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社会责任验厂员工守则为确保公司管理及生产的顺利进行,让全体员工随着公司的稳步发展而获益,特制订本守则:1、 厂 证 不 得 转 借 他 人 使 用 , 不 准 涂 改 厂 证 或 私 自 夹 入 相 片 , 在 公 司 范 围 内 , 厂 证 必 须 配 戴于 左 胸 前 ;2、 上 下 班 要 自 觉 排 队 , 不 许 跑 跳 、 搂 肩 搭 背 ;3、 按 时 出 勤 , 不 允 许 迟 到 、 早 退 、 旷 工 ;4、 在 公 司 住 宿 的 员 工 , 必 须 按 管 理 部 的 安 排 对 号 住 宿 , 不 得 私 自 更 换 房 间 和 床 位 , 不 准 进入 异 性 宿
2、舍 ( 除 突 发 事 件 外 ) , 未 经 允 许 不 得 进 入 他 人 宿 舍 , 应 保 持 宿 舍 安 静 与 环 境 卫生 , 不 准 使 用 电 炉 、 电 饭 锅 等 煮 食 , 不 准 在 宿 舍 内 冲 凉 、 倒 水 , 要 注 意 安 全 , 切 勿 攀 登阳 台 ;5、 外 出 时 应 遵 守 交 通 规 则 , 住 宿 人 员 外 出 , 晚 上 应 于 0: 00 前 返 厂 , 超 时 返 厂 , 应 自觉 在 保 安 处 登 记 ;6、 凡 请 假 须 预 先 填 写 ( 请 假 单 ) , 由 部 门 有 关 领 导 批 准 , 管 理 部 签 批 后 方
3、 可 生 效 ;7、 工 作 时 间 不 准 做 与 工 作 无 关 的 事 情 , 不 准 偷 闲 、 怠 工 、 睡 觉 , 不 得 擅 自 离 开 工 作 岗 位 ;8、 仪 容 得 体 , 上 班 需 按 规 定 穿 戴 工 衣 及 其 它 劳 保 用 品 , 上 装 插 入 裤 裙 内 , 严 禁 穿 拖 鞋 、 背心 、 短 裤 进 厂 , 不 得 挽 衣 袖 或 卷 裤 腿 , 男 工 禁 止 留 长 发 ;9、 保 持 工 作 场 所 及 宿 舍 通 风 , 注 意 公 共 场 所 卫 生 和 个 人 卫 生 , 不 准 乱 涂 乱 画 、 乱 丢 乱 吐 ;10、 服 从 领
4、 导 正 当 指 令 和 工 作 安 排 , 不 准 造 谣 惑 众 , 挑 拨 是 非 或 在 公 司 带 头 不 守 规 定 ;11、 操 作 机 械 设 备 时 , 必 须 严 格 按 照 正 确 方 法 和 程 序 , 须 经 允 许 才 能 使 用 机 械 设 备 , 不 得 私自 操 作 ;12、 未 经 允 许 , 不 得 私 自 带 非 本 公 司 人 员 进 入 公 司 , 不 准 在 厂 区 吸 烟 ;13、 不 得 私 自 接 驳 电 源 插 头 及 损 坏 电 源 装 置 设 备 , 不 准 故 意 违 章 点 火 , 在 未 火 警 情 况 下 , 严禁 随 便 动
5、用 公 司 的 消 防 器 材 和 消 防 安 全 系 统 , 火 警 报 警 电 话 : 119;14、 严 格 执 行 6S 条 例 和 利 器 等 的 使 用 管 理 规 定 ;15、 妥 善 保 管 有 关 文 件 资 料 , 公 司 机 密 不 得 泄 露 ;16、 不 准 私 藏 公 司 资 料 、 材 料 、 成 品 或 半 成 品 , 未 经 他 人 同 意 , 不 准 私 自 动 用 他 人 物 品 , 并携 带 公 司 物 品 出 厂 ;17、 积 极 提 出 合 理 化 建 议 , 改 善 操 作 方 法 , 提 高 工 作 效 率 , 对 徇 私 舞 弊 和 损 害 公
6、 司 利 益 或 财产 的 行 为 , 能 事 先 阻 止 或 报 告 , 使 公 司 免 受 或 减 少 损 失 ;18、 见 义 勇 为 , 乐 于 助 人 , 培 养 严 明 、 礼 貌 、 诚 恳 的 待 人 态 度 , 在 公 司 内 公 众 场 所 、 上 班 时间 , 男 女 不 应 有 过 分 亲 热 举 止 , 应 自 重 ;19、 不 得 恶 意 取 笑 , 污 辱 、 歧 视 他 人 ;20、 自 觉 维 护 公 司 利 益 , 发 现 不 良 行 为 者 与 损 害 公 司 声 誉 之 行 为 者 , 勇 于 举 报 与 制 止 ;21、 严 格 维 护 公 司 产 品
7、 与 半 成 品 的 进 出 安 全 , 对 有 损 客 户 安 全 及 其 权 益 的 行 为 应 予 以 制 止 并举 报 ;22、 不 准 加 入 非 法 组 织 及 拉 帮 结 派 , 不 准 利 用 社 会 不 良 分 子 解 决 公 司 的 内 部 纠 纷 , 严 禁 在 公司 内 聚 众 赌 博 , 或 采 用 其 他 途 径 进 行 变 相 赌 博 ;23、 不 准 在 宿 舍 内 聚 餐 、 喝 酒 , 应 在 规 定 的 范 围 就 餐 , 就 餐 时 自 觉 排 队 , 按 量 取 饭 , 保 证 就餐 环 境 舒 适 、 干 净 ;24、 爱 护 公 司 花 草 树 木
8、 , 维 护 绿 化 环 境 , 节 约 资 源 , 人 人 有 责 。二 、 进 出 厂 门 、 宿 舍 制 度1、 员 工 进 出 厂 门 、 宿 舍 一 律 要 佩 戴 厂 证 , 并 需 配 合 接 受 保 安 的 查 询 , 厂 证 必 须 正 面 示 人 。2、 员 工 上 、 下 班 自 觉 排 队 。3、 不 准 穿 拖 鞋 、 背 心 、 裤 钗 进 出 厂 门 , 不 准 搂 肩 搭 背 。4、 员 工 不 准 带 香 烟 、 火 机 进 厂 。5、 一 切 外 来 车 辆 、 人 员 进 厂 , 必 须 凭 有 效 证 件 在 门 卫 处 办 理 登 记 手 续 、 领
9、取 通 行 证 , 外 来人 员 需 有 关 部 门 派 人 带 领 , 特 殊 情 况 另 行 处 理 。6、 未 经 批 准 ,不 得 在 厂 区 内 骑 自 行 车 、 摩 托 车 。7、 工作时间,谢绝私人性质的探访。8、 上班时间外出,需有管理部核准之放行单。三 、 厂 区 、 生 活 区 管 理 制 度1、 厂 区 、 生 活 区 地 面 保 持 清 洁 , 不 准 乱 扔 瓜 皮 果 壳 、 食 品 袋 、 烟 头 ; 不 准 随 地 吐 痰 , 违 者警 告 处 分 。2、 不 准 乱 停 乱 摆 自 行 车 、 摩 托 车 , 须 按 指 定 位 置 停 放 。A、 爱 护
10、公 司 财 产 、 公 用 设 施 , 不 准 触 摸 、 损 坏 装 饰 设 施 、 攀 爬 围 墙 , 违 者 作 警 告 处 分 。B、 严禁在厂区、生活区吵闹、斗殴、赌博,一经发现即作警告处分。C、 不准在厂区、生活区内追逐、嘻戏,注意个人仪表,衣着整洁。四 、 作 息 制 度1、 每 周 工 作 六 天 , 每 天 工 作 8 小 时 , 每 月 出 满 勤 , 且 全 月 无 请 假 , 计 发 全 勤 奖 40元 。2、 上 班 时 间 为 上 午 8: 0012: 00, 下 午 14: 0018: 00, 因 生 产 需 要 而 作 息 时 间 不同 的 , 以 各 部 门
11、制 定 的 作 息 时 间 为 准 。3、 因 生 产 需 要 加 班 者 , 填 写 加 班 申 请 , 须 相 关 领 导 批 准 即 可 。4、 所 有 员 工 必 须 严 格 遵 守 作 息 制 度 。五 、 膳 食 制 度1、 正 常 进 餐 时 间 : 早 餐 7: 008: 00, 中 餐 11: 3012: 30, 晚 餐 17: 3018: 30。2、 公 司 就 餐 方 式 员 工 自 由 安 排 。3、 员 工 需 自 带 餐 具 , 用 餐 完 毕 , 员 工 一 律 清 理 自 己 座 位 前 的 残 渣 剩 饭 , 餐 具 放 回 规 定 位 置 。4、 不 准 在
12、 餐 厅 以 外 的 地 方 就 餐 ,否 则 交 管 理 部 作 警 告 处 分 。5、 员 工 按 规 定 时 间 排 队 就 餐 , 不 得 插 队 、 推 挤 , 否 则 作 警 告 处 理 。6、 注 意 节 约 粮 食 , 严 禁 乱 倒 残 渣 剩 饭 , 违 者 作 警 告 处 分 。7、 注 意 个 人 仪 表 , 就 餐 时 间 不 敲 打 桌 椅 、 栏 杆 、 餐 具 , 不 准 大 声 喧 哗 , 保持餐桌及地面清洁,不得随地吐痰、乱扔垃圾,否则警告处分。8、 非就餐时间或工作需要不能擅自进入厨房或滞留饭堂。9、 就餐时间严禁抽烟、喝酒、吵架、斗殴闹事,不准带饭菜离开
13、食堂,有违反上述规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六 、 宿 舍 管 理 制 度1、 新 进 职 员 工 , 由 后 勤 部 统 一 安 排 住 宿 。2、 宿 舍 钥 匙 由 室 长 和 指 定 人 员 负 责 , 掌 握 钥 匙 人 员 不 得 随 意 给 非 寝 室 人 员 , 否 则 如 有 物 件 丢失 , 将 追 究 其 责 任 。3、 住 宿 员 工 需 认 真 核 对 床 位 , 未 经 管 理 部 书 面 认 可 , 不 得 擅 自 调 换 床 位 、 房 间 , 否 则 一 经 发现 作 警 告 处 分 。4、 公 司 宿 舍 只 限 公 司 员 工 住 宿 , 进 出 宿 舍
14、必 须 佩 戴 厂 证 , 未 经 许 可 一 律 不 得 留 宿 外 来 人 员 。5、 所 有 职 员 工 住 进 或 迁 出 都 必 须 向 管 理 部 报 名 , 如 需 在 外 租 房 , 写 申 请 单 经 部 门 主 管 、 管 理部 核 准 并 将 租 房 地 点 交 人 事 存 档 , 搬 出 时 需 到 后 门 保 安 办 理 交 接 手 续 , 交 出 钥 匙 。6、 员 工 自 觉 保 持 宿 舍 的 环 境 卫 生 , 宿 舍 人 不 准 随 地 吐 痰 , 乱 扔 果 皮 、 纸 屑 , 严 禁 吸 烟 , 管 理部 定 期 检 查 宿 舍 卫 生 , 检 查 不
15、合 格 对 本 室 人 员 警 告 。 定 期 喷 洒 杀 虫 剂 , 除 四 害 , 定 期 消 毒并 作 记 录 。7、 严禁在生活区内吵架、斗殴、赌博,不得私藏和传阅淫秽书刊、图片和其它物件,否则作警告处分。8、 不准在宿舍内洗衣服、洗头、冲凉,不准向窗外、走廊泼水扔杂物。9、 不准在宿舍内乱写、乱画、乱拉、乱挂、乱钉,所有生活用品必须按指定位置摆放整齐。10、 注 意 防 火 安 全 , 不 得 在 宿 舍 内 存 放 易 燃 易 爆 等 危 险 品 , 不 准 使 用 电 炉 、 电 饭 煲 、 电 热 杯 煮食 ; 不 得 私 自 接 驳 或 更 换 原 有 的 电 线 或 安 装
16、 照 明 用 具 以 及 电 源 等 。七 、 考 勤 制 度1、 全体人员须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迟到、早退 10 分钟以内,由保安人员现场口头警告。迟到、早退 10 分钟以上而在 30 分钟以内,则扣当月奖金 10%;全月累计三次,则扣除全勤奖。2、 迟 到 、 早 退 30 分 钟 以 上 , 按 实 际 迟 到 、 早 退 时 间 扣 除 相 应 的 工 资 。 旷 工 一 日 者 , 由 管理 部 作 通 报 批 评 , 同 时 扣 除 三 天 工 资 及 当 月 全 勤 奖 ; 连 续 旷 工 三 日 且 无 正 当 理 由 者 , 由管 理 部 作 劝 退 处 理 且 无
17、全 勤 奖 ; 月 累 计 旷 工 15 日 或 全 年 累 计 旷 工 30 日 者 , 则 作自 动 离 职 处 理 。3、 所 有 员 工 考 勤 由 组 长 负 责 , 上 、 下 班 集 合 本 班 组 员 工 点 名 打 考 勤 。4、 公 司 全 体 员 工 凡 当 月 未 出 满 勤 者 , 扣 除 当 月 全 勤 奖 。5、 本 公 司 员 工 享 有 以 下 假 别 :A、 事 假 : 员 工 因 有 事 须 亲 自 处 理 时 , 应 请 事 假 , 事 假 每 次 不 得 超 过 5 日 ,全 年 累计 不 得 超 过 15 日 , 事 假 期 间 不 计 发 工 资
18、。 请 假 超 过 规 定 日 期 则 应 办 理 停 薪 留 职 手续 。B、 B、 年 假 : 凡 在 公 司 工 作 的 工 龄 为 满 1 年 者 , 享 有 带 薪 年 假 2-7 日 ; 以 后 每 满1 年 则 多 一 天 ,最 多 为 15 天 。C、 病假:员工因病须治疗或休养时,需出具镇级以上医院的病假单。未住院者,全年合计不得超过 30 日;住院者住院及其出院后的休养期合计不得超过一年。D、 工伤假:员工因执行职务而致残废、伤害,经指定医院证明确不能出勤者,核给工伤假。E、 婚假:公司员工经试用合格为正式员工后结婚者,凭结婚证可享有婚假。F、 丧假:员工父、母、子女或本人
19、配偶丧亡者,给予丧假 7 日,请丧假应附死亡证明及户口证明。G、 产假:女性员工分娩前后应停止工作,给予产假 90 日。请产假应附准生证或医院证明。H、 法定假:元旦(1 天)、春节(3 天)、劳动节(3 天)、国庆节(3 天)6、 新进员工试用期为一个月。八 、 工 资 制 度1、 工 资 结 构 : 底 薪 +加 班 费 +奖 金 +津 贴 +补 贴 。2、 公 司 实 行 计 件 或 计 时 工 资 制 , 计 件 单 价 以 财 务 公 布 的 为 准 。3、 公 司 每 月 30 日 在 大 饭 堂 发 放 上 月 工 资 。4、 若 发 现 工 资 有 异 常 可 填 写 薪 资
20、异 常 查 询 单 进 行 薪 资 查 询 。5、 工 资 属 公 司 及 个 人 机 密 , 不 得 泄 漏 。九 、 安 全 、 文 明 生 产 制 度 及 工 作 纪 律1、 全 体 人 员 应 提 高 安 全 生 产 和 文 明 生 产 观 念 , 做 好 防 火 、 防 盗 、 防 事 故 工 作 , 经 常 进 行 公司 安 全 检 查 , 及 时 消 除 事 故 隐 患 , 发 现 问 题 要 及 时 上 报 , 完 善 安 全 整 改 工 作 。2、 任 何 人 员 未 经 批 准 , 不 得 擅 自 操 作 本 岗 位 以 外 的 设 备 , 不 得 触 摸 本 岗 位 以
21、外 的 电 器 , 以防 出 现 人 身 和 设 备 事 故 , 员 工 上 班 前 严 禁 喝 酒 , 否 则 一 切 后 果 由 当 事 人 负 责 。3、 各 部 门 及 办 公 室 人 员 在 下 班 时 必 须 把 电 灯 、 电 扇 或 空 调 及 电 器 用 具 的 电 源 关 闭 , 车 间 或办 公 室 的 门 锁 好 , 保 安 负 责 巡 查 。4、 全 体 员 工 应 本 着 敬 岗 敬 业 的 态 度 , 热 爱 本 职 工 作 , 树 立 “公 司 利 益 第 一 ”的 观 念 ,做 公 司 主 人 。5、 工 作 中 兢 兢 业 业 、 勤 恳 踏 实 、 认 真
22、 负 责 , 不 偷 工 减 料 , 做 到 有 事 必 报 、 有 错 必 言 、 不 得隐 瞒 、 谎 报 情 况 , 以 免 公 司 蒙 受 损 失 , 提 高 自 身 道 德 修 养 。6、 尊 重 领 导 、 服 从 工 作 安 排 , 不 得 无 故 拖 延 , 拒 绝 和 终 止 工 作 , 上 班 时 间 不 得 从 事 与 工 作无 关 的 事 情 , 不 得 擅 自 离 开 工 作 岗 位 , 不 许 串 岗 、 聊 天 、 嬉 戏 、 打 闹 、 吃 东 西 , 严 禁 抽烟 。7、 同 事 之 间 互 相 尊 重 , 不 得 歧 视 妇 女 、 残 疾 人 ; 男 女
23、平 等 , 工 作 中 互 相 帮 助 , 相 互 合 作 。8、 不 得 虚 报 、 伪 造 公 司 数 据 及 资 料 , 不 得 泄 露 公 司 业 务 机 密 或 有 误 工 作 的 任 何 资 料 。十 、 消 防 制 度1、 全 体 员 工 必 须 树 立 消 防 安 全 意 识 , 掌 握 消 防 知 识 及 消 防 器 材 的 使 用 , 认 真 学 习 参 与 部 门消 防 小 组 培 训 。2、 严 禁 在 厂 区 内 和 宿 舍 区 内 使 用 明 火 , 如 因 生 产 工 作 需 要 使 用 电 、 气 、 焊 和 易 燃 易 爆 化 学物 品 , 应 报 主 管 ,
24、 经 同 意 并 采 取 防 火 措 施 后 才 能 作 业 。3、 严 禁 在 电 器 和 高 温 物 体 周 围 堆 放 油 类 或 易 燃 物 品 , 严 禁 超 负 荷 使 用 电 器 用 具 , 严 禁 将 天那 水 、 酒 精 、 助 焊 剂 等 物 品 存 放 车 间 或 办 公 室 过 夜 , 必 须 放 在 指 定 安 全 地 方 , 并 指 定 专人 保 管 。4、 物 品 堆 放 应 归 类 , 易 燃 易 爆 物 品 应 离 电 源 开 关 或 照 明 电 器 间 的 距 离 不 得 少 于 1.5米 , 高 度 离 电 源 线 距 离 也 不 得 少 于 1.5 米
25、。A、 凡 属 厂 区 、 生 活 区 所 有 安 全 通 道 一 律 不 得 堆 放 物 品 杂 物 , 保 持 通 道 畅 通 , 危 险 地 带 示有 危 险 标 志 , 禁 止 无 关 人 员 进 入 , 车 间 、 仓 库 、 电 梯 内 严 禁 烟 火 。B、 公 司 内 所 有 消 防 器 材 , 由 各 部 门 主 管 统 一 管 理 , 安 全 员 定 期 保 养 。 任 何 人 不 得 损 坏 或挪 作 他 用 , 严 禁 堵 塞 消 防 设 施 及 通 道 ,如 发 现 有 消 防 火 灾 隐 患 , 应 及 时 上 报 , 通知 相 关 部 门 及 人 员 改 善 设
26、施 ,消 除 隐 患 。C、 发 现 火 警 铃 响 后 , 应 立 即 疏 散 人 员 , 把 人 员 转 移 到 安 全 地 带 。 每 一 位 员 工 必 须 熟 记 火警 电 话 119。 熟 悉 灭 火 器 的 使 用 方 法 。 如 发 现 火 警 应 保 持 冷 静 。 首 先 打 电 话 通 知 总机 通 报 全 厂 或 打 火 警 电 话 119。 在 紧 急 情 况 下 或 救 火 过 程 中 , 必 须 服 从 统 一 安 排 。鼎 立 合 作 。十 一 、 厂 证 、 厂 服 管 理 制 度1、 厂 证 是 公 司 员 工 的 身 份 证 明 , 不 得 涂 改 , 转
27、 借 他 人 使 用 , 伪 造 厂 证 等 , 违 者 给 予 警 告 处理 。2、 厂 证 应 佩 戴 于 左 胸 前 或 左 手 手 臂 上 , 并 需 将 正 面 示 人 , 进 出 大 门 、 宿 舍 、 上 班 必 须 佩 戴厂 证 , 穿 厂 服 。3、 凡 是 丢 失 厂 证 者 , 需 由 本 人 写 申 请 经 部 门 主 管 , 管 理 部 签 署 同 意 后 , 方 可 补 办 。4、 新 进 员 工 之 厂 服 在 试 用 合 格 以 后 免 费 发 放 4 件 ( 夏 装 2 件 , 冬 装 2 件 ) 。十 二 、 调 职 与 任 免原则:合理调动,适当配合,量才
28、而用,择优录取,满足生产需要。程 序 :1、 公 司 根 据 生 产 经 营 计 划 和 劳 动 定 额 , 确 定 各 部 门 工 种 人 数 , 确 保 生 产 员 工 的 相 对 稳 定 。2、 公 司 可 根 据 生 产 工 作 需 要 调 换 员 工 工 作 岗 位 工 种 或 调 离 到 其 他 部 门 工 作 。 公 司 内 部 调 动经 各 部 门 主 管 批 准 签 字 后 统 一 到 管 理 部 办 理 调 动 手 续 。3、 职 员 以 上 的 管 理 人 员 调 动 经 部 门 主 管 签 署 后 , 还 需 管 理 部 审 核 、 总 经 办 批 准 方 能 调 动
29、。4、 所 有 员 工 一 经 调 动 必 须 服 从 安 排 , 任 何 个 人 及 部 门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及 借 口 拒 绝 , 应 合 理安 排 被 调 动 人 员 之 工 作 。5、 所 有 员 工 都 有 职 务 晋 升 的 机 会 。 升 职 主 要 是 根 据 该 员 工 本 人 的 工 作 能 力 表 现 , 品 德 , 工作 态 度 。 出 勤 率 及 职 位 是 否 空 缺 等 多 方 面 因 素 而 定 ; 升 职 后 待 遇 会 随 之 提 高 。6、 如 果 在 工 作 过 程 中 不 服 从 上 级 安 排 或 工 作 能 力 达 不 到 职 位 要
30、求 , 或 工 作 态 度 散 慢 , 公 司领 导 有 权 免 去 其 职 位 。十 三 、 辞 职 、 辞 退 、 开 除1、 公 司 员 工 有 权 提 出 辞 职 , 但 必 须 提 前 1 个 月 书 面 申 请 , 按 有 关 规 定 办 理 。2、 辞 职 人 员 必 须 提 前 1 个 月 写 辞 工 申 请 单 , 辞 工 申 请 单 需 经 部 门 主 管 批 准 ,管 理 部 批 准 后 方 能 办 理 离 职 手 续 。3、 辞 职 人 员 在 申 请 辞 职 期 间 , 该 员 工 必 须 正 常 出 勤 , 有 事 需 按 请 假 程 序 办 理 , 否 则 按 自
31、 动离 职 处 理 。4、 辞 退 : 指 员 工 不 适 应 , 不 能 胜 任 本 职 工 作 或 违 反 厂 规 厂 纪 , 虽 未 造 成 严 重 后 果 , 但 不 能继 续 留 用 者 。5、 开 除 : 指 员 工 违 反 厂 纪 厂 规 造 成 恶 劣 影 响 或 严 重 后 果 , 甚 至 违 法 犯 罪 等 绝 对 不 可 留 用 或需 送 交 公 安 机 关 者 。十 四 、 员 工 投 诉 及 投 诉 处 理为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司声誉,监督各规章制度执行人在规章制度执行过程中的行为,对员工投诉及投诉处理作如下决定:1、 员 工 在 尊 重 事 实 的 情 况 下
32、 可 从 如 下 几 方 面 进 行 投 诉 :A、 事 件 处 理 不 公 , 滥 用 职 权 ;B、 损 害 公 司 利 益 , 蒙 骗 公 司 , 徇 私 舞 弊 ;C、 偷 窃 公 司 财 产 及 包 庇 偷 盗 行 为 。2、 投 诉 程 序 : 员 工 投 诉 首 先 要 知 会 被 投 诉 人 部 门 主 管 , 如 部 门 主 管 不 予 受 理 , 再 投 诉 到 公 司管 理 部 或 工 会 , 原 则 上 逐 级 投 诉 。3、 处 理 : 受 理 部 门 接 到 投 诉 后 , 进 行 事 实 调 查 , 如 果 涉 及 面 广 , 情 节 严 重 需 及 时 上 报
33、公 司 领导 。 调 查 事 实 后 , 视 情 节 轻 重 予 以 处 罚 , 投 诉 受 理 部 门 必 须 为 投 诉 者 保 密 , 有 泄 密 者 视 产生 后 果 情 节 轻 重 由 总 经 理 予 以 处 罚 。十 五 、 培 训 制 度1、 公 司 对 新 进 员 工 进 行 岗 位 前 入 职 培 训 , 包 括 公 司 简 介 、 安 全 生 产 意 识 、 消 防 知 识 、 质 量 方针 、 厂 规 厂 纪 及 未 来 展 望 。2、 所 有 员 工 必 须 认 真 学 习 培 训 内 容 , 树 立 纪 律 意 识 , 熟 练 质 量 方 针 。3、 业 务 生 产
34、技 术 培 训 由 生 产 部 门 负 责 , 认 真 学 习 车 间 管 理 制 度 及 机 台 操 作 指 引 , 产 品 质 量 标准 及 车 间 卫 生 的 制 度 等 。十 六 、 工 会1、 工 会 由 工 会 主 席 、 工 会 副 主 席 、 工 会 委 员 组 成 , 由 公 司 员 工 选 举 产 生 。2、 工 会 职 责 :A、 维 护 职 工 的 合 法 权 益 , 同 时 必 须 承 担 保 护 国 家 利 益 的 义 务 ;B、 通 过 工 会 活 动 增 强 职 工 的 自 愿 性 和 自 觉 性 ;C、 增 强 职 工 的 主 人 翁 责 任 感 , 发 挥
35、其 积 极 性 和 创 造 性 ;D、 教 育 、 组 织 职 工 参 与 多 种 多 样 的 文 化 、 文 体 等 活 动 把 职 工 培 养 成 为 有 理 想 、 有 道 德 、 有文化、守纪律的劳动者。十 七 、 其 他 规 定1、 自 动 离 职 、 开 除 之 员 工 , 不 得 再 次 进 入 本 公 司 任 职 。2、 严 禁 工 作 时 间 在 公 司 电 脑 上 玩 游 戏 , 严 禁 私 自 使 用 未 经 电 脑 管 理 员 登 记 的 移 动 存 储 设 备 。3、 员 工 每 月 扣 奖 金 总 额 最 高 不 能 超 过 应 发 工 资 的 20%, 且 只 能 在 奖 金 中 扣 除 , 扣 完 为 止 ,扣 款 专 用 于 员 工 福 利 活 动 。4、 由 部 门 主 管 根 据 员 工 违 反 厂 纪 厂 规 的 情 节 严 重 性 , 扣 除 一 定 数 额 奖 金 。5、6、7、8、9、10、1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