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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识错题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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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法律常识错题集题目是难,但是有祥解,做做这些有理有据的题总比只有个答案的法律题强,更何况,法律题可在国考中越来越多,难度难免不加深.138. (2005-3-21 )甲以正常速度驾驶汽车(已投保)途中,突遇行人乙在非人行道处横穿公路,甲紧急刹车,但仍将其撞伤。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对乙支付保险金后,乙尚有一部分损害未获赔偿。对于这部分损害赔偿费用的承担问题,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 A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B由乙自行承担 C由甲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D由甲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答案】C 【考点】第三者责任保险中的保险责任以及道路交通损害赔偿责任问题 【详解】根据保险法第 50

2、 条第 l 款的规定, “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保险公司对第三者责任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以保险金为限承担赔偿责任,对除保险金之外的第三人损害不承担责任。另根据民法通则第 106 条第 2、3 款的规定,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道路交通侵权即属于一种特殊侵权,即便甲无过错,行为乙虽有重大过失,但甲仍不能完全免责。137. (2005-3-20 )一小偷利用一楼住户甲违规安装的

3、防盗网,进入二楼住户乙的室内,行窃过程中将乙打伤。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 A乙的人身损害应由小偷和甲承担连带责任 B乙的人身损害只能由小偷承担责任 C乙的人身损害应由甲和小偷根据过错大小,各自承担责任 D乙的人身损害应先由小偷承担责任,不足部分由甲承担 【答案】B 【考点】共同侵权责任问题 【详解】根据民法通则第 106 条第 2、3 款的规定,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以及第 130 条的规定, “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共同侵权行为中各加

4、害人的行为具有关联性,构成一个统一的、不可分割的整体,且各加害人的行为均构成损害后果发生原因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本案中,一楼住户甲违规安装的防盗网为小偷进入二楼住户乙的室内行窃创造了条件,二者共同作用导致了偷窃行为的发生,因此,小偷行窃与甲违规安装的防盗网构成了共同侵权行为,二人应当对乙的财产损失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对于小偷行窃过程中将乙打伤的损害后果,甲不可能预见,也不可能就人身伤害方面与小偷构成共同侵权行为。因此,对乙的人身伤害损失,应当由小偷单独承担赔偿责任。由此可知,本题答案为 B。 133. (2005-3-16 )甲网站与乙唱片公司签订录音制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许可使用合同,按约定支付

5、报酬后,即开展了网上原版音乐下载业务。对甲网站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A是合法使用行为 B构成侵权行为,因为该行为应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而不是取得录音制作者的许可 C构成侵权行为,因为该行为还须取得著作权人、表演者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D构成侵权行为,因为该行为虽然无须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但必须取得表演者的许可 【答案】C 【考点】著作邻接权中录音制品制作者的权利以及著作权的许可使用制度 【详解】根据著作权法第 41 条规定, “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 “被许可人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录音录像制品,还

6、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表演者许可,并支付报酬。 ”录音制品制作者可以许可或禁止他人复制发行其制品。但是录音制品是凝聚着原作者、表演者以及录音制造者三重创造性劳动的智力成果。因此,甲网站除了需要经过录音制作者的同意,才能行使网络传播权以外,还需要经过著作权人和表演者的许可,并且支付报酬。由此可知,本题的答案是 C。 132. (2005-3-15 )甲公司 2000 年获得一项外观设计专利。乙公司未经甲公司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制造该专利产品。丙公司未经甲公司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所为的下列行为,哪一项构成侵犯该专利的行为? A使用乙公司制造的该专利产品 B销售乙公司制造的该专利产品 C许诺销售乙公司

7、制造的该专利产品 D使用甲公司制造的该专利产品 【答案】B 【考点】外观设计专利侵权 【详解】 专利法第 11 条第 2 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所以,销售乙公司制造的外观设计专利产品是构成专利侵权的。所谓首次销售,是指专利权人自己制造或者许可他人制造的专利产品上市经过首次销售之后,专利权人对这些特定产品不再享有任何意义上的支配权,即购买者对这些产品的再转让和使用都与专利权人无关。因此,使用甲公司制造的该专利产品不构成专利侵权 125. (2005-3-8 )某演出公司与“ 黑

8、胡子“四人演唱组合订立演出合同,约定由该组合在某晚会上演唱自创歌曲 23 首,每首酬金 2 万元。由此成立的债的关系属何种类型? A特定之债 B单一之债 C选择之债 D法定之债 【答案】B 【考点】关于债的分类 【详解】特定之债指债务人应给付特定的标的物或者给付特定的劳务、权利的债。本题中, “黑胡子”四人演唱组合所负的债务是要演唱自创歌曲,但并没有说明唱哪一首,合同标的并未特定化,所以不是一种特定之债。选项 A 是错误 单一之债,是指债权主体一方和债务主体一方都仅为一人的债。本题中, “黑胡子”四人演唱组合作为合同的主体一方表面是四个人,但对外其实是实质上的单一主体,所以是单一之债。所以,选

9、项 B 正确。选择之债,即按照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债的履行行为或标的可供一方选择的债。本题中,债的履行行为或标的并不能选择,所以不是选择之债。法定之债是基于法律规定而产生的债。很显然,本题涉及的债是一种合同之债,是基于约定而产生的债。所以,不是法定之债。所以,选项 D 不正确。由此可知,本题的答案是 B 121. (2005-3-4 )甲装修公司欠乙建材商场货款 5 万元,乙商场需付甲公司装修费 2 万元。现甲公司欠款已到期,乙商场欠费已过诉讼时效,甲公司欲以装修费充抵货款。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 A甲公司有权主张抵销 B甲公司主张抵销,须经乙商场同意 C双方债务性质不同,不得抵销 D乙商

10、场债务已过诉讼时效,不得抵销 【答案】A 【考点】债务的抵销以及超过诉讼时效的债务履行 【详解】根据合同法第 99 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 ”民法通则第 138 条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时效届满,债权人只是丧失胜诉权,而不丧失实体权利,仍可以此为基础主张抵销权。116(2004-3-22) 某外商向律师咨询:“在中国已经参加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中,哪项国际公约的保护范围最广、保护水平最高、保护力度最大、制约力最强?”该律师的下

11、列回答哪一个是正确的? A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 B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C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D伯尔尼公约 【答案】C 【考点】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公约 【详解】根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内容可推知。 114(2004-3-20) 甲、乙共同创作完成一部小说,甲主张发表,乙不同意。后乙死亡,有一继承人,后甲将该小说发表,下列说法哪一个是错误的? A乙生前不同意发表该小说,甲无权发表 B发表该小说的稿费全部由甲获得 C该小说的使用权保护期应截止于甲死亡后第 50 年的 12 月 31 日 D甲不能剥夺乙的署名权 【答案】A B【考点】合作作品著作权的归属 【详解】本案的焦点在于和著作品著

12、作权的归属,以及合作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首先,关于合作作品著作权的归属问题。根据著作权法第 13 条第 1 款: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本案中,申和乙共同创作完成一部小说,因此,双方都可以作为著作权人,甲发表该小说之后不能剥夺乙的署名权,选项 D 是正确的。 其次,关于合作作品著作权的保护期间问题。根据著作权法第 21 条: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 项至第(十七) 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 12 月 31 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

13、 12 月 31 日。本案中,合作作者之一乙已经死亡,但甲仍健在,故该小说的著作权的保护期限应当自最后一个合作作者甲死亡后第五十年的 12 月 31 日为止,选项 C 正确。 再次,关于合作作品著作权人的权利问题。合作作品双方都是著作权人,都享有著作权,但由于著作权由双方共同享有,因此,就涉及到如何行使的问题。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 9 条: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 其著作权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 ,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本案中,该部合作创作的小说不可分割使用,其著作权应当由双方协

14、商一致来行使,但如果乙不同意发表,又无正当理由,则甲有权行使发表权。故选项 A 的说法不正确。 最后,关于乙的权利问题。乙虽然已经死亡,但在著作权保护期满之前,乙对该部小说的权利非但不能被剥夺,而且某些权利可以由其继承人合法继承或者由继承人来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 19 条:著作权属于公民的,公民死亡后,其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 十七) 项规定的权利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依照继承法的规定转移 因此,在本案中,甲如果将该小说发表, 应当将甲和乙署名为共同作者,选项 D 正确。另外,因为乙死亡后还有继承人,所以其应当享有的财产权利,包括小说发表后的报酬应当由其继承人继承,甲独

15、占该稿费是非法的,故选项 B 也是错误的,所以我们认为本题存有异议,本题答案应该不是唯一的。 109(2004-3-15) 甲于 1990 年与乙结婚,1991 年以个人名义向其弟借款 10 万元购买商品房一套,夫妻共同居住。2003 年,甲乙离婚。甲向其弟所借的钱,离婚时应如何处理? A由甲偿还 B由乙偿还 C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 D主要由甲偿还 【答案】C 【考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的清偿规则 【详解】 婚姻法解释(二 )第 21;条规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可见,即使是在婚前所负的个

16、人债务, 如果将其用于婚后的家庭共同生活,债权人都可以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对于婚后以个人名义向他人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也应当作为夫妻共同债务,用夫妻共同财产予以清偿。 107(2004-3-13) 赵某在公共汽车上因不慎踩到售票员而与之发生口角,售票员在赵某下车之后指着他大嘁:“打小偷!”赵某因此被数名行人扑倒在地致伤。对此应由谁承担责任? A售票员 B公交公司 C售票员和动手的行人 D公交公司和动手的行人 【答案】C 【考点】侵权责任的构成及责任主体的认定 【详解】赵某作为乘客与公交公司形成客运合同关系。客运公司负有将乘客安全送到目的地的义务。赵某在安全下车后

17、身体受到伤害,公交公司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另外,售票员因个人私怨使得赵某身体受到伤害,并不是职务行为,而是其个人行为构成侵权,应当由其自身承担侵权责任。 另外,动手的行人也应当承担责任。因为这些行人听到有人喊“打小偷”没有认清事实。就将赵某扑倒,主观上存在过失,因此也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应当对赵某身体的损害承担责任。 102(2004-3-8) 甲向乙订购 15 万元货物,双方约定:“乙收到甲的 5 万元定金后,即应交付全部货物。 ”合同订立后,乙在约定时间内只收到甲的 2 万元定金。下列说法哪一个是正确的? A实际交付的定金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定金合同不成立 B实际交付的定金少于约定数额

18、的,视为定金合同不生效 C实际交付的定金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定金合同的变更 D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合同标的额 20,定金合同无效 【答案】C 【考点】定金合同 【详解】 担保法解释第 119 条规定:“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视为变更定金合同;收受定金一方提出异议并拒绝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 ”本案中,甲、乙双方本来约定的定金数额为 5 万元,后甲只给付 2 万元,乙已经收下,视为接受定金合同的数额变更,定金合同仍然有效。 另外担保法解释第 121 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百分之二十的,超过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尽管本案中甲乙双方约定的定

19、金数额超过了主合同标的额的 20,但定金合同仍然并非无效,只是法院对超出的部分不予支持。在操作中,将定金的数额视为主合同标的额的 20即可。 101(2004-3-7) 甲有天然奇石一块,不慎丢失。乙误以为无主物捡回家,配以基座,陈列于客厅。乙的朋友丙十分喜欢,乙遂以之相赠。后甲发现,向丙追索。下列选项哪一个是正确的? A奇石属遗失物,乙应返还给甲 B奇石属无主物,乙取得其所有权 C乙因加工行为取得奇石的所有权 D丙可以取得奇石的所有权 【答案】A 【考点】遗失物、善意取得 【详解】奇石本为甲所有,作为遗失物,其是甲不慎丢失的动产,并非是无主物。对于他人的遗失物,拾得人应当归还失主。乙不能基于

20、先占取得有主物该奇石的所有权。乙将该奇石配上基座的行为属于动产和动产的附合,即两个或以上的不同所有人的动产互相结合,非经毁损不能分离或分离在经济上不合理,而并非是加工,即一方使用他人的财产加工改造为具有更高价值的财产。对于合成物的归属应当考虑各动产所有人财产的价值,区分主物与从物。对于奇石和基座而言,奇石自然是主物而基座是从物,该奇石应归所有人甲所有。乙不能取得该奇石所有权。 善意取得是指动产占有人无权处分其占有的动产,如果他将该动产转让给第三人,受让人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将依法即时取得对该动产的所有权。善意取得制度要求受让人必须是通过交换而取得财产,而不能是通过继承、赠与等无偿方式

21、。对于丙而言,因其是无偿从无权占有人乙处取得奇石,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也不能取得该奇石的所有权。此时所有权人甲可以向无权占有人丙追索。 99(2004-3-5) 甲向乙借款 5 万元,还款期限 6 个月,丙作保证人,约定丙承担保证责任直至甲向乙还清本息为止。丙的保证责任期间应如何计算? A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 6 个月 B借款发生之日起 2 年 C借款发生之日起 6 个月 D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 2 年 【答案】D 【考点】保证期间约定不明的处理 【详解】保证期间为保证责任的存续期间。 担保法解释第 32 条第 2 款规定:“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

22、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因此,本案里乙丙的保证合同对于保证期限属于约定不明,保证责任期间应当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98(2004-3-4) 甲于 1972 年将房屋出典给乙,典价 5000 元,典期 20 年。1992 年典期届满,甲以 5000 元向乙回赎,乙主张甲必须以该房现价 3 万元回赎。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甲应按照哪一价款回赎典物? A5000 元 B3 万元 C125 万元 D15 万元 【答案】A 【考点】典权回赎 【详解】房屋典权是指典权人支付典价,占有他人(出典人) 的房屋,并对其进行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典权是有期限的他物权,

23、在典期届满后出典人享有以支付原典价向典权人要求回赎出典房屋以消灭典权的权利。回赎权作为出典人的一项权利,只需出典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并支付原典价即发生效力,而不必取得典权人的同意。因此,本案甲不必征得乙的同意,应按照原典价 5000 元回赎典物。 92. (2003-3-13) 住所地在长春的四海公司在北京设立了一家分公司。该分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与北京实达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租赁实达公司的楼房一层,年租金为 30万元。现分公司因拖欠租金而与实达公司发生纠纷。下列判断哪一个是正确的? A.房屋租赁合同有效,法律责任由合同的当事人独立承担 B.该分公司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又无四海公司的授权,租赁

24、合同无效 C.合同有效,依该合同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四海公司承担 D.合同有效,依该合同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四海公司及其分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答案】C 【考点】总公司与分公司的关系 【详解】 公司法第 14 条第 1 款的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本题中,四海公司在北京设立了分公司,应当办理了登记手续,有资格对外签订合同,但合同产生的法律责任应由总公司四海公司来承担。 90. (2003-3-11) 周某以公司债券出质,债券上未进行任何记载。周某按约定将债券交付给质权人。下列说法哪项是正确的? A.质押合

25、同成立但不生效 B.质押合同不成立 C.质押合同生效,但不具有对抗效力 D.质押合同生效且具有对抗效力 【答案】C 【考点】权利质押 【详解】以债券出质属权利质押。 担保法第 76 条规定:“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 ”周某已经按照约定交付了公司债券,所以质押合同业已生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99 条规定:“以公司债券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没有背书记载“质押”字样,以债券出质对抗公司和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该公司债券上未进行任何记载,

26、所以这种质权不得对抗第三人。故选 C。 87. (2003-3-8) 甲为了能在自己的房子里欣赏远处的风景。便与相邻的乙约定:乙不在自己的土地上从事高层建筑;作为补偿,甲每年支付给乙 4000 元。两年后,乙将该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丙。丙在该土地上建了一座高楼,与甲发生了纠纷。对此纠纷,下列判断哪一个是正确的? A.甲对乙的土地不享有地役权 B.甲有权不让丙建高楼,但得每年支付其 4000 元 C.丙有权建高楼,但须补偿甲由此受到的损失 D.甲与乙之间的合同因没有办理登记而无效 【答案】A 【考点】地役权 【详解】所谓地役权,是指为增加一定土地(需役地)的使用价值,支配其他土地(供役地)的权利。例

27、如通行他地,由他地引水或禁止其建筑一定建筑物,地役权是物权中的他物权。物权的基本原则之一是物权法定原则,即物权的种类、效力、变动要件和保护方法等都由法律强制性规定,不允许当事人自行创设或变更。此外,物权具有优先效力,物权的优先效力的表现之一是物权优先于债权。:本题中,甲与乙约定的内容属于债权,而不属于地役权,其效力不能优先于物权。乙将该土地使用权转让于丙,丙取得的是物权。甲对乙约定的债权不能对抗丙所享有的物权。甲无权不让丙建楼。对于甲因此受到的损失,应由乙来承担违约责任,而不是由丙承担。甲乙之间的合同由于乙将土地的使用权转让给丙而失效,而不是未经登记而失效。 86. (2003-3-7) 周某

28、与林某协议离婚时约定,孩子归女方林某抚养,周某每年给付1000 元抚养费。离婚后,因林某将孩子由姓周改姓林,周某就停止给付抚养费。因这一年年景不好,周某就将卖粮仅得的 1000 元捐献给了希望工程,自己出去打工了。林某能请求法院撤销该赠与吗? A.不能,因为赠与物已经交付 B.不能,因为是公益性捐赠 C.不能,因为周某处分的是自己的合法财产 D.能,因为周某逃避法定义务进行赠与 【答案】D 【考点】赠与合同的撤销 【详解】 合同法第 52 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 以合法形

29、式掩盖非法目的;(四)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 186 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婚姻法第 36 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第 37 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根据上述的规定,虽然周

30、某捐献 1000 元钱给希望工程是具有道德义务性质的合同,一般情况下不可撤销。但周某对孩子的抚养是法定义务,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周某捐献1000 元钱给希望工程的合同由于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具有法律效力,林某有权请求法院撤销。 84. (2003-3-5) 甲欲购买乙的汽车。经协商,甲同意 3 天后签订正式的买卖合同,并先交 1000 元给乙,乙出具的收条上写明为“收到甲订金 1000 元。 ”3 天后,甲了解到乙故意隐瞒了该车证照不齐的情况,故拒绝签订合同。下列哪一个说法是正确的? A.甲有权要求乙返还 2000 元并赔偿在买车过程中受到的损失 B.甲有权要求乙返还 1000 元并赔偿

31、在买车过程中受到的损失 C.甲只能要求乙赔偿在磋商买车过程中受到的损失 D.甲有权要求乙承担违约责任 【答案】B 【考点】缔约过失责任 【详解】 合同法第 42 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 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 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 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76(2002-3-15) 装修公司甲在完成一项工程后,将剩余的木地板、厨卫用具等卖给了物业管理公司乙。但甲营业执照上的核准经营范围并无销售木地板、厨卫用具等业务。甲乙的买卖行为法律效力如何? A属于有效法律行为

32、 B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C属于可撤销民事行为 D属于效力待定民事行为 【答案】A 【考点】合同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的民事行为 的效力 【详解】 合同法解释(一 )第 10 条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本题中,装修公司甲超越经营范围将剩余的木地板、厨卫用具等卖给了物业管理公司乙,并未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规定,因此应认定为有效法律行为。选项 A 为正确答案。 71(2002-3-9) 甲企业与乙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 10 万元人民币,借款期限为 1 年,

33、由丙企业作为借款保证人。合同签订 3 个月后,甲企业因扩大生产规模急需资金,遂与乙银行协商,将贷款金额增加到 15 万元,甲和银行通知了丙企业,丙企业未予答复。后甲企业到期不能偿还债务。该案中的保证责任应如何承担? A丙企业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因为甲与乙变更合同条款未得到丙的同意 B丙企业对 10 万元应承担保证责任,增加的 5 万元不承担保证责任 C丙企业应承担 15 万元的保证责任,因为丙对于甲和银行的通知未予答复,视为默认 D丙企业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因为保证合同因甲、乙变更了合同的数额条款而致保证合同无效 【答案】B 【考点】主合同变更后担保责任的承担 【详解】 担保法第 23 条规定:“

34、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 再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法解释第 30 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动主合同内容,但并未实际履行的,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本题中,甲企业与乙银行协商将贷款金额从 10 万元增加到

35、15 万元,未经甲企业的借款保证人丙企业的同意,这属于在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而加重债务人的债务,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因此,丙企业对 10 万元应承担保证责任,增加的 5 万元不承担保证责任,选项 B 为正确答案。 67(2002-3-5) 高中生钱某于 1980 年 9 月 2 日出生。1998 年 6 月 1 日在校将同学李某打伤,致其花去医药费 2000 元。钱某毕业后进入一家炼钢厂工作。1999 年 2 月,李某起诉要求钱某赔偿医药费。该民事责任应由谁承担? A钱某承担,因钱某诉讼时已满十八周岁,且有经济能力 B钱某之父承担,因钱某

36、在侵权行为发生时末满十八周岁,没有经济能力 C主要由钱某之父承担,钱某适当赔偿 D主要由钱某承担,钱某之父适当赔偿 【答案】A 【考点】侵权行为的责任承担主 【详解】根据民法通则意见第 161 条的规定:“侵权行为发生时行为人不满十八周岁,在诉讼时已满十八周岁,并有经济能力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没有经济能力的,应当由原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致人损害时年满十八周岁的,应当由本人承担民事责任;没有经济收入的,由扶养人垫付,垫付有困难的,也可以判决或者调解延期给付。 ”本题中, 钱某 1980 年 9 月 2 日出生,于 1998 年 6 月 1 日在校将同学李某打伤,当时其未满 18 周

37、岁,即侵权行为发生时行为人钱某不满 18 周岁。1999 年 2 月,李某起诉要求钱某赔偿医药费,此时,钱某己年满 18 周岁,而且已经进入一家炼钢厂工作,有经济能力,即在诉讼时钱某已满 18 周岁,并有经济能力。这符合上述法条第 1 款的规定,因此,对李某赔偿医药费的民事责任应由钱某自己承担,选项 A 为正确答案。 64、(2002-3-2) 甲将其电脑借给乙使用,乙却将该电脑卖给丙。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关于乙丙之间买卖电脑的合同效力的表述哪一是正确的? A无效 B有效 C效力待定 D得变更或撤销 【答案】C 【考点】合同的效力 【详解】 合同法第 51 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

38、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此类合同在合同法上称之为效力待定合同。本题中,乙将甲借给他使用的电脑卖给丙,甲是该电脑的所有权人,乙对该电脑不享有所有权,只有使用权,因此,乙与丙之间的买卖电脑的合同效力未定,只有经过甲的追认,乙与丙之间的买卖电脑的合同才有效,或者只有经过甲的追认,乙取得了该电脑的处分权,其与丙之间的买卖电脑的合同才有效。 63、(2000-3-40) 为纪念“ 抗美援朝“五十周年,作家尚公于 2000 年 2 月写成报告文学伟大的战略出击一书的初稿,5 月修改定稿,7 月由出版社正式出版,9 月经版权登记。尚公从何时起取得正式出版的伟

39、大的战略出击一书的著作权? A、2 月 B、5 月 C、7 月 D、9 月 【答案】B 【考点】著作权的取得时间 【详解】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 6 条的规定:著作权自作品完成创作之日起产生。从司法实务来说,作品从定稿之日起视为创作完成,著作权开始产生。因此选项 B 正确。 61. (2000-3-38) 台湾人贾某发明一项专利,向我国专利局申请专利。我国专利局工作人员告知其应当委托人办理。请问,贾某应当委托何种机构代办专利申请? A、司法部热量定的律师事务所 B、在中国专利局登记公告的国内专利代理机构 C、国务院以及国务院授权中国专利局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 D、国家指定的会计师事务所 【答案】

40、C 【考点】涉外专利申请 【详解】根据专利法第 19 条的规定: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应当委托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港、澳、台地区人员在内地申请专利,适用上述规定。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在国内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可以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因此本题应选 C。 58、(2000-3-26) 甲去外地做生意,向乙借款 5 万元,为表示信用,甲将一套三居室的住房交给乙方居住。双方言明:利息与房租冲抵,一旦借款返还,乙即退还房屋。乙对甲的房屋享有什么权利? A、抵押权 B、质押权 C、承租权 D、借用权

41、【答案】D 【考点】租赁合同期满后的效力 【详解】根据合同法第 236 条的规定: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合同法第 232 条规定:“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 61 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因此本题应选 D。 56、(2000-3-23) 甲向首饰店购买钻石戒指一枚,标签标明该钻石为“天然钻石“ ,买回后被人告知实是人造钻石。甲遂多次与首饰店交涉,历时一年零六个月,未果。现甲欲诉请法院撤销该买卖关系,其主张能

42、否得到支持? A、不可以,已超过行使撤销权的一年除斥期间 B、可以,首饰店主观上存在欺诈故意 C、可以,未过两年诉讼时效 D、可以,双方系因重大误解订立合同 【答案】A 【考点】可撤销合同中撤销权的行使期间 【详解】根据合同法第 55 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1)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 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2)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根据合同法解释(一)第 8 条的规定:合同法第 55 条规定的 “一年” 、第 75 条和第 104条第 2 款规定的“五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

43、长的规定。再根据合同法第 54 条的规定, “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因此撤销权的行使必须通过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本题中,甲虽然在 1 年零 6 个月前就已经知道撤销事由并多次与对方交涉,但并没有真正行使撤销权,撤销权也不因交涉而中断,因此撤销权行使的 1 年期间经过,甲的撤销合同的权利就消灭了。 57、(2000-3-24) 吴某与张某于 1999 年 10 月 2 日举行结婚典礼。同日吴某将拍摄婚礼活动的一卷胶卷交给某彩色扩印公司冲印,并预交冲印费 24 元,彩色扩印公司开出一张印单交给吴某,印单上事先印好了“如遇意外损坏或遗失,本赔偿同类同号胶卷一卷或相当价

44、值的现金“的字样。后彩色扩印公司将该胶卷遗失。吴某要求赔偿精神损失,彩色扩印公司引用免费条款,只同意赔偿一个胶卷的钱。下列哪一种观点是正确的? A、彩色扩印公司只负退还扩印费和赔偿同类同号胶卷或相当价值现金的责任 B、应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的规定,认定印单上的责任条款无效 C、应按照合同法的规定确认印单上的责任条款显失公平,予以撤销 D、彩色扩印公司违约,且遗失的是有珍贵纪念意义的照片,应赔偿吴某精神损失。 【答案】B 【考点】格式合同中免责条款的效力 【详解】 合同法第 40 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 52 条和第 53 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

45、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因此,本题中的“如遇意外损坏或遗失,本店赔偿同类同号胶卷一卷或相当价值的现金”免责条款无效,因为某彩色扩印公司免除了自己的责任、排除了对方主要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4 条的规定:“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本题中第 4 个选项,即指明了“违约行为”而非“侵权行为” ,则彩色扩印公司不应当赔偿吴某精神损失。 52、(2000-3-19) 甲企业因基建建需要竹签,与乙厂签订了一供货合同,合同约定,

46、乙供应甲竹签 100 捆,每根竹签单价 1 元,未约定总价。乙如约按惯例供应竹签 100 捆,每捆 100 根,甲企业以自己认为每捆竹签为 10 根,现每捆竹签为 100 根为由,主张变更合同,遭乙企业反对,双方发生纠纷。对此纠纷如何处理? A、按重大误解处理 B、按合同解释处理 C、或按无效合同处理,或按合同解释处理 D、按无效合同处理 【答案】B 【考点】合同纠纷的处理方式 【详解】根据合同法第 125 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

47、方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目的予以解释。本题中的当事人自愿订立合同,只是对具体条款发生争议,应按合同的解释予以处理。49、(2000-3-16) 甲商场向乙企业发现采购 100 台电冰箱的要约,乙于 5 月 1 日寄出承诺信件,5 月 8 日信件寄至甲商场,时逢其总经理外出,5 月 9 日总经理知悉了该信内容,遂于 5 月 10 日电传告知乙收到承诺。该承诺何时生效? A、5 月 1 日 B、5 月 8 日 C、5 月 9 日 D、5 月 10 日 【答案】B 【考点】承诺的生效时间 【详解】根据合同法第 26 条的规定:承诺通知到达要约

48、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承诺到达的时间适用本法第 16 条第 2 款的规定。依据合同相关原理,承诺到达对方的控制范围内即视为到达。因此,本题 B 正确。 48、(2000-3-15) 某手表厂为纪念千禧年特制纪念手表两千只,每只售价 2 万元。其广告宣传主要内容为:(1)纪念表为金表;(2)纪念表镶有进口钻石。后经证实,该纪念表为镀金表;进口钻石为进口人造钻石,每粒价格为 1 元。手表成本约 1000 元。为此,购买者与该手表发生纠纷。该纠纷应如何处理? A、按无效合同处理,理由为欺诈 B、按可撤销合同处理,理由为

49、欺诈 C、按可撤销合同处理,理由为重大误解 D、按有效合同处理 【答案】B 【考点】受欺诈而订立的合同的效力 【详解】根据民法通则意见第 68 条的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据此,本题中手表厂的虚假宣传行为可认定为是欺诈行为。根据合同法第 54 条的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因此,B 项正确。注意,根据 合同法第 52 条第(一)项的规定,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属于无效合同。 45、(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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