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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术室各项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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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南 昌 仁 爱 妇 产 医 院手 术 室 管 理 制 度1 手 术 室 护 士 长 是 本 科 护 理 质 量 与 安 全 管 理 第 一 责 任 者 , 由 具 备 资 质的 注 册 护 士 承 担 患 者 的 手 术 配 合 , 对 各 级 手 术 护 士 执 业 范 围 有 明 确 的 授 权 制度 与 再 评 价 授 权 。2 工 作 人 员 管 理 :2.1 凡 在 手 术 室 工 作 的 人 员 , 必 须 严 格 遵 守 无 菌 原 则 , 严 格 执 行 手 术 室各 级 各 类 人 员 职 责 、 无 菌 操 作 、 消 毒 常 规 、 急 救 抢 救 制 度 、 查 对 制

2、 度 、 防 止交 叉 感 染 处 理 原 则 、 特 种 感 染 处 理 原 则 、 防 止 差 错 事 故 制 度 、 安 全 制 度 、 药品 、 物 品 器 械 管 理 制 度 、 值 班 制 度 等 。2.2 进 手 术 室 时 必 须 穿 戴 手 术 室 的 拖 鞋 、 隔 离 衣 、 一 次 性 口 罩 、 帽 子 。有 皮 肤 感 染 灶 或 呼 吸 道 感 染 者 , 不 得 进 入 手 术 室 , 特 殊 情 况 呼 吸 道 感 染 的 患者 需 戴 双 层 口 罩 后 入 室 。 手 术 室 工 作 服 不 得 在 手 术 室 以 外 的 区 域 穿 着 。2.3 进 入

3、 手 术 室 人 员 未 取 得 医 院 管 理 部 门 的 许 可 , 任 何 个 人 、 科 室 及 媒体 不 得 携 带 各 种 摄 影 器 材 进 行 手 术 拍 照 、 录 像 。 任 何 人 员 不 能 将 移 动 通 讯 工具 带 入 手 术 间 内 使 用 。2.4 除 参 加 手 术 的 医 护 人 员 外 , 其 他 人 员 不 得 进 入 手 术 室 。 见 习 学 生 和参 观 者 , 需 由 老 师 带 领 或 经 医 务 处 或 护 理 部 批 准 , 并 通 知 手 术 室 护 士 长 和 有关 科 室 的 科 主 任 。 见 习 或 参 观 者 , 须 在 指

4、定 的 手 术 间 内 参 观 , 并 接 受 手 术 室工 作 人 员 的 管 理 和 指 导 , 不 得 任 意 游 走 及 进 入 其 他 的 手 术 间 。 任 何 违 规 者 ,手 术 室 负 责 人 有 权 拒 绝 其 进 入 手 术 室 , 并 通 知 有 关 部 门 。2.5 手 术 室 在 夜 间 及 假 日 应 当 设 专 人 值 班 , 以 便 随 时 进 行 各 种 紧 急 手 术 。3 环 境 管 理 : 保 持 室 内 肃 静 和 整 洁 , 严 禁 吸 烟 和 喧 哗 , 值 班 人 员 应 当在 指 定 地 点 就 餐 。4 手 术 部 位 感 染 率 监 测

5、: 根 据 手 术 风 险 度 (手 术 切 口 清 洁 度 、 麻 醉 分级 及 手 术 持 续 时 间 )统 计 手 术 部 位 感 染 率 。南 昌 仁 爱 妇 产 医 院围 手 术 期 管 理 制 度(一 )手 术 前 管 理 制 度 。1.凡 需 手 术 治 疗 的 患 者 , 各 级 医 生 应 当 严 格 手 术 适 应 症 , 及 时 完 成 手 术前 的 各 项 准 备 和 必 需 的 检 查 。 准 备 输 血 的 患 者 必 须 检 查 血 型 及 感 染 筛 查(肝 功 、 乙 肝 五 项 、 HCV、 HIV、 梅 毒 抗 体 )。2.在 手 术 前 , 术 者 及

6、实 施 麻 醉 的 医 师 必 须 亲 自 查 看 患 者 , 向 患 者 及 家 属或 患 者 授 权 代 理 人 履 行 告 知 义 务 , 包 括 : 患 者 病 情 、 手 术 风 险 、 麻 醉 风 险 、自 付 费 项 目 等 内 容 , 征 得 其 同 意 并 由 患 者 或 患 者 授 权 代 理 人 签 字 。 如 遇 紧 急手 术 或 急 救 患 者 不 能 签 字 , 患 者 家 属 或 授 权 代 理 人 又 未 在 医 院 不 能 及 时 签 字时 , 按 照 医 疗 机 构 管 理 条 例 相 关 规 定 执 行 , 报 告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 在 病 历中

7、 详 细 记 录 。3.主 管 医 师 应 当 做 好 术 前 小 结 记 录 。 中 等 以 上 手 术 均 需 行 术 前 讨 论 。 重大 手 术 、 特 殊 患 者 手 术 及 新 开 展 的 手 术 等 术 前 讨 论 须 由 科 主 任 主 持 讨 论 制 订手 术 方 案 , 讨 论 内 容 须 写 在 术 前 讨 论 记 录 单 上 , 并 上 报 医 务 科 处 备 案 。4.手 术 医 师 确 定 应 当 按 手 术 分 级 管 理 制 度 执 行 。 重 大 手 术 及 各 类 探 查 性质 的 手 术 须 由 有 经 验 的 副 主 任 医 师 以 上 职 称 的 医

8、师 或 科 主 任 担 任 术 者 , 必 要时 须 上 报 医 务 科 处 备 案 。5.手 术 时 间 安 排 提 前 通 知 手 术 室 , 检 查 术 前 护 理 工 作 实 施 情 况 及 特 殊 器械 准 备 情 况 。 所 有 医 疗 行 为 应 当 在 病 历 上 有 记 录 。 如 有 不 利 于 手 术 的 疾 患 必须 及 时 请 相 关 科 室 会 诊 。6.手 术 前 患 者 应 当 固 定 好 识 别 用 的 腕 带 , 所 标 的 信 息 准 确 无 误 ; 同 时 完成 手 术 部 位 的 标 记 。7 “ ”类 切 口 手 术 , 按 照 抗 菌 药 物 临

9、床 应 用 指 导 原 则 的 规 定 ,选 择 预 防 性 抗 菌 药 物 , 手 术 前 (切 皮 前 )一 小 时 使 用 。(二 )手 术 中 管 理 制 度 。1.医 护 人 员 要 在 接 诊 时 及 手 术 开 始 前 认 真 核 对 患 者 姓 名 、 性 别 、 病 案 号 、床 号 、 诊 断 、 手 术 部 位 、 手 术 房 间 等 。 患 者 进 手 术 室 前 须 摘 除 假 牙 , 贵 重 物品 由 家 属 保 管 。2.当 日 参 加 手 术 团 队 成 员 (手 术 医 师 、 麻 醉 医 师 、 台 上 与 巡 回 护 士 、 其他 相 关 人 员 )应 当

10、 提 前 进 入 手 术 室 , 由 手 术 者 讲 述 重 要 步 骤 、 可 能 意 外 的 对策 、 严 格 按 照 术 前 讨 论 制 定 的 手 术 方 案 和 手 术 安 全 核 查 的 要 求 执 行 。3.手 术 过 程 中 术 者 对 患 者 负 有 完 全 责 任 , 助 手 须 按 照 术 者 要 求 协 助 手 术 。手 术 中 发 现 疑 难 问 题 , 必 要 时 须 请 示 上 级 医 师 。4.手 术 过 程 中 麻 醉 医 师 应 当 始 终 监 护 患 者 , 不 得 擅 自 离 开 患 者 。5.手 术 中 如 确 需 更 改 原 订 手 术 方 案 、

11、术 者 或 决 定 术 前 未 确 定 的 脏 器 切 除 ,使 用 贵 重 耗 材 等 情 况 时 , 要 及 时 请 示 上 级 医 师 , 必 要 时 向 医 务 科 /处 或 主 管院 长 报 告 , 并 须 再 次 征 得 患 者 或 家 属 同 意 并 签 字 后 实 施 。6.核 查 术 中 植 入 的 假 体 材 料 、 器 材 标 识 上 的 信 息 及 有 效 期 , 条 形 码 应 当贴 在 麻 醉 记 录 单 的 背 面 。 手 术 结 束 时 应 当 核 对 纱 布 、 器 械 等 物 品 并 记 录 。7.术 中 切 除 的 病 理 标 本 须 向 患 者 或 家

12、属 展 示 并 在 病 案 中 记 录 。 手 术 中 切取 的 标 本 及 时 按 要 求 处 理 , 在 标 本 容 器 上 注 明 : 科 别 、 姓 名 、 住 院 号 , 由 手术 医 师 填 写 病 理 检 查 申 请 单 。 手 术 中 需 做 冰 冻 切 片 时 , 切 除 的 标 本 由 手 术 室专 人 及 时 送 病 理 科 , 专 人 取 回 病 理 报 告 。8.凡 参 加 手 术 的 工 作 人 员 , 要 严 肃 认 真 地 执 行 各 项 医 疗 技 术 操 作 常 规 ,注 意 执 行 保 护 性 医 疗 制 度 , 术 中 不 谈 论 与 手 术 无 关 的

13、 事 情 。 术 中 实 施 自 体 血回 输 时 , 严 格 执 行 临 床 输 血 技 术 规 范 。9.手 术 时 间 超 过 3 小 时 以 及 术 中 出 血 量 大 于 l500 毫 升 时 , 预 防 性 抗 菌药 物 应 当 加 用 一 次 。(三 )手 术 后 管 理 制 度 。1.手 术 结 束 后 , 术 者 对 患 者 术 后 需 要 特 殊 观 察 的 项 目 及 处 置 (各 种 引 流管 和 填 塞 物 的 处 理 )要 有 明 确 的 书 面 交 待 (手 术 记 录 或 病 程 记 录 )。 手 术 记 录应 当 在 规 定 时 限 内 及 时 、 准 确 、

14、 真 实 、 全 面 地 完 成 。2.麻 醉 科 医 师 要 对 实 施 麻 醉 的 所 有 患 者 进 行 麻 醉 后 评 估 , 尤 其 对 全 麻 术后 患 者 , 麻 醉 科 医 师 应 当 严 格 依 照 全 麻 患 者 恢 复 标 准 确 定 患 者 去 向 (术 后 恢复 室 或 病 房 或 外 科 监 护 室 ), 并 对 重 点 患 者 实 行 术 后 24 小 时 随 访 且 有 记 录 。患 者 送 至 病 房 后 , 接 送 双 方 必 须 有 书 面 交 接 , 以 病 历 中 签 字 为 准 。3.凡 实 施 中 等 以 上 手 术 或 接 受 手 术 病 情 复

15、 杂 的 高 危 患 者 时 , 手 术 者 应 当在 患 者 术 后 24 小 时 内 查 看 患 者 。 如 有 特 殊 情 况 必 须 做 好 书 面 交 接 工 作 。 术后 3 天 之 内 必 须 至 少 有 l 次 查 房 记 录 。4.“ ”类 切 口 手 术 , 预 防 性 使 用 的 抗 菌 药 物 , 原 则 上 应 在 手 术 后2472 小 时 停 止 使 用 。5.手 术 后 并 发 症 的 预 防 具 体 措 施 到 位 , 大 型 手 术 要 关 注 “深 静 脉 栓 塞 ”的 预 防 。(四 )围 手 术 期 医 嘱 管 理 制 度 。1.手 术 前 后 医 嘱

16、 必 须 由 手 术 医 师 或 由 术 者 授 权 委 托 的 医 师 开 具 。2.对 特 殊 治 疗 、 抗 菌 药 物 和 麻 醉 镇 痛 药 品 按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南 昌 仁 爱 妇 产 医 院麻 醉 科 工 作 制 度1.麻 醉 包 括 临 床 麻 醉 、 痛 疼 治 疗 及 心 肺 复 苏 , 具 备 麻 醉 专 业 的 主 治 医 师及 以 上 资 格 的 医 师 方 可 独 立 实 施 授 权 范 围 内 的 各 种 麻 醉 操 作 。2.担 任 麻 醉 的 医 师 在 术 前 均 应 当 访 视 患 者 , 对 全 身 情 况 进 行 麻 醉 前 评 估

17、(ASA 风 险 评 估 ), 确 定 麻 醉 方 式 , 开 好 麻 醉 前 医 嘱 ; 复 杂 特 殊 的 患 者 应 当 进行 科 内 或 多 科 参 与 的 术 前 讨 论 , 共 同 制 订 麻 醉 方 案 , 对 手 术 和 麻 醉 中 可 能 发生 的 困 难 和 意 外 做 出 估 计 , 便 于 做 好 麻 醉 前 的 准 备 工 作 , 并 在 术 前 访 视 和 讨论 的 基 础 上 完 成 麻 醉 前 小 结 。3.麻 醉 医 师 应 当 按 规 范 向 患 者 及 家 属 进 行 充 分 的 告 知 与 说 明 , 签 署 麻 醉知 情 同 意 书 , 并 认 真 检

18、 查 麻 醉 药 品 、 器 械 是 否 完 备 。4.麻 醉 医 师 按 计 划 实 施 麻 醉 , 严 格 执 行 技 术 操 作 常 规 和 查 对 制 度 , 在 麻醉 期 间 要 坚 守 岗 位 , 术 中 密 切 监 测 患 者 的 病 情 变 化 , 及 时 做 出 判 断 和 处 理 ,严 格 三 级 医 师 负 责 制 , 遇 有 不 能 处 理 的 困 难 情 况 应 当 及 时 请 示 上 级 医 师 并 与手 术 医 师 商 量 配 合 处 理 。 术 中 认 真 填 写 麻 醉 记 录 。5.实 习 、 进 修 人 员 要 在 带 教 医 师 指 导 下 工 作 ,

19、不 得 独 立 执 业 。6.术 毕 , 待 患 者 基 本 恢 复 后 , 护 送 患 者 回 病 房 或 麻 醉 恢 复 室 , 麻 醉 者 要把 麻 醉 记 录 单 各 项 填 写 清 楚 , 并 向 值 班 医 师 交 待 手 术 麻 醉 的 经 过 及 注 意 事 项 。术 后 应 及 时 清 理 麻 醉 器 械 , 妥 善 保 管 , 定 期 检 修 , 麻 醉 药 品 应 当 及 时 补 充 。7.术 后 72 小 时 内 要 随 访 患 者 , 检 查 有 无 麻 醉 后 并 发 症 或 后 遗 症 , 并 作相 应 处 理 。8.急 诊 手 术 前 的 准 备 时 间 较 短

20、 , 但 也 应 当 尽 可 能 完 善 手 术 前 的 准 备 工 作 ,术 中 、 术 后 的 管 理 同 择 期 手 术 。9.麻 醉 工 作 质 量 及 效 率 指 标 的 统 计 分 析 制 度 。 如 麻 醉 工 作 量 、 麻 醉 效 果评 定 , 麻 醉 缺 陷 发 生 情 况 、 麻 醉 死 亡 率 及 严 重 并 发 症 发 生 率 等 , 应 当 有 记 录 。10.有 突 发 紧 急 事 件 的 应 急 预 案 , 为 随 时 参 加 抢 救 呼 吸 、 心 跳 突 然 停 止等 危 重 患 者 , 应 当 从 人 员 值 班 、 操 作 技 术 、 急 救 器 械 、

21、 通 讯 等 方 面 做 好 准 备 。11.单 纯 局 部 麻 醉 、 神 经 阻 滞 麻 醉 (如 拔 牙 等 )可 由 手 术 者 执 行 。南 昌 仁 爱 妇 产 医 院医 疗 技 术 管 理 制 度1.医 院 提 供 的 医 疗 技 术 服 务 应 当 与 其 功 能 、 任 务 和 业 务 能 力 相 适 应 , 应当 是 核 准 的 执 业 诊 疗 科 目 内 的 成 熟 医 疗 技 术 , 符 合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 并 且 具 有相 应 的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 支 持 系 统 , 能 确 保 技 术 应 用 的 安 全 、 有 效 。2.建 立 健 全 并 认

22、 真 贯 彻 落 实 医 疗 技 术 准 入 、 应 用 、 监 督 、 评 价 工 作 制 度 ,并 建 立 完 善 医 疗 技 术 风 险 预 警 机 制 与 医 疗 技 术 损 害 处 置 预 案 , 并 组 织 实 施 。3.开 展 新 技 术 、 新 业 务 要 与 医 院 的 等 级 、 功 能 任 务 、 核 准 的 诊 疗 科 目 相适 应 , 有 严 格 审 批 程 序 , 有 相 适 应 的 专 业 技 术 能 力 、 设 备 与 设 施 , 有 确 保 患者 安 全 的 方 案 ; 当 技 术 力 量 、 设 备 和 设 施 发 生 改 变 , 可 能 会 影 响 到 医

23、 疗 技 术的 安 全 和 质 量 时 , 应 当 中 止 此 项 技 术 。 按 规 定 进 行 评 估 后 , 符 合 规 定 的 , 方可 重 新 开 展 。4.对 新 开 展 的 医 疗 技 术 的 安 全 、 质 量 、 疗 效 、 费 用 等 情 况 进 行 全 程 追 踪管 理 和 评 价 , 及 时 发 现 医 疗 技 术 风 险 , 并 采 取 应 对 措 施 , 以 避 免 医 疗 技 术 风险 或 将 其 降 到 最 低 限 度 , 建 立 新 开 展 的 医 疗 技 术 档 案 , 以 备 查 。5.进 行 的 医 疗 技 术 科 学 研 究 项 目 , 必 须 符 合

24、 伦 理 道 德 规 范 , 按 规 定 批 准 。在 科 研 过 程 中 , 充 分 尊 重 患 者 的 知 情 权 和 选 择 权 , 并 注 意 保 护 患 者 安 全 。6.医 院 不 得 使 用 未 经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批 准 或 安 全 性 和 有 效 性 未 经 临 床 证 明的 技 术 , 对 须 经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特 许 批 准 范 围 的 特 殊 医 疗 技 术 项 目 (如 器 官 移植 ), 必 须 遵 循 医 学 伦 理 与 职 业 道 德 , 严 格 遵 守 相 关 卫 生 管 理 法 律 、 法 规 、规 章 、 诊 疗 规 范 和 常 规 ,

25、医 院 与 医 师 应 当 按 照 法 规 要 求 报 批 , 未 经 批 准 的 医院 与 医 师 严 禁 开 展 此 类 技 术 服 务 。7.新 技 术 、 新 业 务 在 临 床 正 式 应 用 后 , 医 院 应 当 及 时 制 定 发 布 临 床 诊 疗规 范 、 操 作 常 规 及 质 量 考 评 标 准 , 并 列 入 质 量 考 核 范 围 内 。南 昌 仁 爱 妇 产 医 院患 者 评 估 管 理 制 度1.由 医 院 多 个 部 门 联 合 制 定 患 者 评 估 管 理 的 流 程 , 职 能 部 门 监 管 患 者 评估 工 作 。2.通 过 对 患 者 评 估 全

26、面 把 握 患 者 基 本 的 现 状 和 诊 疗 服 务 的 需 求 , 为 制 定适 宜 于 患 者 的 诊 疗 (手 术 )方 案 ( 计 划 )提 供 依 据 和 支 持 。3.对 患 者 进 行 评 估 工 作 是 各 临 床 科 室 医 师 、 护 士 的 职 责 , 是 重 要 的 质 量管 理 监 控 环 节 。4.执 行 患 者 评 估 工 作 的 应 当 是 在 本 院 注 册 的 执 业 医 师 和 注 册 护 士 , 或 是经 医 院 授 权 的 其 他 岗 位 卫 生 技 术 人 员 。5.由 医 院 多 个 部 门 联 合 制 定 患 者 评 估 的 重 点 范 围

27、 , 至 少 应 当 包 含 有 住 院患 者 评 估 、 手 术 前 评 估 、 麻 醉 风 险 评 估 、 危 重 患 者 评 估 、 危 重 患 者 营 养 评 估 、住 院 患 者 再 评 估 , 手 术 后 评 估 、 出 院 前 评 估 等 。6.患 者 评 估 资 料 是 供 临 床 科 室 直 接 负 责 患 者 诊 疗 、 护 理 工 作 的 医 师 、 护士 使 用 , 为 制 定 诊 疗 (手 术 )方 案 (计 划 )和 会 诊 、 讨 论 提 供 支 持 , 注 意 患 者隐 私 保 护 , 患 者 评 估 记 录 文 件 进 入 住 院 病 历 。7.医 院 有 患

28、 者 评 估 操 作 规 范 与 程 序 , 包 括 有 评 估 项 目 、 评 估 人 及 资 质 、评 估 标 准 与 内 容 、 时 限 要 求 、 记 录 文 件 格 式 等 。8.患 者 评 估 是 指 通 过 询 问 病 史 、 体 格 检 查 、 临 床 实 验 室 检 查 、 医 技 部 门辅 助 检 查 等 途 径 , 对 患 者 的 心 理 、 生 理 、 社 会 、 经 济 状 况 、 病 情 严 重 程 度 、全 身 状 况 支 持 能 力 等 做 出 综 合 评 估 , 用 于 指 导 对 患 者 的 诊 疗 活 动 。南 昌 仁 爱 妇 产 医 院手 术 分 级 管

29、 理 制 度1.省 级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根 据 本 辖 区 内 卫 生 资 源 的 情 况 , 对 各 科 手 术 按 照 其技 术 难 度 、 风 险 程 度 等 划 分 为 三 级 、 二 级 以 及 一 级 , 三 个 等 级 与 医 院 等 级 相对 应 , 此 等 级 分 类 与 医 师 职 称 无 关 。2.分 级 管 理 范 围 应 当 包 括 各 类 手 术 、 麻 醉 、 介 入 诊 疗 等 有 创 操 作 项 目 。3.三 级 医 院 可 以 实 施 三 级 及 以 下 等 级 手 术 ; 二 级 医 院 可 以 实 施 二 级 及 以下 等 级 手 术 , 禁 止

30、 实 施 三 级 手 术 ; 一 级 医 院 仅 可 实 施 一 级 手 术 , 禁 止 实 施 二级 及 以 上 等 级 手 术 。4.医 院 实 行 手 术 分 级 管 理 范 围 应 与 其 医 院 的 等 级 、 功 能 、 任 务 , 与 匹 配的 技 术 能 力 相 一 致 , 具 备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核 准 的 相 应 的 诊 疗 科 目 。5.医 院 应 当 设 立 由 院 领 导 、 医 疗 职 能 部 门 和 专 家 组 成 的 医 院 手 术 管 理 组织 。 负 责 制 定 和 定 期 更 新 本 单 位 的 手 术 权 限 目 录 , 各 级 医 师 的 授

31、权 、 定 期 技能 评 价 及 资 格 变 更 , 审 定 新 技 术 的 疗 效 、 安 全 性 、 可 行 性 等 。6.医 院 应 当 根 据 外 科 手 术 技 术 操 作 常 规 确 定 出 手 术 级 别 , 建 立 手 术 准 入管 理 、 执 业 医 师 手 术 授 权 管 理 及 手 术 分 类 细 则 , 并 且 对 重 大 、 疑 难 、 毁 容 致残 、 特 殊 身 份 患 者 等 特 殊 手 术 建 立 起 相 应 审 批 和 申 报 程 序 , 各 类 探 查 性(如 : 腹 部 、 胸 部 等 )手 术 原 则 上 应 当 由 副 主 任 医 师 承 担 。7.

32、各 级 医 师 的 授 权 必 须 在 遵 循 执 业 医 师 法 的 前 提 下 , 根 据 医 师 的技 术 资 质 (医 师 、 主 治 医 师 、 主 任 医 师 )及 其 实 际 能 力 水 平 , 确 定 该 医 师 所能 实 施 和 承 担 的 相 应 手 术 的 范 围 与 类 别 。 至 少 每 3 年 对 医 师 进 行 一 次 技 术能 力 再 评 价 与 再 授 权 , 再 授 权 是 依 照 实 际 能 力 提 升 而 变 , 不 随 职 称 晋 升 而 变动 。8.对 外 聘 及 脱 离 本 专 业 临 床 工 作 1 年 以 上 的 外 科 医 师 , 应 当 由

33、 医 疗 管理 部 门 对 其 技 术 能 力 和 资 质 进 行 再 评 价 与 再 授 权 后 , 方 可 从 事 临 床 诊 疗 活 动 。9.对 于 开 展 如 人 体 器 官 移 植 等 类 的 重 大 特 殊 手 术 (诊 疗 技 术 ); 必 须获 得 省 级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批 准 的 资 格 后 方 可 开 展 。10.严 格 执 行 中 等 以 上 手 术 (医 院 规 定 须 由 主 治 医 师 执 行 的 手 术 )必 须 进行 术 前 讨 论 的 管 理 规 定 , 手 术 者 及 麻 醉 师 须 参 加 讨 论 。 术 前 讨 论 应 包 括 : 诊断 、

34、手 术 适 应 症 、 手 术 方 案 及 麻 醉 的 选 择 、 术 中 医 疗 风 险 以 及 手 术 后 并 发 症的 防 范 措 施 等 内 容 。ll.各 级 手 术 医 师 应 当 尊 重 患 者 的 知 情 权 和 选 择 权 。 由 手 术 者 (或 第 一助 手 )向 患 者 (或 委 托 授 权 人 )及 其 家 属 针 对 患 者 病 情 、 手 术 方 式 、 可 能 发 生的 并 发 症 及 可 采 取 的 措 施 等 进 行 充 分 、 明 确 的 术 前 告 知 , 并 有 签 字 认 可 。12.如 果 手 术 过 程 中 手 术 方 式 因 故 需 要 变 更

35、 时 , 需 要 向 其 亲 属 (或 委 托授 权 人 )交 待 并 获 得 签 字 同 意 后 方 可 进 行 。 对 患 者 实 施 新 开 展 的 手 术 技 术 须征 得 患 者 (或 委 托 授 权 人 )及 其 家 属 同 意 。13.手 术 记 录 应 当 由 手 术 者 (或 第 一 助 手 )负 责 在 术 后 24 小 时 内 完 成 书写 , 详 细 记 述 手 术 过 程 、 术 中 病 理 大 体 所 见 、 术 中 出 血 量 、 病 理 标 本 的 采 集与 送 检 等 情 况 , 附 有 必 要 的 图 示 说 明 , 必 要 时 可 有 影 像 记 录 ;

36、术 后 首 次 病 程记 录 应 当 由 手 术 者 (或 第 一 助 手 )负 责 在 术 后 8 小 时 内 完 成 书 写 , 除 记 述 手术 的 重 点 内 容 外 , 还 应 当 记 录 对 术 后 并 发 症 预 防 、 标 本 去 向 等 项 内 容 。南 昌 仁 爱 妇 产 医 院危 重 患 者 进 行 高 风 险 诊 疗 操 作 的 资 格 许 可 授 权 制 度1.医 师 与 护 士 为 危 重 患 者 进 行 诊 疗 操 作 须 承 担 极 大 的 风 险 , 为 确 保 诊 疗操 作 质 量 与 患 者 安 全 , 实 行 诊 疗 操 作 的 资 格 许 可 授 权

37、制 度 , 减 少 诊 疗 操 作 的风 险 性 。2.诊 疗 操 作 资 格 的 许 可 授 权 范 围 , 应 当 包 括 所 有 进 行 本 诊 疗 操 作 (护 理 )的执 业 医 师 与 注 册 护 士 。3.医 院 对 需 要 资 格 许 可 授 权 的 诊 治 操 作 项 目 有 明 确 的 规 定 , 应 当 是 那 些操 作 危 险 性 大 、 易 于 发 生 并 发 症 的 项 目 , 每 项 具 体 诊 治 操 作 项 目 都 有 操 作 常规 , 制 定 考 评 标 准 , 全 院 各 临 床 科 室 均 应 当 遵 照 执 行 。4.由 医 疗 、 护 理 管 理 职

38、 能 部 门 负 责 建 立 相 应 的 资 格 许 可 授 权 程 序 与 机 制 。4.1 由 医 疗 、 护 理 管 理 职 能 部 门 与 专 业 人 员 组 成 考 评 组 织 。4.2 提 供 需 要 资 格 许 可 授 权 的 诊 治 操 作 项 目 的 操 作 常 规 与 考 评 标 准 , 并实 施 培 训 与 教 育 。4.3 应 当 结 合 操 作 者 的 理 论 水 平 和 实 际 操 作 技 能 , 对 其 熟 练 掌 握 程 度 进行 认 定 。4.4 所 有 资 格 评 价 资 料 都 应 当 是 可 信 任 的 , 是 书 面 的 、 详 细 的 , 并 随 时

39、可 查 。5.诊 疗 操 作 的 资 格 许 可 授 权 实 行 动 态 管 理 , 至 少 每 2 年 复 评 一 次 , 当出 现 下 列 情 况 , 应 当 取 消 其 进 行 操 作 的 权 力 。5.1 达 不 到 操 作 许 可 授 权 所 必 需 资 格 认 定 的 新 标 准 者 。5 2 对 操 作 者 的 实 际 完 成 质 量 评 价 后 , 经 证 明 其 操 作 并 发 症 的 发 生 率超 过 操 作 标 准 规 定 的 范 围 者 。5.3 在 操 作 过 程 中 明 显 或 屡 次 违 反 操 作 规 程 者 。6.通 常 需 由 医 师 在 危 重 患 者 诊

40、 疗 活 动 中 完 成 的 , 具 有 高 危 险 性 、 高 难 度操 作 常 用 项 目 如 下 :经 皮 动 脉 置 管 术 、 各 种 途 径 的 中 央 静 脉 置 管 术 、 肺 动 脉 置 管 术 、 经 静 脉临 时 起 搏 器 安 置 术 、 心 律 转 复 除 颤 术 、 气 管 内 插 管 术 、 胸 腔 闭 式 引 流 术 、纤 维 支 气 管 镜 检 查 术 、 三 腔 管 气 囊 填 塞 术 、 心 包 穿 刺 术 、 经 皮 气 管 切 开 置 管术 ; 诊 断 性 腹 腔 灌 洗 术 。 腹 膜 置 管 透 析 术 。 机 械 通 气 。 持 续 动 静 脉

41、血 滤 和 透析 、 人 工 体 外 膜 肺 、 人 工 心 室 辅 助 、 变 动 脉 内 球 囊 反 搏 、 人 工 肝 与 血 浆 置 换等 技 术 。7.可 根 据 医 院 功 能 任 务 及 自 身 技 术 状 态 设 置 许 可 授 权 项 目 , 可 将 本 制 度应 用 于 外 科 手 术 、 介 入 诊 疗 等 方 面 。2013 年事业单位招考银行金融基础知识(1)1、目前我国实行的是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金融监管体制。2、银行控股公司制是指某一个集团通过直接购买若干银行的多数股票来控制被收购银行的一种组织形式。3、信用合作的本质特征是:由社员入股组成,实行民主管理,主要为社

42、员提供信用服务。4、与商业银行开办汽车消费信贷业务相比,汽车金融公司的专业化程度更高,更具有专业优势。5、我国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最大限度保全资产、减少损失为主要经营目标。6、经济决定金融,不同的经济体制决定着不同的金融组织体系。7、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财政不得向中国人民银行透支,但中国人民银行可以直接认购政府债券。8、1992 年 10 月,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和中国证监会成立。9、我国商业银行实行的是总分行制,分行之间不应有相互存贷的市场交易行为。10、“受人之托,代人理财”是信托的本质特征。11、人身保险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和保证保险等。12、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主要接收

43、从中国农业银行剥离出来的不良资产。13、中国人民银行成立于 1949 年 12 月 1 日。14、中国人民银行是人民币发行的唯一的合法机构。15、吸收活期存款,创造信用货币,是商业银行最明显的特征。16、信用合作制实行“一股一票”制,社员依据入股的多少对信用社决策施加不同的影响力。17、我国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主要为企业集团成员单位和中小企业的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和产品销售提供服务。18、我国设立的政策性银行是以盈利为目的的金融机构。19、外国在华金融机构不受我国法律的约束。20、中国人民银行从 1984 年起不再经营商业性金融业务,开始专门行使中央银行的职能。21、正回购为中国人民银行向一级交

44、易商卖出有价证券,并约定在未来特定日期买回有价证券的交易行为。22、基准利率是在整个利率体系中处于关键地位的利率,当它发生变动时,其他利率也会相应发生变动。23、信贷政策通过窗口指导,可以引导信贷投向,促进地区产业、产品结构的调整。24、法定存款准备金属于一般性政策工具。25、流动性比率属于选择性货币政策工具。26、当经济运行出现严重通货膨胀时,适合采用紧货币紧财政的双紧的政策配合模式。27、物价稳定与充分就业之间是同向变动关系。28、根据可控性的不同,各国中央银行往往将货币供应量分为不同的层次加以监测、分析和调控。29、数量招标是中国人民银行用指定价格发现市场资金供求的过程。30、法定存款准

45、备金政策作为货币政策工具最主要的缺点是它的被动性。31、自 2005 年 7 月 21 日起,我国开始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参考一篮子货币进行调节、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32、直接信用控制与间接信用指导属于补充性货币政策工具。33、货币政策传导机制的核心问题是货币供应量的变动从什么渠道、以何种方式传达至整个经济体系,并引起最终支出的变动。34、货币供应量和利率是主要的货币政策操作指标。35、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的我国货币政策的最终目标是:保持货币币值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36、目前中国人民银行公开市场业务债券交易有回购交易和现券交易 2 个品种。37、1998 年以前,我国金融机构在中央银行

46、的准备金存款可以用于支付和清算。38、从 1994 年 1 月 1 日起,人民币汇率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单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39、再贴现属于选择性政策工具。40、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道义劝告具有强制性。2013 年事业单位招考银行金融基础知识(2)41、货币政策目标体系由最终目标、中介目标和操作目标三个层次组成。42、菲利普斯曲线描述的是经济增长与充分就业之间此消彼长的关系。43、存款性公司概览的负债构成了狭义货币。44、我国的信贷收支统计是反映金融机构资金来源与运用情况的统计。45、在金融稳健统计中,存款机构部门核心指标的设置服从银行监管的 6C 原则。46、金融存量和

47、流量的关系可表述为:期初存量期间总流量=期末存量。47、在机构单位的分类中,保险公司被划入非金融性公司中。48、货币统计对象包括所有金融性公司和非金融性公司。49、中央银行概览是对中央银行履行职能过程中所形成的资产和负债业务的综合反映。50、国际收支统计由国际收支平衡表和国际投资头寸表组成,其中,国际收支平衡表是从存量的角度反映各项交易,国际投资头寸表是从流量的角度反映国内与国外之间发生的金融资产与负债。51、在一国经济领土内所有的机构单位都属于该国的常驻单位。52、金融资产价格与其收益成反比,与市场收益率成正比。53、企业景气调查通常采用普查的数据收集方法。54、货币统计的基本方法是在金融性

48、公司分类的基础上对报表数据逐级汇总、合并和轧差。55、中央银行概览重点反映中央银行负债与国外净资产、对国内其他部门的债权等之间的关系。56、实物交易部分的资金流量核算主要反映国民经济各部门之间,以及国内与国外之间发生的各种金融交易。57、外国驻我国的使馆、领馆和国际机构在我国的办事机构等,是我国的非常住单位。58、美国的存款保险采取的是自愿和强制相结合的方式。59、银行业协会及其业务接受中国人民银行及其派出机构的指导和监督。60、同金融诈骗作斗争,要坚持“打防并举,以打为主”的方针。61、中央银行再贷款职能仅仅体现在为解决商业银行的临时性资金短缺而向其提供流动性贷款。62、商业银行只要其资产和

49、负债的类型、数量及期限不一致,就会面临利率风险。63、金融机构解散的法律依据是公司法和中国人民银行法。64、德国存款保险机构的组织形式属于非官方模式。65、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是风险控制的基础。66、洗钱和反洗钱的主要活动都是在金融领域进行的,金融机构反洗钱在反洗钱活动中处于核心地位。67、银行稳定是金融稳定的重要条件。68、金融风险是指经济主体在金融活动中遭受损失的不确定性或可能性。69、非系统性金融风险可以通过分散化投资策略来规避,因此又称为可分散风险。70、撤销是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一种主动性清算程序。71、各国存款保险的范围一般包括金融机构存款、政府存款、外币存款。72、金融企业的行业自律组织,一般实行会员制,理事会是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73、维护金融稳定是中国人民银行的一项重要职责。74、向陷入支付危机甚至清偿能力危机的金融机构提供救助性资金是中央银行履行再贷款职能的唯一体现。75、按金融风险的性质划分,金融风险可以分为系统性金融风险和非系统性金融风险。76、商业银行的解散必须报经银监会批准。77、银行汇票主要用于异地即期结算。78、信用评级是指征信机构通过定量、定性的分析,以简单、直观的符号标示对中小企业和个人未来偿还能力的评价。79、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及其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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