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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仲裁法总则重点法条.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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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资料来源:法律教育网 http:/法律教育网提供更多免费资料下载司法考试仲裁法总则重点法条第 2 条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第 3 条 下列纠纷不能仲裁:(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第 77 条 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另行规定。考点 仲裁的范围(可仲裁事项)解析:仲裁的范围是高频考点,必须掌握1.仅适用于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2.对于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可以仲裁,但是不适用仲裁法的范围第 4 条 当事人采用仲

2、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解析:仲裁协议是仲裁的前提第 5 条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第 26 条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法律|教育网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考点 或裁或审解析:或裁或审解决的是仲裁与诉讼的关系,是高频考点,必须掌握。第 9 条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考点 一裁终局制度解析:主要掌握当事人在仲裁裁决被撤消后或不予执行后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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