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故分类分级一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类 别 分 为 (集 团 公 司 ):(一 )工 业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是 指 在 生 产 场 所 内 从 事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中发 生 的 企 业 员 工 和 企 业 外 人 员 人 身 伤 亡 、急 性 中 毒 或 者 直 接 经 济 损 失的 事 故 ,不 包 括 火 灾 事 故 和 交 通 事 故 。(二 )道 路 交 通 事 故 ,是 指 本 单 位 车 辆 在 道 路 上 因 过 错 或 者 意 外 造成 的 人 身 伤 亡 或 者 财 产 损 失 的 事 件 。(三 )火 灾 事 故 ,是 指 失 去 控 制 并 对 财
2、物 和 人 身 造 成 损 害 的 燃 烧 现象 。以 下 情 况 也 列 入 火 灾 统 计 范 围 :民 用 爆 炸 物 品 爆 炸 引 起 的 火 灾 ;易燃 可 燃 液 体 、可 燃 气 体 、蒸 汽 、粉 尘 以 及 其 它 化 学 易 燃 易 爆 物 品 爆 炸 和爆 炸 引 起 的 火 灾 ;机 电 设 备 因 内 部 故 障 导 致 外 部 明 火 燃 烧 需 要 组 织 扑 灭的 事 故 ,或 者 引 起 其 它 物 件 燃 烧 的 事 故 ;车 辆 、船 舶 以 及 其 它 交 通 工 具发 生 的 燃 烧 事 故 ,或 者 由 此 引 起 的 其 它 物 件 燃 烧 的
3、事 故 。根 据 事 故 造 成 的 人 员 伤 亡 或 者 直 接 经 济 损 失 ,事 故 分 为 以 下 等 级 :(一 )特 别 重 大 事 故 ,是 指 造 成 30 人 以 上 死 亡 ,或 者 100 人 以 上 重伤 (包 括 急 性 工 业 中 毒 ,下 同 ),或 者 1 亿 元 以 上 直 接 经 济 损 失 的 事 故 。(二 )重 大 事 故 ,是 指 造 成 10 人 以 上 30 人 以 下 死 亡 ,或 者 50 人 以上 100 人 以 下 重 伤 ,或 者 5000 万 元 以 上 1 亿 元 以 下 直 接 经 济 损 失 的 事故 。(三 )较 大 事
4、故 ,是 指 造 成 3 人 以 上 10 人 以 下 死 亡 ,或 者 10 人 以上 50 人 以 下 重 伤 ,或 者 1000 万 元 以 上 5000 万 元 以 下 直 接 经 济 损 失 的事 故 。(四 )一 般 事 故 ,是 指 造 成 3 人 以 下 死 亡 ,或 者 10 人 以 下 重 伤 ,或者 1000 万 元 以 下 直 接 经 济 损 失 的 事 故 ,具 体 细 分 为 以 下 三 级 :1一 般 事 故 A 级 ,是 指 造 成 3 人 以 下 死 亡 ,或 者 3 人 以 上 10 人以 下 重 伤 ,或 者 10 人 以 上 轻 伤 ,或 者 100 万
5、 元 以 上 1000 万 元 以 下 直 接经 济 损 失 的 事 故 。2一 般 事 故 B 级 ,是 指 造 成 3 人 以 下 重 伤 ,或 者 3 人 以 上 10 人 以下 轻 伤 ,或 者 10 万 元 以 上 100 万 元 以 下 直 接 经 济 损 失 的 事 故 。3一 般 事 故 C 级 ,是 指 造 成 3 人 以 下 轻 伤 ,或 者 1000 元 以 上 10万 元 以 下 直 接 经 济 损 失 的 事 故 。(五 )其 它 性 质 较 为 严 重 和 社 会 影 响 较 大 的 事 故 包 括 :1涉 险 10 人 以 上 ,或 者 造 成 3 人 以 上 被
6、 困 或 下 落 不 明 ,或 者 紧 急疏 散 人 员 500 人 以 上 和 住 院 观 察 治 疗 20 人 以 上 的 事 故 。2危 险 化 学 品 大 量 泄 露 ,或 者 大 面 积 停 电 ,或 者 危 及 重 要 场 所 和设 施 安 全 的 事 故 。3涉 外 事 故 ,或 者 影 响 较 大 的 其 他 事 故 。本 条 所 称 的 “以 上 ”包 括 本 数 ,所 称 的 “以 下 ”不 包 括 本 数 。二 、交 通 事 故 分 类 标 准 (公 安 部 1991 年 12 月 )1.道 路 交 通 事 故 分 为 以 下 四 类 :轻 微 事 故 ,是 指 一 次
7、造 成 轻 伤 至 人 ,或 者 财 产 损 失 机 动 车 事 故不 足 元 ,非 机 动 车 事 故 不 足 元 的 事 故 。一 般 事 故 ,是 指 一 次 造 成 重 伤 至 人 ,或 者 轻 伤 人 以 上 ,或 者 财产 损 失 不 足 万 元 的 事 故 。重 大 事 故 ,是 指 一 次 造 成 死 亡 至 人 ,或 者 重 伤 人 以 上 人 以下 ,或 者 财 产 损 失 万 元 以 上 不 足 万 元 的 事 故 。特 大 事 故 ,是 指 一 次 造 成 死 亡 人 以 上 ,或 者 重 伤 人 以 上 , 或 者死 亡 人 ,同 时 重 伤 人 以 上 ,或 者 死
8、 亡 人 ,同 时 重 伤 人 以 上 ,或 者 财产 损 失 万 元 以 上 的 事 故 。 2. 在 事 故 统 计 中 ,死 亡 仍 以 事 故 发 生 后 天 内 死 亡 为 限 ;重 伤 ,按司 法 部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最 高 人 民 检 察 院 、公 安 部 发 布 的 人 体 重 伤 鉴定 标 准 执 行 ;轻 伤 ,按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最 高 人 民 检 察 院 、公 安 部 、司 法部 发 布 的 人 体 轻 伤 鉴 定 标 准 (试 行 )执 行 ; 财 产 损 失 ,是 指 道 路 交 通事 故 造 成 的 车 辆 、财 产 直 接 损 失 折 款
9、,不 含 现 场 抢 救 (险 )、人 身 伤 亡 善后 处 理 的 费 用 ,也 不 含 停 工 、停 产 、停 业 等 所 造 成 的 财 产 间 接 损 失 。在事 故 处 理 中 ,死 亡 不 以 事 故 发 生 后 天 内 死 亡 的 为 限 ;重 伤 、轻 伤 同 样 按上 述 标 准 确 定 ;财 产 损 失 ,还 应 包 括 现 场 抢 救 (险 )、人 身 伤 亡 善 后 处 理的 费 用 ,但 不 包 括 停 工 、停 产 、停 业 等 所 造 成 的 财 产 间 接 损 失 。三 、火 灾 事 故 分 级火 灾 事 故 分 级 与 第 一 条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分
10、 类 标 准 ”一 致 。四 、企 业 职 工 伤 亡 事 故 分 类 标 准 (GB6441 86)事 故 严 重 程 度 分 类 :轻 伤 事 故 :指 只 有 轻 伤 的 事 故 。 重 伤 事 故 :指 有 重 伤 无 死 亡 的 事 故 。死 亡 事 故 :.重 大 伤 亡 事 故 :指 一 次 事 故 死 亡 人 的 事 故 。 .特 大 伤 亡 事 故 :指 一 次 事 故 死 亡 人 以 上 的 事 故 (含 人 )。五 、环 境 污 染 事 件 分 类 (长 城 钻 探 公 司 )参 照 国 家 突 发 环 境 事 件 应 急 预 案 和 集 团 公 司 突 发 环 境 事
11、件 应急 预 案 的 有 关 规 定 ,按 照 突 发 事 件 的 性 质 、严 重 程 度 和 影 响 范 围 等 因素 ,突 发 环 境 事 件 分 为 四 级 :特 别 重 大 和 重 大 环 境 事 件 ( 级 )、较 大 环境 事 件 ( 级 )、一 般 环 境 事 件 A 级 ( 级 )和 一 般 环 境 事 件 B 级 ( 级 )。1、特 别 重 大 和 重 大 环 境 事 件 ( 级 )。凡 符 合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为重 大 或 特 别 重 大 环 境 事 件 :(1)发 生 10 人 及 以 上 死 亡 ,或 50 人 及 以 上 中 毒 (重 伤 );(2)区
12、 域 生 态 功 能 部 分 丧 失 或 濒 危 物 种 生 存 环 境 受 到 污 染 ;(3)因 环 境 污 染 使 当 地 经 济 、社 会 活 动 受 到 较 大 影 响 ,直 接 经 济 损 失在 5000 万 元 以 上 ,疏 散 群 众 超 过 1 万 人 ;(4) 、 类 放 射 源 丢 失 、被 盗 或 失 控 ;(5)因 环 境 污 染 造 成 重 要 河 流 、湖 泊 、水 库 及 沿 海 水 域 大 面 积 污 染 ,或 县 级 以 上 城 镇 水 源 地 取 水 中 断 的 污 染 事 件 ;(6)发 生 在 环 境 敏 感 区 的 油 品 泄 漏 量 为 15 吨
13、以 上 ,以 及 在 非 环 境 敏感 区 油 品 泄 漏 量 超 过 100 吨 的 污 染 事 件 。2、较 大 环 境 事 件 ( 级 )凡 符 合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为 较 大 环 境 事 件 :(1)发 生 3-9 人 死 亡 ,或 10-50 人 中 毒 (重 伤 );(2)因 环 境 污 染 造 成 跨 地 级 行 政 区 域 纠 纷 ,直 接 经 济 损 失 在 1000-5000 万 元 ,使 当 地 经 济 、社 会 活 动 受 到 影 响 ;(3) 类 放 射 源 丢 失 、被 盗 或 失 控 ;(4)发 生 在 环 境 敏 感 区 的 油 品 泄 漏 量 为
14、 1-15 吨 ,以 及 在 非 环 境 敏感 区 油 品 泄 漏 量 为 15 100 吨 的 污 染 事 件 。3、 一 般 环 境 事 件 A 级 ( 级 )。凡 符 合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为 一 般 环境 事 件 :(1)发 生 1-2 人 死 亡 ,或 3-9 人 中 毒 (重 伤 );(2)因 环 境 污 染 造 成 跨 县 级 行 政 区 域 纠 纷 ,直 接 经 济 损 失 在 100-1000 万 元 ,引 起 一 般 群 体 性 影 响 的 ;(3) 、 类 放 射 源 丢 失 、被 盗 或 失 控 ;(4)发 生 在 环 境 敏 感 区 的 油 品 泄 漏 量
15、 为 1 吨 以 下 。4、 一 般 环 境 事 件 B 级 ( 级 )。凡 符 合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为 一 般 环境 事 件 B 级 :(1)发 生 1-2 人 中 毒 (重 伤 ),或 3-9 人 轻 微 中 毒 (轻 伤 );(2)因 环 境 污 染 造 成 作 业 区 域 纠 纷 ,经 济 损 失 在 10-100 万 元 左 右 ;(3)发生油品或钻井液泄漏量为 5 吨以下。六 、职 业 病 危 害 事 故 (卫 生 部 2002 年 职 业 病 危 害 事 故 调 查 处 理 办 法 )按 一 次 职 业 病 危 害 事 故 所 造 成 的 危 害 严 重 程 度 ,
16、职 业 病 危 害 事 故分 为 三 类 :(一 )一 般 事 故 :发 生 急 性 职 业 病 10 人 以 下 的 ;(二 )重 大 事 故 :发 生 急 性 职 业 病 10 人 以 上 50 人 以 下 或 者 死 亡 5人 以 下 的 ,或 者 发 生 职 业 性 炭 疽 5 人 以 下 的 ;(三 )特 大 事 故 :发 生 急 性 职 业 病 50 人 以 上 或 者 死 亡 5 人 以 上 ,或者 发 生 职 业 性 炭 疽 5 人 以 上 的 。七 、放 射 事 故 (环 保 总 局 2006 年 关 于 建 立 放 射 性 同 位 素 与 射 线 装 置 辐射 事 故 分
17、级 处 理 和 报 告 制 度 的 通 知 )根 据 辐 射 事 故 的 性 质 、严 重 程 度 、可 控 性 和 影 响 范 围 等 因 素 ,从 重到 轻 将 辐 射 事 故 分 为 特 别 重 大 辐 射 事 故 、重 大 辐 射 事 故 、较 大 辐 射 事 故和 一 般 辐 射 事 故 四 个 等 级 。特 别 重 大 辐 射 事 故 ,是 指 类 、 类 放 射 源 丢 失 、被 盗 、失 控 造 成 大范 围 严 重 辐 射 污 染 后 果 ,或 者 放 射 性 同 位 素 和 射 线 装 置 失 控 导 致 3 人以 上 (含 3 人 )急 性 死 亡 。重 大 辐 射 事
18、故 ,是 指 类 、 类 放 射 源 丢 失 、被 盗 、失 控 ,或 者 放 射 性同 位 素 和 射 线 装 置 失 控 导 致 2 人 以 下 (含 2 人 )急 性 死 亡 或 者 10 人 以 上(含 10 人 )急 性 重 度 放 射 病 、局 部 器 官 残 疾 。较 大 辐 射 事 故 ,是 指 类 放 射 源 丢 失 、被 盗 、失 控 ,或 者 放 射 性 同位 素 和 射 线 装 置 失 控 导 致 9 人 以 下 (含 9 人 )急 性 重 度 放 射 病 、局 部 器官 残 疾 。一 般 辐 射 事 故 ,是 指 类 、 类 放 射 源 丢 失 、被 盗 、失 控 ,
19、或 者放 射 性 同 位 素 和 射 线 装 置 失 控 导 致 人 员 受 到 超 过 年 剂 量 限 值 的 照 射 。八 、突 发 公 共 卫 生 事 件根 据 突 发 公 共 卫 生 事 件 性 质 、危 害 程 度 、涉 及 范 围 ,突 发 公 共 卫 生事 件 划 分 为 特 别 重 大 ( 级 )、重 大 ( 级 )、较 大 ( 级 )和 一 般 ( 级 )四级 。其 中 ,特 别 重 大 突 发 公 共 卫 生 事 件 主 要 包 括 :(1)肺 鼠 疫 、肺 炭 疽 在 大 、中 城 市 发 生 并 有 扩 散 趋 势 ,或 肺 鼠 疫 、肺 炭疽 疫 情 波 及 2 个
20、以 上 的 省 份 ,并 有 进 一 步 扩 散 趋 势 。(2)发 生 传 染 性 非 典 型 肺 炎 、人 感 染 高 致 病 性 禽 流 感 病 例 ,并 有 扩 散趋 势 。(3)涉 及 多 个 省 份 的 群 体 性 不 明 原 因 疾 病 ,并 有 扩 散 趋 势 。(4)发 生 新 传 染 病 或 我 国 尚 未 发 现 的 传 染 病 发 生 或 传 入 ,并 有 扩 散 趋势 ,或 发 现 我 国 已 消 灭 的 传 染 病 重 新 流 行 。(5)发 生 烈 性 病 菌 株 、毒 株 、致 病 因 子 等 丢 失 事 件 。(6)周 边 以 及 与 我 国 通 航 的 国
21、家 和 地 区 发 生 特 大 传 染 病 疫 情 ,并 出 现输 入 性 病 例 ,严 重 危 及 我 国 公 共 卫 生 安 全 的 事 件 。(7)国 务 院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认 定 的 其 他 特 别 重 大 突 发 公 共 卫 生 事 件 。重 大 突 发 公 共 卫 生 事 件 主 要 包 括 :1. 在 一 个 县 (市 )行 政 区 域 内 ,一 个 平 均 潜 伏 期 内 (6 天 )发 生 5 例 以上 肺 鼠 疫 、肺 炭 疽 病 例 ;或 者 相 关 联 的 疫 情 波 及 2 个 以 上 的 县 (市 )。2. 发 生 传 染 性 非 典 型 肺 炎 、人 感
22、 染 高 致 病 性 禽 流 感 疑 似 病 例 。3. 腺 鼠 疫 发 生 流 行 ,在 一 个 市 (地 )行 政 区 域 内 ,一 个 平 均 潜 伏 期 内多 点 连 续 发 病 20 例 以 上 ,或 流 行 范 围 波 及 2 个 以 上 市 (地 )。4. 霍 乱 在 一 个 市 (地 )行 政 区 域 内 流 行 , 1 周 内 发 病 30 例 以 上 ,或波 及 2 个 以 上 市 (地 ),有 扩 散 趋 势 。5. 乙 类 、丙 类 传 染 病 波 及 2 个 以 上 县 (市 ),1 周 内 发 病 水 平 超 过 前5 年 同 期 平 均 发 病 水 平 2 倍 以
23、 上 。6. 我 国 尚 未 发 现 的 传 染 病 发 生 或 传 入 ,尚 未 造 成 扩 散 。7. 发 生 群 体 性 不 明 原 因 疾 病 ,扩 散 到 县 (市 )以 外 的 地 区 。8. 发 生 重 大 医 源 性 感 染 事 件 。9. 预 防 接 种 或 群 体 预 防 性 服 药 出 现 人 员 死 亡 。10. 一 次 食 物 中 毒 人 数 超 过 100 人 并 出 现 死 亡 病 例 ,或 出 现 10 例 以上 死 亡 病 例 。11. 一 次 发 生 急 性 职 业 中 毒 50 人 以 上 ,或 死 亡 5 人 以 上 。12. 境 内 外 隐 匿 运 输
24、 、邮 寄 烈 性 生 物 病 原 体 、生 物 毒 素 造 成 我 境 内 人员 感 染 或 死 亡 的 。13. 省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认 定 的 其 它 重 大 突 发 公 共 卫 生事 件 。较 大 突 发 公 共 卫 生 事 件 主 要 包 括 :1. 发 生 肺 鼠 疫 、肺 炭 疽 病 例 ,一 个 平 均 潜 伏 期 内 病 例 数 未 超 过 5 例 ,流 行 范 围 在 一 个 县 (市 )行 政 区 域 以 内 。 2. 腺 鼠 疫 发 生 流 行 ,在 一 个 县 (市 )行 政 区 域 内 ,一 个 平 均 潜 伏 期 内连 续 发
25、病 10 例 以 上 ,或 波 及 2 个 以 上 县 (市 )。3. 霍 乱 在 一 个 县 (市 )行 政 区 域 内 发 生 ,1 周 内 发 病 10 29 例 ,或波 及 2 个 以 上 县 (市 ),或 市 (地 )级 以 上 城 市 的 市 区 首 次 发 生 。4. 一 周 内 在 一 个 县 (市 )行 政 区 域 内 ,乙 、丙 类 传 染 病 发 病 水 平 超 过前 5 年 同 期 平 均 发 病 水 平 1 倍 以 上 。5. 在 一 个 县 (市 )行 政 区 域 内 发 现 群 体 性 不 明 原 因 疾 病 。6. 一 次 食 物 中 毒 人 数 超 过 100
26、 人 ,或 出 现 死 亡 病 例 。7. 预 防 接 种 或 群 体 预 防 性 服 药 出 现 群 体 心 因 性 反 应 或 不 良 反 应 。8. 一 次 发 生 急 性 职 业 中 毒 10-49 人 ,或 死 亡 4 人 以 下 。9. 市 (地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认 定 的 其 它 较 大 突 发 公 共卫 生 事 件 。一 般 突 发 公 共 卫 生 事 件 主 要 包 括 :1. 腺 鼠 疫 在 一 个 县 (市 )行 政 区 域 内 发 生 ,一 个 平 均 潜 伏 期 内 病 例 数未 超 过 10 例 。2. 霍 乱 在 一 个 县
27、(市 )行 政 区 域 内 发 生 ,1 周 内 发 病 9 例 以 下 。3. 一 次 食 物 中 毒 人 数 30-99 人 ,未 出 现 死 亡 病 例 。4. 一 次 发 生 急 性 职 业 中 毒 9 人 以 下 ,未 出 现 死 亡 病 例 。5.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认 定 的 其 它 一 般 突 发 公 共 卫 生事 件 。九 、工 程 建 设 重 大 事 故 分 类本 规 定 所 称 重 大 事 故 ,系 指 在 工 程 建 设 过 程 中 由 于 责 任 过 失 造 成工 程 倒 塌 或 报 废 、机 械 设 备 毁 坏 和 安 全 设
28、施 失 当 造 成 人 身 伤 亡 或 者 重大 经 济 损 失 事 故 。 重 大 事 故 分 为 四 个 等 级 :(一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者 为 一 级 重 大 事 故 :死 亡 人 以 上 ;直 接 经 济 损 失 万 元 以 上 。(二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者 为 二 级 重 大 事 故 :死 亡 人 以 上 ,人 以 下 ;直 接 经 济 损 失 万 元 以 上 ,不 满 万 元 。(三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者 为 三 级 重 大 事 故 :死 亡 人 以 上 ,人 以 下 ;重 伤 人 以 上 ;直 接 经 济 损 失 万 元 以 上 ,不 满 万 元 。(四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者 为 四 级 重 在 事 故 :死 亡 人 以 下 ;重 伤 人 以 上 ,人 以 下 ;直 接 经 济 损 失 万 元 以 上 ,不 满 万 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