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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识判断—法律常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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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常识判断一、法律常识一、宪法1、宪法的概念宪法是确立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与政策、调整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之间基本关系的国家根本法。宪法在国家统一的法律体系中处于核心的地位,是依法治国的基础和前提。2、我国的国家性质国家性质即国体,是指国家的阶级本质。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3、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是我国政治制度的特点和优点,是一种符合中国国情的社会主义政党制度,将长期存在并发展。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社会主义的领导核心,是执政党;各民主党派是各自

2、所联系的社会主义劳动者和爱国者的政治联盟,是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同中国共产党通力合作,共同致力于社会主义事业的亲密友党,是参政党;“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是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合作的基本方针。4、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政权组织形式即政体,是指特定社会的统治阶级采取何种原则和方式,去组织反对敌人、保护自己、治理社会的政权机关。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它包括以下内容:(1) 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实质。(2) 人民在民主普选的基础上选派代表,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作为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3) 其他国家机关由人民代表

3、大会产生,受它监督,向它负责。(4)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人民代表大会向人民负责。5 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1) 平等权。平等权即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它包含三方面的内容:任何公民都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平等的履行法定义务;国家机关在适用法律时,对于任何人的保护或惩罚,都是平等的;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2) 政治权利和自由。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监督权,即公民享有批评权、建议权、申诉权、控告权、检举权和取得赔偿权。(3) 人身自由和宗教信仰自由。公民的人身自由包括

4、: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是指公民既有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教的自由;有信仰此种宗教或彼种宗教的自由;也有在同一宗教中信仰此种教派或彼种教派的自由等。(4) 社会经济文化权利。公民的社会经济文化权利包括;劳动权;休息权;退休人员的社会保障权;取得物质帮助权;受教育权;科研、文艺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权。其中,劳动和受教育两项既是公民的权利也是公民的义务。(5) 特定人的权利。宪法对特定人的权利予以特别保护,包括:对妇女权益的特别保护;对老人、儿童的特别保护;对华侨的正当利益的特别保护。6、我国宪法

5、规定的公民的基本义务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各民族团结的义务;公民有遵纪守法和尊重社会公德的义务;公民有维护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公民有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的义务;公民有依法纳税的义务。7、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指我国各族人民在党的领导下,根据民主集中制原则,通过民主选举组成全国各族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并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建立全部国家机构,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以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体现了我国宪法的人民主权原则。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逻辑起点;选民民主选举代表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前提;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建立全部国

6、家机构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核心;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关键。8、选举制度的原则我国的选举制度遵循以下原则:(1)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2)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3)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4)秘密投票原则;(5)代表对选民或原选举单位负责并受其监督的原则;(6)从物质上和法律上保障选民的选举权利的原则。9、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治机关包括自治地方(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我国民族自治机关的自治权包括:(1)民族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立法权;(2)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标的变通执行权;(3)财政经济自主及享受国家优待权;(4)文化

7、、语言文字自主权;(5)组织维护本地方社会治安公安部队权;(6)少数民族干部具有任用优先权。10、我国的司法机关我国的司法机关是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受其监督。11、特别行政区享有的自治权特别行政区享有以下自治权:(1) 行政管理权,特别行政区依基本法自行管理特区行政事务,处理有关对外事务,维护社会治安;(2) 立法权,特别行政区可以制定在本地实施的

8、法律,但要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3) 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但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无管辖权;(4) 自行立法禁止叛国、颠覆国家等行为,自行禁止反国家组织。二、刑法1、刑法的概念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刑法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刑法是指系统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刑法典,也就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广义刑法是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所有法律规范的总和,它主要包括刑法典,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规范。2 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第 35 条规定了刑法的三项基本原则,即罪刑法定原则、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3、刑事追诉时效期限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1)法定

9、最高刑为不满 5 年有期徒刑的经过 5 年;(2)法定最高刑为 5 年以上不满 10 年有期徒刑的经过 10 年;(3)法定最高刑为 10 年以上不满 15 年有期徒刑的经过 15 年;(4)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 20 年,如果 20 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审判的,不受追诉时效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去期限的限制。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在追诉期限以内又

10、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4、犯罪构成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违反刑法并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犯罪构成是指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所应当具备的一切客观和主管要件的总和。犯罪构成包括犯罪客体、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和犯罪的主观方面四个要素。5、年龄与承担刑事责任的关系(1)我国刑法规定,公民完全承担刑事责任年龄为 16 周岁,相对负形式责任年龄为 14 周岁,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为 14周岁以下。(2)已满 14 周岁的公民,犯以下各罪应承担刑事责任: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6、正当防卫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

11、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所实施的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且未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权利。当合法权利遭到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时,公民有权对不法侵害人进行必要的反击。正当防卫不仅不构成犯罪,而且受到法律的保护。7、紧急避险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8、犯罪既遂犯罪既遂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已经齐备了刑法分则对某一具体犯罪所规定的全部构成要件。9、犯罪预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的是犯罪预备。犯罪预备是主观特征,即犯罪预备的目的,是为了顺利地进

12、行犯罪活动。犯罪预备的客观特征就是具有为进一步实施犯罪而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10、犯罪未遂刑法第 23 条第 1 款规定;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犯罪未遂具有以下三个特征:(1) 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犯罪。也就是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具体犯罪构成要件中的犯罪行为。(2) 犯罪未得逞。也就是行为人在着手实施犯罪以后犯罪未得逞,未能达到犯罪的既遂形态。(3) 犯罪未得逞是由于非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11、犯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犯罪中止有两种情况:一种是自动放弃犯罪行为,从而避免

13、了犯罪结果的发生;另一种是虽然已经实施了某些犯罪行为,但在犯罪结果发生之前,主动有效地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12、共同犯罪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构成共同犯罪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犯罪主体必须是两个或两个以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2)各个共同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3)各个共同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13、单位犯罪刑法第 30 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定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单位犯罪的特征为:(1) 犯罪主体必须是单位,即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团体;(2) 单位犯罪的主观方面必须有为本单

14、位谋取非法利益的故意,并且作出犯罪决定的是单位集体或其负责人;(3) 必须实施了犯罪行为;(4) 单位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处罚。14、刑法的种类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15、累犯累犯指因犯罪受到一定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犯罪人。我国刑法中规定的累犯,分为普通累犯和特殊累犯。普通累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 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人。特殊累犯指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在刑

15、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犯罪分子。对累犯应当从重处罚。16、缓刑缓刑指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犯罪分子,在其具备法定条件的情况下,附条件地暂缓执行原判刑罚,当犯罪人满足一定条件后,便不再执行原判刑罚,如果违反了应当遵守的条件,则原判刑仍要执行的一种刑罚制度。缓刑不是刑种,而是刑罚具体运用的一项制度。根据刑法的规定,适用缓刑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犯罪人被判处的刑罚是拘役或者 3 年以下有期徒刑;(2)犯罪人不受累犯;(3)必须是根据犯罪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17、减刑减刑指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内,如果认

16、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表现,将其原判刑罚予以适当减轻的一种制度。根据刑法规定,适用减刑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只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2)犯罪分子必须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劳动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立功表现,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减刑必须有一定限度,即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期限,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 1/2,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 10 年。18、假释假释是指对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了一定的刑期以后,如果认真遵守监规,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附条件第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适用假释

17、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 假释只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2)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 1/2 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 10 年以上,才可以适用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地方限制。(3) 假释只适用于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4) 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5) 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假释的程序与减刑的程序相同。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

18、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 10 年。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19、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犯罪(1)贪污贿赂罪贪污贿赂罪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违背职责义务,非法含有、使用公私财物的行为。贪污贿赂罪的种类主要有以下几种: 贪污罪,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另外,刑法规定,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罪论处。 挪用公款罪,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

19、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工科院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受贿罪,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的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2)渎职罪渎职罪,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或过失亵渎职权、职务的犯罪行为。渎职罪的种类有以下几种: 滥用职权罪,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违背法律授权的宗旨,超越职权范围或者违反职权行使的程序,从而导致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玩忽职守罪,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徇私舞弊罪,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

20、职务之便,以权谋私,弄虚作假,枉法包庇,违法行使职权、职务,情节严重的行为。 徇私枉法罪,指司法工作人员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应当依法追究而不追究,或者作出枉法裁判的行为。三、民法1、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的内容包括物权、债权和知识产权;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的内容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2、民法的基本原则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是制定、解释、执行和研究我国民法的指导思想,是我国民法的社会主义本质的集中表现,也是我们进行民事活动必须遵循的法律准则。这些基本原则是:(1) 平等原则(2) 公平原则(3) 意思自治

21、原则(4) 诚实信用原则(5) 权利不得滥用原则(6) 遵守法律和公序良俗原则3、民事法律关系及其要素民事法律关系是指由民法调整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即具体的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它由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三要素构成。(1)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人。在我国民法上,当事人主要指自然人、法人,以及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2)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负有的民事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主要有四类,即物、行为、智力成果和人身利益。4、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通过自己的行为

22、独立行使民事权利或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包括,从事合法行为的能力,也包括对其违法行为承担责任的能力。(1)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18 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 周岁以上不满 18 周岁的公民,以自己是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是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2)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0 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3) 无民事行为能力热。不满 10 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5、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宣告失踪,指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

23、法定期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语班宣告其失踪并为其设置财产代管人对其财产进行管理的制度。宣告死亡,指自然人之总达到法定期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并结束其以住所地为中心的一切法律关系的一种法律制度。6、法人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的农工党具备以下条件:(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7、代理的概念及特征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而由被代理人承受代理人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代理的基本法律特征是:(1)

24、代理行为是代理人的行为,而该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却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2)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独立进行意思表示;(3)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4)被代理人对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8、诉讼时效的概念及分类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行使权利及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的制度。它属于消灭时效,它的完成只消灭胜诉权实体意义上的诉权,但它不消灭程序意义上的诉权,也不消灭实体权利。诉讼时效分为:(1) 短期诉讼时效。 民法通则第 136 条规定,下列情形的诉讼时效的期间为 1 年;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

25、丢失或者损毁的。此外,其他单行民事法律亦有短期诉讼时效的规定。(2) 长期诉讼时效,指时效期间在 2 年至 20 年(不包括2 年和 20 年)之间的诉讼时效。它主要适用于一些调查取证费时耗力的疑难案件或涉外经济纠纷。(3) 最长其诉讼时效,是指诉讼时效期间为 20 年的诉讼时效。 民法通则第 137 条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 20 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最长期诉讼时效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断、中止和延长的规定。9、民事责任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依照民法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一般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1) 行为的违法性。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只有实施了违法行为才承担

26、民事责任。(2) 损害实施。具体地说,民事违法行为只有造成损害事实,行为人才承担责任。(3) 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是指只有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才承担民事责任。(4) 主观过错。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只有在实施违法行为当时主观上存在过错的违法行为人才对损害后果承担民事责任。10、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则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则,在民法学上也叫归责原则。我国民法通则在确认“过错责任原则:为一般原则的基础上,同时又规定了无过错责任原则、推定过错责任原则及公平责任原则。(1) 过错责任原则。以当事人的主观过错为构成侵权行为的必备要件的归责原则。我国侵权法原则上采用过错原则。(2) 无过错责任原则

27、。不以当事人的主观过错为构成侵权行为的必备要件的归责原则,无论当事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都应承担民事责任。只有法律明文规定的侵权行为才采用这一原则。(3) 推定过错责任原则。这是过错责任的一种特别形态,指当事人只有证明自己无过错才能不承担民事责任,否则,就推定其有过错, ,应承担民事责任。(4) 公平责任原则。对于损害的发生双方当事人都没有过错,而且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可是受害人遭受的损失若不予补偿又显失公平的情况下,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要求双方当事人公平分担损失。11、物权的概念和效力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物权的效力表现为:(1

28、) 支配力。支配力是指财产所有人直接支配物的权利,任何他人不具备这样的权利,并且不得干预此项权利的行使。(2) 优先力。优先力是物权较一般债权优先行使的权利,这是无权去年独立原则的具体体现。例如:出租房屋的出卖,在标的物上既有物权,又有债权。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是债权债务关系,出租人无权干涉财产所有人出卖自己所有的财产。尽管出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该项权利亦属于债权。(3) 妨害排除力。妨害排除力是物权排他性的体现。除所有人以外的任何人均是义务人,无权干涉所有人行使物权。当权利人的权利行使遇到妨害时,所有人有权要求排除妨害。12、物权的种类(1 自物权与他物权。根据享有物权的人是对自己所

29、有的财产享有权利,还是对他人所有的财产享有权利,将物权分为自物权和他物权。自物权就是所有权,指财产所有人依法对自己所有的财产享有的物权。他物权是指为权利人在他人所有的财产上设置的,除所有权以外的其他物权。(2)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根据标的物是动产还是不动产,可以把物权分为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在空间上移动不改变其价值、使用价值的财产为动产;具有特定的空间位置,如果改变就影响到其价值的财产为不动产。(3)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根据他物权设定目的可将物权分为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以实现对标的物的使用和收益为目的设定的物权,称为用益物权。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特定之物或权利上所设定的物权

30、。(4)主物权与从物权。根据物权是否从属于其他权利而将物权分为主物权和从物权。主物权独立存在不以其他权利的存在为前提。从物权不能独立存在,以主物权的存在为其存在的前提条件。如果主物权消灭,从物权亦随之消灭。13、财产所有权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财产所有权具有四项权能,该四项权能为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它们构成了财产所有权的内容。(1)占有,就是单位或个人对于财产的实际管领和控制;(2)使用,是指发挥财产的使用价值而对财产的运用;(3)收益,是指通过对财产是占有、使用而取得经济效益;(4)处分,的对某项财产在事实上或法律上的最终处置,是所有权中带

31、有根本性的一项权能。14、合同的概念及内容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应具备以下内容:(1)合同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和住所;(2)标的;(3)数量;(4)质量;(5)价款或酬金;(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7)违约责任;(8)争议的解决方式。15、无因管理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为他人进行管理或服务所实施的行为。管理他人事务的人称作管理人,其事务受到管理的人称为本人。本人对管理人负有偿还必要费用以及赔偿损失等义务,故在管理人与本人之间形成债的关系。16、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或合同上的根据而收益,致

32、使他人受损害。由于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上的根据,应返还给受害人,从而形成以不当得利返还为内容的债的关系。17、善意取得所谓善意取得,是指物权处分他人动产的让与人,在将其占有的他人动产交付于买受人后,若买受人与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即取得该动产所有权,原动产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有:(1)受让人须为善意;(2)受让人须通过有偿的法律行为而取得所有权;(3)受让人须实际占有由让与人转移占有的动产;(4)客体物须为(以交付为物权的公示方法的)动产;(5)让与人须为无处分权人;(6)让与人须为动产的占有人。18、人身权人身权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的、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

33、民事权利。人身权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两方面内容:(1) 人格权,是法律规定的作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所应享有的权利,主要包括:姓名权;荣誉权;生命权;名誉权;身体健康权;自由权;肖像权。(2) 身份权,指因民事主体的特定身份而产生的权利,主要包括:知识产权中的人身权利;监护权;公民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身份权,即亲权;继承权。19、著作权著作权是指作者对其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等民事权利。在我国著作权法中,它同版权系同义语,它包括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前者指作者对自己的作品依法所享有的以人身利益为内容的权利,具体包括:(1)发表权:(2)署名权;(3)修改权;(4)保护作品

34、完整权。著作财产权可分为两大类:一是再现作品获得报酬权,二是演绎权。20、著作权的保护期限公民的作品,其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 50 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 50 年的 12 月 31 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 50 年的 12 月 31 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权利的保护期为 50 年,截至作品首次发表后第 50 年的 12 月 31 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 50 年内未发表的,著作权法不再保护。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其权利的保护期为 50 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

35、50 年的12 月 31 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 50 年内为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21、专利权专利权是指专利权人对其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依法享有的专有(即独占) 的权利。在我国,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 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专利权限为 10 年。22、商标权商标,俗称商品的牌子,是生产经营者在其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的,由文字、图形或其组合构成的,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专用标记。根据商标的构成不同,商标分为文字商标、图形商标和组合商标。根据商标的识别对象不同,商标分为制造商标、销售商标和服务商标。根据商标是法律保护不同,商标分为注册商标和非注册商标。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 10

36、 年。23、法定继承法定继承是指关于继承人的范围、继承的顺序、代为继承以及遗产分配的原则,按法律规定处理的一种继承方式。我国法定继承分为两个顺序: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同一顺序中的继承人的权利是平等的。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24、代位继承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可以代替被继承人的子女继承其应继承的遗产。代位继承人只限于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并且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应继承的份额。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

37、女具有同等的代位继承权。25、转继承转继承实质上是继承遗产的权利发生转移,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之前死亡,其应继承的遗产分额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的制度。26、婚姻法的概念婚姻法是调整婚姻、亲属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它主要规定婚姻、亲属间身份关系的产生、变更消灭,以及基于这种关系而产生的民事权利和义务。27、结婚的条件结婚,又称婚姻的缔结,是男女双方按照法律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夫妻关系的一种法律行为。结婚的条件包括(1)男女双方完全自愿;(2)达到法定年龄,即男 22 周岁以上,女20 周岁以上。四、行政法1、行政法的概念行政是指国家行政主体依法对国家和社会事务进行组织和管理的活动。行政具有

38、国家意志性、执行性、法律性和强制性的特征。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即指有关国家行政管理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和。2、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包括:(1) 合法性原则。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权的存在、行使唏嘘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它在行政法中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2) 合理性原则。合理性原则是行政法治原则的另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指行政行为的内容要客观、适度、合乎理性,其产生的主要原因是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3) 应急性原则。应急性原则是现代法治原则的重要内容,指在特殊的紧急情况下,出于国家安全、社会秩序或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采取没有明确法律依据的或与通常状态

39、下法律规定相抵触的措施。3、行政主体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并能独立地承担因此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的组织,国家行政机关是最主要的行政主体,但行政主体不以行政机关为限,还包括依法律授权的国务院办事机构、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经法律法规授权的派出机构、经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机关内部机构和议事协调机构、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组织。4、国家公务员国家公务员是指各级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外,占有行政职位从事国家行政公务的人员;其他从事行政管理活动的单位,也可以根据国务院的规定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

40、5、公务员的义务公务员不的义务为:(1)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2)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公务;(3)密切联系群众、倾听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4)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5)忠于职守,勤奋工作,尽职尽责,服务命令;(6)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7)公正廉洁,克己奉公;(8)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6、公务员的权利公务员的权利有:(1)身份保障权;(2)执行公务权;(3)工资福利权;(4)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领导人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6)提出申诉和控告的权利;(7)依法辞职的权利;(8)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7、行政行为的概念和特征行政行为是行政主

41、体为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目标而形式行政权力、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行政行为具有以下特征:(1)单方意志性;(2)效力先定性;(3)强制性;(4)无偿性。8、行政行为的效力行政行为的效力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1) 确定力。它是指有效成立的行政行为,具有不可变更力。(2) 拘束力。行政行为是一种法律行为,具有法律规定的或行政机关决定的法律效力,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方都必须尊重和遵守。(3) 公定力。又称确定力,即行政行为成立后,即使被认为是违法的,在行政机关或法院予以撤销或变更前,行政相对人及相关的当事人都不能否定或推翻该行政行为,都必须视该行政行为为有效。(4) 执行力。行政相对人不履行行政行为设定的义

42、务时,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履行。这种行政强制执行是由行政机关依职权所为的执法行为的一种,不是基于法院的判决。9、行政立法的主体行政立法的主体是指依法取得立法权,可以指定行政法规或行政规章的国家行政机关。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行政立法主体包括: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国务院指数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作为经济特区的市人民政府。10、行政许可根据行政许可法第 2 条的规定:“本法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即行政许可是指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

43、人的申请,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依法赋予行政相对人从事法律一般禁止的行为的权利和资格的法律行为。11、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是指行政主体为了处罚违法者,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社会秩序,依法对行政相对人违反行政法律法规而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予以人身、财产、名誉等形式的法律制裁的行政行为。12、行政处罚是种类和形式行政处罚主要包括以下四类:(1) 人身自由罚:包括行政拘留和劳动教养。(2) 行为罚:主要形式有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执照等。(3) 财产罚:主要形式有罚款、没收财物(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 。(4) 声誉罚:主要形式有警告、通报批评等。13、行政征收行政征收是指国家行政主体凭借国家行政权,依法向行政相对方强制地、无偿地征集一定数额金钱或实物的行政行为。目前我国行政征收体制主要由税和费组成。因此,行政征收主要分两大类,即行政征税和行政征费。14、行政征用行政征用是指行政主体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定程序强制征用相对方财产或劳务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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