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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1.doc

上传人:HR专家 文档编号:7589437 上传时间:2019-05-21 格式:DOC 页数:8 大小:39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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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摘要一、 劳动合同法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1(一)用人单位对劳动合同法的认识不足1(二)劳动者对劳动合同法认识贫乏,法制意识不强2 (三)用人单位钻法律空子,集体规避劳动合同法2(四) 劳动合同法调整范围外的劳动关系难以处理2(五)合同主体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认识上存在误区3(六)一些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用工不规范的问题3二、在实施过程中完善劳动合同法的对策3(一)进一步抓好学习培训和宣传引导工作3(二)抓紧完善相关配套法规和政策4(三)加强对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的指导和管理4(四)加强劳动监察执法力度4(五)积极推进劳动关系协调队伍建设4(六)加大劳动争议预防调解工作力度5(七)政府在劳动合同

2、法的执行过程中要发挥积极作用5(八)积极探索建立适合农民工特点的社保政策5(九)加大劳动维权力度,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5参考文献6浅析劳动合同法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摘要:200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从该法施行之日起,凡自用工之日起超过 1 个月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必须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凡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是一部关系亿万职工切身利益、关系企业与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法律。该法在实施以来,社会反映良好,初见成效,广大劳动者衷心欢迎和拥护,绝大多

3、数用人单位能够严格遵守。但少数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等原因,处于破产、关闭的境地,引发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和职工群体上访事件明显增加,为劳动合同法的平稳执行带来压力和挑战。本文就劳动合同法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作了探讨。关键词:劳动合同法 问题 对策劳动合同法是一部关系亿万职工切身利益、关系企业与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法律。该法在实施以来,社会反映良好,初见成效,广大劳动者衷心欢迎和拥护,绝大多数用人单位能够严格遵守,普法程度较高,各类规模企业的劳动用工逐步趋向规范化、合法化,劳动合同签订率和社会保险参保率均得到明显提高。但少数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等原因,处于破产、关闭的境地,引发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和职工

4、群体上访事件明显增加,为劳动合同法的平稳执行带来压力和挑战。本文拟就劳动合同法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作一探讨。一、 劳动合同法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 劳动合同法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有以下几个方面:(一)用人单位对劳动合同法的认识不足用人单位对劳动合同法的认识比较片面,认为劳动合同法只是单方面保护劳动者,很多规定都是在制约企业发展,促使企业在用工管理上非常被动,是一部打压用人单位的不平等法律。部分用人单位错误地认为,与职工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等于职工捧上了“铁饭碗” ,认为这种合同是终身制,是劳动者的“护身符” ,而成为用人单位的“终身包袱” ,会使用工制度僵化。在美容美

5、发、建筑矿山、餐饮服务业和季节性水产加工等行业,因为劳动力供给不足,使用外来务工人员和进城务工人员较多,人员流动性较大。个别企业主为降低企业成本,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不为职工参加社会保险,总强调其职工流动性大,干活时间不固定,千方百计规避法律。但企业主也为此留下了承担违法结果的隐患,一旦职工的法律意识增强,给企业主带来的将会是成倍的违法成本,诸如双倍工资、加班工资、补缴社会保险、劳动者提出解除事实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等等。有企业意识到因违法而有可能承担赔偿风险时,采用职工写保证书等形式,不签定劳动合同。但写保证书本身就是不合法的形式。 (二)劳动者对劳动合同法认识贫乏,法制意识不强部分劳动者

6、,尤其是渔农村劳动者,他们对劳动合同法不关心,也不知道这部法律到底有什么法律效应。知道一些法律知识的,谈到用法律保护自己,也认为效果甚微,就算认识到单位制订的厂纪厂规严厉、苛刻,甚至有违法成分,但为了保住饭碗,也是敢怒不敢言,逆来顺受。部分企业利用这一心理,实行“愚民政策” ,不仅不对员工开展法律法规培训,对劳动保障、工会等部门的法制宣传也是百般阻挠。有的职工担心签订合同不自由,难以跳槽流动,故不愿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他们只追求工资上的高低,至于企业是否为他们缴纳社会保险,则往往不屑一顾,从而影响了企业的合同签订率和社会保险参保率。部分劳动者过分夸大劳动合同法的保护效力,认为“只要不严重违反规

7、章制度,合同不管是否到期,企业均拿自己没办法,不然将得到一笔经济补偿金” 。有些员工只要不高兴,就以辞退自己为由,向企业要求赔偿,为企业增加了管理难度。甚至有劳动者故意不与用人单位签定劳动合同,工作 1-2 两个月后,主动辞去工作,并以企业未签定劳动合同为由,向企业索取经济赔偿。严重影响了用人单位的日常管理和正常生产。 (三)用人单位钻法律空子,集体规避劳动合同法 1、以劳动派遣方式规避劳动合同法 。这是目前一些企事业单位常用的一种规避劳动合同法的手段。用人单位在与部分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后,让这部分职工再与本单位指定的某一劳务派遣机构重新订立劳动合同,然后由该派遣机构将这些职工再派遣到本单位工作

8、,以达到把正式员工变身为“劳务派遣” ,从而逃避法律规定的义务和责任的目的。还有一些单位将能对外承包的业务和工作,尽量承包给劳动者,以规避劳动保障制度的社会保险等法定义务。如我县的石油、邮政、电信、银行等单位,曾经突击把一些老员工改为劳务派遣,影响了正常的劳动关系。 2、以合同到期、集体裁员的方式规避劳动合同法 。有些企业因管理不善、效益低下,企业即将面临破产、倒闭的局面。用人单位在职工合同自然到期后,终止劳动合同,集体裁员。形成了有企业无职工的现象。 (四) 劳动合同法调整范围外的劳动关系难以处理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群众性自治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家庭、农村承包经营户不适用本法。因此,作

9、为村民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用工不属于调整范围。另据规定,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也不纳入劳动合同法调整范围。因此,在处理这两类岗位间发生的劳动关系问题时,没有具体法律依据可以参考。要妥善处理好这部分劳动者的劳动关系问题,还需要切实可行的法律依据。 (五)合同主体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认识上存在误区 部分劳动者认为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进了“保险箱”,是“终身制合同”,是“订到退休的合同” ,特别是部分老职工认为自己是“固定工”,单位无权解除劳动合同,相反还应妥善安排好工作。改制后企业与职工确立劳动关系时,许多职工由于怕单位与其建立“短期”劳动合同关系,特别强调自己是“原固定工”身份,想方设法要

10、求企业与其建立“长期”的劳动合同关系。用人单位规避与职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认为一旦与职工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不容易解除劳动合同,给内部劳动管理带来不便。按照劳动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延续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在具体执行过程中,这方面的矛盾较为突出,如果符合条件的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干脆不再与劳动者续订合同。(六)一些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用工不规范的问题 一些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用工不规范的问题主要表现为“三无”即不少用工行为无编制、无契约、无保

11、障。涉及人员主要是机关事业单位的勤杂人员,也有一部分是近年来发展需要招聘的编外人员。因为是编外用工,一些机关单位不与聘用者签订劳动合同,使他们成为劳动用工市场的“黑人黑户” ,低工资、低福利、有的还没有养老、医疗和工伤保险。二、在实施过程中完善劳动合同法的对策笔者认为,在实施过程中完善劳动合同法需要采取如下的对策措施: (一)进一步抓好学习培训和宣传引导工作 要提高劳动合同法 、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宣传力度,有计划、有层次地组织学习。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工作人员要经常性的深入基层企业,通过走访、座谈、督促指导、发放宣传资料、宣传典型违法案例等形式,加强对企业主和劳动者的法制宣传,重点是宣传企业和

12、劳动者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宣传劳动合同法与以往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中的不同规定,不断增强宣传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在全社会形成学法、知法、懂法、守法的良好舆论氛围。 (二)抓紧完善相关配套法规和政策 劳动合同法在坚持劳动法确立的劳动合同制度框架基础上,不仅对劳动合同期限、试用期、经济性裁员、经济补偿金等内容作了补充和完善,而且对用人单位民主管理、劳务派遣、非全日制用工、竞业限制等内容做出了新的法律规定,是调整我国劳动关系的一部重要法律,是我国劳动保障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确保这部法律的顺利实施,要认真研究我省以前制定的相关规章制度,对不符合现行法制要求的,要及时予以修订或废止。当务之急就是要

13、抓紧做好浙江省劳动合同办法与劳动合同法的衔接。同时,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与省高院及时联系,做好基层的调研工作,针对当前我省出现的各类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尽快出台与劳动合同法相配套的适应我省劳动保障工作实际的司法解释,以便于基层仲裁部门操作。 (三)加强对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的指导和管理 要全面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实施三年行动计划,依法加强对用工单位的指导和管理,规范用人单位的劳动用工行为,在建立职工名册、健全劳动合同制度、规范劳动合同管理等方面更加科学。要结合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建设和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工作,组织开展劳动用工摸底调查,建立完善劳动用工的数据库,及时分析劳动合同的实施情况,加强对用人单位的动态

14、管理。 (四)加强劳动监察执法力度一是开展以维权为重点的执法检查,以合同订立、工资支付、参加社会保险为主要检查内容,开展巡视检查,做到有案必接、有案必查、查案必实,严厉打击和惩处侵害职工合法权益违法行为;二是开展以维护社会稳定为重点的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加强与建设、公安、信访、工会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建立预防和解决农民工工资清欠长效机制,共同做好农民工权益维护工作。要重点对企业加班加点工资发放、社会保险参保、拖欠工资、职工休假规定等问题,加强监督检查力度。要充分发挥工会、工商、公安、劳动保障监察等部门之间的联动作用,经常性地对重点行业、企业进行专项检查,加大对用人单位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不断简化劳

15、动仲裁办案程序,切实提高劳动争议处理的工作效率,实现劳动争议案件快立、快审、快结,实现管理和服务的有机结合,切实打造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五)积极推进劳动关系协调队伍建设要以劳动合同法推进为契机,合理配备劳动关系工作人员。建议劳动仲裁部门可以学习浦东劳动仲裁院聘请兼职仲裁员的做法。积极开展劳动关系协调员的资格证书的培训工作,将劳动争议消灭在萌芽状态。大力搭建劳动关系的信息平台,实现管理和服务齐头并进,发挥它在劳动关系中的基础作用。(六)加大劳动争议预防调解工作力度在坚持“重预防、重调解、重基层”的基础上通过完善劳动争议仲裁制度,规范简化办案程序,改革庭审方式,快速、便捷审结案件。对涉及群体性的

16、争议案件,开辟“绿色通道”,实行快接、快审、快结。充分发挥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在预防劳动争议方面的作用,注意分析引起争议的主要原因,指导用人单位规范用工管理行为,积极协调解决职工反映的突出问题。强化企业、街道、乡镇调解机构作用,充分发挥基层调解组织和调解员作用,及时化解矛盾。(七)政府在劳动合同法的执行过程中要发挥积极作用政府的作用表现在:一是要抓好对劳动合同法的学习培训和监督企业的贯彻执行,通过报纸、电视、网站等广泛宣传使企业和员工懂法、知法并邀请法律专家及相关学者解答企业和劳动者关心的热点和难点问题;二是要加强对企业的监察力度,尤其是对社会保险故意拖欠或者未足额缴纳的企业,加大处罚力度;三是提

17、高劳动争议处理的效率,有效保护劳动者的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四是一些地方政府要摆脱政绩崇拜观,不要为了增加自己的政绩而对一些企业尤其是外企格外“关照” ,而牺牲劳动者的利益。政府部门要努力提高政府机关服务意识,加大对劳资关系的调节力度,关注劳资纠纷的动向,主动与劳资双方沟通,防止出现影响社会和谐的群体性劳资纠纷;积极创新工作机制,稳妥推进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对于法律明确规定的内容,要督促执行好,对于法律规定暂不明确的,要深入调查研究,及时向有关方面反映,特别要正视企业用工的历史欠帐,主要是欠缴社保的历史遗留问题,稳妥加以解决;指导企业对照法律梳理存在的问题,帮助企业完善内部规章制度,引导企业不

18、断提高劳动管理水平。(八)积极探索建立适合农民工特点的社保政策配合省劳动保障厅开展农民工社保政策调研,建议在省级层面研究出台适合外来农民工特点的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标准和操作办法,缩小省与省之间、城市与城市之间在农民工参保问题上的差距,为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的区域环境。(九)加大劳动维权力度,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一是加大监察执法力度,尤其加大对非公有制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签订劳动合同的监察执法力度,依法纠正用人单位侵害劳动者权益的行为。二是延伸劳动保障管理网络。根据部、省厅对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管理的要求,按照网格设置标准,将劳动监察的管辖区域划分成若干个网格进行管理,每个网格配备相应的劳动保障监察协理

19、员,实现网格化动态管理。三是整合维权力量。为了适应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三部新法律实施的需要,建议设立市劳动争议仲裁院,并整合现有维权机构的职责,组建职工维权中心,进一步有效行使劳动保障部门维权职能,方便职工群众表达利益诉求,切实发挥维权工作保障和救济的功能。参考文献:1 赵正兵. 以劳动合同法规范高校用工管理J. 科技情报开发与经济. 2007(36) 2 赵建. 刍议就业协议的法律属性J. 商业时代. 2009(16) 3 郭捷. 建构劳资关系协调机制的思考J. 温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4 李炳安. 温岭市行业工资集体协商的性质与制度机制研究J. 温州大学学报(

20、社会科学版). 5 王柏民,谷斐斐. 论我国劳动者集体劳动权的特点及其实现路径J. 温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6 以公谋私利企业除名获支持 到期拒续签J. 生意通. 2011(12) 7 高凌霄. 劳动合同主体不适格的法律处理J.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12(01) 8 杨智红. 在校大学生劳动权益保护问题探讨J.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12(01) 9 刘艳.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制度探析J. 中国农资. 2011(11) 10 邱圣,袁征. 员工租赁的运用研究以用人单位为视角J. 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上旬刊). 2012(01) 11 杨中旭. 劳动合同法:凸显劳动者本位J. 中国新闻周刊. 20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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