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新城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目标绩效考核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新城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区政务服务中心) 的规范化建设,增强窗口及工作人员的责任感和服务意识,保证区政务服务中心的规范、廉洁、高效运行,争创一流政务服务中心,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政务服务中心各窗口,区政务服务中心对各窗口的年度目标绩效考核意见,作为区政府对所在部门年度目标绩效综合考评奖惩的重要内容。 第三条 本办法由区政务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实施,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章 考核组织形式与考核方法 第四条 区政务服务中心成立窗口目标绩效考核小组,负责窗口目标绩效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领导各窗口
2、的年度考核工作。 第五条 区政务服务中心对窗口的目标绩效考核实行月度督查通报和年终综合考核。 第六条 区政务服务中心遵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对窗口的日常工作情况进行督查考核,并将督查考核情况记入窗口考核档案,作为月度督查通报和年终综合考评的重要依据。 每月初,由区政务服务中心将上月各窗口工作的督查考核情况汇总确认并进行通报,同时记入窗口考核档案。 年终综合考核,在窗口自查的基础上,区政务服务中心考核小组根据窗口全年督查考核情况,结合年终考核检查,量化评分,评出窗口年度目标绩效考核成绩。分值经折算后报区考评办,纳入部门全年目标绩效综合考评之中。 第七条 窗口的目标绩效考核实行百分制,基础分为 70 分
3、,加分不超过 30 分。窗口的年终目标绩效考核实得分=基础分+实得加分-实际扣分。 第八条 区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年度目标绩效考核成绩直接折算为所在部门专项目标分值。窗口的年终目标绩效考核实得分低于 50 分的,所在部门专项目标不得分。 第三章 目标绩效考核内容 第九条 区政务服务中心对窗口的目标绩效考核基础分部分:(70 分) 一、窗口规范化建设(35 分) (一)窗口工作人员遵守区政务服务中心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5 分) (二)按规定着装,佩证上岗和摆放工作牌,对外服务使用普通话和文明用语;(5 分) (三)自觉保持窗口工作环境整洁,窗口办公用品、办公设备、办公资料等摆放整齐有序;(5
4、 分) (四)不得在大厅内抽烟,在工作场所吃东西,看与工作无关的书报或坐姿不雅、串岗聊天、嘻戏打闹、打瞌睡等行为;(5 分) (五)因公、因私请假或上班时间中途外出,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5 分) (六)遵守区政务服务中心计算机网络操作规程和办公设备使用规定,工作时间不得用电脑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5 分) (七)服从区政务服务中心的工作安排,认真完成区政务服务中心管理机构和小组长交办的工作,积极参加区政务服务中心组织的会议、活动。 (5 分) 二、窗口办事效率高、服务态度好(25 分) (一)按照“应进必进”原则,进驻区政务服务中心受理的审批事项和其他服务事项实行集中受理、即时办结,无双重受
5、理的情况;(5 分) (二)依法办理行政审批事项,无因窗口工作人员责任导致所受理事项不能按时办结的情况;(5 分) (三)当月办理事项的数据资料及时、准确全部录入区政务服务中心接办件系统或及时上报区政务服务中心;(5 分) (四)实行首问责任制、一次性告知制和服务承诺制,无超时办理现象;(5 分) (五)窗口工作人员为办事群众提供热情、微笑服务,言行举止和善、谦恭、庄重、得体。 (5 分) 三、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10 分) (一)严格依法审批、规范服务,依照法律法规收取费用的,按照公布的法定项目和标准在银行代收费窗口统一缴纳,窗口工作人员不得收取现金,无“吃拿卡要”和损害服务对象权益等行为
6、;(5 分) (二)窗口工作人员遵守区政务服务中心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情况,无服务对象的有效投诉。 (5 分) 第四章 加分办法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窗口给予加分(30 分): 一、所在部门重视和支持窗口工作,积极配合政务服务中心工作。 (7 分) (一)遵照新城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运行方案 、按规定选派首席代表和窗口工作人员,保持稳定;首席代表和窗口工作人员业务能力强、综合素质高,能圆满完成本职工作和中心临时交办的工作;(2 分) (二)所在部门支持、配合区政务服务中心工作,并保障窗口必要的办公条件,按要求完成区政务服务中心临时交办工作;(2 分) (三)所在部门在政治上、生活上关
7、心窗口工作人员,单位主要领导每年到窗口关心指导工作不少于一次,分管领导每季度到窗口关心指导工作不少于一次。 (3 分) 二、围绕政务服务认真开展信息调研工作,及时向区政务服务中心报送信息,每报送一条信息加 0.1 分,累计加分不超过 2 分;政务中心简报和区政务服务中心网站上每采用 1 条加 0.2 分,新城政讯加 0.5 分,累计加分不超过 2 分。 三、窗口受上级领导、有关部门或新闻媒体表扬的,按同一件事就高不就低、不重复奖励的原则加分,此项累计不超过 5 分。 (一)受到市委、市政府、省级部门表扬的每件加 0.5 分,省委、省政府、国家级部门表扬的每件加 1 分; (二)受到副区级以上领
8、导肯定性批示的每件加 0.5 分,副省级以上领导肯定性批示的每件加 1 分,国家级领导肯定性批示的每件加 1.5分; (三)受到区级媒体表扬的每件加 0.5 分,省级媒体表扬的每件加 1 分,国家级媒体表扬的每件加 1.5 分; (四)服务对象赠送锦旗,每件加 0.2 分,书面表扬意见的,每件加 0.1 分,累计加分不超过 2 分。 四、主动优化办事流程、减少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限、精简申报材料的(需附对比流程) ,经核实,每项优化措施加 0.5 分,累计加分不超过 4 分。 五、积极配合和参与并联审批、联合审批等审批服务创新工作的,加 1-3 分。 六、抓好电子政务建设,推行网上预审和网上申
9、报,每新增一项网上预审、网上申报项目加 0.2 分,累计加分不超过 3 分。 七、窗口及所在部门对区政务服务中心临时交办的工作或组织的活动积极配合,表现突出的,按项加 0.5 分,累计加分不超过 2 分。 八、窗口自身制度建设完善,有创新,文件、事项办理资料归档保管完善的加 2 分。 第五章 减分办法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对窗口进行减分(20 分) 一、遵守区政务服务中心首席代表和窗口工作人员选派标准和调换规定情况。 (一)未按要求选派首席代表和窗口工作人员的,每人次扣 1 分;在区政务服务中心工作时间未满一年而无故中途调换窗口工作人员的,每人次扣 0.2 分,中途无故调换首席代表的扣
10、 0.5 分;事先未征得区政务服务中心同意而擅自调换窗口工作人员的,每人次扣 1 分。此项累计扣分不超过 2 分; (二)窗口工作人员因违纪、违规被省、区级部门批评、被媒体曝光或被区政务服务中心巡查发现违规的,经查证属实的,每人次扣 2分; (三)窗口工作人员变动或请假时未做好工作交接,造成工作脱节,影响窗口工作开展的,每次扣 0.5 分。 二、所在部门重视区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工作情况。 (一)所在部门相关业务处室与窗口配合、衔接不好,造成工作脱节,影响窗口工作正常开展的,每次扣 1 分; (二)出现窗口工作人员政治、生活待遇与同级比较,低于所在单位工作人员的,每次扣 0.5 分。 三、 执行区
11、政府“不得在本部门受理应在区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受理的行政审批事项及其他服务事项”规定的情况。 (一)按照“应进必进”原则,属区政府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在局内和处内办理的,经核实,每一项扣 1 分; (二)仍在本部门受理已进入区政务服务中心的行政审批事项及其他服务事项,或继续受理已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的,每件次扣 0.5 分;(三)擅自在区政务服务中心窗口以外向办事者发放审批结果的,每件次扣 0.5 分; (四)拒绝区政务服务中心对其审批办件情况进行检查的,每次扣 0.5 分。 四、执行公开办事制度、告知承诺制、首问责任制以及实行承诺服务的情况。 (一)未按要求制作办事指南或未将办事指南等告知材料放在窗口规定位置的,每次(项)扣 0.5 分;告知内容不充分、不准确的,每次扣 0.2 分; (二)窗口工作人员不严格执行首问责任制,对服务对象的咨询推诿、敷衍的,每次扣 0.5 分;对本部门受理事项未实行一次性告知造成服务对象往返跑路的,每次扣 0.5 分; (三)无故超过办件承诺时限的,每件每超过 1 个工作日扣 0.5 分; (四)未依法办理行政审批事项被服务对象投诉的,每件次扣 0.5 分; (五)未按要求实行和参加行政审批事项联审联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