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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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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 2 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 3.各级工会经费收支情况应当由(同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并且定期向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报告,(接受监督)。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有权对经费使用情况提出意见。 4.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对涉及职工利益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同级工会)的意见。 5 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工会在维护全国人

2、民总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6.各级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不得作为本企业基层工会委员会成员的人选。 7.工会法规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工会协调劳动关系,维护职工权益的两个基本机制是(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 8 工会的权利不是行政权、不是司法权,而是民主意义上、社会意义上法定的(参与权)和(监督权)。 9.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有权(撤换或者罢免)其所选举的代表或者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 10.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时,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当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

3、11.工会会员(全国代表大会)制定或者修改中国工会章程,章程不得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 12.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应当)为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设施和活动场所等物质条件。 13.(同一行业或者性质相近 )的几个行业,可以根据需要建立全国的或者地方的产业工会。 14.从中华全国总工会和地方各级总工会来说,主要应建立和完善(立法参与)机制和(沟通协调)机制,这是宏观维护的主要途径和手段。 15.基层工会的()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参加会议或者从事工会工作,每月不超过(非专职委员)工作日,其工资(照发 ),其他待遇不受影响。 16.国家保护工会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17.

4、集体企业的权力机构是(职工(代表)大会)。 18.违反工会法规定,对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工作人员(无正当理由调动工作岗位),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工作;造成损失的,给予赔偿。 19.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但是,任职期间个人严重过失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外。 20.企业、事业单位召开讨论有关工资、福利、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会议,(必须)有工会代表参加。 21.违反工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侵占(工会经费和财产 )拒不返还的,工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返还,

5、并赔偿损失。22.基层工会委员会召开会议或者组织职工活动,应当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以外)进行,(需要)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的,应当(事先)征得企业、事业单位的同意。 23.工会帮助和指导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实行劳动合同制是我国劳动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职工与用人单位依照法律规定,在(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的,确定双方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的协议。 24.工会签订集体合同,上级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 25.工会维护职工的劳动权益又包含了两个层次,首先是监督、保证(法定劳动标准条件)的实现,这是对工会工作的最基

6、本的要求;其次是帮助和代表职工(争取应得的 )利益,这即包括在宏观上参政议政、采用立法从源头上维护广大职工利益,也包括通过帮助和指导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争取可能的利益,更主要的是通过签订集体合同争取合理的工资、工作时间、劳动条件等。这是对工会工作更高水平的要求。 26.企业、事业单位无正当理由()工会经费,基层工会或者上级工会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拖延或者拒不拨缴);拒不执行支付令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支付令)。 27.企业应当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企业行政)代表、(企业工会委员会)代表组成。调解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企业工会委员会。 28.国有企业的工会委员会

7、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 29.女职工人数较多的,可以建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在同级工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女职工人数较少的,可以在工会委员会中设(,女职工委员 )。 30.罢免工会主席、副主席(必须)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非经会员大会全体会员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不得罢免。31.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工会委员会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奖励、补贴,由(所在单位)支付。社会保险和其他福利待遇等,享受本单位职工同等待遇。 32.(县级以上)各级工会的离休、退休人员的待遇,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同等对待)。 33.(1986)年(9)月(12)日经国务院同意国务院办公

8、厅转发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县以上各级工会所需房屋仍由同级政府解决报告的通知对政府为工会提供房屋、设备的问题作了明确的规定。 34.因所在企业终止或者所在事业单位、机关被撤销,工会组织相应撤销的,其会员的会籍(可以继续保留)。 35.企业、事业单位违反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工会(有权)要求纠正,保障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 36.工会对违反工会法规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提请(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 )予以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7.工会应当根据(经费独立)原则,建立预算、决算和经费审查监督制度。38.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39.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召开会议或者采取适当方式,向同级工会(通报)政府的重要的工作部署和与工会工作有关的行政措施,(研究解决 )工会反映的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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