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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fmgc7290 文档编号:7684426 上传时间:2019-05-23 格式:DOC 页数:7 大小:3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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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模拟导游服务 案例导入 2000 年 3 月,导游人员王某受旅行社委派带团赴新马泰旅游,当行至泰国时,游客李某提出请王某带其到色情场所“见见世面” ,导游人员王某对此要求当即拒绝,为此游客没有面子,心怀不满,在团中散布有辱王某人格的闲话。 问:王某能否拒绝?王某应对李某侮辱其人格行为如何反应? A 25 个成年人 2 名 9 岁小孩组成旅游团,由旅行社接待,派李小姐为导游,游览关山草原,天降大雨,道路泥泞不堪,有路段塌方现象。 B 秦皇岛,甲旅行社接待上海乙旅行社组织的旅游团,该团在秦 5 天,由甲社王某任地陪。7、20 日下午,李某将“海滨浴场”改为“新澳海底世界” ,不料 7.22 下午下

2、雨到下午 5 时未停,晚 9 时返沪只好取消。 问:(1)王某行为有何不妥? (2)下雨是否是不可抗力? 3、2002 年国际旅行社导游王某因犯过失伤害罪被人民法院审理,因情节轻微初判免除刑事处罚。03 年,因在带团中胁迫旅游者消费,情节严重被吊销导游证,04 年,又参加导资考试合格,取资格证,但其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领导游证时被旅游行政部门拒绝,王某对此不服,依法想省一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复议。 问:是否可申请复议?其法律依据是什么?旅行部门拒绝是否正确? 导游人员的义务之一 导游人员自身业务素质的高低,职业能力的优劣,直接关系到导游的质量。 导游人员只有通过不断学习和实践,才能逐步适应职

3、业的要求。 案例 西安某旅行社接待一个 20 个人广东团,由于旺季旅游车紧张派旧车,晚接团 2 个小时,游客不满,导游先道歉,在途中,讲述 11朝古都兴衰,为游客游览做了知识的铺垫,游客满意。 第二天,去法门导游员返回途中车抛锚,导游立即与旅行社联系,等车一个多小时,导游用幽默语言,调节紧张气氛,并对大家说“游车遇难处”可拍照留念,还用扑克组织大家玩,亲上公路找当地老乡,买西瓜来给大家解渴,消除游客怨气。 导游人员的义务之二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应当佩带导游证 2006 年五一黄金周,某地旅游局质监所工作人员在一景点检查时,发现有一个团队的导游小王没有佩戴导游证,于是上前要求其出示导游证,

4、小王从包中掏出导游证。检查人员指出进行导游活动时应佩戴导游证。小王不服,与检查人员发生争执。最后小王受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处以300 元罚款的处罚。 认定处理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未佩戴导游证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 500 元以下的罚款。 ” 成都某旅行社导游谢某于今年“十.一”黄金周带团赴乐山峨眉山,旅游执法人员在对其团队运行情况进行检查时,发现谢某未受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揽业务。 导游人员的义务之三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必须经旅行社委派,导游人员不得私自承揽或者以其它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进行导游活动. 认定处理: 导游人员管理条

5、例第一十九条规定: “导游人员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进行导游活动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 1000 元以上,3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 ” 导游人员进行活动时,应当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不得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有损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该导游人员所在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停

6、业整顿。 ” 遵守职业道德,着装整洁、礼貌待人,尊重旅游者的宗教信仰、民族风俗和生活习惯的义务。案例 承德某旅行社接待辽宁省少年宫的旅游团队,委派张某为导游。客人中除带队教师为成年人外,其他都是未成年人。某天上午游览避暑山庄,导游张某身着背心和短裤,脚穿拖鞋,并且不时大声斥责孩子。下午游览小布达拉宫,导游对大家说:“你们要好好学习,如果考不上大学,将来只能到这里当和尚,当和尚是很寂寞的,为了派遣寂寞,只能在旁边修一座尼姑庙。 ”孩子们被逗得哈哈大笑,但是带队教师却很反感。 严格按旅行社确定的接待计划安排旅游者的旅行、游览活动,不得擅自增加、减少旅游项目或者终止导游活动的义务。 案例 河北游客王

7、先生一家三口决定参加某旅行社组织的北京三日游活动,在他与旅行社签定的合同中,写明游览景点有八达岭长城、颐和园、故宫、天坛、天安门以及王府井半天购物的内容。但在实际旅游过程中,却让旅游者大失所望。按照合同约定,八达岭长城参观游览是一天,早上 7 点 30 分旅游团出发,半路上旅游车停在一家商店门前,导游带领大家进入商店,让旅游者自由购物,王先生等旅游者想早一点登上长城做一回好汉,可就是找不到导游和司机,直到接近中午时分,司机和导游才冒出来,由于时间不足,导游决定下午改游十三陵和颐和园。十三陵游完来到颐和园,颐和园已经停止售票。导游将旅游团带到苏州街,告诉旅游者,苏州街是颐和园的一部分,参观 15

8、 分钟后便离开了。第三天,上午参观故宫,按照行程是半天,但是导游将旅游者带进故宫后,只宣布了集合时间地点,随后便解散了队伍,自行参观,许多游客该看的没看,看了的有的也不懂,旅游质量大打折扣。旅游回来后,王先生将该旅行社及导游投诉到所在地旅游管理部门,提出赔偿的请求。 问:本案中,该旅行社导游有哪些违反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的行为?其赔偿后果应由谁来承担? 导游人员在引导旅游者旅行、游览过程中,应当就可以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情况,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按照旅行社的要求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2006 年 1 月某国际旅行社组织了一个赴长白山旅游团,委派导游黄某作为全程导游随团服

9、务。当此旅游团将要攀跃天池的前一天晚上,该团一些团员询问黄某,上天池是否要多添衣服,以免天气变化。黄某根据其多次在这个季节上天池的经验,回答游客不必多添衣服,以便轻装上山。翌日,该团游客在黄某及地陪的引导下上了天池,不料,天气突然变化,天降大雪,气温骤然下降,黄某急忙引导该团下山,但由于该团有些客人未带衣帽围巾等御寒之物,致使不少人耳、鼻及手脚严重冻伤。其中 4 人经医院诊断为重度冻伤。为此,该团游客投诉导游黄某,要求黄承担医治冻伤等费用,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黄某认为此起冻伤事故是由于天气突然变化所致,是出乎意料之外的事情,与其无关,不应由其承担法律责任。 认定处理 导游黄某的说法不正确 黄

10、某作为此条线路多次带团的导游,应当预见到长白山气候多变,他应当提醒游客多添衣服,但黄某却没有让旅客多添衣服,以致造成冻伤事故,所以,黄认为冻伤事故与其工作无关的说法不正确。依照旅行社管理条例及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的规定,导游员和旅行社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不得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不得以明示或暗示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义务。 1、2007 年 6 月,导游员徐某受某国际旅行社委托,为法国来华旅游团担任导游,在旅游过程中,徐某见某游客携带的摄像机小巧玲珑,且功能齐全,经询问该相机在该国售价比中国便宜,便与游客商量购买了该相机。 问:徐某的行为是否正确?为什么? 北京某国内旅行社组

11、织接待了从某市来北京旅游的一行三十四人的团队,委派高某作为该团的导游员。高某在导游过程中,向客人兜售了八套纪念邮票册,并对客人说:大家到北京来一次不容易,既然来了就应该多看一些景点。在征得大多数客人同意后,高某为客人增加了两个计划外景点,并向每位客人收取 30 元费用。由于气候炎热,加上团队里老年人较多,因而许多客人感到在计划内景点参观的时间太少,太仓促,由此对高某计划外增加景点的行为表示不满。他们认为导游员高某的行为纯系误导。旅游结束后,该团客人集体签名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投诉,要求对导游员高某进行处罚。 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分析: (1)导游员高某的行为违反了哪些规定? (2)对导游员高某

12、应进行何种处罚? (1)根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的规定,导游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旅行社确定的接待计划安排旅游者的旅行、游览活动,不得擅自增加、减少旅游项目或者终止导游活动。导游人员在进行导游活动中,不得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以上两项均属于导游人员应尽的义务。 (2)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 “导游人员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旅游项目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暂扣导游证 3 至 6 个月;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 ”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向旅游者兜售物品,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 100

13、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 ” 不得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义务。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 1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 ” 2004 年“十一”张某和同事参加“云南五日游, ”第二天,游完右村后,导游将大家带到一个连牌子也无的内部商场,称是厂家直销,可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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