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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致使雇主受伤损失谁担探讨与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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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积分都是垃圾撒旦发生发大水范德萨发撒旦雇员致使雇主受伤损失谁担一、据以研究的案例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系同村村民,2003 年 2 月,王某承包民宅建筑工程,雇佣李某为瓦工。2003 年 3 月 10 日 17 时许,在施工过程中,李某自房顶顺梯子下房时突然头朝下滑落,王某见状立即上前去接,结果王某被李某砸伤。经北京市积水潭医院诊断,王某为“右胫腓骨骨折”。王某在积水潭医院住院治疗 11 天后回家疗养至 2003 年 12 月 23 日,共花费医疗费用 13587.49 元。在王某治疗养病的期间内,李某并未进行探望,更未表达过任何感激之情。王某认为此次骨折事故的发生纯粹是因为主动救助被告所致,被

2、告应赔偿原告全部医疗费用,共计13587.49 元。被告辩称,其意外滑落是因为原告没有采取足够的防护措施所致,其本身并无过错,故拒绝对原告进行赔偿。二、相关法律问题分析1、本案中雇员致雇主人身损害是否是侵权行为?我国民法通则第 106 条第 2、3 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是我国现行立法对侵权行为概念所作的规定。由此可见:侵权行为就是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财产和人身,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以及依法律特别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损害行为。2侵权行为必定给

3、他人或国家、社会造成一定的损害,但造成损害并不是侵权行为的本质属性。在某些情况下,当事人实施的行为造成一定损害,但由于行为人没有过错,因此也不构成侵权行为。我国民法并没有采纳某些大陆法系国家如德国等的民法规定,将“不法”、“违法”作为侵权行为的概念,而是将过错作为侵权行为的必备要件,这就意味着,侵权行为是行为人基于过错而实施的行为,过错本身包含着法律对行为人所实施行为的否定评价,体现了法律规范对个别行为或事件的价值判断。因此,在过错概念中,不仅包括了行为人的主观状态的不正当性和应受谴责性,而且也包括了客观行为的违法性。本案中,虽然李某滑落的行为造成了王某的人身损害,侵害了王某的人身权。但是,整个行为过程欠缺“过错”这一构成侵权行为的必备要件。所以,我们不能认定李某的行为是侵权行为。2、本案雇主对雇员的救助行为是否无因管理?民法通则第 93 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该条规定表明,无因管理的成立要件主要有以下三项:管理他人事务;有为他人利益的意思;无法律上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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