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法学原理(二) 主要讲授知识点说明:本课程共 90 课时,每周 5 课时,可以考虑物权法和债法对半分课时。自己单独讲授一个课头的老师可以在这个基础上自己适当调整物权法部分和债法部分的课时,打接力的老师可以互相商量是“45 课时物法(前 9 周)45 课时债法(后 9 周) ”抑或“50 课时物法(前 10 周)40 课时债法(后 8 周) ”。物权法论部分(总 45 或 50 课时,前 9 或 10 周)物权总论本部分课时:15 课时左右主要内容涉及物权法的概念、价值;物和物权的概念;物和物权的类型;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物权的效力;物权的变动以及物权的保护等。占有本部分课时:3 课时左右主要内
2、容涉及占有的概念、本质、类型、取得、变更、消灭、效力以及准占有。所有权本部分课时:12 课时左右主要内容涉及所有权的概念、内容、类型、取得、消灭以及共有、建筑物区分所有; 用益物权主要内容涉及用益物权的概念、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以及其他用益物权的基本原理。本部分课时:5 课时左右担保物权本部分课时:10 课时左右主要内容涉及担保物权的概念、抵押权的基本原理、质押权的基本原理、留置权的基本原理以及新出现的担保物权类型。债权法论部分(总 45 或 40 课时,后 9 或 8 周)第一章 债权总论本章课时:35 课时左右第一节 债与债法一、债的概念二、债的构成要素三、债的客体
3、四、债法第二节 债的类型一、合同之债、侵权行为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缔约过失之债二、实物之债、劳务之债三、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四、可分之债与不可分之债五、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六、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七、选择之债和简单之债八、自然之债与法定之债第三节 债的发生一、债的发生的概念二、债的主要发生根据第四节 债的效力一、债的效力概述二、债的对内效力三、债的对外效力第五节 债的移转一、债的移转概述二、债权让与三、债务承担四、债的概括承受第五节 债的担保一、债的担保概述二、我国担保法规定的债的担保方式(一)保证(二)定金第六节 债的消灭一、债的消灭概述二、引起债消灭的原因(一)清偿(二)提存(三
4、)抵销(四)免除(五)混同(六)其他第二章 债法分论本章课时:10 课时左右第一节 无因管理之债一、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二、适法无因管理与不适法无因管理三、无因管理之债的效力第二节 不当得利之债一、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二、不当得利的类型三、不当得利之债的效力第三节 侵权行为之债需要说明的是,因为民法学原理作为必修课的总课时有限制,所以学校另外开设有侵权行为法 (36 课时)作为学生的选修课程,所以,涉及侵权行为法的部分仅从民法学体系角度向学生进行简单介绍,其余留待侵权行为法课程讲授。以后准备讲授选修课侵权行为法的老师请考虑从侵权法原理的适用和各种具体侵权行为的角度来备课和讲授。一、侵权行为法的地位二、一般侵权行为制度的功能三、特殊侵权行为的特殊性表现四、侵权行为的抗辩事由的含义第四节 合同之债需要说明的是,因为民法学原理作为必修课的总课时有限制,所以学校另外开设有合同法 (54 课时)作为学生的选修课程,故本章内容只需从民法学体系角度对合同法基本原理进行介绍,时间大约为 3 课时左右,其余留待合同法课程讲解。以后准备讲授选修课合同法的老师请考虑从合同法原理的适用和分合同角度来备课和讲授。一、合同的基本特征和适用范围二、合同的主要类型三、合同的成立、生效与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四、合同的履行及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