沒有 24 秒的剩餘時間進攻,因此球權判給 B 隊。12第 16 條 中籃:得分與計分法說明:當球賽快結束時,執行發界外球或是罰最後一球,當場上球員接觸球到出手投籃之間,勢必會消耗秒數。如果時間剩下 0.3 秒,是否有足夠時間出手投籃,裁判必須謹慎監看。如果剩下 0.2 秒或會是 0.1 秒,進攻球員只有用點撥方式或是扣籃才符合剩餘時間。狀況:當 A4 獲得發球權,進攻時間剩下:(1

13、)0.3 秒(2)0.2 秒或是 0.1 秒解釋:(1)當投籃時,時間終了信號響起,裁判有權判定瞬間狀況決定投籃有效。(2)當發界外球在空中時,球員必須以撥球或直接扣籃,才符合剩餘時間出手的有效動作。第 17 條 發界外球 說明 1:當發球者在發界外球此時球尚未離手前,傳球的動作可能導致該球員的手,會越過界內區與界外區。遇到此情形時,當球仍然在發球員手中,防守球員有責任避免觸球導致妨礙發球。 狀況A4 發界外球,持球的同時,A4 的手超過界線,導致球在界內,人在界外。在無任何身體接觸下,B4 碰到或拍掉 A4 的球。解釋B4 已經干擾發界外球,這是延誤比賽時間。裁判應給 B4 警告,並且和 B

14、 隊教練說明,此警告適用於 B 隊其他球員,如果其他球員再犯,將宣判技術犯規。 說明 2:13發界外球時,發球員需用傳球方式給界內的隊友。從球場直接把球遞交給隊友,是違反發界外球的用意。 狀況 1A4 發界外球,遞交給界內 A5 隊友。解釋A4 發球違例,球必須離開該球員的手,才被視為合法發界外球。球權判給B 隊,並且在原來 A4 發界外球之處,發界外球。 說明 3:正在發界外球之際,場上球員身體任何部位不能超越界線。狀況 1:當球出界之後,A3 獲得發界外球,但是 A3:(1)把球放在界外地上,A2 上前拿球準備發界外球:(2)A3 在界外將球直接遞交 A2:解釋(1)A2 在球發進界內之前

15、,跑到界外,這是違例。(2)A3 沒有用傳球離手動作交給隊友,這是違例。狀況 2當 A 隊投籃或最後一次罰中之後,B 隊暫停。當暫停結束後,B3 在端線從裁判手中接球後,準備發球之際,B3:(1)將球放在端線,改由 B2 拿球;(2)A3 在端線將球傳給同樣站在端線的 B2:解釋:(1)及(2)都是合法動作,但是 B 隊必須在 5 秒之內將球傳進界內。說明 4:在最後一節或是延長賽的最後兩分鐘(含) ,在後場發球的球隊提出暫停,恢復比賽的發球地點,位於該隊前場紀錄台對面對前場發球區發界外球,此時該隊只能將球發給前場隊友。14狀況 1:球賽到最後一分鐘,A4 在後場運球,B 隊將球撥出罰球線延長

16、界外線:(1)B 隊請求暫停;(2)A 隊請求暫停;(3)B 隊請求暫停之後,A 隊又叫暫停:解釋:(1)A 隊在出界處,罰球線界外點發球進攻。(2)跟(3)A 隊可以在該隊前場紀錄台對面前場發球區發界外球進攻。狀況 2:球賽在最後一分鐘,A4 獲得兩罰,在第二次罰球時,A4 踩線違例,此時 B隊請求暫停:解釋:B 隊可以在該隊前場紀錄台對面前場發球區發界外球進攻。狀況 3:比賽進行到最後兩分鐘,A4 在後場運球 6 秒鐘(1)B4 將球撥出界外;(2)B4 犯規,是該隊在該節團犯第 3 次;A 隊提出暫停,暫停後 A 隊可以在該隊前場紀錄台對面前場發球區發界外球。解釋:(1) (2)兩種狀況

17、,A 隊只有剩下 24 秒鐘的 18 秒進攻時間。狀況 4:球賽進入最後兩分鐘,A4 在前場運球被 B 隊將球撥到 A 隊後場,A 隊球員再度運球,B4 把球撥出界外:(1)24 秒剩下 6 秒;(2)24 秒剩下 17 秒。A 隊提出暫停,暫停後 A 隊在該隊前場紀錄台對面發球區發界外球進攻。此時 A 隊剩下幾秒鐘進攻?15解釋:A 隊有(1)6 秒鐘;(2)17 秒的進攻時間。說明 5:最後節惑延長賽的最後兩分鐘,A4 在前場運球,B 隊將球拍至 A 隊後場,A 隊球員在後場獲球運球,B4 被宣判犯規,這是 B 隊的第 3 次團犯:(1)24 秒剩下 6 秒;(2)24 秒剩下 17 秒。

18、A 隊暫停後,在紀錄台對面前場發球區發球,此時還有多少剩下時間進攻?解釋:(1)14 秒。 (2)17 秒。說明 6:A 隊在後場控球 5 秒時,A4 與 B4 發生打架被宣判奪權犯規 ,由於罰則抵銷,A 隊在紀錄台對面中場界外發球進攻,在發球前 A 隊教練請求暫停,恢復比賽時在哪裡發球?解釋:應在紀錄台對面界外發球,24 秒進攻時間剩下 19 秒。狀況 5:新增規則 17.2.3 條 規定在紀錄台對面中場線界外發球時如果:(1)發球時發生違例,由對隊在原點發球。(2)發生打架時,雙方球員均有球員被宣判奪權犯規,但沒有其他罰則,而停止比賽時有某隊控制球權。解釋:在(1)或(2)的狀況,發球時可

19、以將球傳至前場或後場。狀況 6:發界外球時出現下面狀況:16(1)當球擲入場內籃圈上方時,有球員從禁區伸手穿越籃圈觸碰觸球體;(2)發界外球,球卡在籃圈與籃板之間;(3)發球球員故意將球擲向籃圈,以爭取新的 24 秒。判例 1:A4 發界外球,球在籃圈上方,有球員從禁區下方穿越籃圈碰觸球體。解釋:這是干擾球的違例。由對方 A 隊在罰球線延長點發界外球進攻;如果是防守隊違例,不算進攻隊得分,因為此球不是場內投籃動作。判例 2:A4 發界外球,球卡在籃圈與籃板之間:解釋:應宣判爭球。採取球權輪替,如果 A 隊獲得球權,則 24 秒不能回歸,應由剩下秒數進攻。狀況 3:A4 發界外球,球碰觸籃圈,此

20、時 24 秒計時器剩下 5 秒:解釋:只有 5 秒進攻時間,因為發界外球尚未啟動計時器,不能有新的 24 秒。說明 7:裁判將球置於球員可以發球的位置後,發球員不能以彈地球、拋在空中方式擲入場內在其他球員未碰觸前,發球員再度接觸球。狀況:A4 發界外球,他將球以彈地、拋起方式觸及:(1)場內; (2)場外。然後自己拿球。解釋:(1)A4 發界外球違例,因為發球員在發球後,必須碰觸場內球員,發球員才能觸球。(2)這個動作合法,但是 5 秒要繼續計時。17第 18/19 條 暫停/替補 說明 1:每節比賽開始前或比賽結束後,不能執行暫停。在每節比賽之前或結束後,不能執行替補。狀況 1在比賽開始跳球

21、時,在球被合法拍掉之前,跳球員 A5 違例,球權宣判給 B隊,由 B 隊執行發界外球,此時 A 隊或 B 隊教練請求暫停或替補。解釋暫停或者換人將不被准許,因為比賽時間還沒有開始。 狀況 2每節結束或延長賽結束的鈴聲響起,A4 被犯規獲得兩罰,某隊教練請求(1)暫停。 (2)替補。 解釋(1)這次暫停不能被准許,因為比賽時間已經終止。 (2)罰球執行後,在下節比賽或延長賽開始之後,替補才可執行。 說明 2:出手後球在空中,24 秒鈴聲響起或誤鳴,24 秒計時器響起不能使比賽停止,此時不能執行替補。如果中籃,則對方可以請求暫停。 狀況球投出在空中,此時 24 秒鈴聲響起,然後球進,此時(1)其中

22、一隊或兩隊要求替補。 (2)其中一隊或兩隊要求暫停。 解釋(1)只有得分的對方可以暫停。如果該隊暫停,對隊也可以暫停,此時雙方均可進行替補。(2)在第 4 節或延長賽最後兩分鐘,非得分球隊可請求暫停。未得分球隊暫停後,另一隊也可請求另次暫停。如果需要兩隊可以進行替補。 18說明 3:在第一次罰球或僅有罰球一次,在罰球員可以處理球的位置後,雙方請求暫停或替補均應獲准,如果(1)最後一次或者只有一次罰球成功罰進後。 (2)最後一次或僅一次罰球,接著在中場線發界外球或者任何原因形成死球。 狀況 1A4 獲得兩次罰球,A 隊或者 B 隊請求暫停或者替補 (1)在 A4 罰第一球之前。 (2)罰完第一球

23、之後。 (3)第二球罰中之後,發界外球之前。(4)在第 2 球罰進之後,在球員持球準備發界外球之際。 解釋 (1)在第一次罰球之前,暫停或者換人可執行。 (2)最後一球之後如果罰進,暫停或換人可執行。 (3)發界外球之前,暫停或者換人可執行。 (4)暫停或者換人不被准許。 狀況 2A4 獲得兩次罰球。在第一次罰完之後,A 隊或 B 隊請求暫停或者換人。在最後一球要罰的時候 (1)球從籃框彈起,比賽繼續進行時。 (2)罰球罰進。 (3)罰球沒有碰到籃框。 (4)罰球員 A4 站上罰球線,罰球時踩線違例。 (5)在罰球員出手前,B4 進入禁區內,B4 違例哨音響起。 解釋 (1)暫停或者換人不被准

24、許。 19(2)、(3)、(4)暫停或者換人立即被准許。 (5)A4 再罰一球,如果罰進,暫停或換人立即被准許。 說明 4:某隊請求暫停時有一隊犯規,這是該隊第 5 次團犯,此時暫停仍未開始,必須由裁判項紀錄台完成通報程序及替補程序後,做出暫停手勢才算開始暫停。狀況 1A 隊教練請求暫停,B4 犯規這是他的第 5 次犯規。 解釋:裁判先向紀錄台完成犯規處理及 B4 五犯替補完成,再處理暫停事宜。狀況 2:當 A 隊教練請求暫停,此時有隊球員被宣判第五次犯規。解釋:假如球隊已經請求暫停,當計時器停止,球員可以回到球隊席,雖然裁判還未鳴笛暫停。說明 5:假如裁判發現某一隊在場上比賽的球員超過五人,

25、在不形成對隊楚瑜不利的狀況下,錯誤可以立即更正。如果裁判與紀錄台人員沒有錯誤,顯示有球員非法進入或仍留在場內。此時裁判應讓一位場上球員離場,並宣判該隊教練技術犯規(教練技術犯規登記為 B) 。教練有責任確認替補過程的正確性,同時確認被替補的球員在替補後已經離場。狀況:比賽進行時發現 A 隊上場球員超過五位。(1)當發現這種狀況時 B 隊(只有五人)正在控制球。(2)當發現這種狀況時 A 隊(超過五人)正在控制球。解釋:(1)在不使 B 隊處於不利狀況下,比賽應馬上停止。非法進入或留在場上20的球員,必須馬上離場,宣判該隊教練技術犯規(登記為 B)(2)比賽應馬上停止,非法進入或留在場上的球員,

26、必須馬上離場,同時宣判該隊教練技術犯規(登記為 B) 。說明 6:當某隊上場球員超過五位時,此時該球員在此比賽過程中投籃得分或發生犯規,此時該球員的得分及犯規均屬有效,登記球員的得分與犯規。狀況:當裁判發現 A5 是 A 隊上場的第六位球員時:(1)發現在 A5 被宣判犯規之後。(2)發現在 A5 投籃得分之後。(3)發現在 B5 向正在投籃未中的 A5 犯規。解釋:(1)A5 的犯規等同一般球員犯規,登記 A5 犯規,依照規則宣判罰球。(2)A5 的投籃得分有效。(3)B5 犯規,由 A 隊教練指派發生犯規時其他四位場上任一球員罰球。說明 7:規則 18/19 條 強調暫停或替補開始與結束的

27、時機。教練如果請求暫停或替,必須依照這些規定,在合乎規定時提出請求。如果不是暫停或替補時機提出,這項請求暫停或替補的動作不被准許。狀況 1:當暫停或替補時機剛完畢之際,A 隊教練跑到紀錄台請求暫停或替補,導致紀錄人員發出暫停或替補信號,此時裁判立即鳴笛,造成比賽停止。解釋:由於裁判鳴笛造成比賽中斷,計時器停止,雖然符合替補或暫停的規定,但是太遲提出請求,因此請求替補或暫停不被准許,比賽應立即進行。狀況 2:比賽時發生妨礙中籃以及干擾球的違例,有一隊或兩隊請求暫停:21解釋:發生違例時就是死球,可以暫停或替補。說明 8:每次暫停時間一分鐘,當裁判鳴笛開始比賽時,有球隊仍在拖延比賽時間,此時發生延

28、誤比賽狀況,裁判應給予警告;如果該隊不理會,裁判應宣判該隊暫停,如果該隊沒有暫停,應宣判該隊教練技術犯規(登記 C 的技術犯規) 。狀況:暫停時間到,裁判要求 A 隊球員恢復比賽,但是 A 隊教練繼續講解,裁判再度要求恢復比賽:(1)A 隊回到場上:(2)A 隊繼續在球隊席上:解釋:(1)當 A 隊回到場上時,裁判應隊該隊教練提出警告,如果 A 隊再有同樣行為,裁判將宣判暫停次。(2)裁判不再警告,立即宣判 A 隊暫停次,如果該隊沒有暫停,應宣判該隊教練技術犯規(登記為 C 的技術犯規) 。第 24 條 運球說明:當球員不是正常的投籃,球員故意將球擲向籃板,這個動作視為將球與地板接。這位球員在

29、球被其它球員前再接觸球,這是運球動作。狀況 1:尚未運球的 A4 將球擲向籃板,在球碰觸其它球員之前,A4 碰觸球。解釋:A4 再度獲球後,A4 僅可以投籃或傳球,但不可以再度運球。狀況 2:A4 運球後在行進時或收球後將球擲向籃板,在其它球員接觸球之前再獲球。22解釋:A4 這個動作是第二次運球動作,應宣判違例。第 25 條 帶球走說明:當球員躺臥地上時獲得球,沒有違例。同樣的球員拿球時不小心滑倒在地面,沒有違例。如果球員滑倒時由於滑倒的衝力而在地上移動,這是合法的。可是當球員拿球時翻動或是嚐試站起來,應宣判違例。狀況 1:A3 拿球時沒有平衡導致滑倒在地上。解釋:A3 的滑倒動作並非故意,

30、沒有違例。狀況 2:A3 滑倒在地面時獲得球,然後他:(1)把球傳給 A4,(2)躺在地面時就運球,(3)拿球後嚐試站起來。解釋:(1)和(2)A3 的動作合法的; (3)站起來則是違例。狀況 3:當 A3 持球時滑倒在地上,由於他的衝力造成他在地面上滑動。解釋:A3 滑倒並非有意因此不構成違例。A3 如有滾動或是站立起來,這是違例。第 28 條 8 秒說明 1:8 秒鐘的計算是以裁判自己計算,當裁判計算的秒數與 24 秒計時器顯示不同時,應該以裁判計算的為準。狀況:23A4 正從後場運球前進,此時裁判宣判 8 秒違例。24 秒計時器只走 7 秒。解釋:裁判宣判是正確的。因為規則上規定 8 秒

31、計算是裁判權責。說明 2:8 秒計時發生在後場跳球時應停止。如果由原控球隊取得球權輪替,該隊只能運用剩下 8 秒剩下的時間。例如:剛才用了 6 秒,此時剩下 2 秒必須進入前場。狀況:A 隊在後場控球 5 秒時雙方發生爭球。A 隊獲得球權輪替。解釋:A 隊只有 3 秒鐘時間使球進入前場。說明 3:球員運球從後場進入前場,運球球員雙腳和球必須碰觸前場,這才是使球進入前場。狀況 1:A1 兩腳分跨在中場線上,他接到後場 A2 的傳球,A1 又將球回傳給後場的A2。解釋:這是合法的。因為 A1 並沒有雙腳在前場,而是兩腳分跨在中場線上,因此A1 回傳給後場的 A2,是可以的,但是 8 秒鐘仍然繼續計

32、時。狀況 2:A2 運球由後場進入前場,該球員分站在中線上停止運球,A2 將球傳給分站在中場線上的 A1。解釋:由於 A2 沒有雙腳進入前場,因此傳球給雙腳分站在中線上的 A1,或是傳給在後場的任何隊友,這是合法的動作。但是 8 秒仍應繼續計算。狀況 3:24A2 在後場運球時,他單腳進入前場,此時 A2 將傳給分站在中線上的 A1,由於尚未 8 秒,因此 A1 獲球後往後場運球。解釋:這個動作合法的。因為 A2 沒有兩腳進入前場,它可以傳給後場的隊友 A1,但是 8 秒鐘仍計時。狀況 4:A4 從後場運球往前場前進,遇到以下狀況 A4 停下,仍然繼續運球:(1)此時他分站在中場線上;(2)此

33、時他兩腳站在前場,球在後場繼續運球;(3)此時他兩腳站在後場,但是球卻在前場運球中。(4)他雙腳在前場,球運在後場,隨後雙腳又回到後場。解釋:(1) 、 (2) 、 (3) 、 (4)A4 運球中仍算在後場,必須在他的兩腳和球已經進入前場,才算是進入前場。這個狀態 8 秒鐘仍應繼續計算,直到兩腳與球都進入前場為止。狀況 5:A4 運球從後場向前場前進,當他兩腳進入前場之後,球仍在後場運球中,隨後兩腳又回到後場。解釋:這是 A4 後場運球的動作,必須在他的兩腳和球都進入前場,此時 8 秒鐘仍 應繼續計算。這個動作沒有回場違例。第二十九條 24 秒說明 1:當 24 秒即將屆之際投籃,出手後球在空

34、中 24 秒響起。如果球僅碰到籃板,沒有碰觸到籃圈,應視為 24 秒違例。除非對方馬上有效的控制住球。否則應在比賽中斷地方的延長點界外發球,但是籃板正後方例外。狀況 1:25A5 投籃,球正在空中 24 秒響起,然後球僅觸及籃板,隨後掉落地面滾動,被 B4 及 A4 碰觸,最終被對方 B5 獲得控球。解釋:這種狀況是 24 秒違例。因為 A 隊的球未觸及籃圈,對手未立即有效控制球。狀況 2:A5 投籃的球碰觸籃板但是沒有碰到籃圈。雙方爭奪籃板球時,球只被 B5 碰觸但未被他有效控制住,接著 A4 又取得該球,此時 24 秒響起。解釋:這是 24 秒違例。因為投籃後的球沒有碰觸籃圈,而且 A 隊

35、球員仍控制球,24 秒繼續算在 A 隊這方。狀況 3:當 24 秒將屆時,A4 出手投籃,球在空中被 B4 火鍋,此時 24 秒號響起,就在信號響起之後,B4 向投籃的 A4 犯規。解釋:這是 24 秒違例。B4 犯規不用追究,除非 B4 發生了技術犯規、違反運動道德犯規或是奪權犯規。狀況 4:A4 投籃,球在空中 24 秒響起,沒有碰觸籃圈。隨後發生 A5 與 B5 爭球。解釋:這是 24 秒違例。因為 B 隊並未有效的控制球。狀況 5:當 A4 投籃後,球在空中 24 秒響起,球未碰觸籃圈,卻觸及 B5 出界。解釋:這是 A4 的違例;因為 B 隊球員並未控制到球。說明 2:當 24 秒響

36、起,對方能立即控制到球,可以繼續比賽。狀況:2624 秒將屆之際,在前場的 A4 傳球給 A5 發生落球,球掉落後場,在 B4 控制到球準備上籃之際,24 秒響起。解釋:如果 B4 完全控制到球,可以忽略 24 秒的響起,他可以繼續上籃得分。說明 3:發生爭球後,如果由原控球隊取得球權輪替,該隊只能運用 24 秒停止時剩下的秒數進攻。狀況 1:A 隊進攻 24 秒只剩 10 秒時,爭球時球權輪替被宣判:(1)A 隊(2)B 隊。解釋:(1)A 隊只剩 10 秒進攻。 (2)B 隊可以有新的 24 秒。狀況 2:A 隊控球,球出界時只剩下 10 秒。由於兩位裁判對於 A4 或 B4 使球出界看法

37、不同,於是宣判爭球,此時球權輪替:(1)A 隊 (2)B 隊解釋:(1)A 隊只剩下的 10 秒進攻時間。(2)B 隊有新的 24 秒進攻時間。說明 4:裁判宣判非控球隊違例或是犯規,並非球出界。此時控球權判給原來在前場控球的球隊,24 秒回歸方式如下:1.當 24 秒剩下 14 秒(含)以上時,則 24 秒不能回歸 24 秒,應由剩下秒數比賽。2.如果 24 秒剩下時間為 13.99 秒以下時,則應設定在 14 秒進攻時間。狀況:當 B4 在 A 隊前場使 A 隊球出界,24 秒剩下 8 秒時:解釋:27A 隊剩下 8 秒進攻時間。狀況 2:當 A4 在前場運球時被 B4 犯規,這是 B 隊

38、該節團犯第二次,24 秒僅剩 3 秒。解釋:A 隊有 14 秒進攻時間。狀況 3:A 隊在前場控球時,剩下 4 秒時,裁判由於:(1)A4 受傷中斷比賽:(2)B4 受傷中斷比賽 :解釋:此時 A 隊有幾秒鐘進攻時間?(1)4 秒。 (2)14 秒。狀況 4:還有 6 秒鐘,A4 投籃,球在空中;A5 及 B5 發生雙方犯規,球未投中,也未碰觸籃圈,球權輪替屬於 A 隊。解釋:A 隊只有 6 秒進攻時間。狀況 5:A 隊運球進攻,進攻時間還剩 5 秒鐘,此時宣判 B4 技術犯規、然後 A 隊教練也被判技術犯規。解釋:在同樣罰則抵銷之後,A 隊擁有控球權,剩下 5 秒進攻時間。狀況 6:剩下(1

39、)16 秒(2)12 秒.進攻時間,B4 在後場(A 隊前場)被宣判腳踢球或用拳頭擊球。解釋:B 隊違例,A 隊在前場發球,該隊進攻時間尚有:(1)16 秒 (2)14 秒。28狀況 7:A2 在前場發界外球,B4 以手越過界線攔阻 A4 傳球,此時 A 隊進攻時間尚有:(1)19 秒 ;(2)11 秒 解釋:宣判 B4 違例,A 隊在前場發球進攻,時間尚有:(1)19 秒 (2)14 秒狀況 8:進攻時間 24 秒還有 6 秒,B4 對前場運球的 A4 違反運動道德的犯規。解釋:在 A4 兩罰一擲後,A 隊在紀錄台對面發中場界外球進攻,有新的 24 秒。這個罰則也適用於:技術犯規、奪權犯規。

40、說明 5:在雙方沒有相關原因下停止比賽,裁判基於有一隊會處於不利情況下,24秒應在停止比賽時間的剩餘秒數,繼續比賽時間的計時。狀況 1:比賽進行剩下最後 25 秒鐘,雙方 72 平手,A 隊進攻,A 隊運球花掉 20 秒,此時裁判發現下列狀況:(1)計時器 24 秒沒有啟動(2)一個寶特瓶丟進場內(3)24 秒計時器錯誤回歸等,造成比賽停止。解釋:上述(1) (2) (3)狀況,A 隊擁有發界外權,但是剩下 4 秒鐘進攻時間。因為如果有新的 24 秒,將對 B 隊產生不利狀況。狀況 2:當 A3 投籃碰觸籃圈後,A5 獲得籃板球,進攻 9 秒鐘之後,24 秒突然誤鳴!裁判立即中止比賽。解釋:如

41、果宣判 A 隊 24 秒違例,將使 A 隊處於不利。在與臨場委員、24 秒計時員29討論後,宣判 A 隊發界外球進攻球權,時間尚有 15 秒鐘。狀況 3:A4 在 24 秒進攻時間剩下 4 秒時投籃,球並未碰觸籃圈,24 秒計時員誤將24 秒回歸,導致 A5 獲得籃板球之後,經過數秒後投籃得分。此時裁判發現此種狀況如何處理?解釋:如有臨場委員在場,裁判可以與臨場委員討論,如果確認 A4 投籃的球未碰觸籃圈,同時確認 24 秒並未回歸,則 A5 投籃是否在 24 秒計時器響起之前出手,如果確認在 24 秒前出手,則投中有效;否則就是違例,應取消 A5的得分。說明 6:第四節最後兩分鐘以內,當發生

42、技術犯規或違反運動道德犯規,在對方兩罰一擲時,應在中場線紀錄台對面發球,有新的 24 秒。此時在最後兩分鐘,不論進攻球對是否有請求暫停,同樣有新的 24 秒。狀況:當比賽第四節剩下最後兩分鐘,A4 在前場運球,24 秒剩下 6 秒時:(1)B4 犯下違反運動道德犯規:(2)B 隊教練被宣判技術犯規:此時 A 隊教練或 B 隊教練獲得同意請求暫停。解釋:不論兩罰一擲的罰球球或不進,或是雙方有教練請求暫停,A 對應在中線界外發球,A 隊同時有新的 24 秒。說明 7:當投籃後,原防守隊犯規,24 計時器設定如下:-當犯規發生後,24 秒計時器顯示在 14 秒或 14 秒以上時,24 秒計時器不能回

43、歸;只有留在現有剩下時間進行。-犯規發生後停止比賽,如果 24 秒計時器剩下 13.99 秒以下,則應調整到3014 秒繼續比賽。狀況 1:進攻時 24 秒剩下 10 秒時 A1 投籃,當球在空中時,B2 對 A4 防守犯規,這是 B 隊的第 2 次團犯,此時投出去的球:(1)球中籃; (2)球碰觸籃圈未中籃。解釋:(1)A1 投中算得分,再由 A 隊在犯規附近觸發進攻球,24 秒計時器則設定為 14 秒。注意不是 24 秒。(2)球未中籃時,由 A 隊在犯規附近處發進攻界外球,24 秒計時器則設定為 14 秒。狀況 2:當 A1 投籃後球在空中時 24 秒響起,B2 對 A4 防守犯規,這是

44、 B 隊第 2 次團犯。此時投出去的球:(1)球中籃;(2)球碰觸籃圈未中籃。解釋:(1)A1 投中算得分,再由 A 隊在犯規觸發進攻球,24 秒計時器則設定為14 秒。注意不是 24 秒。(2)球未中籃時,由 A 隊在犯規處發進攻界外球,24 秒計時器則設定為14 秒。狀況 3:進攻 24 秒剩下 10 秒時 A1 投籃,當球在空中時,B2 對 A4 防守犯規,這是B 隊第 5 次團犯,此時投出去的球:(1)球中籃; (2)球碰觸籃圈未中籃。解釋:(1)A1 投中得分;然後由 A4 罰球兩次。(2)A1 球未中籃時,由 A4 罰球兩次。狀況 4:當 A1 投籃後球在空中時 24 秒響起,B2

45、 對 A4 防守犯規,這是 B 隊第 5 次團犯。此時投出去的球:(1)球中籃; (2)球碰觸籃圈未中籃。31解釋:(1)A1 投中得分;然後由 A4 罰球兩次。(2)A1 球未中籃時,由 A4 罰球兩次。第 30 條 球回後場說明 1:對跳起在空中的球員而言,其位置應依照起跳點為基準。當球員從前場跳起,在空中獲球,此時因為衝力造成持球回後場,如果球員是在空中獲球,規則第 30 條採取例外情況,它可以建立一個合法新的落點。狀況 1:A4 在由後場發動攻勢,傳給在前場的 A5,此時 B3 在 B 隊前場跳起,在空中攔截傳球之後,B3 發生下列狀況:(1)他的兩腳落在自己 B 隊後場;(2)在他落

46、下時,雙腳分站中場線上。(3)在他落在中場線上,兩腳分站前後場之後,他傳球或是運球到後場。解釋:這是合法。當 B3 跳起在空中獲得控球時,有關他在前場或後場的位置,被視為未確立,因此當 B3 雙腳落入球場時。 (1)及(2) (3)將 B3 視為在 B隊後場的合法行為。狀況 2:在第一節比賽開始跳球時,球被合法拍球後,非跳球員 A5 從 A 隊的前場起跳,在空中獲得控球,然後落入 A 隊後場時:(1)他的兩腳跳到後場;(2)他的雙腳分站在中場線上。(3)在他落在中場線上兩腳分站前後場之後,他傳球或是運球到後場。解釋:這是合法。當 A5 在空中獲得該隊第一位控球。在(1)和(2) (3)狀況中,

47、A5 落回到 A 隊的後場是合法動作。32狀況 3:A4 在前場界外發球發給 A3,而 A3 跳起在空中獲得球,然後落地時:(1)A3 雙腳落在後場;(2)他的雙腳分站在中場線上。(3)在他落在中場線上兩腳分站前後場之後,他傳球或是運球到後場。解釋:上述三個狀況,A3 回場違例。因為發球員 A4 已經確立在前場有控球權,A3在空中獲球後落在後場就是回場。狀況 4:A4 在後場傳球給前場的 A5,B4 在 B 隊前場空中跳起攔截傳球,落地前將球傳給 B 隊後場的 B5。解釋:B 隊回後場違例。說明 2:A 隊球員在前場,使球觸及後場,接著 A 隊球員在前場或後場最先觸及球,這是回場違例。如果 A

48、 隊球員在該隊後場使球觸及前場,然後 A 隊球員在前場會後場最先觸及該球,則是合法的。狀況 1:在前場中場線附近的 A4,傳彈地球給站在前場中場線邊的 A5,但是球碰觸後場才到 A5 手中。解釋:這是回後場違例。狀況 2:站在後場中場線附近的 A4,傳彈地球給站在後場中場線邊的 A5,但是球碰觸前場才到 A5 手中。33解釋:這是合法的。因為只有球進入前場在回傳到後場。狀況 3:A4 在後場向前場傳球,球碰觸分跨在中場線上的裁判,然後在被後場的隊友 A5 持球。解釋:這是合法的狀況。這個狀況並非 A 隊球員最後觸及在前場的球,因此不會發生回場違例。當球碰觸裁判而進入前場時,8 秒計時就停止。上

49、述狀況A5 持球時,有新的 8 秒計算。第三十一條 妨礙中籃及干擾球 說明 1:當投籃或罰球時,球在籃圈上方,球員以手穿越籃圈觸球,是干擾球違例。狀況:A4 最後一次或只有一次罰球時:(1)球碰觸籃圈之前;(2)球碰觸籃圈後有中籃機會;B4 用手從籃圈下方穿越籃圈碰觸球體。解釋:B4 非法碰觸球體應宣判違例:(1)A4 得到一分,並宣判 B4 技術犯規。(2)A4 得到一分,B4 沒有技術犯規。說明 2:傳球時,球通過籃圈上方,球員用手穿越籃圈碰觸球,這是干擾球的違例。狀況:A4 在球穿越籃圈上方時,以手從籃圈下方穿越籃圈碰觸球體。解釋:此狀況是干擾球的違例,宣判 B 隊得 2 分或 3 分。34說明 3:最後一次或僅有一次罰球,當球碰觸籃圈後,在進入籃圈之前被任何球員合法碰觸,這個狀況就是改變得分,成為兩分。狀況:A4 在最後一次或僅有一次罰球後,當球碰觸籃圈彈起剎那,B4 將球拍掉,但是卻進球。解釋:由於 B4 是合法觸球,但是罰球狀況被改變成為撥球,因此算得兩分。說明 4:罰球出手後當球向上升時被球員碰觸,有關妨礙中籃及干擾球的規定與限制適用此一規定。注意:一般投籃時當球上升時,可以碰觸球體,下降時不能碰觸。狀況:A4 投籃後球在上升時,被 B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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