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附件 2:保险司法案件汇总表填报单位: (公章) 年 季度立案调查件数诈骗地区或机构 小计 侵占 挪用 业内业外商业贿赂非法集资传销非法经营其他涉案金额合计(万元)报案件数立案件数提起公诉件数结案件数 备注合计制表: 复核: 负责人: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保险司法案件汇总表填报说明一、各类案件的界定由于保险司法案件种类较多,在司法实践中各类案件处置存在一定的差异,本着“重在掌握案情、便于统计分析”的原则,对保险司法案件归并为以下八类:1、侵占类案件。包括职务侵占案件和贪污类案件。其中,职务侵占是指保险机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贪污是指国有保险机构工作人
2、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2、挪用类案件。指各保险机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本单位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的行为。3、诈骗类案件。指各保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营销人员,以及其他单位或个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保险资金的行为。其中:各保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营销人员进行骗保、骗赔的,按业内诈骗填列,其他单位或个人进行骗保、骗赔的,按业外诈骗填列。为了区分重点,保险机构及从业人员利用保险合同或保险单证进行非法集资的诈骗不列入此类,单独统计。4、商业贿赂类案件。指各保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排斥竞争对手为目的,给予
3、或许诺给予交易对手的有关人员、或者能够影响交易的其他相关人员以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不正当竞争行为。5、非法集资类案件。指各保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营销人员未经批准,以保险合同或保险单证为载体,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时期内还本付息的行为。6、传销类案件。指各保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营销人员以保险营销为掩护,通过发展人员并以其直接发展人员的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或认购保险单证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的行为。7、非法经营类案件。是指未经保险监管机构的批准,擅自设立保险机构、非法从事保险业务的行为。8、其他类案件。指除侵占、挪用、诈骗、商业贿赂、非法集资、传销以外的案件。当一个案件涉及多个罪名时,按照“主罪优先” 、“特殊优于普通”的原则予以分类,不重复统计。二、其他说明1、“涉案金额合计” 指侵占、挪用、 诈骗、商 业贿赂、非法集资、传销和其他案件涉案金额的总和;2、“备 注” 栏 主要说明其他 类案件的性质 。3、此表只汇总报告期内新发生的案件和案件状态发生变化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