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海牙-维斯比- 汉堡规则,以及我国海商法规定的比较图 海牙规则 维斯比规则的补充 汉堡规则的补充 提单的证明力 承运人收到货物的初步证据对托运人是初步证据,对提单受让人是最终证据 承运人的基本义务(1)船舶适航的义务(2)管货义务增加:管船义务(取消了航行过失免责)(1)适航义务(2)管货义务(航行过失可以免责)责任基础 不完全过失责任(航行过失免责) 完全过失责任、推定过失责任 不完全过失责任,同海牙承运人的免责 包括承运人的驾船管船过失(共 17 项)(1)取消了航行过失免责(2)取消了火灾的免责(但是需要索赔人证明承运人、雇佣人、代理人的过失,可行性不强)航行过失免责+无过失免责,不包括
2、火灾过失免责(少于海牙,多于汉堡)责任期间 “钩至钩” 收到交(1)散货,装到卸 (2)集装箱运输,接到交赔偿限额 每件或每单位不超过 100 英镑每件或每单位 1 万金法郎,毛重每公斤 30 金法郎,高者为准(在海牙-维斯比议定书中将单位改为特别提款权,即每件或每单位666.67 特别提款权,或毛重每公斤 2 特别提款权)每件或每公斤 835 特别提款权,毛重每公斤 2.5 特别提款权,高者为准每件或每单位 666.67 特别提款权,或每公斤 2 特别提款权。(同 1968维斯比规则)索赔时效(1)提货时发现,当时提出(2)损害不明显,3 日内提出(1)提货时发现,次日提出(2)损害不明显,
3、15 日内提出(3)迟延交付应在收到货后连续 60 天内提出(1)提货时发现,当时提出(2)损害不明显 7日内提出,集装箱 15 日内提出(3)迟延交付应在收到货后连续 60 天内提出诉讼时效1 年,自货物交付或应当交付之日起算1 年,双方协商可延长。对第三者的索赔期限,还有 3 个月的宽限期2 年,双方协商可延长。对第三者索赔 90日宽限期1 年货物的适用范围 不适用于舱面货和活牲畜(1)可以依约定、惯例、法律在舱面装货,若擅自则应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2)对于活牲畜承运人可以免责,但须证明已按托运人的特别指示行事同汉堡规则公约适用范围(1)适用于缔约国签发的一切提单(2)租船合同项下的提单(注意不适用于租船合同)(1)任何缔约国签发的提单(2)从缔约国港口起运(3)提单中列有首要条款(即当事人选择适用该公约)(1)任何缔约国签发的提单(2)当事人合意选择该公约(3)装货港、卸货港、备选卸货港位于缔约国(4)租船合同项下的提单其他(重要) 承运人责任限制,同样适用于其代理人、雇佣人(1)首次承认了善意保函的相对效力(在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有效)(2)迟延交货的责任(1)承运人责任限制,同样适用于其代理人、雇佣人(2)过失造成迟延交货的责任中国海商法规定的总结:实质问题同海牙,形式问题同汉堡,维斯比。倾向于保护承运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