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从睡虎地秦简看秦代乡里性质 分类:教学研究 作者:诸 山 字数:2963 来源: 历史教学高校版 第 4 期 关键词睡虎地秦简,乡,里,城市 中图分类号K2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0457-6241(2007)04-0064-03 睡虎地秦简的出土是我国 20 世纪一项重大的考古收获,这是我国考古史上第一次发现秦简,总计有竹简 1155 支,内容大部分为秦代之法律、文书,以及解释律文的问答和有关治狱的文书程式。毋庸讳言,这些竹简大大丰富了人们对秦律以及秦代政治制度史的了解。学术界对于睡虎地秦简作了深入细致的研究,探幽发微,创获颇多;唯对秦简所反映的秦代乡里之社会性质罕见论及,而这个问题关乎
2、人们对秦代乃至整个古代社会乡里制度的科学理解,意义十分特殊。故不揣浅陋,就这一问题略陈管见,以求正于方家。 一、乡不是独立的政府机构 乡乃周制,以宗族为基础,基本上不是一级行政组织,却十分偏重于军事划分和军事管理,是应制军的需要而设的一级准军事组织。关于这一点,国语齐语中的一段话很有启发意义: 管子于是制国:以为二十一乡:工商之乡六,士之乡十五。 管子于是制国:五家为轨,轨为之长;十轨 为里,里有司;四里为连,连为之长;十连为乡, 乡有良人焉。 其时乡并无地域意义,如上引文之“士乡” ,乃武士之乡,系由国人组成,工商无权参与军事,故不能人士乡。春秋中后期,宗族血缘关系解体,乡逐步向纯粹的地域组
3、织和地方行政机构转变。秦胜六国后,更在全国推行郡县制,如南郡地区原为楚地,秦昭王二十八年(前 279 年),命白起率军攻楚,“拔鄢、邓五城;其明年,攻楚,拔郢,烧夷陵,遂东至竟陵”,设置南郡。值得注意的是, 睡虎地秦简中虽有关于“ 乡”的记载,但并未像人们希望看到的那样,出现与县并列、或郡一县一乡并列的一级行政机构。 睡虎地秦简语书为秦王政二十年 (前 227 年)四月初二日南郡郡守腾发给本郡各县、道的一篇文告。从此篇文告的内容来看,主要是郡守所修之“法律令、田令及为间私方”,内容涵盖社会控制的诸多方面,如果按“郡一县一乡一里” 这样的思维模式,我们完全应该看到其中有乡的作用,然而令人费解的是
4、,语书所记官吏仅涉及“令、丞” 及“县官”即县中官吏,未见有乡的位置。秦律十八种置吏律:“县、都官、十二郡免除吏及佐、群官属,以十二月朔日免除,尽三月而止之。其有死亡及故有央(缺) 者,为补之,毋须时。”同样未见有乡官、里官之类,说明乡官根本不能算作一级政府官吏。 此外,关涉生产、生活的许多问题,包括大大小小的法律问题,事无巨细,通常直接向所属县报告,或以县为单位进行处理。兹将有关事例移录如下: 将牧公马牛,马(牛)死者,亟谒死所县,县 亟诊而入之,其入之其弗亟而令败者,令以其未 败直赏之。(秦律十八种 厩苑律) 禾、努积索出日,上赢不备县廷。县 遗麦以为种用者,殽禾以臧(藏) 之。宦者、 都
5、官吏、都官人有事为上将,令县(贷) 之,辙移 其禀县,禀县以减其禀。(秦律十八种 仓 律) 县葆禁苑、公马牛苑,兴徒以斩(堑) 垣离 (篱) 散及补缮之,辙以效苑吏,苑吏循之。(秦 律十八种徭律) 县毋敢包卒为弟子,尉赀二甲,免; (秦律杂抄) 官府受钱者,千钱一畚,以丞、令印印。 有责(债) 于公及赀、赎者居它县,辙移居县责 之。公有责(债)百姓未赏(偿) ,亦移其县,县赏 (偿) 。(秦律十八种金布律) 县及工室听官末正衡石赢(累) 、斗用 (桶) 、升,毋过岁壶( 壹) 。(秦律十八种工 律) 令县及都官取柳及木(柔) 可用书 者,方之以书;毋(无)方者乃用版。(秦律十八 种司空) 上述
6、种种,并未经过县之下的乡、里组织。如果存在独立的乡级政府,出现这样的情况是很难想象的。乡并非独立的政府机构,只不过是县属、相对独立的办事机构而已,这种状况至少持续到秦始皇三十年(前 217 年)。汉书百官志:“ 又有乡佐属乡,主民,收赋税。”汉承秦制,秦代乡佐自亦应有此职掌。根据上引秦简材料,我们认为与其说乡佐为乡一级政府之官,不如将其解释为县官中主持乡村事务的属官更为恰当些。秦律十八种仓律:“县啬夫若丞及仓、乡相杂以印之,而遗仓啬夫及离邑仓佐主禀者各一户以气( 饩),自封印”效律:“其它冗吏、令史掾计者,及都仓、库、田、亭啬夫坐其离官属于乡者,如令、丞。”其中“若丞及仓、乡”“离官属于乡者”
7、云云,在这里同样应理解为县之属官。 二、里的意义 1籍贯周礼地官遂人:“五家为邻,五邻为里。”管子小匡:“ 五家为轨,轨有长,十轨为里,里有司。”银雀山竹简田法:“ 五十家而为里。 ”与乡相似,里更多的是一种户口编制单位,具有浓郁的军事管理色彩。战国以降,这种户口编制的意义继续得到保留,法律答问:“律日 与盗同法,有( 又)日 与同罪,此二物其同居、典、伍当坐之。”如此典为里典,则与 “伍”意同,或为“ 四邻”,为户口编制单位。封诊式中所说的“某里士五( 伍)”、“某县某里 ”等,均属此意。 同时亦可指谓一个人的籍贯、原籍,如“而书人禾增积者之名事邑里于唐籍” 之“名事邑里”(仓律),以及 “
8、名事里”(封诊式) ,与汉书宣帝纪之“名县爵里” 意近,皆意为姓名、身份、籍贯。 秦律十八种厩苑律 :“( 又)里课之,最者,赐田典日旬。”倘解释为“ 又在乡里中举行考核,成绩优秀的,赏赐里典劳资十天”,以田为“ 里”之误字,使人产生“里” 在乡村或隶属于乡村的错觉,如此将“乡里 ”连在一起,难免牵强。管见以为完全可以理解为以里为一个社会组织(单位)进行考核,成绩优秀的,比照县管理农事的官吏劳资水平进行赏赐。 2属于城邑汉书食货志:“在燮日庐,在邑日里。 ”颜师古注:“庐各在其田中,而里聚居也。”里的规模虽可大可小,并且经过长期的发展,但仍然是基本固定在城市之中的一个基层组织。战国以至秦汉,“
9、里” 丝毫不含有与城市相对的 “乡村”之里的意思。相反,里是城市的一种居民单位。换言之,除了户口编制的意义之外,“里” 的行政意义仅存在于城市。下面几个例子即可说明这一点: 爰书:市南街亭求盗才(在) 某里日甲缚诣 男子丙,及马一匹(封诊式 盗马) 旋火延燔里门,当赀一盾;其邑邦门,赀一 甲。(法律答问) 越里中之与它里界者,垣为“完( 院)”不 为?巷相直为“院”;宇相直者不为“院” 。(法 律答问)甲故士五(伍) ,居某里,逼四月中盗牛,去 亡以命。丙坐贼人口命。自昼见丙阴市庸中。 (封诊式捕) 以上之“市”、“ 街亭”、“里门”、“ 邦门”、“ 巷”皆为古代社会城市之特征。秦简中有“百姓
10、居田舍者毋敢醢(酷)酉( 酒),田啬夫、部佐谨御之,有不从令者有罪” 之语,此处“田啬夫、部佐”云云,均指县官。但将“ 百姓居田舍者”直接解释为“ 居住在农村” ,似乎不妥。田舍未必指谓农村,兹已成共识,兹不复赘论。 三、秦代乡里制度的社会背景 秦代乡里制度的社会背景在睡虎地秦简之编年记中即有所反映。编年记竹简共 53 支,逐年记述秦昭王元年(前 306 年)到始皇三十年 (前 217 年) 统一全国的战争进程等大事,其中不少记载或可与史记相印证,或补史记之疏阙。众所周知,战国末期至秦始皇时期军事兼并战争频仍,各国连年攻城略地,互相杀伐,最终的胜负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拥有城池的规模、数量,城市多
11、且固若金汤,在国与国之间的生死较量中生存的机会就会大一些,否则,就有可能被吃掉。在这种形势下,城市始终是统治者最为关心的地方。 我们看到,睡虎地秦简所记的若干律条均与修城有关: 甲盗牛当完城旦。(法律答问) 隶臣妾其从事公其不从事,勿禀。小 城旦、隶臣作者( 秦律十八种 仓律) 城旦之垣及它事而劳与垣等者,旦半夕参 (秦律十八种仓律) 兴徒以为邑中之红(功)者,令结(婷) 堵卒岁。(秦律十八种徭律) 毋令居赀赎责(债)将城旦春,城旦司寇不 足以将,令隶臣妾将。(秦律十八种 司空) 这一时期对刑徒或其他罪人处罚的主要方式似乎就是修城之类。根据秦简的显示,此类处罚比比皆是,可谓一大特色。这些记载真
12、切地反映了战国以后城市迅猛发展的事实。“是以圣王域民,筑城郭以居之,制庐井以均之,开市肆以通之,设庠序以教之”。春秋之前,城市主要是都城,都城之外的城市为数不多,并且受到分封制的严格限制。所谓“先王之制,大都,不过参国之一;中,五之一;小,九之一”。孔疏:“ 王城方九里,长五百四十雉;公城方七里,长四百二十雉;侯城方五里,长三百雉;子男城方三里,长一百八十雉。”逾制则被视为“国之害也” 。但王权式微之时,列国诸侯无不纷纷根据自己的政治和军事需要扩建旧城和构筑新城,战国策赵策:“ 古者四海之内,分为万国,城虽大无过三百丈者,人虽众无过三千家者。今千丈之城,万家之邑相望也。”仅春秋 左传中就记载筑
13、城史实 68 次之多,其中除了 5 次重修之外,共筑新城 63 座。赵曾一次“割济东城邑五十七与齐”。从考古发掘的成果来看,西周及其以前的王都或诸侯国都,城内虽然已经出现了种类繁多、分工精细的手工业生产作坊,总人口仍极为有限,“城虽大,无过三百丈者;人虽众,无过三千家者”。这种情况在战国时期从根本上发生了变化。春秋战国时期由于社会生产力的提高,手工业和商业的发展,促使古代城市获得了空前的发展,建城数量空前增多,是为我国古代历史上的第一次造城运动。其时国即城,城即国,二者是同一的。 然而说到底,城市的一个重要的意义在于保存人口,一定的人口规模是国家存在的主要前提。有了人口,才会有保卫土地的能力。
14、当战争不间断地进行,只有城市才可能有效保护人们的生命与财产安全,因为古代城市作为政治和经济的中心,几乎集中了整个社会的防御力量。在城市的保护之下,不仅人口损失大大降低,而且正常的社会生活也有了很大保障。能否保护人口、增加生产,是衡量一个政府官吏是否称职的重要准绳,“根( 垦)田人(仞)邑”便成为“为吏之道”。为了保护人口,居民区从分散状态逐渐集中于城邑,由此,城邑的重要性大大加强,所谓“地脩城固,民心乃宁” 。 考古发现表明,远离城邑之地,很少有居民点存在。“战国时代出现的各国间的战争,是邑和伴随着邑的耕地的争夺和通过这种争夺扩大势力范围为目的”。据统计,战国时期较大的作战行动共:230 次之
15、多,其中三分之二以上与攻守城池有关。公元前 286 年,秦将白起攻魏,仅此一次作战,即攻占魏国大小城市 61 座。置民于郭,则外可御敌,内可防乱。郭城内的居民以里为基本的居住单位,这种新的居住单位,已是一种地域组织。在这种情况下,人们的生产、生活均以城邑为中心展开,如秦律十八种田律:“ 邑之紤皂及它禁苑者,鹰时毋敢将犬以之田。”此邑,即为城邑,其附近便是农田,田作的人居住在城内或附近,危急情况下可以随时躲入城中。虽然不是所有人都一律生活在城中,但即使在郊野,其实也是以城市为中心,这种状况甚至到了汉代亦复如此。以城市为中心生产和生活,这正是秦代人的生活方式。 作者简介诸山(1963-),男,山东掖县人,井冈 山大学人文学院副教授、副院长,北京师范 大学历史学博士,主要从事中国古代社会 史、城市史研究。 责任编辑:蔡世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