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贵州省职业病防治规划( 20102015年)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 (中发20096 号)精神,进一步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保护劳动者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 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 年) ,制定本规划。一、职业病防治现状与问题职业病防治事关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职业病防治工作。党的十七大提出贯彻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要求坚持预防为主,完善重大疾病防控体系。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明确提出,要加强对严重威胁人民健康的职业病等疾病的监测
2、与预防控制。职业病防治法实施以来,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加大工作力度,开展职业病危害源头治理和重点职业病专项整治,规范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管理和劳动用工管理,严肃查处危害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违法行为,全社会职业病防治意识逐步增强,大中型企业职业卫生条件有了较大改善,职业病高发势头得到一定遏制。但是,当前我省职业病防治形势依然严峻,突出问题是:一是职业病病人数量大。我省累计报告以尘肺为主的职业病 13000 多例,近年新发病例数仍呈上升趋势。由于我省职业病防治工作基础薄弱,专家估计还有大量职业病病人没有得到诊断、治疗,我省每年实际发生的职业病要大于报告数量。二是职业病危害范围广。煤炭、非煤
3、矿山、有色、冶金、化工、建材等行业不同程度地存在职业病危害。我省工业基础薄弱,中小企业众多,工艺技术相对落后,许多中小企业工作场所劳动条件恶劣,劳动者缺乏必要的职业病防护,职业病危害突出。三是对劳动者健康损害严重。尘肺病等慢性职业病一旦发生往往难以治愈,伤残率高,严重影响劳动者身体健康甚至危及生命安全。四是群发性职业病事件时有发生。近几年我省发生的湄潭等县赴福建仙游县打工返乡农民患矽肺病事件、罗甸等县赴广西横县打工返乡农民患矽肺病事件、安龙县盘江锑白厂重大急性职业中毒事故等,一次性造成几十人患病,已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公共卫生问题。另外,我省是西部地区经济欠发达、社会欠开发的省份,实施西部大开发
4、的战略,推动了我省地方经济的快速发展,但同时也出现了职业病危害从经济发达地区向我省欠发达地区转移、从城市向农村转移、从大中型企业向中小型企业转移、从正式工向农民工转移的情况。我省又是劳务输出省份,近 500 万农民外出务工,大多缺乏基本劳动技能及基本职业病防护知识,从事高风险作业、重危害劳动,各种侵害农民工健康权益的行为普遍存在,已成为我们当前面临的新困难和需要解决的新问题。产生上述问题的原因:一是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不落实,没有采取有效的综合治理措施,违法行为大量存在。从 2007 年至 2008 年全省重点职业病危害企业专项整治情况来看,设置职业病防治管理机构或组织的 41.2%,配
5、置专(兼)职管理人员的 43.6%,建立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的 40%,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或实施方案的 38.6%,制定职业健康监护计划的 35.5%,开展职业卫生培训的 43.2%,开展职业健康检查的 30.2%,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 29.2%。二是政府监管存在薄弱环节。一些地方政府没有处理好经济发展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关系,职业病防治未能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监管机构不健全,基层监管力量薄弱,部门之间工作衔接不够,没有形成合力。部分地方和部门监管措施不到位,缺位与越位并存,执法不够严格,对违法行为处理不力;对建设项目核准把关不严,项目建成即显危害,给事后管理带来困难。从 2009 年全省
6、职业卫生重点监督检查结果看,建设项目存在职业病危害的 87.8%,进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 7.2%,进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 8.4%,通过卫生行政部门审核的 6.8%。三是职业病防治工作基础比较薄弱。许多工业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生产工艺落后,设施、设备简陋,职业病防治管理水平低,投入不足。四是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能力较差。目前,全省有 6 个地州不能开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工作、4 个地州市不能开展职业病诊断工作,61 个县市区不能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工作、56 个县市区不能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影响了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开展。我省职业病防治工作机制尚不健全,宣传教育培训力度不
7、够,应急救援能力有待加强。我省工业生产装备水平不高和工艺技术相对落后的状况将长期存在,在煤炭、非煤矿山、有色、冶金、化工、建材等职业病危害较严重的行业,改善工作环境需要一个过程。在城镇化、工业化过程中,大量农民外出就业,他们流动性大,法律意识淡薄、维权意识差,健康保护意识不强、职业病防护技能缺乏,常常带病返乡,因病返贫、因病致贫、因病致亡,加大了职业病防治监管和维权处理的难度。随着经济和科技的发展,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广泛应用,新的职业危害风险以及职业病不断出现,防治工作面临新的挑战。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规划目标(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
8、展观,以保护劳动者健康为根本目的。落实用人单位责任,加强政府领导,强化行政监管,依靠科技进步,立足省情,突出重点,全面推进职业病防治工作,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二)基本原则。1、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控制职业病危害源头,采取工程技术、个体防护和健康管理等综合治理措施,预防控制职业病危害。2、统筹规划,分步实施。既着眼长远,不断完善制度和监管体系,又立足当前,着力解决目前防治工作中的突出问题。3、宣传动员,社会参与。广泛开展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增强用人单位的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提高劳动者的自我保护意识,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三)规划目标。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协调配合
9、、用人单位负责、行业规范管理、职工群众监督的职业病防治工作体制,显著提高综合防治能力,增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防治意识,改善工作场所作业环境,基本遏制职业病高发势头,保障劳动者健康权益。到 2015 年,新发尘肺病病例年均增长率控制在 5%以内,基本控制重大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发生,硫化氢、一氧化碳、氯气、磷化氢等主要急性职业中毒事故较 2008 年下降 20%,主要慢性职业中毒得到有效控制,基本消除急性职业性放射性疾病。到 2015 年,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负责人、劳动者职业卫生培训率达到 90%以上,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率达到 80%以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告知率和警示标识设置率达到
10、 90%以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率达到 70%以上,粉尘、毒物、放射性物质等主要危害因素监测合格率达到 80%以上。各市(州、地)要开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工作,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预评价率达到 60%以上,控制效果评价率达到 65%以上。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劳动者的职业健康体检率达到 60%以上,接触放射线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率达到 85%以上。作业场所使用有毒物品的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持证率达到 85%以上。到 2015 年,职业病防治监督覆盖率比 2008 年提高 20%以上,严重职业病危害案件查处率达到 100%。监管网络不断健全,监管能力不断提高,对中小企业
11、的监管得到加强。依托现有资源,建立完善与职责任务相适应、规模适度的职业病防治网络,基本职业卫生服务逐步覆盖到社区、乡镇。化学中毒和核辐射医疗救治的能力建设和管理得到加强,职业病防治、应急救援能力不断提高。到 2015 年,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工伤保险覆盖率达到 90%以上;职业病患者得到及时救治,各项权益得到有效保障。三、主要任务(一)落实职业病防治责任。1、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必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设置或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组织、配置专职或兼职专业人员,设立职业健康监督管理人员,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采取切实可行的管理措施。2、
12、认真落实预防、控制措施。用人单位要依法如实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开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逐步替代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和材料。加强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评价和控制,为劳动者提供符合职业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工作场所、环境和条件。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要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在产生严重危害的作业岗位设置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要取得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救援器材、设备,制定应急救援预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产
13、生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3、加强职业健康管理和病人救治。用人单位要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要依法组织其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本人。要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对遭受或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要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及时安排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做好职业病病人的治疗、康复、定期检查和妥善安置,确保职业病病人的权益。4、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要履行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依法参加工伤保险,落实有
14、害作业岗位津贴和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保护政策。在高危行业推行职业卫生专项集体合同制度。(二)强化对重点职业病的防治。1、开展基本调查。开展职业病防治基本调查,摸清工矿企业职业病防治基本情况,掌握职业危害分布特点、职业健康危害状况、职业病发病及康复治疗现状。2、尘肺病防治。以防治煤工尘肺、矽肺、石棉肺、水泥尘肺为重点,实施粉尘危害综合治理工程,开展尘肺病防治技术和发病规律调查研究。提高生产机械化水平,推进清洁生产技术的研究和推广。逐步淘汰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工艺、设备和材料,关闭粉尘危害严重、不具备防治条件的小矿山、小水泥厂、小冶金厂等。3、重大职业中毒防治。实施硫化氢、一氧化碳、氯气、氨气、苯
15、、磷化氢、重金属等重大职业中毒隐患防范治理工程,开展中毒隐患排查,对生产设施、设备、场所进行治理。加快有毒化学品生产、销售、使用行业、企业的技术改造。开展职业中毒发病规律、健康损害机理、危害因素检测、职业健康监护及防护技术研究。4、职业性放射性疾病防治。实施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治理工程,降低因放射线造成的矿工肺癌等疾病发病率。加强对核技术应用行业的职业病危害评价和放射卫生监督管理,完善安全防护措施,降低作业场所的放射性危害;落实接触放射线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和健康监护管理制度。(三)加强职业病防治能力建设。1、加强对重点职业病的监测与预警。开展对煤工尘肺、矽肺、石棉肺、水泥尘肺、铅中毒、苯中毒、镉
16、中毒、锰中毒、汞中毒、磷中毒、职业性肿瘤和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等的监测,及时掌握职业病在高危人群、高危行业和高危企业的发病特点和发展趋势,研究重大职业病危险源的分布情况,开展职业健康风险评估和预警。2、健全防治技术支撑体系。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加强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力争每个县(区)都要有具有职业健康检查能力的机构,每个地(市)都要有具有职业病诊断能力的机构,逐步完善覆盖城乡的省、市(州、地)二级职业病诊断、职业病治疗和省、市(州、地) 、县(区)三级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和评价、职业健康检查的职业病防治网络。加强化学中毒和核辐射医疗救治的能力建设和管理,提高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加强相关专业人
17、才培养,重点培养与基本职业卫生服务相适应的基层专业人才。3、推进信息化建设。各有关部门要加强信息化建设,进一步健全职业危害申报数据库和职业病报告网络系统,及时收集、分析相关动态信息,掌握职业危害基本情况,逐步实现职业病防治信息互联互通、数据共享和规范管理。4、加强监管体系建设。加强职业病防治监管队伍建设,充实人员,加强培训,配备必要的设备,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不断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四)开展科研及成果应用。鼓励和支持职业病防治技术研究和推广应用,开展重点职业病防治科技攻关。以尘肺病、职业中毒、职业性肿瘤的预防控制关键技术为突破口,以防尘、防毒、防辐射、防噪声、防振动等防护技术为重点,加强粉尘
18、、放射性物质、毒物、物理因素等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防护和应急救援技术的研究及开发应用。(五)加强培训和宣传教育。制定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规划和计划,健全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体系和网络。加强对基层领导干部的职业病防治知识培训。强化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和劳动者的培训,积极推进作业场所健康教育。把职业病防治相关法律法规纳入全民普法教育范围,列为健康教育和职业教育的重要内容,纳入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内容,提高农民工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深入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活动,在全社会形成关心劳动者健康、重视职业病防治的良好氛围。发挥舆论监督和公众监督作用,
19、鼓励群众举报职业病防治违法行为。(六)完善工伤保险制度。扩大工伤保险覆盖范围,保障参保职工的合法权益。完善工伤保险政策,健全工伤保险费率调整机制,逐步提高保险待遇和标准。进一步探索工伤预防在职业病控制工作中的积极作用,积极开展患职业病职工的康复工作,逐步完善适合我省省情的职业病预防、补偿和康复制度。四、保障措施(一)加强防治工作领导。各级政府要切实履行职业病防治职责,把职业病作为重大公共卫生疾病进行管理,成立职业病防治领导机构,统一规划、统筹安排职业病防治工作,将职业病防治重要指标、主要任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计划。要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和上级政府制定的职业病防治规划,制定本地区职业病防治规划,
20、层层分解目标,明确具体措施。要督促有关部门认真履行职业病防治工作职责,建立健全并认真落实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探索建立政府部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三方代表组成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机制。(二)加大监管和工作力度。各级政府职业病防治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认真履行职业卫生监管和相关工作职责。1、卫生部门要加强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的监督检查,规范职业病的预防、保健;要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和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的资质认证和审批,加强监督管理,规范职业病的检查和救治;要开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卫生审查和竣工验收。2、安全生产监督(煤矿安全监察)管理部
21、门要加强对用人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严厉查处职业危害事故;依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开展职业卫生安全许可的发放管理;开展职业危害申报管理;组织指导、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安全培训工作。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的监督检查,规范劳动用工行为、维护劳动者权益;在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中加入与所培训专业(工种)相关的职业病防治内容;依法开展职业病致残等级鉴定,保障职业病患者的合法权益。4、发展改革、建设、经济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建设项目的核准把关、备案通告,督促建设单位依法开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和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5、工会组织要维
22、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民主管理。督促并协助用人单位开展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和培训,对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就劳动者反映的有关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问题进行协调并督促解决。6、民政部门负责对符合条件的贫困职业病病人及家庭成员实施社会救助,切实保障其基本生活,帮助缓解看病就医难的问题。7、司法机构要建立健全对职业病病人的司法救济机制和法律援助制度,在诉讼活动中,人民法院要切实维护职业病病人的合法权益。8、教育部门要把职业病防治普法教育列为职业教育和中小学健康教育的重要内容。9、财政部门要加大职业病防治资金投入,保障职业病防治工作经费。10、机构编制部门要核定与职业病防治、监
23、管工作相适应的人员编制,以确保职业病防治监督管理落到实处。11、文化、新闻宣传部门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好职业病防治法律知识和健康常识的宣传教育工作。12、行业协会要倡导守法经营,开展行业自律。13、其他有关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作好相关职业病防治工作。各地区要针对本地区职业病危害特点,加大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人群的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违反职业病防治法、损害劳动者健康及相关权益的违法行为。对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的,要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和负责人的责任;对因失职、渎职导致重大职业病危害事件发生,或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社会影响恶劣的,要依法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各地区、各有关部
24、门要加强信息沟通,相互配合,形成监管合力。 (三)加大经费投入。各级政府要按照有关规定落实职业病防治补助政策,保证必需的工作经费。政府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投入要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并随着经济发展逐步增加。建立多渠道的职业病防治筹资机制,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职业病防治。用人单位用于预防和治理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卫生检测、职业健康监护和职业卫生培训等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四)积极开展交流合作。加强省际间工作交流,开展与劳务输入大省的合作,了解我省输出劳动者职业病防治情况,就返乡职业病病人救治工作与就业地有关部门交涉,维护我省输出劳动者合法权益。学习借鉴兄弟省份的先进经验和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