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真食品生产经营承诺书为了切实保证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法区少数民族的清真饮食习惯生产经营清真食品,自觉维护少数民族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特做如下承诺。一、自觉遵守国务院城市民族工作条例等相关法规,保证生产经营的清真食品符合少数民族的清真饮食习惯。二、保证所交的文件、证件及有关材料反映的情况是真实的,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三、保证店内具有至少一名民族同志或具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负责人和一定比例的具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员工。四、保证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运输车辆、计量器具、储藏容器和加工、销售场地专用。五、保证牛、羊、驼、鸡、鸭等按照清真屠宰习惯屠宰,自行采购的索要清真屠宰证明,不出售少数民族禁忌食品。六、保证清真食品经营专柜距离出售猪肉及其制品的柜台或销售区三米以上。七、保证不转让、出租、买卖清真专用标志。改业、歇业后主动将清真专用标志缴回原颁发部门。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 清真食品主要负责人签字:企业盖章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