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海牙规则 、 维斯比规则 、 汉堡规则维斯比规则是海牙规则的修改和补充, 汉堡规则除保留了维斯比规则对海牙规则修改的内容外,对海牙规则进行了根本性的修改。三者的主要区别有:1、规则的适用范围不同:海牙规则仅 适 用 于 缔 约 国 所 签 发 的 提 单 ;维斯比规则适用于两个国家港口之间与货物运输有关的每一份提单; 汉堡规则它不仅适用于两个不同缔约国间的所有海上运输合同,而且规定被告所在地提单签发地装货港卸货港运输合同指定地点,五个地点之中任何一个在缔约国的都可以适用汉堡规则。2、承运人的责任限制不同海牙规则第 4 条第 5 款规定承运人或船舶,在任何情况下,对货物或货物有关的灭失或损害的赔
2、偿,每件或每一计费单位赔偿 100 英镑,除非当事人在提单中注明了更高价值;维斯比规则将赔偿金额从原来的 100 英镑改为双重限额,每件或每一计费单位为10000 金法郎,或按灭失或损坏的货物毛重计算,每公斤为 30 金法郎,以较高者为限;汉堡规则将承运人的最高赔偿责任增加至每件或每货运单位 835 特别条款或每公斤 2.5特别提款权,两者以较高者为准。3、提单的证据效力不同:海牙规则规定承运人有权提出反证,否定提单所载内容的真实性;维斯比规则规定当提单已经转给善意第三人时,与此相反的证据不予接受;汉堡规则同维斯比规则规定。4、承运人的责任基础不同:海牙规则对承运人责任基础采用了“不完全过失原
3、则”;维斯比规则对这点没加任何修订。汉堡规则则将其改为了“推定的完全过失原则”。 5、承运人的责任期间不同:海牙规则规定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是“自货物装上船舶开始至卸离船舶为止的一段时间”,有人称之为“钩至钩”。维斯比规则对这点没加任何修订。汉堡规则则将责任期间扩大为承运人或其代理人从托运人或托运人的代理人手中接管货物时起,至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或收货人的代理人时止,包括”,简称为“港到港”。 6、诉讼时效不同:海牙规则规定的诉讼时效为 1 年,以货物交付或应交付之日起算;维斯比规则除坚持海牙规则的 1 年诉讼时效外,规定经双方同意可以延长,即使1 年期满后,承运人仍有不少于 3 个月的时间向第三人追偿。汉堡规则将诉讼时效延长至 2 年,另外保留了维斯比规则90 天追偿诉讼时效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