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安徽建筑大学文件校字2014117 号 关于印发安徽建筑大学大类招生专业分流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学院(部)、各单位:安徽建筑大学大类招生专业分流实施办法已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实施。安徽建筑大学2014 年 8 月 18 日安徽建筑大学大类招生专业分流实施办法为适应社会需求,激发学生学习的主动性、自觉性和创造性,充分体现以人为本、夯实基础、强化实践、突出特色、提高教学质量的指导思想,规范大类招生模式下学生专业分流管理,制定本办法。第一章 组织领导第一条 学校成立大类招生专业分流管理工作领导组,负责组织领导大类招生专业分流工作。领导组组长由分管教学副校长担任,成员由纪委、教务处、
2、学生处等职能部门负责人和相关学院院长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处,负责处理大类招生专业分流工作日常事务。第二条 相关学院成立大类招生专业分流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学院院长担任,成员由学院其他领导、相关专业系负责人组成,负责专业分流具体工作的管理与协调。第二章 培养模式第三条 大类招生专业分流限定在大类招生规定包含的相关专业内,采取“2+2”或“1.5+2.5”的培养模式。“2+2”模式要求学生用两年(四个学期)的时间修完规定的基础平台课程后,于第五学期分流到相应专业继续学习;“1.5+2.5”模式要求学生用一年半(三个学期)的时间修完规定的基础平台课程后,于第四学期分流到相应专
3、业继续学习。第三章 分流原则第四条 社会需要原则。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变化,在大类招生专业范围内让学生选择自己的专业,提高学生社会适应性。第五条 尊重个性发展原则。在一定条件下,尊重学生的志愿,允许学生根据个人的兴趣特长在大类招生范围内选择专业和专业方向。第六条 专业布局合理原则。从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出发,在尊重学生志愿的同时,考虑专业的布局是否合理,合理调整专业人数。第七条 自主性、鼓励性、指令性相结合原则。在尊重学生志愿的同时,为避免各专业人数严重失衡,保证各专业均有适量的学生报读,原则上采取鼓励性政策和指令性措施相结合的分流措施,引导学生报读相关专业。第四章 分流依据第八条 学生的
4、志愿。在可能的情况下尽量满足学生的个人志愿。第九条 学生综合表现。包括课程成绩(学分绩点)、奖惩情况等。第十条 专业的特殊要求。某些专业和专业方向对相应课程有特别要求的,相关学院应在学生填报分流志愿前提出并公布,供学生填报志愿时参考。第十一条 专业教学资源。专业分流的比例应依据现有教学资源,原则上分流专业学生数不低于一个自然班人数(30 人)。第五章 分流程序第十二条 相关学院根据本办法,结合各大类招生专业具体情况制定分流实施细则,报学校领导组审批后,在新生入学时公布。第十三条 相关学院根据培养计划,在分流前一学期第七周启动分流程序。学生根据分流实施细则,填报分流志愿。第十四条 相关学院依据各
5、大类专业分流实施细则进行专业分流并公示,在第十一周前向学生公布分流结果,同时报教务处备案。第十五条 在公示期内,学生如有异议,应向学校大类招生专业分流管理工作领导组提交书面材料,由领导组核实、处理。第十六条 学生专业分流结果一经核定,学生应按分流后的专业培养计划进行修读,不得变更。相关部门及学院均按分流专业结果完成后续的教学及管理工作。第六章 附则第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 2013 级及以后实行大类招生分流培养相关专业学生。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安徽建筑工业学院大类招生专业分流实施办法(建院字201136 号)同时废止,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安徽建筑大学 2014 年 08 月 14 日印发打印: 朱晶 校对: 张玉波 共印 8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