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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详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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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法】综合三个老师重点,不只是范围,直接打印考前狂背了,17 页 word 啊苍天来源: 姚凡的日志低调原创。谨以此文纪念最后一个 30 学分的学期。善良的楼主即将累死,还在喷血,持续喷血 圣诞老人赶快被我感动,送几个记忆面包本资料采用张心泉老师上课体系,综合沈福俊老师以及魏琼老师所给重点(也有部分是校内同学总结的),所有概念统一采我校教材(方便且权威嘛),部分内容结合了老师的 PPT 以及姜明安教授主编教材,同时附有相关法条。内容比较详尽,都掌握的话,想挂科难度不小 。认真看的同学会感受到本人注入的查克拉的大家轻轻松松期末,开开心心回家 不保证全中。不保证所有内容准确无误。分则部分附了不

2、少相关法条,嫌多的自己删,粘到校内排版都乱了,自己调整去吧。*上篇 行政法论第一部分 行政法基本理论(由于行政法没有基本法典,故此部分很重要)行政法概念:是有关行政权的组织和活动的国内法律规范的总称。(规范控制行政权)3 个小层面: a.行政法是有关行政的法律规范,行政权的行使及其后果;b.行政法是规范行政固有领域的法;c.行政法是有关行政的国内法。行政法特征: 形式上没有统一的法典;内容上主要包括 3 点:1 公益优先性实现公共利益2 主体优越性(单方面命令要求等)3 程序性规范与实体性规范一致性(现代行政法的多样性与发展:1.注重对行政的意思形成过程的严格规范,如事前听证和信息公开,因此这

3、两部分也很重要,后面不少考点;2.以生存权为目的的社会保障也成为行政法基本价值,结合社会热点吧;3.从程序与实体兼容演变为更注重程序性控制,呈现出权力结果的实质性和权力过程的形式性并重的发展态势。)行政法分类 1 实体法& 程序法:a 事前程序,即一般的行政程序法;b.事后程序:行政复议和诉讼2 内部&外部:以对象不同分类(对象是否是行政机关的来界定)3 一般&部门:以对象范围分类(所有行政活动&特定领域,如同总则与分则)4 中央&地方:主体、管辖事项、效力范围(谁制定)5 行政组织规范、行政根据规范、行政规制规范(法律规范与行政活动的关系)(行政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即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关

4、系,1 与宪法:行政和行政法主要由其所在时代的宪法决定 2.民商法:公法私法、交叉辅助、区别服从等等 3.与刑法:独立、衔接、补充。)行政法调整对象:行政关系;行政法调整结果:行政法律关系所谓行政关系,是指行政的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更确切地说,是在行政权的整个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a.行政管理关系 b.行政监督关系 c.行政救济关系所谓行政法律关系,是指由行政法律规范确认和调整的因行政权力的形使而在行政主体和其他当事人之间产生或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行政法律关系特征:1.主体的多样性以及一方主体的恒定性,即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 2.主体地位的平等性和具体权利义务配置的不平衡性,即“

5、平等下的不对等性”3.权利义务关系的对应性和不对等性 4.权利和义务处分的限制性行政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1.主体。即行政法主体,包括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 2.内容。即主体双方当事人所享有的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 3.客体。即权利义务指向对象,包括物和行为,智力成果。行政法律关系变动:最重要条件包括行政法律规范的存在和行政法律事实的出现,形式是产生,变更,消灭。)行政法渊源:即行政法的规范形态或行政法的表现形式。1 宪法(最上位,立法最高依据,司法上无力):关于公民基本权利、义务、行政机关的组织、基本工作制度和职权的规范;行政管理活动基本原则的规范等;2 法律 (效力次于宪法,最核心的渊源):1.

6、基本法律(全国人大,每年 3 月开会,闭会日通过)2.非基本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双月末)(即一般法律)3 行政法规和规章:行政法规: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它由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或国务院审批,称条例、规定、办法。(部门规章及地方规章不得称“条例” !)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省会市,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经济特区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

7、、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4 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四种人大及其常委会:省级、省会市、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经济特区市“较大的市”系指 18 个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为:齐齐哈尔、吉林、抚顺、鞍山、大连、本溪、唐山、邯郸、大同、包头、青岛、淄博、洛阳、淮南、

8、无锡、宁波、徐州、苏州注意:后三种需经省人大常委会 4 个月内批准)5 法律解释:种类:立法解释、行政解释、司法解释(在这三种解释的关系上,立法解释是行政解释和司法解释的基础;在法律解释的效力上,立法解释的效力最高,其他国家机关对法律的解释效力低于立法解释。)6 国际条约 (有的按,但是中国有保留条款的除外)(WTO 协定和中国入世文件关于我国行政机关权利义务的规定应当转化为中国的国内立法后才能作为行政法的法律渊源。)( 地方性法规与规章的效力冲突问题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由有关机关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作出裁决:1.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2.地

9、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3.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综上,上述法律规范中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同位法中后法优于前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行政法在不同法系中的特色(大陆法系的很完备,自成体系,有独立机构, 英美法系则不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采课本观点)行政法治原则 (

10、相当于依法行政原则或行政合法性原则)包括四大原则:1 职权法定原则:是依法行政的首要原则,该原则要求行政机关行政职权的来源、存在依据和权力范围是法定的,法律之外不享有行政职权,否则将被宣告无效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a.一切行政职权来源于法律的授予b.行政活动必须依据法定职权进行,越权无效越权的内容 :我国行政法对越权的解释较窄,行政诉讼法第 54 条规定了行政行为的六种违法情形,越权只是其中之一。(六种违法情形包括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滥用职权;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c 法定的行政职权必须得到积极充分的行使.2 法律优位原则(消极的依法行政原则):也称为

11、法律优先原则,要求一切行政活动都不得与法律相抵触。a.“法律”指狭义的法律(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决定的)b.法律效力高于行政c.不得违反法律(下位法遵循上位法)(消极的不违反即可)3 法律保留原则(积极的依法行政原则):要求一定范围内的行政活动必须有法律的明确根据(法律的授权),即宪法已经 将一定事项留给立法机关,只有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才能对此加以规定,行政权也只有以法律行为为行为依据才能进行活动。(实践意义:该原则要求,凡属对相对人“不利” 的权力,行政主体的行使要有法律的具体而明确的授权,反之,法律并不禁止行政主体为之。法律的实质性目的,即人权保障的要求。)相对保留:国务院可制定临时行政法规

12、 立法法第八条绝对保留:有关犯罪和刑法;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 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 立法法第九条第八条 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行政活动涉及到下列范围时也必须具有法律上的根据:(一)国家主权的事项;(二)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三)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四)犯罪和刑罚;(五)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六)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七)民事基本制度;(八)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九)诉讼和仲裁制度;(十)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13、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第九条 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4 正当程序:指行政机关在做出影响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益的决定,尤其是不利决定时,必须遵循正当公正程序。a.行政公开 b.听取意见 c.说明理由 d.自己不做自己的法官(即回避制度)行政裁量 (简单了解):指行政主体在进行行政活动时,根据法律规定的范围,限度,标准,或者原则,按照其自己的理解做出判断,选择处理的方式。(行政裁量的运作规则

14、:第一,符合依法行政原则的基本要求。第二,符合合理行政原则的基本要求 包括:平等对待原则; 比例原则,即 “禁止过分原则”或“ 最小侵害原则”,行政主体在作出行政裁量时,应当基于公正、符合法律的意图和精神,充分考虑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等实际相关因素,不得偏袒一方、忽略应当考虑的因素或者考虑某些不相关的因素。)第二部分 行政法主体论行政主体的概念:是用来表示行政法上依法拥有行政权的主体。指享有国家行政权,能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管理活动,并能独立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行政主体的分类(其中的二级概念):职权性行政主体:根据宪法和相关组织法的规定,一经合法成立就取得行政职权,并实施行政管理活

15、动的组织。授权性行政主体:根据宪法、组织法以外的单行法律、法规的授权而获得行政主体资格的组织。(行政机关既可作为职权性行政主体也可作为授权性行政主体。)行政主体的范围: 国家行政机关1.国务院 2.国务院各部、委、行、署(人民银行、审计署)3.国务院直属机构(工商、税务、环保、质监等)4.国务院各部、委归口管理的国家局 5.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6.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 7.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 国家行政机关之外的其他行政主体1.行政机构,包括:行政机关的内部机构,政府职能部门的派出机构,依法设立的专门机构2.其他社会组织(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指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有权机关批准,在

16、一定区域内设立的行政机关。(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经国院批准的行政公署;县、自治区。经。省。批准的区公所;市辖区、不设区的。 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的街道办事处。)政府职能部门的派出机构:由政府的职能部门根据行政管理的需要,在一定区域内设置的管理某项行政事务的机构。(派出所,税务所,工商所。)二者区别:a.设立机关不同。派出机关由一级人民政府派出,派出机构由政府职能部门派出 b.行政主体资格的取得方式不同。派出机关依有关行政组织法的规定设立,根据组织法规定,一经确立即取得行政主体资格;派出机构在设立后是否取得行政主体资格,取决于某一个单行法律、法规是否对其有明确地授权 c.职能和权限范围不同。派出机

17、关以地域为主,职能多面,权限综合;派出机关以某项行政事务为基础设立,职能权限单一。)行政法中受委托组织其行政行为主体非行政主体,也非责任主体。由委托的行政机关承担作被申请人、被告人和赔偿义务人。行政委托是指行政主体出于行政管理的需要,将其职权委托给其他行政主体、社会组织或个人行使的行为。能委托的仅限于行政执法权。授权是立法形式,委托是合同形式。行政公务人员:指代表行政主体实施行政管理活动,其行为后果归于行政主体的工作人员。行政公务人员的范围:(公务员是行政公务人员中最主要的组成部分,但公务员并非是行政公务人员的全部)1.行政机关中的公务员(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

18、。除军事机关之外的所有国家机关,以及政党和政协机关工作人员);2.其他行政公务人员。行政公务行为的确认:通常是以行政公务人员所担任的行政职务与所属行政主体的行政职权和行政职责为基础,综合确认。要素:1 时间要素:上班时间实施的行为。(下班是个人行为)2 名义要素:以行政主体名义或以公务员身份实施。3 公务标志要素:统一着装。4 公益要素:涉及公共利益或以公共利益为目的。(包括滥用职权)5 职权与职责要素6 命令要素:执行行政首长命令、指示、委派。第三部分 行政行为论 【注意判断行政活动的类型】行政行为概念特征:即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权对公共事务进行管理的过程中所实施的能产生法律后果的行为。1.单

19、方性 2.先行性(推定有效性)3.强制性抽象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以一类事,一类人为对象制定行政规范的行为。其特点是具有普遍约束力,其效力向后(抽象行为本身另有规定的除外),而且可以反复生效,往往不会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发生直接影响,而只发生间接影响。行政立法:概念:就动态意义而言,指特定的行政机关根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和发布有关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就静态意义而言,指特定的行政机关根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和发布有关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我国行政立法主要表现为行政法规和规章。二者比较 制定主体 :行政法规是国务院,部门规章是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

20、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地方政府规章是省、自治区、直辖市,省会市,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经济特区市的人民政府;效力等级:行政法规必须符合宪法和法律,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必须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规。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

21、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裁判机制);行政立法权限:a.国务院(除获得授权外,不得就立法法第八条规定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专属立法事项制定行政法规)b.国务院各部、委、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部门规章)c.特别的地方政府(地方政府规章) 行政规定 :是指各级行政机关为实施法律、行政法规或其他上位规范性文件,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制定的行政法规、行政规章以外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及行政措施。与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的行政立法行为对比,行政规定具有以下特征:制定主体的广泛性(不仅行政立法主体可以制定行政规定,其他行政主体也可以根据法律、法

22、规、规章的规定制定行政规定。但是,政府的议事协调机构、部门派出机构、部门内设机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规定内容的从属性(其内容主要是执行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只有在没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情况下,根据法律基本原则作出创制性规定。)效力位阶的多级性(根据下级服从上级的组织原则,多层级的行政体制决定了行政规定效力的多层次性。而且相对于法律、法规和规章而言,行政规定的法律效力位阶总体(但非绝对)相对较低。)行政程序的灵活性(行政立法有稳定性的基本要求,有着严格的立法程序,有严谨的立法技术要求。相对而言,行政规定适应性更加灵活,而且目前我国制定行政规定的程序并未法律化。)对行政规定的监督:权力机

23、关有权撤销;行政机关的监督之行政复议制度行政复议法第 7 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一)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三)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前款所列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对特定的、具体事件所作的能直接改变被管理者权利与义务的行为。特点是对象特定化具体化,向前发生效力,对被管理者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单方、外部性处理、特定、法律行

24、为)行政许可:指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通过颁发特定证照等方式,依法赋予特定行政相对人从事某种活动的法律资格或实施某种行为的法律权利的具体行政行为。 a.依申请 b.授益性 c.要式 d.对一般禁止的解除行政许可的基本原则:(一)法治原则:依法设定和实施许可,实现有限政府(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平等许可(三)便民和效率原则:相对集中行使行政许可权;优质服务遵守时限申请与处理程序化(四)保障权利原则:保障相对人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寻求救济权(五)信赖保护原则:诚信政府、责任政府(第一,有关行政许可的法律规范应当具有稳定性和不可溯及性;第二,行政许可活动应具有真实性和确定性;第三,行政许可机关

25、应当信守诺言;第四,信赖保护。)(六)不得转让原则:规范和约束权利,保障法制统一(七)监督检查原则:实行民主制约行政许可的设定(重要):是指创设新的行政许可,是指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省级政府规章创设新的行政许可以及规范相应的权利义务。【只需掌握 12,13,14,15 条即可】第 12 条 下列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一)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二)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三)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

26、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四)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五)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第 13 条 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通过下列方式能够予以规范的,可以不设行政许可:(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二)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三)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四)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

27、第 14 条 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法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实施后,除临时性行政许可事项外,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规。第 15 条 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和省、

28、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其设定的行政许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1.行政机关 2.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必须授权给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必须通过法律法规的形式授权被授权组织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被授权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许可 3.行政许可的委托实施必须在法定权限内必须以法律法规或规章为依据必须委托给行政机关委托机关应当公告受委托机关和委托权限受委托机关应

29、当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受委托机关不得再委托委托机关对委托实施的行政许可负监督责任。行政许可的程序(重要):可划分为申请与受理、审查与决定、变更与延续、此外还包括了期限、听证、许可费用以及特别规定。(1.申请与公示义务 2.受理申请 3.审查申请 4.作出许可决定)听证:是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决定前给予当事人充分表达意见的机会,通过汇总各方面的意见,权衡各方利害关系,通过民主的方式作出行政决定已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程序。【掌握 46、47、48 条即可】第 46 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

30、会公告,并举行听证。【范围】第 47 条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第 48 条 听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行政机关应当于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二)听证应当公开举行;(三)行政机关应当指定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为听证主持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主持人与该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31、有权申请回避;(四)举行听证时,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供审查意见的证据、理由,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证据,并进行申辩和质证;(五)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笔录的效力,对行政机关的约束力】行政处罚的概念:行政主体为达到对违法者予以惩戒,促使其以后不再犯,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目的,依法对行政相对人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给与人身的、财产的、名誉的及其他习惯那时的法律制裁的行政行为。期限:一般 该机构负

32、责人批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20 日 10 日统一办理或联合办理 本级政府负责人批准(无除外的规定)45 日 15 日准予许可的,自决定之日起 10 日内送达许可;需上级决定的,下级机关应在 20 日内审查完毕。行政处罚 【判断 】:也称“ 行政罚”,是指特定的行政主体对被认为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所给予的一种制裁。种类:1、警告:申戒罚,也称精神罚或影响声誉罚,指行政主体对较轻的违法行为人予以谴责和告诫的处罚。 2、罚款:财产罚,指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人依法强制其在一定期限内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的金钱的处罚方式。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33、( 没收:财产罚,指有处罚权的行政主体依法将违法行为人的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收归国有的处罚形式。) 4、责令停产停业 5、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执照:行为罚或能力罚,限制或剥夺违法者从事某项活动的权利或资格的处罚形式。 6、行政拘留:治安拘留,是公安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人,在短期内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处罚。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 劳动教养:对有轻微犯罪行为,但尚不够刑事处罚条件且有劳动能力的人施行强制性教育改造的处罚措施。 驱逐出境、禁止进境或出境、限期出境 通报批评:属于申戒罚,也称精神罚或影响声誉罚,指行政机关将对违法者的批评以书面形式公布于众,指出其违法行为,予以公

34、开谴责和告诫,以避免其再犯的处罚形式。 行政处罚的设定(重点):【掌握 913 条即可】9: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10: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11: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12: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

35、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前款规定的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国务院规定。国务院可以授权具有行政处罚权的直属机构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规定行政处罚。13: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前款规定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

36、罚款的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行政处罚实施: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

37、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受委托组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二)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三)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对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不满

38、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

39、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行政处罚中的听证程序:第 42 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

40、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六)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执行。行政处罚的强制执行:除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物品外,行政主体应当将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按照国家规定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处理,不得自行作家出卖或处理。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

41、项属于国家,应当依法全部上缴国库。行政强制法: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课本概念太长,此处为法条第二条)行政强制的种类: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9):(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三)扣押财物;(四)冻结存款、汇款;(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行政

42、强制执行的方式(12):(一) 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二)划拨存款、汇款;(三)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四)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五)代履行;(六)其他强制执行方式。间接强制:通过间接手续迫使义务人履行其应当履行的义务或者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行政强制措施。包括代执行和执行罚。 直接强制:义务主体逾期拒不履行其应履行的义务时,行政强制执行机关对其人身或财产施以强制力,以达到与义务主体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行政强制执行。包括人身强制、财产强制。 行政强制的设定:第 10 条 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本法第九条

43、第一项、第四项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属于地方性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本法第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行政强制措施。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第 11 条 法律对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条件、种类作了规定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作出扩大规定。法律中未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但是,法律规定特定事项由行政法规规定具体管理措施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本法第九条第一项、第四项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征收 :行政主体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向相对人强制取得

44、财产所有权的具体行政行为。(删除了传统理论的无偿性,标的界定为财产权)(行政征税,行政征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土地征收。城市房屋拆迁中的征收,财产权限制准征收,行政许可的废止 准征收)行政确认 :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或有关法律事实进行甄别,给予确定、认可或证明并予以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确认与行政许可比较:同:都属于外部行政行为。都是应相对人的申请而做出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相对人的申请都是进行审查的启动条件。审查的结果都需要以书面形式作出。异:会判断行为的内容 行为的性质 行为的法律效果行政确认 只对事实的寻在与否做认定,不直接创设权利义务证明行为 具有前溯性行政

45、许可 审查申请人的条件能力,直接影响申请人的权利义务赋权行为 具有后及性行政许可是有关主体资格的登记,税务登记,港澳通行证;其他登记如婚姻,产权登记是行政确认。行政奖励(会判断):是指行政主体为了表彰先进、激励后进,充分调动和激发人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为国家、人民和社会做出突出贡献或模范地遵纪守法的个人和组织,给予物质或精神的奖励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赔偿(会判断):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违法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国家负责向受害人赔偿的制度。行政补偿(会判断):行政相对人由于行政主体的合法活动而遭受损失,由国家给予补偿的制度,或

46、者说,由于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合法的行政活动,使无责任之特定人的合法权益遭受特别损失,由国家(有时为第三人)依法对受损害人承担补偿义务的法律制度。 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关系表述是“ 二者发生的基础不同,赔偿是因违法行政而导致的后果,补偿是因合法行政而产生的”。第四部分 行政法制监督与救济论 (实施条例不用掌握)行政复议:是行政法上的一种行政救济制度。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按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向法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对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并作出复议决定的活动。行政复议可以一并审查的规定有哪些【对行政规定的复议】

47、(前面有了):(一)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三)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间接附带审查】行政复议的范围:不可申请行政复议的范围: 1、 内部行政行为,通过申诉途径 2、 调解民事纠纷的行为,依法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 行政法规、规章等抽象行政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

48、的;(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

49、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区别:性质 受理机关 受理范围 审查力度 审理程序行政复议 行政行为 机关所属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行政违法和行政不当案件是否合法是否不当一级复议书面复议行政诉讼 司法行为 人民法院 侵权案件 是否合法 两审终审公开审理行政复议机关: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依法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行政复议的管辖:(12,13,14,15)第 12 条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海关、金融、国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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