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五星镇中心校学生校内申诉制度第一条本校管理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切实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教育部关于加强依法治校工作的若干意见 ,“建立完善的权益救济渠道,使教师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依法得到保障,形成良好的学校育人环境”制定本制度。第二条设置五星镇中心校学生申诉评议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 ,学生申诉由本会受理。本会设置委员十人,并由下列人员组成:1、教师代表 5 人:由学校行政代表二人,教师代表三人组成。2、校外法律代表 1 人:由校长聘任(法制副校长) 。3、学生代表 2 人:由学校团委推选学生代表两名。4、家长代表 2 人:由
2、学校家长委员会推选家长代表两名。第三条根据个别申诉案的特殊性质,可聘请有关专家二人为咨询委员列席会议。第四条本会委员每届任期一年,由校长聘任。第五条本会主席由委员推选,任期一年,主席为会议召集人。第六条本会开会应有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始得开会;评议会决议应有出席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不得委托代理。第七条学生申诉案有调查或实地了解的必要时,经本会决议,委派委员三至五人成立“调查小组” 。第八条本会受理学生重大奖惩或因本校行政措施导致学生权益严重受损,经由行政程序处理后,仍无法解决者,可向本会提出申诉,同一案件以申诉一次为限。第九条学生于收到奖惩处分书后,如有不服,应于次日起十
3、日内以书面提出,并经本会委员二人连署签名后,始得受理。对显然应由法院审判事件,本会不予受理;除特殊情况,申诉案件逾越期限,本会不予受理。第十条申诉学生或学生的监护人,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三十日内向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提出申诉者必须写申诉书 , 申诉书上必须有学生姓名、年龄、性别、班级、申诉理由、申诉要求、申诉日期等项,填写申诉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诉,由申诉委员代为填写。第十一条申诉委员会成员参与申诉案件的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必须回避:1、是本案当事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申诉事项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第十二条申诉提起后,申诉学生就申诉案件向人民法院
4、提出民事诉讼或刑事诉讼,应立即通知本会。本会得知后,应立即中止对该案件的申诉评议,待诉讼终结后再行处理。第十三条学校一般不得开除未成年学生,学生遭受记大过等严重处分时,如不服本申诉决定,得于申诉评议书送达后次日起三十日内,向诸暨市教育局提起诉愿,诉愿时应举附学校申诉评议决定书。第十四条本会就书面资料评议,会议以不公开方式举行,但必须通知申诉人、原处分单位代表及关系人到会说明。第十五条本会收件后,应于三十日内完成评议,并由本会主席署名向申诉学生下达评议决定书。在评议决定书下达前,本会应建议学校停止对申诉学生执行原措施。第十六条本会评议全部过程,应对外严守秘密。涉及学生隐私的申诉案件,申诉人基本资料应予以保密,必要时予以辅导。第十七条本会评议决定书应包括主文、事实、理由等内容,并应附记“如不服本申诉决定,应于申诉评议书送达后次日起三十日内,向诸暨市教育局提起诉愿” 。第十八条评议决定书应由校长核定,并送达委员、申诉人原处分单位及关系人。评议书应记载事件之经过、两方之陈述、评议之理由,如有建议补救措施者,并应提出具体建议。第十九条申诉学生可在本会未作出评议决定前撤回申诉。第二十条本制度由学校行政会拟稿,提交学校陈请校长核定,报请教育部核定后实施,修正时亦同。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学校行政办公室负责解释。太和县五星镇中心校20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