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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辅导讲义-劳动关系管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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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人力资源管理师辅导讲义劳动关系管理主 要 内 容 : 劳 动 合 同 的 文 本 、 签 订 与 解 除 ;集 体 合 同 的 协 商 与 履 行 ;劳 动 争 议 处 理 ;员 工 沟 通 系 统 ;职 业 安 全 卫 生 管 理 、 拟 订 劳动 关系 管 理 制 度 等 六 个 方 面。基 础 知 识 :(一 )、 劳 动 关 系 管 理 的 定 义 通 过 规 范 化 、 制 度 化 的 管 理 , 使 劳 动 关 系 双 方 (企 业 与 员 工 )的 行 为 得 到 规 范 , 权 益 得 到 保 障 , 维护 稳 定 和 谐 的 劳 动 关 系 , 促 使 企业经 营 稳 定

2、运 行 。 企 业 劳 动 关 系 主 要 指 企 业 所 有 者 、 经 营 管 理 者 、 普 通 员 工 和 工 会 组 织 之 间 在 企 业 的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中 形 成 的 各种 责 、 权 、 利 关 系。(二 )、 劳 动 法 律 关 系 的 三 要 素 : 主 体 、 内 容 、 客 体。 劳 动 法 律 关 系 主 体 : 劳 动 法 律 关 系 的 参 与 者 ,即 劳 动 者 、 劳 动 者 组 织 (工 会 、 职 工 代 表 委 员 会 )和 用 人 单 位 。劳 动 法 律 关 系 管 理 的 主 要 内 容 : 企 业 人 力 资 源 管 理 工 作

3、中 的 员 工 招 收 、 录 用 、 企 业 内 部 人 力 资 源 的 配 置 与 协 调 等 项 事 务 在劳 动关系 管 理 中 表 现 为 : 劳 动 合 同 的 订 立 、 履 行 、 变 更 、 解 除 和 终 止 的 劳 动 法 律 行 为 。 具 体 的 说 就 是 保 障 与 实 现 主 体 双 方 各 自 依 法 享有 的权利 和 承 担 的 义 务。我 国 劳 动 法 第 三 条 规定 劳 动 者 享 有 的 主 要 权 利 有 : 劳 动 权 , 民 主 管 理 权 , 休 息 权 , 劳 动 报 酬 权 , 劳 动 保 护 权 , 职 业培 训 权 , 社 会 保

4、险 , 劳 动 争 议 提 请 处理 权 等。 劳 动 者 承 担 的 义 务 有 : 按 质 、 按 量 完 成 生 产 任 务 和 工 作 任 务 , 学 习 知 识 , 遵 守 劳 动 纪 律 和 规 章制 度 , 保 守国 家 和 企 业 的 机 密 。用 人 单 位 的 主 要 权 利 有 : 依 法 录 用 、 调 动 和 辞 退 员 工 , 决 定 企 业 的 机 构 设 置 , 任 免 企 业 的 行 政 管 理 人 员 , 制 定 工 资 、 报 酬和 福利方 案 , 依 法 奖 惩 员 工 等 。用 人 单 位 的 主 要 义 务 有 : 依 法 录 用 、 分 配 、 安

5、 排 员 工 工 作 , 保 障 工 会 和 职 代 会 行 使 其 职 权 , 按 照 员 工 的 劳 动 质 量 、 数 量 支付 劳动报 酬 , 加 强 员 工 思 想 、 文 化 和 业 务 的 教 育 、 培 训 , 改 善 劳 动 条 件 , 搞 好 劳 动 保 护 和 环 境 保 护。劳 动 法 律 关 系 的 客 体 是 指 主 体 的 劳 动 权 力 和 劳 动 义 务 共 同 指 向 的 事 物 , 例 如 : 劳 动 时 间 、 劳 动 报 酬 、 劳 动 纪 律 、 安 全 卫 生 、福利保 险 、 教 育 培 训 、 劳 动 环 境 等。(三 )、 劳 动 关 系 管

6、 理 的 基 本 原 则 : 1. 兼 顾 各 方 利 益 原 则 ;2. 协 商 解 决 争 议 原 则 ;3. 以 法 律 为 准 绳 的 原 则 ;4. 劳 动 争 议 以 预 防 为 主 的 原 则 。(四 )、 劳 动 关 系 管 理 的 基 本 要 求基 本 要 求1. 规 范 化 合 法 性 、 统 一 性 (全 体 员 工 执 行 的 统 一 , 在 同 一 时 期 内 的 统 一 ),2. 制 度 化 明 确 性 (明 确 职 责 、 权 限 、 标 准 )、 协 调 性 (随 企 业 的 发 展 进 行 阶 段 性 调 整 )。(五 )、 正 确 处 理 与 不 断 改 善

7、 劳 动 关 系 的 意 义 就 在 于:1. 保 障 企 业 与 员 工 的 互 择 权 , 通 过 适 当 的 流 动 实 现 生 产 要 素 的 优 化 组 合 ;2. 保 障 企 业 内 部 各 方 面 的 正 当 权 益 , 开 发 资 源 潜 力 , 充 分 调 动 积 极 性 ;3. 改 善 企 业 内 部 劳 动 关 系 , 尊 重 、 信 任 、 合 作 , 创 造 心 情 舒 畅 的 工 作 环 境 。(六 )、 改 善 劳 动 关 系 的 途 径 :1. 依 法 制 定 相 应 的 劳 动 关 系 管 理 规 章 制 度 , 进 行 法 制 宣 传 教 育 ;明 确 全

8、体 员 工 各 自 的 责 、 权 、 利 ;2. 培 训 经 营 管 理 人员 。 提 高 其 业 务 知 识 与 法 律 意识 , 树 立 良 好 的 管 理 作风 , 增 强 经 营 管 理 人 员 的 劳 动 关 系 管 理 意 识 , 掌握 相 关 的原 则 与 技 巧 ;3. 提 高 员 工 的 工 作 生 活 质 量 , 进 行 员 工 职 业 生 涯 设 计 , 使 其 价 值 观 与 企 业 的 价 值 观 重 合 , 这 是 改 善 劳 动 关 系 的 根 本 途径 。4. 员 工 参 与 民 主 管 理 。 企 业 的 重 大 决 策 , 尤 其 涉 及 员 工 切 身

9、利 益 的 决 定 , 在 员 工 的 参 与 下 , 可 以 更 好 地 兼 顾 员 工 的 利益。5. 发 挥 工 会 或 职 代 会 及 企 业 党 组 织 的 积 极 作 用 。 通 过 这 些 组 织 协 调 企 业 与 员 工 之 间 的 关 系 , 避 免 矛 盾 激 化 。第 一 节 劳 动 合 同 的 管理 本 节 要 点 : 掌 握 劳 动 合 同 的 法 定 条 款 和 基 本内 容 , 以 及 草 拟 合 同 的 程 序 和 方 法。现 场 问 题 : 签 订 劳 动 合 同 对 谁 最 有利 ?案 例 分 析 :无 合 同 员 工 在 正 常 情 况 下 被 辞 退

10、时 , 该 员 工 依 据 什 么 要 求 企 业 发 给 经 济 补 偿 金 ?无 合 同 员 工 严 重 违 规 时 , 如 何 解 除 该 员 工 的 劳 动 合 同 才 能 更 好 地 维 护 企 业 利 益 ?第 一 单元 劳 动 合 同 文 本 的 准 备一、 劳 动 合 同 和 专 项 协 议 的 概念1. 劳 动 合 同 的 含 义 劳 动 法 第 十 六 条 规 定 : “劳 动 合 同 是 用 人 单 位 与 劳 动 者 确 立 劳 动 关 系 、 明 确 双 方 权 利 义 务 的 协 议 。 ” 劳 动 法 第 十 七 条 规 定 : “劳 动 合 同 依 法 订 立

11、立 即 具 有 法 律 约 束 力 , 当 事 人 必 须 履 行 劳 动 合 同 规 定 的 义 务 。 ”2. 专 项 协 议 的 含 义是 劳 动 关 系 当 事 人 为 明 确 劳 动 关 系 中 特 定 权 利 义 务 , 在 平 等 自 愿 、 协 商 一 致 的 基 础 上 达 成 的 契 约 。3. 劳 动 合 同 的 特 点1) 劳 动 合 同 主 体 的 特 定 性 : 一 方 是 自 然 人 , 即 劳 动 者 ;另 一 方 是 法 人 或 非 法 人 经 济 组 织 , 即 用 人 单 位 。2) 劳 动 合 同 为 双 方 合 同 : 即 是 权 利 主 体 , 又

12、是 义 务 主 体 。3) 劳 动 合 同 为 法 定 要 式 合 同 : 是 由 法 律 直 接 规 定 的 , 必 须 具 备 特 定 形 式 或 履 行 一 定 手 续 方 能 具 备 法 律 效 力 的 合 同。二、 草 拟 劳 动 合 同 文本 劳 动 合 同 的 内 容 是 当 事 人 双 方 经 过 平 等 协 商 所 达 成 的 关 于 权 利 义 务 的 条 款 , 劳 动 法 第 十 九条 规 定 劳 动 合 同 中 包 括 : 法 定 条款与 约 定 条 款。1. 法 定 条 款法 定 条 款 是 依 据 法 律 规 定 劳 动 合 同 双 方 当 事 人 必 须 遵 守

13、 的 条 款 , 不 具 备 法 定 条 款 , 劳 动 合 同 就 不 成 立 。 劳 动 法 规 定 劳动 合同必 须 具 备 以 下 条 款 :1) 劳 动 合 同 期 限 ;2) 工 作 内 容 ;3) 劳 动 保 护 和 劳 动 条 件 ;4) 劳 动 报 酬 ;5) 社 会 保 险 ;6) 劳 动 纪 律 ;7) 劳 动 合 同 终 止 的 条 件 ;8) 违 反 劳 动 合 同 的 责 任 。2. 约 定 条 款劳 动 合 同 除 以 上 法 定 条 款 外 , 双 方 当 事 人 可 以 根 据 实 际 需 要 在 协 商 一 致 的 基 础 上 , 规 定 其 他 补 充 条

14、 款 。 常 见 的 内 容 如 下 :1) 试 用 期 限 ;2) 培 训 ;3) 保 密 事 项 ;4) 补 充 保 险 和 福 利 待 遇 ;5) 当 事 人 协 商 约 定 的 其 他 事 项 。没 有 协 商 约 定 的 条 款 , 不 影 响 合 同 的 成 立 。3.草 拟 专 项 协 议专 项 协 议 可 以 在 订 立 劳 动 合 同 同 时 协 商 确 定 , 也 可 以 在 劳 动 合 同 履 行 期 间 因 满 足 主 客 观 情 况 变 化 的 需 要 而 订 立。 与 合同 同 时 订 立 的 内 容 通 常 包 括 : 服 务 期 限 协 议 、 培 训 协 议

15、、 保 守 商 业 秘 密 协 议 、 竞 业 禁 止 协 议 、 聘 任 协 议 书 、 岗 位 协 议 书 、补充 保 险 协 议 等 ;在 合 同 履 行 中 确 定 的 内 容 通 常 是 : 因 劳 动 制 度 变 化 、 组 织 结 构 调 整 , 拖 欠 劳 动 者 工 资 、 应 报 销 的 医 疗 费 或 是 离 岗 及 下 岗后 的 保 险交 纳 及 津 贴 等 专 项 协 议 。三、 草 拟 劳 动 合 同 注 意 事项1. 依 据 当 地 劳 动 合 同 示 范 文本 一 般 是 推 荐 使 用 当 地 示 范 文 本 , 因 其 是 依 法 根 据 当 地 经 济 文

16、 化 发 展 的 一 般 水 平 和 企 业 管理 的 一 般 状 况 制 订 的 。 企 业 可 以 根 据 企业自 身 的 具 体 情 况 以 示 范 文 本 为 基 础 订 立 劳 动 合 同 的 具 体 内 容 。2. 劳 动 合 同 的 法 定 条 款 不 可 或 缺为 使 劳 动 合 同 当 事 人 双 方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清 晰 界 定 , 并 具 有 操 作 性 , 在 避 免 合 同 条 文 过 于 繁 琐 , 可 把 企 业 依 法 制 订 的 相 关内 部 管理 规 定 作 为 劳 动 合 同 的 附 件 。3. 条 款 必 须 统一 劳 动 合 同 各 项 条款

17、 , 包 括 专 项 协 议 所 协 商 的 内 容 必 须 统 一 , 不 应 有 内 在 矛 盾 , 否 则 该 条 款 极 有 可 能 成 为无 效 条 款 而 丧 失 法 律 效率。四、 无 效 劳 动 合同 劳 动 法 第 十 八 条 规 定 : 下 列 劳 动 合 同 无 效 :1. 违 反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的 劳 动 合 同 ;2. 采 取 欺 诈 、 威 胁 等 手 段 订 立 的 劳 动 合 同。五、 建 立 劳 动 合 同 管 理 台帐 一 般 应 包 括 :1. 员 工 登 记 表 (个 人 信 息 资 料 )2. 劳 动 合 同 台帐 (劳 动 关 系 的

18、变 化 )3. 员 工 统 计 表 (组 织 结 构 的 调 整 )4. 专 项 协 议 台帐 (特 殊 情 况 管 理 )5. 社 会 保 险 及 医 疗 期 台帐 (保 障 员 工 权 益 )6. 员 工 培 训 台帐 (保 障 企 业 效 益 )7. 终 止 和 解 除 劳 动 关 系 台 帐 (管 理 绩 效 )8. 其 他 必 要 的 台 帐 (投 入 产 出 分 析 管 理 , 人 力 资 源 发 展 规 划管 理 ) 第 二 单元 劳 动 合 同 的 订 立 、 续 订 和 变 更 劳 动 合 同 的 订立 、 续 订 、 变 更 的 原则1. 平 等 自 愿 的 原 则 (签

19、定 前 的 明 示 )2. 协 商 一 致 的 原 则 : 劳 动 合 同 期限在 6 个 月 以 内 的 , 试 用 期 不 得 超过 15 日 ;劳 动 合 同 期 限在 6 个 月以上 1 年 以 内 的 ,试 用 期 不 得超过 30 日 ;劳 动 合 同 期限在 1 年以上 2 年 以 内 的 , 试 用 期 不 得超过 60 日 ;劳 动 合 同 期限在 2 年 以 上 的 ,试 用 期 不 得超过 6 个 月。 试 用 期 包 括 在 劳 动 合 同 期 限 内 。3. 遵 守 国 家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的 原 则 : 即 合 法 原 则 ;4. 不 得 违 反 公 共

20、 秩 序 和 良 俗 的原 则 。 劳 动 合 同 的 订 立 、 续 订 、变 更 的 程序1. 要 约 与 承 诺 一 方 向 另 一 方 提 出 订 立 劳 动 合 同 的 建 议 要约 被 要 约 方 接 受 要 约 方 的 建 议 并 表 示 完 全 同 意 承诺2. 相 互 协商3. 双 方 签 约三 、 法 人 授 权 书 授 权 代 理 证 书 是 委 托 授 权 的 书 面 形 式 , 是 由 法 人 代 表 机 关 制 作 的 证 明 代 理 人 的 代 理 权 及 其 权 限 范 围 的 证 明 , 在 劳动 合 同管 理 中 通 常 称 为 法 人 授 权 书。 法 人

21、 授 权 书 应 包 括 代 理 人 的 姓 名 或 名 称 , 代 理 事 项 、 权 限 范 围 、 有 效 期 限 、 被 代 理 人 的 签 名 盖 章 等。 法 人 授 权 书 应 详 尽 具 体 , 不 应 产 生 歧 义 。 (市 场 策 划 经 营 、 处 理 劳 动 争 议 、 人 力 资 源 管 理 )四 、 劳 动 合 同 的 续 订 与 变更1. 劳 动 合 同 的 续 订 劳 动 合 同 续 订 是 指 有 固 定 期 限 的 劳 动 合 同 到 期 , 双 方 当 事 人 就 劳 动 合 同 的 有 效 期 限 进 行 商 谈 , 经 过 平等 协 商 一 致 而

22、续 延 劳 动 合同期 限 的 法 律 行 为 ;1) 提 出 续 延 劳 动 合 同 的 一 方 应 在 合 同 到 期前 30 天 书 面 通 知 对 方 ;2) 在 续 订 的 劳 动 合 同 中 不 得 约 定 试 用 期 ;3) 在 同 一 单 位 工 作 满 十 年 , 双 方 同 意 续 延 劳 动 合 同 的 , 用 人 单 位 根 据 劳 动 者 提 出 的 要 求 , 签 订 无 固 定 期 限 的 劳 动 合 同 ;4) 有 固 定 期 限 的 劳 动 合 同 期 限 届 满 , 既 未 终 止 又 未 续 订 , 其 劳 动 关 系 依 然 存 在 ;不 少 于 一 年

23、 或 按 原 条 件 履 行。2. 劳 动 合 同 的 变 更劳 动 合 同 的 变 更 是 指 劳 动 合 同 双 方 当 事 人 就 已 经 订 立 的 合 同 条 款 达 成 修 改 与 补 充 的 法 律 行 为 。 劳 动 合 同 变 更 的 条 件 是 :1) 订 立 劳 动 合 同 所 依 据 的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 规 章 制 度 发 生 变 化 , 应 变 更 相 关 的 内 容 ;2) 订 立 劳 动 合 同 所 依 据 的 客 观 情 况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致 使 劳 动 合 同 无 法 履 行 , 应 变 更 相 关 的 内 容 ;3) 提 出 劳

24、 动 合 同 变 更 的 一 方 应 提 前 书 面 通 知 对 方 , 并 要 平 等 协 商 一 致 方 能 变 更 合 同 。第 三 单元 劳 动 合 同 的 解 除 和 终止一 、 劳 动 合 同 的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的 解 除 是 指 劳 动 合 同 签 订 以 后 , 尚 未 全 部 履 行 之 前 , 由 于 一 定 事 由 的 出 现 , 提前 终 止 劳 动 合 同 的 法 律 行 为。1. 劳 动 合 同 双 方 约 定 解 除 劳 动 关 系 ;2. 一 方 依 法 解 除 劳 动 关 系 ;1) 用 人 单 位 单 方 解 除 合 同 随 时 解 除 /不 承

25、担 经 济 补 偿 : (D25) 劳 动 者 在 试 用 期 间 被 证 明 不 符 和 录 用 条 件的 , 此 种 情 况 在 试 用 期 满 后 不 再 适 用 ; 劳 动 者 严 重 违 反 劳 动 纪 律 或 用 人 单 位 的 规章 制 度 ; 劳 动 者 严 重 失 职 、 营 私 舞 弊 , 对 用 人 单 位 利 益 造 成 重 大 损 失 ; 劳 动 者被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的。 提前 30 天 通 知 /给 予 经 济 补 偿 : (D26) 劳 动 者 患 病 或 非 因 工 负 伤 、 医 疗 期 满 后 , 不 能 从 事 原 来 工 作 , 也 不 能 从

26、 事 用 人 单 位 另 行 安 排 的 工 作 ; 劳 动 者 不 能 胜 任 工 作 、 经 过 培 训 或 者 调 整 工 作 岗 位 , 仍 不 能 胜 任 工 作 的 ; 劳 动 合 同 订 立 时 所 依 据 的 客 观情 况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致 使 原 劳 动 合 同 无 法 履 行 , 经 当 事 人 双 方 协 商 一 致 达 成 协 议 的。 经 济 性 裁 员 的 两 个 条 件 : (D27) 用 人 单 位 频临 破 产 进 行 法 定 整 顿 期 间 ; 用 人 单 位 生 产 经 营 发 生严 重 困 难 确 需 裁 减 人 员。当 上 述 条 件 出

27、 现 时 , 用 人 单 位 需 要 裁 员 , 应 向 工 会 及 全 体 员 工 说 明 , 听 取 工 会 意 见 , 向 劳 动 管 理 部 门报 告 。 )2) 劳 动 者 单 方 解 除 劳 动 合同 随 时 向 用 人 单 位 提 出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在 试 用 期 内 , 劳 动 者 可 以 提 出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并 且 无 须 说 明 理 由 或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用 人 单 位 未 按 劳 动 合 同 的 约 定 支 付 劳 动 报 酬 或提 供 劳 动 条 件 ; 用 人 单 位 以 暴 力 、 威 胁 、 非 法 限 制 人 身 自 由 的

28、 手 段 强 迫 劳 动 。 提前 30 天 通 知 用 人 单 位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 如 有 违 反 劳 动 合 同 的 约 定 , 应 赔 偿 用 人 单 位 下 列 损 失 : 用 人 单 位 招 收 录 用 所 支 付 的 费 用 ; 用 人 单 位 支 付 的 培 训 费 用 ; 劳 动 合 同 约 定 的 其 他 赔 偿 费 用 。注 意 : 第 三 方 招 用 未 与 原 用 人 单 位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的 劳 动 者 对 原 单 位 造 成 损 失 的 , 除 该 劳 动 者 承 担 直 接 赔 偿 责 任 外 , 该 用 人单 位承 担 连 带 赔 偿 责

29、任 。3. 不 得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的 条 件 (职 业 病 、 工 伤 并 丧 失 劳 动 力 ;在 医 疗 期 ;女 工 三 期 ;法 律 、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二 、 注 意 事 项 :1. 从 违 纪 开 始 到 做 出 处 理 的 时 间 间 隔 超 过 处 理 时 效 ;2. 以 开 除 形 式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 应 征 得 工 会 的 意 见 ;3. 被 限 制 人 身 自 由 、 且 未 被 法 院 做 出 终 审 判 决 期 间 不 得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4. 违 纪 造 成 损 失 的 依 据 可 以 是 国 家 的 法 律 法

30、 规 , 也 可 以 是 用 人 单 位 的 公 示 过 的 规 章 制 度 。三 、 合 同 终止劳 动 合 同 终 止 是 指 劳 动 合 同 关 系 的 消 失 , 即 劳 动 关 系 双 方 权 利 义 务 的 失 效 。 劳 动 关 系 终 止 分 为 自 然 终 止 和 因 故 终 止 。1. 属 于 自 然 终 止 类: 定 期 劳 动 合 同 到 期 ; 劳 动 者 退 休 ; 以 完 成 一 定 工 作 为 期 限 的 劳 动 合 同 规 定 的 工 作 任 务 完 成 , 合 同 既 为 终 止 。2. 属 于 因 故 终 止 类 : ; 劳 动 合 同 约 定 的 终 止

31、 条 件 出 现 , 劳 动 合 同 终 止 劳 动 合 同 双 方 约 定 解 除 劳 动 关 系 ;一 方 依 法 解 除 劳 动 关 系 ; 劳 动 主 体 一 方 消 灭 (企 业 破 产 、 劳 动 者 死 亡 ); 不 可 抗 力 导 致 劳 动 合 同 无 法 履 行 (战 争 、 自 然 灾 害 等 ); 劳 动 仲 裁 机 构 的 仲 裁 裁 决 、 人 民 法 院 判 决 亦 可 导 致 劳 动 合 同 终 止 。补 偿 金 核 算在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时 ,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 企 业 应 根 据 违 反 和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的 经 济 补 偿 办

32、法 向 劳 动 者 支 付 补 偿 金 :1. 当 事 人 协 商 一 致 , 由 用 人 单 位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的 , 应 根 据 劳 动 者 在 企 业 内 工 作 年 限 , 每满 1 年 发 给 相当于 1 个 月 的 工资 的 经 济补 偿 金 ;按 照 “就 高 不 就 低 ”的 原 则 , 最 多 不超过 12 个 月 。2. 劳 动 者 不 胜 任 工 作 、 经 培 训 或 调 整 工 作 后 仍 不 能 胜 任 工 作 的 补 偿 同 前 ;3. 经 济 性 裁 员 , 由 于 客 观 发 生 变 化 , 双 方 意 见 无 法 达 成 一致 , 由 用 人 单

33、位 提 出 解 除 劳 动 合 同的 , 劳 动 者 患 病 或 非 因 工 负伤 不 能 从事 原 工 作 也 不 能 从 事 用 人 单 位 另 行 安 排 的 工 作 的。4. 患 病 或 非 因 工 负 伤 除 经 济 补 偿 金 外 , 同 时 应 发 不 少 于 六 个 月 工 资 的 医 疗 补 助 金 。 重 病 或 绝 症 还 应 增 加 医 疗 补 助 费 : 重病 不 低 于医 疗 费的 50%, 绝 症 不 低 于 医 疗费的 100%。5. 用 人 单 位 没 有 按 照 规 定 发 放 经 济 补 偿 金 , 除 全 额 发 放 外 还 应 支 付 经 济 补 偿

34、金 数额底 50%作 为 额 外 经 济 补 偿 金 ;6. 因 工 作 需 要 , 经 企 业 主 管 部 门 和 有 关 组 织 决 定 调 整 工 作 而 转 移 工 作 单 位 的 员 工 , 应 与 原 单 位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 与 新 单 位签 订 劳 动 合 同 , 原 单 位 不 用 支 付 经 济 补 偿 金 。第 二 节 集 体 合 同 的 协 商 与 履 行 本节 要 点 : 掌 握 集 体 合 同 的 订 立 程 序和 原 则 。 第 一 单 元 、 协 商 订 立 集 体合 同集 体 合 同 的 概 念 集 体 合 同 是 维 护 劳 动 关 系 的 , 个

35、 体 合 同 是 建 立 劳 动 关 系 的 , 个 体 合 同 的 条 款 只 能 高 于 集 体 合 同 。集 体 合 同 是 集 体 协 商 双 方 代 表 根 据 劳 动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 就 劳 动 报 酬 、 工 作 时 间 、 休 息 休 假 、 劳 动 安 全 卫 生 、 保 险 福 利 等事 项 ,在 平 等 合 作 、 协 商 一 致 的 基 础 上 签 定 的书 面 协 议。 一、 确 定 合 同 内容1. 劳 动 条 件 标 准 部分 : 劳 动 报酬 、 工 作 时 间 和 休 息 休 假 、 保 险 福利 、 劳 动 安 全 卫 生 等 ;上 诉 条

36、款 应 当 作 为 劳 动 合 同 内 容 的基础 , 指 导 劳 动 合 同 的 协 商 与 订 立 , 也 可 以 直 接 作 为 劳 动 合 同 的 内 容 。2. 一 般 性 规 定 : 规 定 劳 动 合 同 和 集 体 合 同 履 行 的 有 关 规 定 。 员 工 录 用 规 则 、 劳 动 合 同 的 变 更 , 续 订 规 则 , 辞 职 、 辞 退 规则 , 集 体 合 同 有 效 期 限 , 集 体 合 同 条 款 的 解 释 、 变 更 、 解 除 和 终 止 等 ;3. 过 渡 性 规 定 : 是 集 体 合 同 的 监 督 、 检 查 、 争 议 处 理 、 违 约

37、 责 任 等 项 规 定 ;4. 其 他 规定 : 补 充 条 款有 关 企 业 生 产 经 营 目 标 规 定 的 反 对 意 见 :超 越 了 劳 动 者 的 义 务 范 围 。 实 现 生 产 经 营 目 标 的 责 任 应 由 所 有 者 和 经 营 者 承 担 , 而 不 应 是 劳 动 者 和 工 会 的 义 务 。 否 则 与 权利 义 务对 等 的 原 则 相 悖 ;生 产 经 营 目 标 的 实 现 程 度 具 有 不 确 定 性 , 而 集 体 合 同 规 定 的 劳 动 条 件 标 准 则 是 确 定 的 。 若 生 产 经 营 目 标 作 为 劳 动 者 和工 会 的

38、义 务 而 存 在 , 生 产 经 营 目 标 未 实 现 或 未 能 完 全 实 现 , 也 就 意 味 着 劳 动 者 的 利 益 目 标 可 以 不 实 现 或 不 完 全 实 现 。 这 显然 不 利 于 劳 动 者 权 益的 保 障 。二、 集 体 合 同 的 形 式 与 期限1. 集 体 合 同 是 以 书 面 形 式 订 立 的 法 定 要 约 式 合 同 ,2. 主 件 (综 合 性 集 体 合 同 , 涵 盖 劳 动 关 系 各 方 面 )3. 附 件 (专 项 集 体 合 同 , 是 就 劳 动 关 系 某 一 特 定 方 面 的 事 项 签 订 的 集 体 合 同 );4

39、. 集 体 合 同 均 为 定 期 合 同 , 一 般是 13 年三、 签 订 集 体 合 同 的 程 序 和 原则1. 签 订 集 体 合 同 的 程 序 集 体 合 同 主 体: 劳 动 者 一 方 的 签 约 人 , 法 定 为 基 层 工 会 委 员 会 以 集 体 合 同 签 约 人 的 资 格 ;没 有 建 立 工 会 组 织 的 企 业 , 由企 业 职 工 民 主 推 荐 , 并 须得到 半 数 职 工 的 同 意 的 代 表 为 集 体 合 同 的 签 约 人 。 用 人 单 位 一 方 的 签 约 人 , 法 定 为 用 人 单 位 行 政 机 关 , 即 法 定 代 表

40、人。 集 体 合 同 协 商 : 协 商 准 备 (对 等 人 数 310 人 ), 讨 论 , 审 议 , 签 字 政 府 劳 动 行 政 部 门 审 核 (集 体 合 同 在 签 字 后 的 7 日 内 呈 报 县 级 以 上 的 政 府 劳 动 行 政 部 门 审 查 ;政 府 劳 动 行 政 部 门 收 到后在 15 日 内 未 提 出 疑 义 ,自 16 日 自 动 生 效 ;如 存 在 无 效 条 款 ,应在 15 日 内 进 行 修 改 及 重 新 报 送 审 批 )2. 集 体 合 同 的 公 布 . 以 适 当 的 方 式 向 各 自 代 表 的 成 员 宣 布 直 接 谈

41、判 型 与 非 直 接 谈 判 型 在 程 序 上 的 区 别 : 直 接 谈 判 型 不 需 要 成 立 集 体 合 同 草 拟 小 组 ;不 需 职 代 会 或 职 大 会 通 过 ;非 直 接 谈 判 型 的 程 序 相 反 。3. 订 立 集 体 合 同 应 遵 守 的 原则 内 容 合 法 平 等 合 作 、 协 商 一 致 兼 顾 所 有 者 、 经 营 者 和 劳 动 者 利益 维 护 正 常 的 生 产 工 作 次 序 。4. 集 体 合 同 的 特 征 集 体 合 同 是 规 定 劳 动 关 系 的 协 议 ; 集 体 合 同 是 工 会 或 劳 动 者 代 表 职 工 一

42、方 与 企 业 签 订 协 议 ; 集 体 合 同 是 定 期 的 书 面 合 同 , 其 生 效 需 在 劳 动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审 批 合 格 后 才 具 有 法 律 效 力 。5. 集 体 合 同 的 关 系人集 体 合 同 的 关 系 人 是 指 由 集 体 合 同 的 订 立 而 获 得 利 益 、 并 且 受 集 体 合 同 约 束 的 主 体 , 包 括 工 会 组 织 所 代 表 的 全 体 劳 动 者 (不论 其 是否 是 工 会 会 员 , 以 及 在 集 体 合 同 的 存 续 期 间 新 被 录 用 的 职 工 )和 用 人 单 位 所 代 表 经 营 者 等

43、。6. 相 关 知 识 : 劳 动 合 同 与 集 体 合 同 的 区 别 主 体 不 同 协 商 、 谈 判 、 签 订 集 体 合 同 的当 事 人 是 双 方 的 代 表 ; 协 商 、 谈 判 、 签 订 劳动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是 企 业 与 劳 动 者。 内 容 不 同 集 体 合 同 的 内 容 是 关 于 企 业 的 一 般 劳 动 条 件 标 准 的 约 定 , 以 全 体 劳 动 者 共 同 的 利 益 和 义 务 为 内 容 , 可 以涉 及 劳 动 关 系 的 各 方 面 , 也 可 以 只 涉 及 劳 动 关 系 的 某 一 方 ; 劳 动 合 同 的 内 容

44、只 涉 及 单 个 劳 动 者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功 能 不 同 协 商 订 立 集 体 合 同 的 目 的 是 规 定 企 业 的 一 般 劳 动 条 件 , 为 劳 动 关 系 的 各 个 方 面 设 定 具 体 标准 , 并 作 为 单 个 劳 动 合 同 的 基 础 和 指 导 原 则 ; 劳 动 合 同 的 目 的 是 确 立 劳 动 者 和 企 业 的 关 系。 法 律 效 力 不 同 集 体 合 同 规 定 企 业 的 最 低 劳 动 标 准 , 凡 是 劳 动 合 同 约 定 的 标 准 低 于 集 体 合 同 的 标 准 一律 无 效 , 所 以 , 集 体 合 同

45、的 法 律 效 率 高 于 劳 动 合 同 。 原 则 不 同 集 体 合同 是 平 等 合 作 , 协 商 一致 劳 动 合 同 是 平 等自 愿 , 协 商 一 致 格 式 不 同 集 体 合 同 包 括 : 劳 动 条 件 标 准 部 分 , 一 般 性 规 定 , 过 渡 性 规 定 , 其 他 规定 劳 动 合 同 包 括 : 法 定 条 款 , 约 定 条款 程 序 不 同 集 体 合 同 有 : 签 字后 由 政 府 劳 动 行 政 部 门 审 批 劳 动合 同 有 : 双 方 签 字 立 即 生效 期 限 不 同 集 体 合 同 有 : 定 期 劳 动 合 同 有 : 定 期

46、, 不 定 期 , 完 成 一 定 工 作的7. 工 会 的 地 位 与 权 利 (维 护 职 工 权 益 、 参 与 管 理 、 代 表 签 集 体 合同 、 参 与 争 议 调 解 与 仲 裁 、 监 督 合 同 的 解 除 、 监 督 法 律 法 规 的执 行、 要 求 经 费 与 条 件 )8. 工 会 的 基 本 任 务工 会 的 基 本 任 务 之 一 是 通 过 平 等 协 商 和 集 体 合 同 制 度 , 协 调 劳 动 关 系 , 维 护 企 业 职 工 的 劳 动 权 益。9. 集 体 合 同 的 作 用集 体 合 同 在 协 调 劳 动 关 系 的 过 程 中 处 于

47、重 要 的 地 位 : 有 利 于 协 调 劳 动 关 系 ; 加 强 企 业 民 主 化 管理 ; 维 护 职 工 合 法 权 益 ; 弥 补 劳 动 法 律 法 规 的 不 足 。第 二 单元 集 体 合 同 的 履 行 、 监 督 检 查 和 责 任1. 集 体 合 同 的 履 行 原 则 实 际 履 行 协 作 履 行2. 监 督 检 查 : 企 业 工 会 或 集 体 合 同 履 行 联 合 监 督 检 查 制 度。3. 违 反 集 体 合 同 的 责 任 : 企 业 不 履 行 集 体 合 同 的 规 定 ,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 工 会 不 履 行 或 不 适 当 的 履

48、行 集 体 合 同 规 定 的 义 务 , 应 承 担 道 义 上 的 责 任 ; 个 别 劳 动 者 不 履 行 集 体 合 同 规 定 的 义 务 , 则 按 照 劳 动 合 同 的 规 定 承 担 责 任 。第 三 节 劳 动 争 议 处 理 制 度 本 节 要点 : 掌 握 劳 动 争 议 处 理 的 原 则 与 程序 。 第 一 单元 掌 握 劳 动 争 议 处 理的 原 则一、 劳 动 争 议 处 理 的 原 则1. 着 重 调 解 、 及 时 处 理 的 原则1) 坚 持 先 调 解 后 裁 决2) 在 法 律 法 规 的 时 限 内 完成2. 查 清 事 实 、 依法 处 理

49、的 原则 以 事实 为 依 据 , 以 法 律为 准 绳3. 当 事 人 在 适 用 法 律 上 一 律 平 等 (公 正 原 则 )二、 劳 动 争 议 处 理 的 程 序劳 动 争 议 双 方 先 协 商 解 决 ;不 愿 协 商 或 协 商 不 成 的 , 可 申 请 企 业 劳 动 争 议 调 解 委 员 会 调 解 ;调 解 不 成 或 不 愿 调 解 的 , 可 申 请 劳动 仲裁机 构 仲 裁 ;不 服 从 裁 定 的 , 可 在 法 院 提 起 诉 讼 。第 二 单元 企 业 劳 动 争 议 调 解 委 员 会 对 劳 动争 议 的 调 解 一、 调 解 委 员 会 对 劳 动 争 议的 调 解1. 企 业 调 解 委 员 会 调 解 的 特 性 : 群 众 性 : 依 法 成 立 的 群 众 性 组 织 , 调 节 活 动 强 调 群 众 的 直 接 参 与 ; 自 治 性 : 仅 在 本 企 业 内 部 进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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