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深 圳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认 定 七 大 硬 性 标 准根 据 新 的 工 作 指 引 ,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的 认 定 条 件 依 然 可 以 分 为 门 槛 性 指标 和 评 价 性 指 标 , 其 中 门 槛 性 指 标 属 于 必 要 条 件 , 即 有 任 一 条 件 不 满 足即 不 能 认 定 为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 门 槛 性 指 标 包 括 以 下 七 项 。一 、 精 确 到 天 数 的 年 限 要 求企 业 须 注 册 成 立 365 个 日 历 天 数 以 上 ; “当 年 ”、 “最 近 一 年 ”和“近 一 年 ”都 是 指 企 业 申 报 前
2、1 个 会 计 年 度 ; “近 三 个 会 计 年 度 ”是指 企 业 申 报 前 的 连 续 3 个 会 计 年 度 ( 不 含 申 报 年 ) ; “申 请 认 定 前 一年 内 ”是 指 申 请 前 的 365 天 之 内 ( 含 申 报 年 ) 。二 、 两 层 分 级 制 的 知 识 产 权 要 求该 要 求 的 特 点 主 要 体 现 在 一 票 否 决 权 , 两 级 分 层 制 ; 强 调 知 识 产 权 的核 心 性 、 排 他 性 、 有 效 性 ; 同 时 弱 化 了 时 效 性 限 制 。1、 一 票 否 决 权 :不 具 备 知 识 产 权 的 企 业 不 能 认
3、定 为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2、 两 级 分 层 制 :扩 大 了 知 识 产 权 的 范 围 , 将 国 防 专 利 、 国 家 新 药 、 国 家 一 级 中 药 保 护品 种 等 纳 入 进 来 , 更 为 合 理 , 利 好 于 涉 农 、 涉 医 药 等 特 殊 行 业 的 企业 。而 两 级 分 类 的 模 式 , 也 充 分 考 虑 了 不 同 知 识 产 权 的 价 值 、 创 造 性 要 求 、授 权 审 批 严 格 程 度 等 方 面 , 这 有 利 于 相 关 行 业 的 企 业 充 分 利 用 其 知 识 产权 、 合 理 维 持 其 高 新 资 质 。两 级 区
4、 分 的 意 义 在 于 I 类 知 识 产 权 在 有 效 期 限 内 可 以 无 限 制 使 用 ,而 II 类 知 识 产 权 则 只 能 使 用 一 次 。3、 排 他 性 权 属 要 求要 求 须 在 中 国 境 内 授 权 或 审 批 审 定 , 并 在 中 国 法 律 的 有 效 保 护 期 内 ,且 知 识 产 权 权 属 人 应 为 申 请 企 业 。 同 时 , 在 申 请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期 间 及 高新 技 术 企 业 资 格 存 续 期 内 , 知 识 产 权 有 多 个 权 属 人 时 , 只 能 由 一 个 权 属人 在 申 请 时 使 用 。 这 表 明
5、 , 不 少 集 团 企 业 内 的 关 联 公 司 已 经 不 能 通 过 共享 的 方 式 分 别 申 请 高 新 资 质 。4、 核 心 性 要 求知 识 产 权 相 关 技 术 对 其 主 要 产 品 ( 服 务 ) 在 技 术 上 发 挥 核 心 支 持 作 用 。所 谓 主 要 产 品 ( 服 务 ) 是 指 高 新 技 术 产 品 ( 服 务 ) 中 , 拥 有 在 技 术 上 发挥 核 心 支 持 作 用 的 知 识 产 权 的 所 有 权 , 且 其 收 入 之 和 在 企 业 同 期 高 新 技术 产 品 ( 服 务 ) 收 入 中 超 过 50%的 产 品 ( 服 务 )
6、 。5、 有 效 性 要 求( 1) 专 利 有 效 性 证 明申 请 认 定 时 专 利 的 有 效 性 以 企 业 申 请 认 定 前 获 得 授 权 证 书 或 授 权 通 知书 并 能 提 供 缴 费 收 据 为 准 。 该 要 求 明 确 了 专 利 等 有 效 性 的 认 定 标 准书 面 证 明 资 料 。 虽 然 授 权 通 知 书 专 利 有 效 性 的 证 明 力 较 授 权 证书 弱 , 但 是 缴 费 收 据 提 供 了 强 有 力 的 辅 助 。( 2) 知 识 产 权 有 效 性 的 查 询 验 证 方 式 :6、 弱 化 时 效 性 要 求考 虑 到 知 识 产
7、权 获 取 的 难 易 程 度 等 因 素 , 工 作 指 引 弱 化 了 时效 性 的 要 求 。 具 体 来 说 , 按 类 评 价 的 知 识 产 权 在 申 请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时 ,仅 限 使 用 一 次 , 而 对 于 I 类 知 识 产 权 则 没 有 次 数 限 制 。 较 于 旧 管理 办 法 和 工 作 指 引 的 “近 三 年 内 取 得 ”而 言 , 其 时 效 性 限 制 弱化 。 从 时 效 性 限 制 改 为 次 数 限 制 , 类 知 识 产 权 依 然 可 以 使 用 三 年 ( 因为 一 次 高 新 认 定 的 有 效 期 为 三 年 ) , 而 I
8、 类 知 识 产 权 则 以 其 本 身 的 有 效期 作 为 限 制 。三 、 主 要 产 品 ( 服 务 ) 核 心 技 术 的 领 域 要 求1、 对 企 业 主 要 产 品 ( 服 务 ) 发 挥 核 心 支 持 作 用 的 技 术 属 于 国家 重 点 支 持 的 高 新 技 术 领 域 规 定 的 范 围 ;2、 主 要 产 品 ( 服 务 ) 是 指 其 收 入 之 和 在 企 业 同 期 高 新 技 术 产 品 ( 服务 ) 收 入 中 超 过 50%的 产 品 ( 服 务 ) 。 这 是 新 提 出 的 定 量 性 要 求 , 事 实上 有 利 于 知 识 产 权 “核 心
9、支 持 作 用 ”的 认 定 。四 、 高 新 技 术 产 品 ( 服 务 ) 收 入 占 比 的 要 求高 新 技 术 产 品 ( 服 务 ) 收 入 占 比 是 指 高 新 技 术 产 品 ( 服 务 ) 收 入 与 同期 总 收 入 的 比 值 , 要 求 不 低 于 60%。高 新 技 术 产 品 ( 服 务 ) 收 入 分 为 两 大 类 , 主 要 是 指 企 业 通 过 研 发 和 相关 技 术 创 新 活 动 , 取 得 的 产 品 ( 服 务 ) 收 入 与 技 术 性 收 入 的 总 和 。 对 企业 取 得 上 述 收 入 发 挥 核 心 支 持 作 用 的 技 术 应
10、属 于 技 术 领 域 规 定的 范 围 。 其 中 , 技 术 性 收 入 包 括 :( 1) 技 术 转 让 收 入 : 指 企 业 技 术 创 新 成 果 通 过 技 术 贸 易 、 技 术 转 让所 获 得 的 收 入 ;( 2) 技 术 服 务 收 入 : 指 企 业 利 用 自 己 的 人 力 、 物 力 和 数 据 系 统 等 为社 会 和 本 企 业 外 的 用 户 提 供 技 术 资 料 、 技 术 咨 询 与 市 场 评 估 、 工 程 技 术项 目 设 计 、 数 据 处 理 、 测 试 分 析 及 其 他 类 型 的 服 务 所 获 得 的 收 入 ;( 3) 接 受
11、委 托 研 究 开 发 收 入 : 指 企 业 承 担 社 会 各 方 面 委 托 研 究 开 发 、中 间 试 验 及 新 产 品 开 发 所 获 得 的 收 入 。对 总 收 入 进 行 了 界 定 , 总 收 入 是 指 收 入 总 额 减 去 不 征 税 收 入 。 收 入 总额 与 不 征 税 收 入 按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 以 下 称 企业 所 得 税 法 ) 及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实 施 条 例 ( 以 下 称 实 施 条 例 ) 的 规 定 计 算 。新 的 工 作 指 引 删 减 了 技 术 性 收 入
12、 中 的 技 术 承 包 收 入 。五 、 科 技 人 员 与 职 工 总 数 的 比 值 要 求 管 理 办 法 要 求 ,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从 事 研 发 和 相 关 技 术 创 新 活 动 的科 技 人 员 占 企 业 当 年 职 工 总 数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10%。 工 作 指 引 对 人员 统 计 的 要 求 进 行 了 明 确 : 取 消 了 对 科 技 人 员 和 研 发 人 员 的 区 分 , 取 消了 对 科 技 人 员 学 历 限 制 , 明 确 了 科 技 人 员 和 职 工 总 数 的 统 计 范 围 , 明 确了 具 体 的 统 计 方 法 。1、 统
13、 计 方 法 : 全 年 月 平 均 数企 业 当 年 职 工 总 数 、 科 技 人 员 数 均 按 照 全 年 月 平 均 数 计 算 。月 平 均 数 ( 月 初 数 月 末 数 ) 2全 年 月 平 均 数 全 年 各 月 平 均 数 之 和 12年 度 中 间 开 业 或 者 终 止 经 营 活 动 的 , 以 其 实 际 经 营 期 作 为 一 个 纳税 年 度 确 定 上 述 相 关 指 标 。2、 职 工 总 数 的 统 计 口 径企 业 职 工 总 数 包 括 企 业 在 职 , 兼 职 和 临 时 聘 用 人 员 。 在 职 人 员 可 以 通过 企 业 是 否 签 订 劳
14、 动 合 同 或 缴 纳 社 会 保 险 费 ( 增 加 了 一 种 鉴 别 方 式 , 实践 中 早 有 采 用 , 资 料 准 备 时 应 考 虑 直 接 提 供 相 应 证 明 资 料 ) 来 鉴 别 ; 兼职 、 临 时 聘 用 人 员 全 年 须 在 企 业 累 计 工 作 183 天 以 上 。 当 然 , 职 工 总数 的 统 计 要 将 科 技 人 员 包 括 在 内 。3、 科 技 人 员 的 范 围企 业 科 技 人 员 是 指 直 接 从 事 研 发 和 相 关 技 术 创 新 活 动 , 以 及 专 门 从 事上 述 活 动 管 理 和 提 供 直 接 服 务 的 人
15、员 , 包 括 在 职 、 兼 职 和 临 时 聘 用 人 员 ,并 且 累 计 工 作 时 间 在 183 天 以 上 。六 、 精 细 化 但 仍 不 完 美 的 研 发 费 用 要 求1、 研 发 费 用 占 销 售 收 入 比 例 ( 注 意 是 总 额 比 例 而 非 分 年 比 例 )企 业 研 究 开 发 费 用 占 比 是 企 业 近 三 个 会 计 年 度 ( 实 际 经 营 期 不 满 三 年的 按 实 际 经 营 时 间 计 算 ) 的 研 究 开 发 费 用 总 额 占 同 期 销 售 收 入 总 额 的 比值 。 管 理 办 法 要 求 : 最 近 一 年 销 售 收
16、 入 小 于 5,000 万 元 ( 含 ) 的企 业 , 比 例 不 低 于 5%; 最 近 一 年 销 售 收 入 在 5,000 万 元 至 2 亿 元( 含 ) 的 企 业 , 比 例 不 低 于 4%; 最 近 一 年 销 售 收 入 在 2 亿 元 以 上 的企 业 , 比 例 不 低 于 3%。 其 中 , 企 业 在 中 国 境 内 发 生 的 研 究 开 发 费 用 总额 占 全 部 研 究 开 发 费 用 总 额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60%;销 售 收 入 为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与 其 他 业 务 收 入 之 和 。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与 其 他业 务 收
17、入 按 照 企 业 所 得 税 纳 税 申 报 表 的 口 径 计 算 。2、 企 业 研 究 开 发 活 动 ( 研 发 项 目 ) 的 确 定研 发 活 动 的 确 定 方 法 与 此 前 类 似 , 包 括 行 业 标 准 判 断 法 、 专 家 判 断 法和 目 标 或 结 果 判 定 法 。 其 中 , 目 标 或 结 果 判 定 方 法 是 前 两 种 方 式 的 辅 助方 法 。 企 业 应 按 照 研 究 开 发 活 动 的 定 义 填 写 中 “四 .企 业 研 究 开 发 活 动 情 况 表 ”。3、 研 发 费 用 的 归 集 方 法企 业 应 正 确 归 集 研 发 费
18、 用 , 由 具 有 资 质 并 符 合 工 作 指 引 相 关条 件 的 中 介 机 构 进 行 专 项 审 计 或 鉴 证 。企 业 的 研 究 开 发 费 用 是 以 单 个 研 发 活 动 为 基 本 单 位 分 别 进 行 测 度 并 加总 计 数 的 。 以 单 个 研 发 活 动 为 基 本 单 位 则 省 去 了 运 用 费 用 分 摊 机 制 的 麻烦 。 企 业 应 对 包 括 直 接 研 究 开 发 活 动 和 可 以 计 入 的 间 接 研 究 开 发 活 动 所发 生 的 费 用 进 行 归 集 , 并 填 写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认 定 申 请 书 中 的“企
19、业 年 度 研 究 开 发 费 用 结 构 明 细 表 ”。企 业 应 按 照 “企 业 年 度 研 究 开 发 费 用 结 构 明 细 表 ”设 置 高 新 技 术企 业 认 定 专 用 研 究 开 发 费 用 辅 助 核 算 账 目 , 提 供 相 关 凭 证 及 明 细 表 , 并按 要 求 进 行 核 算 。4、 研 发 费 用 的 归 集 范 围包 括 人 员 人 工 费 用 ; 直 接 投 入 费 用 ; 折 旧 费 用 及 长 期 待 摊 费 用 ; 无 形资 产 摊 销 费 用 ; 设 计 费 用 ; 装 备 调 试 费 用 与 试 验 费 用 ; 委 托 外 部 研 究 开发
20、 费 用 和 其 他 费 用 , 并 且 其 他 费 用 由 不 得 超 过 研 究 开 发 总 费 用 的10 调 整 为 20%, 包 括 技 术 图 书 资 料 费 、 资 料 翻 译 费 、 专 家 咨 询 费 、 高新 科 技 研 发 保 险 费 , 研 发 成 果 的 检 索 、 论 证 、 评 审 、 鉴 定 、 验 收 费 用 ,知 识 产 权 的 申 请 费 、 注 册 费 、 代 理 费 , 会 议 费 、 差 旅 费 、 通 讯 费 等 其 他费 用 所 占 比 例 有 所 提 高 。七 、 企 业 无 重 大 特 别 事 项 的 要 求企 业 申 请 认 定 前 一 年
21、 内 未 发 生 重 大 安 全 、 重 大 质 量 事 故 或 严 重 环 境 违法 行 为 。 我 们 担 心 的 是 , 如 这 一 条 件 要 求 企 业 提 供 相 关 主 管 部 门 特 别 是税 务 部 门 出 具 的 “非 重 大 ”证 明 , 则 会 在 很 大 程 度 上 加 重 企 业 的 负 担 。且 重 大 与 否 本 身 也 是 一 个 非 常 具 有 争 议 性 的 问 题 。 因 此 , 该 要 求 可 能 需要 明 确 实 践 规 则 , 不 宜 对 企 业 申 请 和 维 系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资 质 造 成 重 大 负担 。 如 该 条 件 的 具
22、体 执 行 , 可 以 考 虑 参 照 技 术 先 进 型 服 务 企 业 的 认 定 方式 , 由 认 定 机 构 自 行 查 询 企 业 是 否 存 在 “重 大 特 别 事 项 ”。以 上 是 小 编 的 整 理 , 如 果 你 还 想 了 解 更 多 相 关 知 识 , 可 以 登 录 我 们 的官 网 , 微 信 公 众 号 , 拨 打 公 司 电 话 , 或 者 留 下 你 的 手 机 , 微 信 都 是 可 以的 。至 善 咨 询 服 务 有 限 公 司 是 一 家 为 深 圳 企 业 提 供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入 库 及 认定 、 政 府 资 助 项 目 、 税 收 优 惠 项 目 、 软 件 企 业 评 估 、 知 识 产 权 代 理 等 综合 性 项 目 申 报 一 站 式 服 务 平 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