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内航行海船检验证书核查指南第 1 章 总则1.1 目的为了加强对船舶检验质量的监督管理,为海事执法人员在从事船舶登记、签证 及安全检查时查验船舶检验证书提供技术支持,依据船舶检验及船舶检验管理的有关规则、规范、规定,制定本指南。1.2 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国内航行海船在登记、签证以及安全检查过程中对船舶检验证书的核查。1.3 一般规定本指南中主管机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第 2 章 证书分项核查2.1 证书格式2.1.1 船长大于等于 20 米的所有船舶,证书簿分为两部分:船舶技术资料部分、单页证书部分,单页证书与船舶技术资料一同使用方为有效。2.1.1.1 船舶技术资料部分包括:船舶主要
2、项目、船体部分、设备部分、轮机部分、电气 设备和无线电设备。船舶技术资料在海上船舶检验证书簿中,海上船舶检验证书簿格式为 HZS。2.1.1.2 船舶单页证书包括:A 海上货船适航证书 格式 HHCB 海上客船适航证书 格式 HKCC 海上船舶吨位证书 格式 HDWD 海上船舶防止油污证书 格式 HYWE 海上船舶防止生活污水证书 格式 HFSF 海上船舶载重线证书 格式 HZZG 海上船舶免除证书 格式 HMCH 海上船舶防止散装运输有毒物质污染证书 格式 HFDI 海上船舶散装运输液化气体适装证书 格式 HSYJ 海上船舶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适装证书 格式 HSZK 海上高速船安全证书 格式
3、 HGSL 海上船舶浮船坞安全证书 格式 HFCM 海上船舶乘客定额证书 格式 HCKN 海上船舶危险品适装证书 格式 HWSO 防止空气污染证书P 船员舱室 设备证书上述单页证书前 A-P 的 编号只为本指南中方便索引而采用。2.1.1.3 单页证书适用范围单页证书船舶类型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客船 -货船 - -高速船 - -散化船 -液化气船 -浮船坞 -表示必备 表示需要时发2.1.2 船长小于 20 米的船舶,一般情况下仅发沿海小船检验证书,格式为 XHZS。如船舶需运 输特殊种类的货 物,或船舶航行的水域主管部门有特殊的要求,还需签发相应的单
4、页证书适用部分,如D、G、H、I、J 等。2.2 船名船检证书上的船名应与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上的船名一致。2.3 船籍港核查船检证书上的船籍港应与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上的船籍港一致。2.4 船检登记号2.4.1 船检登记号由 12 位字符组成,1-4 位是船舶建造完工年份;第 5 位是计算机纠错码;6-7 位是执行建造检验 的省级船检机构编码,对于船检登记号授予办法(海船检1999488 号)生效前已授予船检登记号的船舶,6-7 位是完成登记号转换的省 级船检机构编码;8-12位是船舶申请登记号时登记的流水号。2.4.2 计算机纠错码为船检登记号中的 11 位数字除以 23 所得余数按下述对应关
5、系用 23 个大写字母(I、O、Z 除外)做为船检登记号的纠错码。余数 0 1 2 3 4 5 6 7 8 9 10 11纠错码 A B C D E F G H J K L M余数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纠错码 N P Q R S T U V W X Y2.4.3 各省级检验机构编码:省 内蒙 山西 河北 辽宁 吉林 上海 江苏 安徽 山东 天津编码 01 03 05 11 13 20 21 23 25 30省 浙江 江西 福建 湖南 湖北 河南 广东 广西 贵州 青海编码 31 33 36 41 43 45 51 53 55 81省 四川 重庆 云南
6、 陕西 甘肃 宁夏 新疆 黑龙江 CCS编码 61 40 65 71 73 75 83 15 002.5 检验编号检验编号分三部分,前四位是第一部分,为接受申请时的年份;第二部分为接受申请或签发证书机构的代号,中国船级社系统用两个大写拉丁字母表示,地方船检用 4 位数码表示,前两位为省级船检机构编码(见 2.4.3 中表格),后两位为船检分支机构编码,由省级船检机构授予;第三部分为四位登记流水号,自每年 1 月 1 日起按接受申请的先后依序登记。2.6 发证单位发证单位应是通过主管机关资质认可,取得 A 类或 B 类资质证书,可从事国内航行船舶法定检验及相关船用产品法定检验的船舶检验机构及其下
7、属、实行业务分工的船舶检验分支机构。 2.7 船长海上船舶检验证书簿中船体部分船长是指在最深分舱载重线两端的垂线间量得的长度。载重线证书中的船长是指量自龙骨上缘的最小型深 85处水线总长的 96,或沿该水线从首柱前缘至舵杆中心线的长度,取其大者。两者的船长数值可能不同。2.8 型深海上船舶检验证书簿中船体部分型深是指在船长中点处,沿船舷从龙骨板上缘量至干舷甲板下表面的垂直距离。对非金属壳体船舶,应包括船底板的厚度。载重线证书中的计算型深是指船中处型深加该处干舷甲板边板的厚度。两者相差甲板边板的厚度。2.9 吃水、排水量空载吃水:压载出港时,由船底基线量至压载水线的垂直距离。满载吃水:夏季载重水
8、线对应的吃水。满载排水量:船舶满载出港时的排水量。空载排水量:指船舶在液舱内没有货物、舱柜内无燃油、润滑油、压载水、淡水、锅炉给 水、消耗物料,且无乘客、船员及其行李物品时的排水量,以吨计。参考载货量是指对应夏季干舷时船舶的设计载货量。2.10 航区划分2.10.1 远海航区:系指国内航行超出近海航区的海域。2.10.2 近海航区:系指中国渤海、黄海及东海距岸不超过 200n mile 的海域;台湾海峡;南海距岸不超过 120n mile(台湾岛东海岸、海南岛东海岸及南海岸距岸不超过 50n mile)的海域。2.10.3 沿海航区:系指台湾岛东海岸、台湾海峡东西海岸、海南岛东海岸及南海距岸不
9、超过 10n mile 的海域和除上述海域外距岸不超过 20n mile 的海域;距有避风条件且有施救能力的沿海岛屿不超过20n mile 的海域。2.10.4 遮蔽航区:系指在沿海航区内,由海岸与岛屿、岛屿与岛屿围成的遮蔽条件较好、波浪较小的海域。在该海域内岛屿之间、岛屿与海岸之间的横跨距离应不超过 10n mile。目前已批准的遮蔽航区包括山东省胶州湾部分区域、浙江省舟山地区部分区域、浙江省温州沿海部分区域。2.10.5 相当遮蔽航区营运限制:系指航行于港区附近距岸不超过10n mile 的水域(台湾海峡及类似水域距岸不超过 5n mile),船舶满载并以其营运航速航行航程不超过 2h,并
10、限制在蒲氏风级不超过 6级,目测波高不超过 2m 的海况下航行。2.11 结构形式对于载重量 5000t 及以上的油船,货舱区域结构形式应为双壳结构。2.12 适用规则船检证书中适用法规应以船舶安放龙骨或处于类似建造阶段日期之前最近生效的法规为准,另有规定的除外。对于重大改建船舶应至少符合其原先适用规范的要求。凡涉及变更船舶种类的重大改建(如货船改油船,货船改客船等),一律按改建时的现行技术法规规范执行检验。船舶改建后,检验证书上的建造日期应填写原建造日期,并在证书上注明改建日期。对老旧运输船舶,四类、五类船舶不得改为一类、二类、三 类船舶从事水路运输,三 类船舶之间不得相互改建从事水路运输。
11、2004 年 3 月 1 日以前安放龙骨或处于类似建造阶段的国内航行海船应根据 1992 年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对吨位进行丈量。2.13 船检证书有效期2.13.1 客船适航证书有效期限不超过 2 年;浮船坞安全证书有效期限不超过 5 年;高速船安全证书有效期限不超过 5 年;货船适航证书有效期限不超过 5 年;船舶载重线证书有效期限不超过 5 年;防止油污证书有效期限不超过 5 年;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证书有效期限不超过 5 年;防止散装运输有毒物质污染证书有效期限不超过 5 年;散装运输液化气体适装证书有效期限不超过 5 年;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适装证书有效期限不超过 5 年;防止空气污染证书有
12、效期限不超过 5 年;船舶吨位证书、乘客定额证书在正常情况下长期有效。工程船、起重船、拖船、驳船和顶推船驳船组合体的检验适用于签发货船适航证书的检验。证书有效期到期应进行换证检验。达到老旧运输船龄的船舶,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申请特别定期检验,并且自首次特别定期检验届满一年后,每年申请一次特别定期检验,取得相应的船舶检验证书。特别定期检验应该按照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1999)中有关换证检验的标准进行。2.13.2 证书有效期也可按照下列方法之一处理,认为有效:2.13.2.1 所有非长期有效的证书有效期,均与适航(安全)证书一致。适航(安全)证书的有效期,按不超过年度检验
13、的间隔期签发。所有非长期有效的证书每次常规检验时均更换。2.13.2.2 适航(安全)证书的有效期,按不超过年度检验的间隔期签发;适航(安全)证书每次常规检验时均更换。其他非长期有效的证书的有效期均按不超过换证检验的间隔期签发,且在证书有效期内完成各种检验后,在检验签证栏内作相应签署。2.14 检验类型对于营运中船舶,正常应进行以下检验:客船适航证书应进行年度检验、换证检验、船底外部检验(每 2 年进行 1 次);浮船坞安全证书应进行年度检验、换证检验、船底外部检查(船龄超过 10 年后进行,每 5 年至少进行一次);高速船安全证书应进行定期检验(年度进行)、船体外部检查(每年 1 次)、换证
14、检验;货船适航证书应进行年度检验、中间检验、 换证检验、船底外部检验(每 5 年至少 2 次);船舶载重线证书应进行年度检验、换证检验;防止油污证书应进行年度检验、中间检验、换证检验;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证书应进行换证检验;防止散装运输有毒物质污染证书应进行年度检验、中间检验、换证检验;散装运输液化气体适装证书应进行年度检验、中间检验、换证检验;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适装证书应进行年度检验、中间检验、换证检验;防止空气污染证书应进行年度检验、中间检验、换证检验。船底外部检验即坞内检验,高速船不能用水下检验代替坞内检验。船底外部检查合格后,应在货船适航证书或客船适航证书上签署。船底外部检查通常安排与定期
15、检验、中间检验或换证检验同期进行。2.15 证书展期如换证检验(或特别定期检验)到期时船舶不在预定进行检验的港口,经船舶 检验机构认为正当和合理时,可将证书给予不超过 3 个月的展期,经展期的船舶在抵达预定进行检验的港口后,不能再继续航行,也不能再次展期,必须进行换证检验。换证检验后的证书从换证检验完成之日起生效,其有效期从展期前证书到期之日算起。2.16 印章与签名2.16.1 印章船检证书应使用船检业务用章。直径为 28mm 的船检业务章使用蓝色印油, 仅限于证书签证栏签署使用,其他证书及其附件均使用直径为 38mm,使用 红 色印油的船检业务用章。2.16.2 签名主任验船师为发证单位指
16、定的签字人,主任验船师签名一项应有主任验船师打印的签名以及主任验船师亲笔签字。主任验船师不在场的情况下,可委托指定人员代其签字。2.17 航行区域与季节期划分2.17.1 汕头以北的中国沿海:热带:4 月 16 日至 10 月 31 日;夏季:11 月 1 日至 4 月 15 日。2.17.2 汕头以南的中国沿海热带:2 月 16 日至 10 月 31 日;夏季:11 月 1 日至 2 月 15 日。2.18 甲板线与载重线标志甲板线系指长 300mm,宽 25mm 的水平线,该线勘划在船中左右两舷,其上边缘一般应经过干舷甲板上表面向外延伸与船壳板外表面的交点。如按此勘划有困难,甲板线也可勘划
17、在船中每舷的某一适当位置,但应对于干舷作相应地修正,并在船舶载重线证书中标明。载重线标志由一圆环和一水平线相交组成,其圆环的中心在船中处,水平线 上边缘通过圆环中心。圆环的中心至甲板线上边缘的垂直距离为夏季干舷。该水平线的下半圆部分与标志均为一色。在载重线圆环两侧加绘字母 ZC,当由中国船级社勘划载重线时,则用 CS 代替 ZC。字母高 115mm,宽 75mm。载重线系船舶按照其航行区域和季节而定的载重水线,分别以水平线段表示,勘划载载重线圆环前方。各载重线均以上边缘为准。标“X” 的线 段表示夏季载重线,其上 边缘通过圆环 中心。标“R”的线段表示热带载 重线。标“Q” 的线 段表示夏季淡
18、水载重线。夏季淡水载重线和夏季载重线之间的差数,也是其他各载重线在淡水中装载的允许差额。标“RQ”的线段表示热带淡水载重线。载重线标志应永久性地勘划在船舷两侧,对标圈、线段和字母,当船舷为暗色底时,应漆成白色或黄色,当船舷为浅色底时,应漆成黑色。货船载重线标志示意图(右舷)船舶检验机构在签发船舶载重线证书前应确认船舶配备了经船舶检验机构审批的装载手册。2.19 货物装运2.19.1 国内航行装载散装谷物的海船,船上应备有船舶装载散装谷物的稳性计算资料及装运谷物批准书。无装运谷物批准书的船舶,在船长向装货港海事管理机构证明本航次的装载情况符合要求并取得其同意前不得装载谷物。2.19.2 对谷物以
19、外的其他散装货物,在装船前船长应得到有关船舶稳性和基本装载情况下货物分布的综合资料。2.20 检验机构2007 年 9 月 1 日及以后安放龙骨或开工的,海上航行乘客定额100 人以上客船、载重量 1000 吨以上油船、散装化学品运输船必须向中国船级社申请入级检验。2007 年 9 月 1 日以前建造的上述船舶,现仍由已受理检验申请的船舶检验机构负责检验。国内跨省、区航行的海上客船、客滚船、客渡船由中国船级社检验发证。国内航行液化气船由中国船级社检验发证。中国沿海水域内的移动平台、浮船坞和其他大型海上设施进行拖带航行,由中国船级社进行拖航检验并颁发海上适拖证书。第 3 章 其他规定3.1 在船籍港船检机构的船舶检验发证管理系统中,输入单页证书格式码及发证地点下面的两个防伪码,可查询证书的真伪;也可通过证书纸编号查询该张证书纸使用去向。3.2 对船检证书填写及船舶技术资料部分具体内容,可查阅船舶检验证书填写说明(海船)、 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及其他相关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