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1992 年,刘某在路旁办了一个小型日用金属品修理店,从事日用金属品的焊接氧割工艺的加工修理.偶尔也接受过对汽车拖拉机焊接业务.1994 年县交通运输管理所下属机构公路运输所运政稽查队向刘某填发了公路运输管理规费催款通知书,要求刘某在 1994 年 10 月 20 日前缴纳。刘某以其无权管理为由,拒绝。1994 年月 10 月 31 日,公路运输所运政稽查队向刘某作出交通运输违章处罚决定书,认定刘某无证进行修理,违反交通部道路运输违章处罚规定(试行),决定对刘某罚款 14000 元,补交规费 600 元。二、某市规划局为凤凰公司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同意其将临长江大街的层楼房翻建为层楼房
2、。其后,凤凰公司又申请增建层,但未获批准。一年后,凤凰公司建成层楼房一栋,命名为凤凰大厦。不久,规划局下达行政处罚决定,认定:凤凰公司超出批准范围建成凤凰大厦,属违法建设;大厦所在长江大街是历史名街,某市城市总体规划对长江大街景观之保护规定要求,沿街建设要从整体环境出发,使新旧建筑互相协调,保证完美的风貌,而凤凰大厦至层遮挡了长江大街的典型景观天主堂尖顶,严重影响长江大街景观。 根据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限凤凰公司日内拆除大厦层。凤凰公司请求规划局减少拆除面积,遭到拒绝后,诉至法院。法院经现场勘察确认:凤凰大厦层只有一小部分遮挡天主堂尖顶。法院认为,大厦层是违法建设,规划局有权责令凤凰公司采
3、取补救措施,但必须同时兼顾行政目标和相对人权益,在确保实现行政目标前提下,应使相对人权益遭受最小的损害。规划局既然确定以露出天主堂尖顶为补救措施的标准,就应将拆除部分限于大厦层遮挡天主堂尖顶部分,其要求拆除层整体明显超出遮挡范围,额外增加了原告的损失,处罚决定显失公正。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法院判决将处罚决定变更为:拆除凤凰大厦层一小部分,对违法建设其余部分罚款若干。 三、中国青年报近日报道,大连市政府发布关于开展城市户外广告牌匾清理整顿活动的通告,要求大连市户外广告牌匾由设置单位及个人 限期自行拆除,逾期未拆除的,则强行拆除,很多广告牌匾都在政府行政审批的 3 年
4、时限范围内,大连市城建局负责人认为政府有权依法撤销这些获得合法审批的广告。2002 年 7 月,某港资企业投资 2.7 亿元人民币与内地某市自来水公司签订合作合同,经营该市污水处理。享有规章制定权的该市政府为此还专门制定了污水处理专营管理办法,对港方作出一系列承诺,并规定政府承担污水处理费优先支付和差额补足的义务,该办法至合作期结束时废止。 2005 年 2 月市政府以合作项目系国家明令禁止的变相对外融资举债的“固定回报“项目,违反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现有保证外方投资固定回报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精神,属于应清理、废止、撤销的范围为由,作出“关于废止污水处理专营管理办法的决定“,但并未将该
5、决定告知合作公司和港方。港方认为市政府的做法不当,理由是:其一,国务院文件明确要求,各级政府对涉及固定回报的外商投资项目应”充分协商“ 、”妥善处理“,市政府事前不做充分论证,事后也不通知对方,违反了文件精神;其二,1998 年 9 月国务院通知中已明令禁止审批新的”固定回报“ 项目,而污水处理合作项目是 2002 年经过市政府同意、省外经贸厅审批、原国家外经贸部备案后成立的手续齐全、程序合法的项目。 (2006 年题) 请: 1运用行政法原理对某市政府的上述做法进行评论; 2结合上述事件论述依法治国和公平正义的法治理念。 四、2004 年 9 月,上海金发房地产有限公司取得了上海市人民政府的
6、行政许可,被批准在浦东某地区建一栋大型写字楼。为此,金发房地产有限公司先期投入开发成本达 30 万元。11 月,上海市人民政府接到群众反映,经调查确实,该写字楼位置选取不尽合理,如果建成会大大影响当地居民的采光和其他方面日常生活。为此,上海市人民政府又撤回了对金发房地产有限公司的建房许可,致使后者遭受到比较严重的经济损失。 请根据行政法基本原则对此事加以评论 五、村委会采伐树木被罚案某村委会经本县林业局的批准,在村北公路(国道)30-193 路标间采伐了榆树 200 棵。该县公路局发现后,认为根据公路管理条例第 22 条、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 33 条、第 60 条的规定,采伐公路两边的树木
7、应由公路局批准,否则属于违法行为,并依法对该村委会作出了没收 200 棵榆树、罚款 18000 元的处罚决定。 六、某区工商所不服县卫生局行政处罚案2004 年 12 月,一药贩到某县某区退休中医管力处开的药店推销红参。管某认定为假参,便报告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某区工商所。该所所长贺某将该药贩带到所内审查.药贩称红参是他在火车站以每公斤 50 元买的.区工商所便以有掺杂使假现象为由暂扣了”红参 ”,令其凭购买证明领取.结果, 药贩走后再无音讯.区工商所副所长王某遂将暂扣的红参以每公斤 140 元销售给该区药材购销站.并将其中部分货款入账,另一部分货款则由所长等 5 名干部、职工私分.2005 年
8、1 月,该县人大常委会会同有关部门负责人互该区各医疗单位检查药品管理法的实施情况,在一些乡医疗单位发现这种假红参。经县药品检验所检验,假红参是商陆科植物的根。鉴于上述事实,县卫生局据药品法的规定,决定没收该区工商所销售假红参的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1148 元。工商所认为自己是行政机关,其他行政机关不能对自己处罚,提起行政诉讼。该案有几个行政法律关系?行政主体分别是谁?七、包更生诉人行上海分行案1999 年 4 月 28 日, 包更生至老西门邮电所付电话费,电话费是 485.90 元,当时递进壹佰元面值 5 张,营业员与用户当面点验,发现一张“假币”,上海市老西门邮电所向包更生出具编号为 001
9、401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假票变造币没收证,该没收证载明持币个人,券别 90 版壹佰元整,张数壹,假票冠字号码 FW12857015,填表单位南车站路邮电支局,复核童志伟,经办人栏空白,填表日期 1999 年 4月 28 日。 包更生不服,于 1999 年 5 月 11 日向原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老西门邮电所的行为,系接受人行上海分行之委托,故原告认为本案适格被告为人行上海分行。于 1999 年 12 月 27 日作出判决,撤销人行上海分行 1999 年 4 月 28 日作出的 001401 号假票变造币没收证。 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1992 年 9 月 1
10、0 日银发(1992)216关于假人民币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管理、销毁的决定第一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金融及其他部门对发现的假人民币一律没收,并加盖伪钞或 假币字样的印章,送交当地人民银行。“ 八、京珠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与武汉市水利局行政复议案 1998 年湖北省水利厅制发一道“委托函”,要求武汉市水利局对京珠高速公路建设中造成水土流失的事项进行管辖,并要求孝感、咸宁两市水利局予以配合。武汉市水利局经过近两年的调查,于 1999 年对此事作出了处理,要求京珠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按照水土保持法的规定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并交纳因土地征用造成水土流失的补偿金 4337.5 万余元人民币
11、。京珠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对此不服,向省水利厅提起复议。省水利厅认为自己要求武汉市水利局管辖此事的行为是一种行政委托,因此武汉市水利局没有权力以其自身的名义作出处理。而武汉市水利局认为京珠高速公路在该省境内穿过武汉、孝感、咸宁三个地区,武汉市水利局享有管辖权,水利厅的行为应认定为“指定管辖”,武汉市水利局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处理行为。如何区分行政委托与指定管辖 ?(1 )以上级行政主体是否转让了“职权的行使权”为标准。(2)以两个行政主体之间是否有合意为标准。 (3 )以上级行政主体施行行为方式为标准。 九、花木园艺场诉镇政府侵犯合法经营自主权案 江苏省某县枫林镇花木园艺场是 1985 年 8
12、月经江苏省某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并取得法人资格的村办集体企业,核准经营范围为花草苗木,兼营绿化工程。该企业共有 20 多名从业人员。1990 年 9月 15 日,江苏省某县枫林镇人民政府发布枫政发(1990)第 32 号关于园林绿化工程管理体制规定的文件(以下简称第 32 号文什 )。该文件规定,为加强全镇园林绿化管理,对经营绿化的园艺场、工程队共 12 个单位予以注销营业执照或限制经营范围。花木园艺场虽然末被注销营业执照,但其经营范围受到了限制,致使花木园艺场经济损失达 3.1 万多元。花木园艺场对镇政府发布的第 32 号文件不服,以镇政府侵犯合法经营自主权为由,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3、。县法院在是否受理案件的问题上,产生了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镇政府发布第 32 号文什的行为属抽象行政行为,不属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法院的受案范围,法院不应受理。另一种意见认为,第 32 号文件是具体行政行为,法院应当受理。十、查等 19 人诉 市 区政府市容管理办公室通告侵害其合法权益案查等 19 人系市区个体商贩,他们于 1990 年 8 月办理了各项手续和交纳有关费用后,得到市区政府市容管理办公室准许,有该区某车站广场内的人行道边摆摊营业。查等 19 人均持有市容管理办公室发给的占道证(有效期从 1990 年 9 月至 1991 年 9 月)。1991 年 3 月,由于该区的这个车站广场秩
14、序比较混乱。区政府指示区市容管理办公室全面清理。区市容管理办公室便于 1991 年 3 月 19 日发出整顿车站广场的通告,其中第 8 条规定 “自通告生效之日起车站广场范围内任何人都不得摆摊设点。”查等 19 人自 1991年 3 月 20 日起被区政府市容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禁止在车站广场内营业。1991 年 3 月 31 日,查 等19 人以区政府市容管理办公室的通告侵犯自己已取得的合法权益为由向市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认定区政府市容管理办公室的通告违法并撤销通告。法院有的认为,通告是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抽象行政行为,并不是针对特定对象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有的认
15、为,该案可以受理,其理由是,区政府市容管理办公室的通告从形式上看是一个规范文件,针对的是不特定的对象,但就实质内容而言,是专门针对查等 19 人的,因为在该通告没有发布之前,也不是任何人都能在车站广场内营业,只有查等 19 人因办理了有关手续、持有占道证才能在车站广场内摆摊营业。可见通告在真正的意义上针对的是特定对象,故该案作为行政案件可以受理。十一、中国华源实业总公司无锡公司诉江阴进出口商品检验局行政赔偿案 1995 年 4 月 20 日,中国华源实业总公司无锡公司(以下简称无锡公司)与加拿大福兰克林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色织弹力布的售货确认书。据此,无锡公司于同年 6 月 1 日与江阴市周庄润
16、恒布厂(供方,以下简称布厂)签订了购销 54054 米 T/R 色织弹力布、标的额为 1059184 元的合同。合同对质量要求、技术标准、供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验收标准均明确约定:“出具商检证书,以商检为标准。”7 月 21 日,布厂将生产的 191 箱 53762.5 米 T/R 弹力布申请江阴进出口商检局签发检验证书。该局接受申请,实施了检验并签发了商检结果为“符合 FJ516-82 标准一等品”的编号 NO.0235757 号的出口商品检验换证凭证单。得到商检局肯定后,无锡公司于同年 9 月租船将上述货物外运到美国。因外商提出质量问题拒绝收货,致使这批布被迫于 1996 年 1 月 8
17、日从美国返运至无锡,存放于仓库,造成造成经济损失。无锡公司遂以商检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认为被告商检局玩忽职守,不负责任,由于失实商检造成公司损失,请求依法撤销被告签发的 NO.0235757 出口商品换证凭证单,赔偿经济损失。被告江阴市商检局抗辩认为,他们仅仅是接受委托而对非法定商品进行检验,这种检验并不具有强制性,而是出报验人自行决定的,且双方地位平等,并不反映商检局单方的行政管理意志,因而这种非法定的商检行为,不是商检机构行使职权的行为,而是一种民事行为 .国务院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商检机构的职责是:对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办理进出口商品鉴定,对进出口商品的质量和检验工作实
18、施监督管理。第七条规定,商检机构对法定检验以外的进出口商品可以抽查检验并实施监督管理。法定检验以外的进出口商品,对外贸易合同约定或者进出口商品的收货人、发货人申请商检机构签发检验证书的,由商检机构实施检验。 十二、陆某诉某市公安局案 被告某市公安局以原告陆某无故未参加驾驶员日常安全学习等为由,对其作出了不予办理机动车驾驶证审验的决定。原告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查明事实后认为,被告作出不予办理驾驶员审验的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是合法行政行为,据此判决维持该具体行政行为。十三、王某诉某区动迁安置办公室案 某区动迁安置办公室在对原告王某住房所在地区进行拆迁安置的过
19、程中,以原告的房屋产权证属非法取得为由,对其作出了不予安置的决定。原告遂诉至法院。法院以被告对原告所做的决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为由,判决撤销被告关于对原告不予安置的决定,并限期其重新作出新的具体行政行为。被告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在查明原告的房屋产权证确属非法取得的事实后,判决撤销原审判决,并维持上诉人作出的不予安置决定。十四、2001 年 4 月,国家出版总署曾通报批评并责令中国地质大学出版社停止用书号出版男生与女生。但由湖南省报刊中心主办的校园与家庭杂志却无视批评,为男生与女生非法出版继续提供条件,使之以“合法”身份继续得以出版。经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批准,湖南省新闻出版局随之对严重违反
20、期刊管理规定的校园与家庭杂志做出停办的处罚。 在该案中,尽管校园与家庭杂志并非国家出版总署所作处罚行为的相对人,但它对该行为仍应持尊重态度。男生与女生既已因违法而停止出版,其他任何人就不能再随意为其出版提供条件。否则,就是对前处罚行为公定力的公然挑战,行为人也会为此付出代价。校园与家庭杂志最终遭受停办处罚便是明证。十五、1999 年 3 月 9 日,北京市某区城管监察大队在巡查时发现泰丰酒家户外霓虹灯广告内容“泰丰楼酒家”其中“泰丰”各断亮一笔。城管监察大队责令该酒楼限期维修。后来,城管检察大队检察时发现该酒楼逾期没有修复。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户外霓虹灯管理的规定第 4 条第一款的规定,
21、对泰丰楼洒家处以 2000 元以下的罚款。关于在北京市宣武区开展城市管理 综合执法试点工作的复函 国法函199712 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你厅关于开展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点工作的函(京政办函19972 号)收悉。经报国务院领导批准,现函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点工作的函中提出的试点方案。 二、在宣武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以下简称区监察大队)组建并开始综合执法后,原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不再行使调整后由区监察大队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 四、区监察大队依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实施行政处罚。 区监察大队为宣武区政府所属综合性行政执法机关。 区监察大队的主要
22、职能是:综合行使区级市容监察、规划、工商行政管理、园林、公安交通管理、市政管理、环卫、环保等行政机关的全部或部分行政处罚权。十六、1987 年 7 月 7 日印发的关于执行.不久,扶贫办作出决定,将铜矿作为扶贫项目移交给乡直接管理 ,因扶贫办与朱某在办矿花费的承担上发生分歧,移交工作未果.扶贫办又决定解聘朱某厂长职务并取消其法人代表资格 ,申请县矿管站注销原,办理新采矿证.县矿官站根据扶贫办的申请,注销原. 扶贫办又致函县矿管站 ,要求撤回办理新证的申请,将铜矿转让给乡和某公司.县矿管站据扶贫办的申请,为乡和某公司办理了. 1、扶贫办的“支持”采选场领取 采矿许可证的行为是否合法? 2、由扶贫
23、办来申请注销是否恰当? 3、县矿管站注销和重新颁发的行为效力如何?二十一、律师事务所到底能不能从事商标代理业务: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 VS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二审判决2003 年 3 月 14 日,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受当事人委托,代理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提交了“易民 EMIN”商标注册的申请书。不料,商标局 2003 年 7 月 17 日通知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不予受理该申请,理由是该所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商标代理组织”,以提交的委托书不具有法律效力,商标注册手续不齐备为由,决定不予受理。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中院一审判
24、决认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拒绝受理律师事务所作为代理人提交的商标注册申请缺乏法律依据,一审判决书中写道:“商标代理组织核准”和“商标代理人资格审批”这两项行政审批制度已被取消;律师有依法从事法律服务工作的权利,律师法第 25 条规定了律师可接受非诉讼法律事务当事人的委托,提供法律服务;国家没有任何一部法律和法规,禁止律师从事商标代理业务。商标局不服一审判决,于 2004 年 8 月 4 日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四年后的 2008 年 10 月 29 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撤销了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维持了商标局的决定。二审法院的判决理由是,尽管国务院已经宣
25、布取消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审批程序,但并未取消商标代理管理办法中关于商标组织设立条件的规定,商标代理管理办法仍然有效,应当按照它执行,商标局关于律师事务所未经工商登记不具备商标代理资格的主张有据可查,有法可依1999 年 12 月 2 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92 号令颁布的 商标代理管理办法,设立了“商标代理组织审批”和“商标代理人资格核准”两项行政审批项目,这两项行政审批(许可)项目将律师、律所排除在商标注册申请代理法律服务市场之外。2003 年 2 月 27 日,国务院从适应政府职能转变和市场经济自身发展要求出发,颁布“国发2003第 5 号”文件取消了上述两个行政审批项目。但 2003
26、 年 4 月 30 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发 55 号文件关于商标代理管理审批取消后有关工作的通知,继续对商标代理机构的设立、组织形式、业务范围和备案生效等实质性问题作出行政许可性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仍不受理律师从事商标代理的法律服务,其理由还是律师事务所仍不是“商标代理组织”,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还是不能代理商标注册申请。之后有十八位全国政协委员向国务院请求对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 55 号文件予以监督。经过协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 2004 年 7 月 1 日,在行政许可法正式实施之日前自行撤销了该文件2009 年 11 月 11 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以第 46 号令颁布了新
27、的商标代理管理办法,规定了商标代理组织、商标代理人的概念,并规定凡是从事商标代理法律服务活动的,都必须经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登记,否则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企业登记法律法规处罚。二十二、2009 年 1 月,某县畜牧兽医站与该站兽医员雷某等 5 名职工签订承包该兽医站所属兴仁畜禽交通检疫站合同。合同规定,承包期一年,工资自付,全奖全罚。2010 年初,雷某等人按上述条件继续承包检疫站。这两次承包合同均经该兽医 站的上级主管部门县畜牧兽医管理总站批准后履行。2010年底,兽医站对雷某等人承包帐目进行清查时,发现其违反国家发票管理制度规定,私买发票以冒充国家财政部专门发票作为
28、检疫收费使用,将原收入大数额另填发票必为小额入帐,在畜禽交通检疫工作中对当事人乱罚,并对检疫罚款作为承包收入私分.据此,兽医站决定废止 2010 年承包合同, 除应得工资、奖金及检疫开支外,追缴雷某等人私分的其他检疫收入及罚款. 1、行政管理权能否承包? 2、罚款收入是否可以作为承包合同的客体? 二十三、某冶炼厂系穆 X 经工商局核准生产经营冶炼、兼营化工生产、销售的个体企业,农民林 X 为其职工。于 1999 年 11 月穆与林签订了生产铝锭合同,并商定:穆为厂长,负责厂房维修及安全生产,林负责从收购站等单位收废铝并将加工铝锭售给微电机厂,利润两人平分。合同在工商局备案后,林福主要从收购站购
29、买废品进行冶炼,但有时也从个体废晶收购者手中购进少量废铝(包括铝导线)冶炼成铝锭后销给微电机厂。2000 年 8 月,县电力工业局公安处在侦破一起变电线路被盗案时,发现该厂购进的铝锭中有剪断的铝铰线和尚存的 200 斤铝导线及 249 块铝锭,即进行了扣押,并报告了当地派出所。10 月 25 日县电力工业局公安处与该地镇派出所以该厂无视国务院的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和省政府关于保护电力设施安全的通知,无证大量收购电力铝导线经加工后高价销售,给犯罪分子造成可乘之机致使国家财产遭受严重损失为由,适用省公安厅、省电力工业局惩治破坏电力设施处罚暂行办法以二者的名义,对该厂作出处理决定:(一)追回该厂非法收购
30、、尚未冶炼的电力铝导线 200 斤;(二)赔偿损失费:2500 元;(三)处于罚款 2000 元。 1、复议被申请人是谁? 2、复议机关是谁? 3、对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关于保护电力设施安全的通知、 惩治破坏电力设施处罚暂行办法能否申请复议?二十四、孙某家有农业人口 5 人,承包本村集体耕地 25 亩,每年按承包的耕地面积承担了农业税、提留款等费用。某乡在 2000 年进行土地小调整时规定: “凡外出三年以上,男女已在外地结婚,并有孩子,无论办没办理户口迁移手续,一律退出承包土地。”由于孙某之女林某已于 1996 年与城镇职工张某结婚,因此林某承包的土地被收归集体。孙某认为其女儿按规定办不走
31、户口迁移手续,不同意交出承包耕地。01 年 4 月孙某去村主任何某家询问有关情况时,孙某出言不逊,何某打了孙某。孙某要求何某当天一同去了乡政府。乡政府在调解时,何某承认自己打人错误,孙某要求何去医院验伤拿药,何不去,孙就打了何一耳光,被乡干部批评。后,乡政府派专人调查,于 5 月在某村干部会上宣布了对孙某的处理决定:林某的承包地坚决调出归集体,何某打人有过错;孙某在乡政府解决问题时出手打人,按乡规民约罚款 40 元。孙某地乡政府的关于收回承包耕地和罚款的处理决定不服,且认为乡政府作出的“ 凡外出三年以上,男女已在外地结婚,并有孩子,无论办没办理户口迁移手续,一律退出承包土地”的规定不合法,与土
32、地管理法相抵触,向某县政府申请复议。 乡政府作出的有关土地小调整的规定是否合法,复议机关应当如何处理?二十五、2010 年 5 月,某食品公司聘用张某在县某镇综合市场销售猪肉,镇畜牧兽医站人员发现张销售的猪肉未经定点检疫,故对张正在销售的猪肉暂扣。当日,镇兽医站经调查,认为张销售的猪肉是死因不明的猪肉,该行为违反动物防疫法,兽医站以县兽医检验所的名义,对张作出责令停业经营,对未售出的猪肉没收的决定。某食品公司认为,猪肉上加盖了检验合格的印章,并称肉是从某肉联厂购进,该厂有产品检验合格证,镇兽医站的行为是违法的。某肉联厂认为自从某食品公司的猪肉被镇兽医站扣留后,该厂的猪肉销售大受影响,而自己的猪
33、肉虽没在该镇兽医站指定的地点检验,但在别处已经过卫生检验,镇兽医站的扣留行为是违法的,侵犯其合法权益,于是张某、食品公司、肉联厂共同向县政府提起行政复议。 1、申请人是否适格? 2、被申请人是否恰当? 3、可就哪些行为提起复议?2006 年 5 月 15 日 03 时 03 分 58 秒,江苏省如东县袁庄镇沿南农民街人民路 62 号缪二十六、建宏装璜材料门市部、63 号朱桂圣馒头店发生火灾, 4 时许,火灾被扑灭。62 号缪建宏装璜店烧损严重,63号朱桂馒头店因物品较少,损失较小。后经物价部门核定,损失约 11 万元,主要是 62 号缪建宏装璜店产生的经济损失。事故发生后,如东县消防大队会同当
34、地派出所对该起火灾事故进行了调查认定,经现场勘查、调查询问、综合分析,认定该起火灾原因系 63 号朱桂圣馒头店门前铁皮大棚内锅炉热炉渣引燃上方稻草蔓延成灾。2006 年 7 月 11 日,大队出具了火灾原因认定书。朱桂圣对火灾原因认定不服,依据公安部 37 号令火灾事故调查程序规定,于 2006 年 7 月 20 日向南通市公安局消防支队申请重新认定。 2006 年 9 月 19 日,南通市公安局消防支队作出通公消重2006第 0001 号火灾原因重新认定决定书,维持原认定.一种意见是公安部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款规定“火灾原因、火灾事故责任的重新认定决定为最终决定。”本案原告对被告火
35、灾原因的认定不服已经根据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向火灾事故发生地的上一级公安消防机构申请重新认定。参照公安部的规章,对原告的起诉法院不应受理。另一种意见认为法院应当受理。主要理由是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诉讼应予受理。火灾原因认定虽有其特殊性,但也是由行政机关作出的对原告的财产权利产生实际影响的行政行为,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受案范围。公安消防机构就火灾原因、火灾事故责任作出的认定应是一种专业技术鉴定,它运用科学技术,通过对火灾现场提取的痕迹物证进行技术鉴定等方法,对火灾这一特定法律事实的产
36、生原因、事故责任,进行的客观事实评价。其性质是一种调查方法,是一种专业技术鉴定行为。火灾原因及火灾事故责任认定结论作为一种鉴定结论,只具有证据作用。根据法律及证据交换的规定,鉴定结论是法定证据的一种,任何一种证据都必须在法庭上查证属实被法院采信后,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证据效力,成为定案的依据。火灾原因及火灾事故责任认定只具有认定事实的证据作用,只有当其真实性、客观性、合法性被充分证实,并能与其它证据之间形成一条环环相扣的证据链时,才能被法院作为证据采信,成为定案的依据。类似的情形,如交通事故的认定、医疗事故的鉴定,在司法实践中均是不可诉的,火灾事故调查同样是一种技术鉴定,而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与上
37、述两种鉴定是类似的。实践中,当事人对技术鉴定存在疑义的,是由法院在民事或其他诉讼中进行判定,并作为是否采信的依据,而不是通过行政诉讼的手段来解决。公安部关于对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不服是否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批复2000 年 3 月 20 日 公复字 20003 号福建省公安厅:你厅关于对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不服是否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请示(闽公厅2000 2 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火灾事故责任认定是公安消防机构在查明火灾事故事实后,根据当事人的行为与火灾事事故 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其行为在火灾事故中所起的作用而作出的结论,其本身并不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是一种独立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法第
38、十一条规定的受案范围。当事人对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依据公安部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第三十一条的现定,可以申请重新认定。二十七、华夏治药厂在 1992 年 9 月一某广告部签订了印刷世界名画珍品和水彩画选广告挂历2 万册的协议。某广告部如数印制了上述两种挂历,于 11 月底交由原告验收。上述两种挂历无准印证号、书号、封面印有“华夏治药厂”字样,内容有原告产品四种,无其他单位名称。该挂历仅办理了工商机关批准的广告手续,而未办理新闻出版部门的准印手续。1992 年 12 月,原告自行发送这两种广告挂历时,被山东省新闻出版管理局发现,该局根据国务院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出版活动的通知和山东省政府图书报刊出版管
39、理暂行规定,以制药厂未到新闻出版管理机关办理准印手续,属非法出版物为由,对其处 8 万元的罚款处罚。制药厂不服,向国家新闻出版署申请复议。国家新闻出版署根据国务院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出版活动的通知第一条,本署 关于加强图书报刊印刷管理的若干规定第三条“-出版物(包括图书、报纸、期刊、年画、年历、台历、挂历等)和山东省政府图书报刊出版管理暂行规定第 19 条规定作出复议裁决:维持山东省新闻出版局的处罚决定。 制药厂该向何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二十八、王某户籍所在地是甲市 A 区,工作单位所在地是甲市 B 区。2002 年 1 月王某在乙市出差时因涉嫌嫖娼被乙市 A 区公安分局传唤,后被该公安分局以嫖娼
40、为由处以罚款 500 元。在被处罚以前,王某被留置于乙市 B 区两天。经复议王某对罚款和留置措施提起行政诉讼。 哪些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二十九、1992 年郑某被聘为屏南县长桥粮站城关经营部业务员。某年,湖南省衡东县石湾粮站经办人潭某与屏南县长桥粮站城关经营部施某签订大米购销合同,屏南为购方,湖南为销方,大米已交部分,因货款被拖欠,湖南省石湾粮站认为系被施某诈骗所致。1994 年 1 月衡阳市公安局钟某等五人到屏南准备抓施某未成,恰碰到郑某,则将郑某进行收容审查,要求郑将货款汇还石湾粮站或用施某来换。同时还扣押其部分财产。同月八日,郑某被押往湖南途经石狮,由于钟等人上街,趁驾驶员不留神时,郑挣
41、脱手铐,逃回屏南。同年二月十九日,屏南县长桥粮站城关经营部诉湖南省衡东县公安局非法对该部业务员郑某收容审查决定,请求法院依法予以撤销该决定。经屏南县法院审查认为:起诉人不具有原告资格,不具备立案条件,因此,依法裁定不予受理。起诉人未上诉。同年五月十一日,郑某以“不服湖南省衡东县公安局对其收容审查决定”为由向屏南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屏南县法院审查认为:该收容审查决定书系盖衡阳市公安局公章,衡东县公安局不具有被告主体资格,不符合诉讼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依法通知原告郑某应更换被告为衡阳市公安局。郑某不同意。为此,屏南县法院依法裁定驳回起诉。郑某未上诉。同年 9 月 28 日,郑某又向屏南县法院起诉,
42、请求依法撤销被告湖南省衡阳市公安局对其非法收容审查决定,并退还所扣押的财物,赔偿误工损失费 80 元。三十、1998 年,上海市公安局南市分局某派出所民警在该市某路巡逻时,发现一男子露宿街头,该男子自称李某,刚从外地来沪打工,因寻亲不着,所以暂栖街头。该男子同时出示了身份证及从南通来沪的船票以示佐证。上海市根据派出所民警移交的材料和李某本人提供的证明,认定李某露宿街头,生活无着,符合上海市收容遣送管理条例规定的收容遣送条件,遂对其采取了收容遣送措施, 后李某在收容站因病死亡。在随后家属提起的诉讼中,法院查明李某不是三无人员,在上海有工作单位。上海卢湾区法院审理后判决维持被告上海市收容遣送站对李
43、某作出的收容遣送的具体行政行为。理由是原告在行政程序中未作真实陈述,未提供自己不是三无人员的证据,而行政机关已履行了调查之责。三十一、1997 年陈锥、陈彦开始提供因特网通话服务,以与香港、日本通话每分钟 7 元,与美国每分钟 9 元的标准收费。1997 处 12 月,福州电信局在检查中发现陈锥等的行为,向福州市公安局马尾分局举报。1998 年,马尾公安分局对该案刑事立案,同年 1 月 7 日,公安分局对陈彦的住宅进行了搜查,扣押了其于网络通话的电脑及配件,并限制了陈彦的人身自由。陈锥、陈彦不服,以马尾公安分局非法履行职责为由,向马尾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裁定驳回。陈不服,向福州市中院提出上
44、诉。本案的焦点主要在于 IP 电话是否属于电信部门统一经营的长途通信和国际通信业务。二审法院合议庭决定由各方当事人邀请专家证人出庭就有关因特网及 IP 电话的技术原理问题作证。上诉人陈锥、彦邀请“老榕”(网名,原名王峻涛,是公认的网络高手)在法庭中证明,应用因特网拨 IP 电话与用其发电子邮件一样,是 因特网的基本功能。其技术原理与传统电话的原理是不同的。 被上诉人福州市公安分局邀请专家证人向法庭证明,因特网属于电信增值业务。法院邀请专家证人张成向法庭证明,因特网拨打国际电话与传统电话的传输性质是不同的。瀛海威信息通信有限责任公司是从事因特网接入服务的服务商(ISP)证明,通过因特网拨打国际长
45、途电话与发电子邮件的传输是一样的,都是以数据包的形式传输,不会占用电信部门的其他资源。三十二、1996 年 12 月 24 日下午,上官建伟和其妻张某与徐 某夫妇在海池县邮局门口相遇,因张某与徐某之间以前有纠纷,发生厮打。期间,上官建伟之妹、妹夫也路过相助,后被人拉开,徐某经海池县公安局法医鉴定为轻微三级伤。海池县公安局接到报案后,对上官建伟、受害人及部分证人调查、取证后,对上官建伟作出拘留 15 日的治安处罚裁决。上官建伟不服,向三门峡市公安局申诉,三门峡市公安局维持原处理决定。上官建伟向海池县法院得起行政诉讼。三十三、罗华从外地采购一批玉米后存在火车站粮食仓库,准备销售。这批玉米经过长途运
46、输,已生霉变。被告接到举报后,前往核实,经现场检查,发现库内的玉米,外观有大量霉变,作了现场笔录,该局根据质量法及办案程序规定,对库内用于销售的 144 袋玉米按法定程序抽样,样品送检。抽样后进行了封存。并制作了封存通知书。罗华不服封存决定,认为被告未正式立案,就封存玉米,是违反法定程序。向北暗区法院提起诉讼三十四、湖南省长沙市颜氏节能技术研究所(以下简称“颜氏研究所” ),由颜孟秋、颜达明以及其他 6位家庭成员通过签订“合伙投资协议 ”,于 1988 年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为“合伙企业” ,其中,颜孟秋是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1994 年前后,颜孟秋利用职务和掌握该企业行政公章的便利,伪造颜达明
47、夫妇笔迹写了一份 7 合伙人的“退伙声明” ,然后以该企业的投资人只是颜孟秋个人的独资企业为由,将属于该企业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通过市规划局、市国土局、市房产局变更到自己名下,并分别于1994 年 4 月 1 日和 5 月 8 日领到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房产证。之后,又于 1995 年 6 月以颜达明夫妇不具有合伙人资格为由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取消颜达明夫妇的合伙人资格 。该案经过湖南省高院二次裁定发回重审,最终于 2001 年 1 月 22 日下达确认颜达明夫妇具备合伙人资格的终审判决。而在这期间,颜孟秋于 1997 年 10 月 1 日根据当时的生效判决(确认颜达明夫妇不具式分
48、解备合伙人资格),将已变更到自己名下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通过市国土局和市房产局,以 580 万元的价格全部转让给了港鹏公司,于是颜达明夫妇以上述行政机关的两次具体行政行为侵害了其合伙人的合法权益为由,要求上述三个行政机关撤销其变更产权的行为。三被告均以诉讼时效已过为由进行抗辩。 1、本案的诉讼时效该如何计算? 2、提起民事诉讼是否属于诉讼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 10 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三十五、吴某与史某同住合肥市,2000 年初,史某在距吴某房屋东侧三米处建房,吴某以其侵犯自己相邻权为由向合肥市城建局投诉,要求查处。某日,史某在施工
49、时,市城建局执法人员接到吴某投诉赶到现场检查,认为史某系违章建设,当即下达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此后,史某未按通知书要求执行,并继续施工完毕。经吴某多次投诉,市城建局于 2000 年 7 月作出书面答复,明确城建局早已许可史某的建设申请。吴某不服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市城建局的许可行为无效并予以撤销。庭审中发现,市城建局所谓的已许可史某建设项目申请的事实并不存在。据此,吴要求将原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市城建局履行法定职责,依法查处史祥林的违法建设行为”。“新的诉讼请求”的含义应从限制原告变更诉讼请求的原因考虑。是基于行政诉讼举证责任与举证期限的特殊规定。所以应包括除纯粹减少诉讼请求以外的各种变更诉讼请求的情形。三十六、2000 年 9 月,王某因其纳税数额提高与某地税所人员胡某发生争执,胡某气愤之下拿笔记本砸向王某,双方扯打起来,其间,王某的弟弟徐某赶到,加入其中。经卫生院诊断,胡某与王某都有多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