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享(赏)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对比).doc

上传人:HR专家 文档编号:7533871 上传时间:2019-05-20 格式:DOC 页数:53 大小:88.50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对比).doc_第1页
第1页 / 共53页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对比).doc_第2页
第2页 / 共53页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对比).doc_第3页
第3页 / 共53页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对比).doc_第4页
第4页 / 共53页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对比).doc_第5页
第5页 / 共53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应当遵守本条例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其他行政法规的规定。(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必须遵守本条例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其他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包括剧毒化学

2、品和其他危险化学品,下同),是指具有爆炸、燃烧、助燃、毒害、腐蚀等性质,或者具有健康、环境危害,对接触的人员、设施、环境可能造成伤害或者损害的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发展改革、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检、交通、铁路、民航、农业、国防科技工业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化学品危险性鉴别(鉴定)、分类标准确定、调整并公布。(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

3、毒品和腐蚀品等。危险化学品列入以国家标准公布的危险货物品名表();剧毒化学品目录和未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由国务院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检、交通部门确定并公布。 )第四条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全面负责,并应当保证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危险化学品单位从事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活动的人员,应当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

4、防护以及危险化学品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第四条 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其主要负责人必须保证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并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负责。危险化学品单位从事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活动的人员,必须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五条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实施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

5、,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负责组织制定危险化学品目录,组织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设立及其改建、扩建的安全论证,负责发放危险化学品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负责国内危险化学品的登记。(一)国务院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设立及其改建、扩建的审查,负责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包括用于运输工具的槽罐,下同)专业生产企业的审查和定点,负责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发放,负责国内危险化学品的登记,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

6、救援的组织和协调,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的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由各该级人民政府确定,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职责。 )(二)公安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负责发放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指定易燃易爆化学品和剧毒化学品运输车辆通行的时间、路线和速度,查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交通违法行为。(二)公安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负责发放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和准购证,负责审查核发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三)质检部门负责发放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

7、器的生产许可证,对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实施监督,负责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分类、标签、包装及安全数据表实施符合性检验。(三)质检部门负责发放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的生产许可证,负责对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产品质量实施监督,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四)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负责调查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以及有毒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监测,并负责进口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四)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负责调查重大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有毒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监测和进口危险化学品的登记,并负责前

8、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五)铁路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的安全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承运人、托运人的资格审批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民航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航空运输的安全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航空运输企业的资格审批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交通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水路运输的许可和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水路运输(包括港口装卸和储存,下同)企业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申报人员的资质认定。(五)铁路、民航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航空运输和危险化学品铁路、民航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及监督检查。交通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公路、

9、水路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单位、驾驶人员、船员、装卸人员和押运人员的资质认定,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六)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的毒性鉴定和危险化学品对人体健康危害的危险度评估,并负责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伤亡人员的医疗救护工作。(六)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的毒性鉴定和危险化学品事故伤亡人员的医疗救护工作。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部门的批准、许可文件,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企业营业执照,并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市场经营活动。(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部门的批准、许可文件

10、,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营业执照,并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市场经营活动。 )(八)邮政监管机构负责邮寄危险化学品的监督检查。(八)邮政部门负责邮寄危险化学品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实施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进行现场检查,调取有关资料,向有关人员了解情况,向危险化学品单位提出整改措施和建议;(二)发现危险化学品事故隐患时,责令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三)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设施、设备、器材和运输工具,责令立即停止使用

11、或者予以修复、更换;(四)查封违法生产、储存或者经营、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扣押用于违法生产、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设备、运输工具、原材料以及违法生产的产品;(五)发现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危险化学品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对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 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第六条 依照本条例对危险化学品单位实施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进入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进行现场检查,调取有关资料,向有关人员了解情况,向危险化学品单位提出整改措施和建议;(二)发现危险化学品事故隐患时

12、,责令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三)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设施、设备、器材和运输工具,责令立即停止使用;(四)发现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接受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阻挠。有关部门派出的工作人员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 )第二章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和使用第七条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和严格控制,并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实行审批制度;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在编制城乡规划时,应当按照确保安全的原则,规划适

13、当区域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第七条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和储存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和严格控制,并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实行审批制度;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在编制总体规划时,应当按照确保安全的原则规划适当区域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第八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国家产业规划和布局的要求;(二)有成熟的生产工艺和符合国家标准的作业场所、设施、设备或者储存方式;(三)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的周边防护距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四)有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

14、技术人员;(五)有健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六)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第八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工艺、设备或者储存方式、设施;(二)工厂、仓库的周边防护距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三)有符合生产或者储存需要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设立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和其他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申请人应当分别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

15、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原料、中间产品、最终产品或者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物理、化学性质以及危险性等指标;(二)包装、储存、运输的技术要求;(三)安全评价报告;(四)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文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符合前款规定的文件、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安全论证并提出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送的意见之日起 60 日内,组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发展改革、环境保护、公安等有关部门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

16、定。予以批准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批准书;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凭批准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颁发批准书的情况通报公安、环境保护部门,并向社会公布。(第九条 设立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和其他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应当分别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一)可行性研究报告;(二)原料、中间产品、最终产品或者储

17、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燃点、自燃点、闪点、爆炸极限、毒性等理化性能指标;(三)包装、储存、运输的技术要求;(四)安全评价报告;(五)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六)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文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收到申请和提交的文件后,应当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依据本级人民政府的决定,予以批准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颁发批准书;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凭批准书向工商

18、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第十条 除运输工具加油站、加气站外,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下列场所、区域的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一)居民区、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口密集区域;(二)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三)供水水源、水厂及水源保护区;(四)车站、码头(按照国家规定批准的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的除外)、机场以及道路、水路交通干线、铁路线路、地铁风亭及出入口;(五)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畜牧区、渔业水域和种子、种畜、水产苗种生产基地;(六)河流、湖泊、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 护区;(七)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已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

19、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督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需要转产、停产、搬迁、关闭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并组织实施。本条例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生产、运输、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且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第十条 除运输工具加油站、加气站外,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下列场所、区域的距离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一)居民区、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口密集区域;(二)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三)供水水源、水厂及水源保

20、护区;(四)车站、码头(按照国家规定,经批准,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的除外)、机场以及公路、铁路、水路交通干线、地铁风亭及出入口;(五)基本农田保护区、畜牧区、渔业水域和种子、种畜、水产苗种生产基地;(六)河流、湖泊、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七)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保护的其他区域。已建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监督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顿;需要转产、停产、搬迁、关闭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本条例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生产、运输、使用、储存危险化学

21、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且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第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改建、扩建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经审查批准。(第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改建、扩建的,必须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经审查批准。 )第十二条 依法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向国务院质检部门申请领取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的,不得开工生产。国务院质检部门应当及时将颁发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通报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环境保护部门和公安部门,并向社会公布。(第十二条 依法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必须向国务院质检部门申请领取危

22、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的,不得开工生产。国务院质检部门应当将颁发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通报国务院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环境保护部门和公安部门。 )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用于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并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评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不包括消防设施)的设计,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其安全设施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使用

23、危险化学品的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以及限制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卫生、环境保护、农业、质检等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禁止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 )第十五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提供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加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标签。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害特性时,应当立即公告,并及时修订化学品安

24、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其中的文字内容应当使用中文。(第十四条 生产危险化学品的,应当在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内附有与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加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标签。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害特性时,应当立即公告,并及时修订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第十六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其生产条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应当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使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保证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第十五条 使用危

25、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单位,其生产条件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并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许可,必须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使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保证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和管理。)第十七条 国家对 使用特定种类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标准的企业实行危险化学品使用许可制度。前款规定的特定种类危险化学品目录和使用量标准,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第十八条 取得危 险化学品使用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场所、设施、设备和使用方式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二)有与使用危险化学品相适应的管理人员

26、和技术人员;(三)从业人员经过专业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四)有保障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五)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申请危险化学品使用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证明材料之日起 60 内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危险化学品使用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颁发危险化学品使用许可证

27、的情况通报公安、环境保护部门,并向社会公布。第十九条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性质,在车间、仓库等场所设置相应的安全警示标志以及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日常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车间、仓库等场所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防护距离。(第十六条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

28、、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维护、保养,保证符合安全运行要求。 )第二十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应当选择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的单位,对本企业的生产、储存装置每三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并提出安全评价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可以根据情况,要求被检查企业对其生产、储存装置提前进行安全评价。安全评价报告应当对生产、储存装置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整改措施。有关企业应当制定整改方案,并严格按照整改方案进行整改。安全评价中发现生

29、产、储存装置存在现实危险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予以更换或者修复,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有关企业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情况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第十七条 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每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生产、储存、使用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每两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安全评价报告应当对生产、储存装置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整改方案。安全评价中发现生产、储存装置存在现实危险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予以更换或者修复,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安全评价报告应当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

30、的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生产、储存和使用场所设置通讯、报警装置,并保证其处于正常适用状态。 (删除任何情况下)(第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应当在生产、储存和使用场所设置通讯、报警装置,并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处于正常适用状态。 )第二十二条 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剧毒化学品的产量、流向、储存量和用途如实记录,并采取必要的保安措施,防止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或者误售、误用;发现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或者误售、误用时,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依法设置治安保卫机构或者配备治安保卫人员。(第十九条

31、 剧毒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应当对剧毒化学品的产量、流向、储存量和用途如实记录,并采取必要的保安措施,防止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或者误售、误用;发现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或者误售、误用时,必须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 )第二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危险化学品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应当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相适应,便于装卸、运输和储存。( 第二十条 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危险化学品包装的材质、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应当与所包

32、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相适应,便于装卸、运输和储存。 )第二十四条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应当由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并经国务院质检部门核准的专业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方可出厂销售。 (删除定点审查)质检部门应当对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进行定期的或者不定期的检查。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使用前,使用单位应当进行检查,发现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予以维修或者更换。使用单位应当对检查情况作出记录;检查记录应当至少保存年。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是指用于包装、盛放危险化学品的桶、罐、瓶、箱

33、、袋以及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槽罐等。( 第二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容器,必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审查合格的专业生产企业定点生产,并经国务院质检部门认可的专业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方可使用。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使用前,应当进行检查,并作出记录;检查记录应当至少保存年。质检部门应当对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容器的产品质量进行定期的或者不定期的检查。 )第二十五条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与储存数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并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由专人管理。危险化学品出入库,应当核查登记。对库存危

34、险化学品,应当定期检查。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储存企业应当将储存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数量、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当地公安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储存方式、方法与储存数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由专人管理。危险化学品出入库,必须进行核查登记。库存危险化学品应当定期检查。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必须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储存单

35、位应当将储存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数量、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当地公安部门和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对安全、消防的要求,并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储存设备和安全设施,应当定期检测、检验。 (第二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对安全、消防的要求,设置明显标志。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储存设备和安全设施应当定期检测。 )第二十七条 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依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 第二十四条 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依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6、)第二十八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置危险化学品生产或者储存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不得留有事故隐患。处置方案应当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同级环境保护部门、公安部门备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公安部门对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处置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或者储存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不得留有事故隐患。处置方案应当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和

37、同级环境保护部门、公安部门备案。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应当对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公众发现无主危险化学品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或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公安部门或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措施,并通知就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或者储存企业予以暂存;需要进行专业处理的,交由环境保护部门认定的专业单位处理。处理费用由国家财政负担。有关部门收缴的危险化学品需要进行专业处理的,交由前款规定的专业单位处理。(第二十六条 公众上交的危险化学品,由公安部门接收。公安部门接收的危险化学品和其他有关部门收缴的危险化学品,交由环境保护部门认定的专业单

38、位处理。 )第三章 危险化学品经营第三十条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但是,依法设立并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除外。(第二十七条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经营销售危险化学品。)第三十一条申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经营场所、储存设施;(二)有与危险化学品经营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三)有健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四)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必须具备下

39、列条件:(一)经营场所和储存设施符合国家标准;(二)主管人员和业务人员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上岗资格;(三)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四)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二条 经营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应当分别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和证明材料之日起 45 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材料和经营场所、储存设施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

40、准的,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通报同级公安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凭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二十九条 经营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应当分别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并附送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

41、许可证,并将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通报同级公安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凭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第三十三条 经营危险化学品,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从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 证或者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一)从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或者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二)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二)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和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的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三)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

42、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三)销售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 )第三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不得向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危险化学品。(第三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得向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危险化学品。 )第三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储存危险化学品,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二章的有关规定。危险化学品商店内只能存放民用小包装的危险化学品,其总量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限量。 (第三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储存危险化学品,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二章的有关规定。危险化学品商店内只能存放民用小包装的危险化学品,其

43、总量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限量。 )第三十六条剧毒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销售剧毒化学品,应当记录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和购买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及所购剧毒化学品的品名、数量、用途。记录应当至少保存年,并向当地公安部门备 案。剧毒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应当每天核对剧毒化学品的销售情况;发现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误售等情况时,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第三十三条 剧毒化学品经营企业销售剧毒化学品,应当记录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和购买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及所购剧毒化学品的品名、数量、用途。记录应当至少保存年。剧毒化学品经营企业应当每天核对剧毒化学品的销售情况;发现被盗、丢失、误售等情况时,必须立

44、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 )第三十七条 购买剧毒化学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生产、科研、医疗等经常使用剧 毒化学品的单位以及其他临时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申请领取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凭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购买剧毒化学品;(二)个人不得购买农药以外的剧毒化学品。剧毒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数量销售剧毒化学品,不得向无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不得向个人销售农药以外的剧毒化学品。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得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剧毒化学品购买

45、许可证,不得买卖、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的式样和具体申领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和准购证统一为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第三十四条 购买剧毒化学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生产、科研、医疗等单位经常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应当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申请领取购买凭证,凭购买凭证购买;(二)单位临时需要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应当凭本单位出具的证明(注明品名、数量、用途)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申请领取准购证,凭准购证购买;(三)个人不得购买农药、灭鼠药、灭虫药以外的剧毒化学品。剧毒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不得向个人或者无购买凭证、准

46、购证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准购证不得伪造、变造、买卖、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不得使用作废的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准购证。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和准购证的式样和具体申领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第三十八条 通过互联网网络销售、购买危险化学品的,适用本章的规定。第四章 危险化学品运输第三十九条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运输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不得运输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运输经营者凭有关部门的许可文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未经资质认定,不得运输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必须具备的条件由国务院交通部门规定

47、。 )第四十条 危险化学品道路、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对其驾驶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进行有关安全知识培训;驾驶员、船员、装卸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应当掌握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安全知识,并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部门考核合格(船员、申报人员经海事管理机构、港口管理机构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方可上岗作业。运输危险化学品的驾驶员、船员、装卸人员和押运人员、申报人员应当了解所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危险特性以及包装物、容器的使用特性和发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第三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应当对其驾驶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进行有关安全知识培训;驾驶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必须掌握危险化学品运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企业管理 > 管理学资料

本站链接:文库   一言   我酷   合作


客服QQ:2549714901微博号:道客多多官方知乎号:道客多多

经营许可证编号: 粤ICP备2021046453号世界地图

道客多多©版权所有2020-2025营业执照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