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EPC总承包工程变更探讨(资料由网络资源整理)EPC是英文 Engineering(设计)、Procurement(采购)、Construction(施工)的缩写。EPC 总承包模式是指建设单位作为发包方将建设工程发包给总承包单位,由总承包单位承揽整个工程的设计、采购、施工、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等全面负责,最终向建设单位提交一个符合合同规定,满足使用功能,具备使用条件,并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建设工程承包模式。EPC总承包是当前国际工程承包中一种被普遍采用的承包模式,被我国现行建筑法积极倡导和推广的建筑模式。这一模式的规范运作程序规范适用于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1995年出版的设计-建造总
2、承包与交钥匙合同条件及 1999年出版的设计、采购和施工条件以及生产设备和设施施工合同条件等国际工程普遍使用的合同版本。发包人对总承包项目一般采取两种方式:即过程控制模式和事后监督模式。过程控制模式是指,发包人通过监理工程师监督总承包的“设计、采购、施工”各个环节,并签发支付证书。发包人通过监理工程师各个环节的监督,介入对项目实施过程的管理。事后监督模式是指发包人不介入对项目实施过程的管理,但在竣工验收中较为严格,通过严格的竣工验收对项目实施总过程进行事后监督。FIDIC编制的设计、采购、施工合同条件(1999 年第一版) 即是采用该模式。为了与国际接轨,克服传统的“设计-采购-施工”相分离的
3、承包模式,进一步推进项目总承包制, 建筑法在第二十四条规定:“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这是我国现行的法律依据。EPC模式下工程变更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发包方引起的工程变更发包方引起的工程变更包括:推迟提交发包方应提交的项目;功能描述书的缺陷,包括差错或遗漏;工作范围变更;计划调整指示;加速施工指示;工程暂停;有歧义的或
4、相互冲突的合同条款;合同终止。工作范围变更是最普遍的工程变更,通常表现为工作范围的增减,是变更控制的主要对象。实践中,工作范围变更主要表现为新增工程,新增工程可能包括各种不同的范围和规模,其工程量也可能很大。因此,变更管理应严格定义“新增工程”的确切范围。如果是属于工程项目合同范围内的新增工程,称为附加工程。如果是属于工程项目合同范围外的新增工程,则称为额外工程。EPC 工程总承包商应严格按工程总承包合同规定的项目范围、发包方要求实施工程,要求所有工程项目参与人员认真学习合同系列文件的条款,熟悉合同中的主要内容、各种规定及特殊要求,了解作为总承包商的合同责任、工程范围及法律责任。2总承包商引起
5、的工程变更总承包商引起的工程变更涉及对合同有利和不利两方面,一般包括:设计变更;材料设备变更;设备供应商变更;未能按计划开工;施工措施变更;分包商履行合同的失败;供应商履行合同的失败;有缺陷的工序和低劣的工程;工期延误。设计是 EPC项目的重头戏,设计工作的好坏直接关系承包商的项目效益。我国应用 EPC模式的实际操作过程中,发包方通常在招标前负责部分设计工作,其设计深度也因项目而异。一般,发包方给出的设计深度介于概念设计与基础设计之间,承包商需要完善基础设计并完成详细设计。在承包商的设计过程中,承包商设计部可能对发包方原来的设计提出了优化建议书(设计变更不影响原工程的各类技术指标),发包方经过
6、慎重考虑后做出接受与否或修改建议书的决定。按照国际惯例,承包商提出设计优化给项目带来的利益应由合同双方分享。承包商的设计部在提出设计优化前应咨询合同部的意见,充分考虑如何从设计优化中获得最大利益。对于设计优化带来的利益分配问题,承包商在合同谈判时就应当提出来,并在合同中明确具体的利益分配方式。EPC合同条件 5.8 款设计错误:“如果在承包商文件中发现有错误、遗漏、含糊、不一致、不适当或其他缺陷,尽管根据本条做出任何同意或批准,承包商仍应自费对这些缺陷和其带来的工程问题进行改正。 ”承包商引起的设计错误进而导致设计变更,由此发生的费用、工期变化应由承包商自行承担。但如果设计错误的后果很严重,发
7、包方索赔可能导致承包商严重亏损,为了不至于严重影响后续工作的实施及控制承包商的变更风险,承包商应尽可能争取与发包方在专用条款中协商规定一个承担限度。3其他方引起的工程变更其他方引起的工程变更一般包括下列内容:不可预见的工地地质条件及其他自然条件的改变;管理机构的变更;工程所在国的法律变动;劳动纠纷。总承包合同通常采用总价合同形式,除了业主要求和工程有重大变更,一般不允许调整合同价格。EPC 总承包项目中,发包方对未来的项目的理解可能还只是一些概念、技术要求和标准等原则性的内容,没有相应的设计图纸,对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的具体环节并不明确。EPC 总承包合同中的发包方要求取代了施工合同中的图纸
8、和规范,确定了 EPC总承包项目的标准。因此,EPC 总承包工作内容不象单独的施工合同那样,在合同签订时就非常明确、具体。这就要求总承包商能够充分理解发包方提出的项目建设意图,并依据发包方对功能、设计准则等的基本要求,以及发包方提供的事先勘测考察现场情况的基本资料和数据来完成设计任务。设计任务在得到发包方批准后,总承包商再确定工程实施细节,进而编制施工计划并完成整个工程。EPC 总承包的这一特点决定了发包方强调最终项目使用功能;发包方承担支付义务的是固定合同总价。发包方对项目的这种抽象要求、以及合同双方对于项目仅有文字约定而无图纸约定的事实,常常导致总承包商的承包范围难以确定,发包方对总承包商
9、设计文件的一些修改意见,往往被发包方视为是符合工程预期目的的设计优化而不是设计内容的变更,已包死的合同价格因此被认为不能发生变更。这一事实引起发包方和总承包商在项目进行过程中的冲突与矛盾。发生合同变更价格的纠纷最根本的问题即在于对设计变更和承包合同内容的变更的区别之认识。设计变更不等于承包合同内容的变更。设计变更是指,设计单位根据委托人或者根据政府的有关规定对图纸的改变,设计变更通常是对设计的局部修改、完善,一般包括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或是调整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顺序,或是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以及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承包合同内容变更是指,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对承包合同确定的权利义务经协商一致予以改变。设计变更并不意味着承包合同内容变更。在 EPC总承包合同中,据以确定合同价款的依据是发包方的项目要求,而不是签约后总承包方完成的初步设计图纸。合同变更是否应该支付价款,关键看变更后的施工图纸是否对发包方的项目要求进行了实质性变更,如进行了实质性变更,总承包方有权提出支付价款。总承包方仅仅拿施工图纸对初步设计图纸做了修改为由要求支付变更价款,是不会得到法律支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