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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婚姻法》重点详解.doc

上传人:hwpkd79526 文档编号:6962273 上传时间:2019-04-28 格式:DOC 页数:8 大小:39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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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法律教育网婚姻法重点法条及意思分解概述从近四届的律考命题看,婚姻法在律考中所占比重很低,年均为 1 分左右,个别年份甚至 1 分不考。这一方面与近年来婚姻法修正案即将出台的呼声有关,另一方面也是婚姻法本身比较简单所决定的。我们预计,在婚姻法修正案出台并列入律考范围之前,婚姻法在律考中的地位不会有大的改变。从历届婚姻法试题来看,其重点内容也相对较为明显,主要是:1、 婚姻自主权及其侵权形式;2、 结婚的形式要件与实质要件;3、 离婚制度;4、 夫妻财产制;5、 家庭头等强的配偶权与亲子权。婚姻法的试题以选择题为主,多与继续法、物权法中的财产共有关系、民通中的监护制度联系在一起考查,其难点在于夫

2、妻共同财产的认定与处理。为此,考生应注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这一司法解释文件。该文件虽未列入律考必读法规的范围,但在过去的律考试题中时有涉及,不可不防。一、重点法条:第 3 条。相关法条:刑法第 258、259、260、261 条。意思分解:1、 婚姻自由权属于公民人格权之一种,包括结婚自由与离婚自由两个方面。2、 侵犯公民婚姻自由权的行为形式有:(1) 包办婚姻;(2) 买卖婚姻; 法律教育网(3) 借婚姻索取财物;(4) 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权,情形严重的,可能构成犯罪(刑法第 258条)。3、 我国实行一夫一妻制,禁止

3、重婚,其具体内容为:(1) 任何人只能有一个配偶;(2) 一切公开的、隐蔽的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的两性关系为非法;(3) 重婚关系的法律上无效。二、重点法条:第 4 条。第 5 条。第 6 条。意思分解:以上 3 条是对结婚法定条件的规定,为律考重点,应予重视。结婚的法定条件有两个:1、 具有婚姻合意(1) 行为为具有婚姻行为能力。婚姻法属于民事法律行为的一种,其有效条件当然要符合民事法律行为要件的规定。但婚姻行为能力的年龄判定不同于一般民事法律行为能力的规定。我国的法定婚龄为男 22 周岁,女 20 周岁,均高于 18 周岁(完全行为能力)的标准。(2) 同意结婚的意思表示真实,当事人完全自愿

4、。2、 符合一夫一妻制结婚的禁止条件(又称消极条件)有三个:(1) 重婚;(2) 禁止一定范围的血亲结婚; 法律教育网(3) 禁止患某类疾病的人结婚;麻风病,其他疾病。不要混淆:一定要清楚第 6 条第一项规定的“三代以内的旁系血要”包括哪些血亲关系。包括:1、 同源于父母的兄弟姐妹之间;2、 同源于祖父母的堂兄弟姐妹之间或姑表兄弟姐妹之间;3、 同源于外祖父母的姨表或舅表兄弟姐妹之间;4、 不同辈的叔、伯、姑、舅、姨与侄(侄女)、甥(甥女)之间。三、重点法条:第 7 条。第 28 条。意思分解:1、 结婚是要式行为,取得结婚证时,才确立夫妻关系。2、 结婚行为具有人身性,当事人应亲自办理,不适

5、用代理。3、 复婚的,也应进行登记,否则不产生夫妻关系。四、重点法条:第 13 条。意思分解:本条是婚姻法第三章“家庭关系”中最重要的条文,也中整个婚姻法律制度在律考中最重要的条文,婚姻法与继承法、物权法的联系,也是基于本条而生的,故应予准确、完整的掌握。1、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 1993 年 1 月 3 日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夫妻共有财产可分为固有的共有财产和转化的共有财产两大类。(1) 固有的共有财产 法律教育网固有的共有财产指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说要包括 6 类: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一方或双方继续、受赠的财产;一方或

6、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所得。应注意的是:A 夫妻财产共有关系依据婚姻的成立而产生,因婚姻的终止而消灭。因此,只要双方已登记结婚,即使尚未共同生活,所收受的礼金、礼物等都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即使双方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也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B 凡属婚姻存续期间的上述所得,不论它们表现为什么形式,也不认双方各自的贡献多寡,即使一方因操持家务或其他原因完全没有收入,都属于共同财产,夫妻享有平等的权利。C 所谓“所得”是指财产权利的取得,而非对财产的实际占有。如果婚前便函已取得了某种

7、财产权利(如遗产于婚后分割),也不能列入共同财产范围;对于婚姻丰续期间取得了财产权利,既使婚姻关系终止前并未实际占有,该项财产也属于夫妻共有。D 婚后双方有在一方原有财产上的“添附”应正确认定所有权的归属。如双方对一方婚前所有的房屋进行了装修、修缮、改建或扩建的,其增值部分或扩建部分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2) 转化的共有财产转化的共有财产指原属一方个人所有的财产在一定条件下转化为双方共有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财产分割意见”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结婚时间 10 年以上的,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

8、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 8 年,贵重生活资料经过 4 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按照这一规定,婚前个人财产转化炒夫妻共同财产的条件有二:一是达到一定的结婚年限;二是由双主共同使用、经营、管理。对后者的中断时效问题未加说明。复员、转业费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的条件也有两点:一是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二进制结婚 10 年以上。在确定夫妻共有财产的同时,还须确定夫妻一方的个人物有财产。依照法律规定的精神,下列财产为特有财产。A 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其中应包括婚前个人劳动所得、受赠或继承的财产以及其他合法收入,党政军包括为结婚而购置的财产。B 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转业费和复员军人从部队带

9、回的医药被助和生产补助费。C 婚后长期由一方使用的衣服及其职业所需的书籍、工具。另外,一方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也应归本人所有。2、 夫妻财产权利的行使 法律教育网(1) 夫妻共同财产是共同共有财产,对于这些财产,不问其来源,双方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尤其是对共有财产作出处分时,应当双方协商一致。(2) 夫妻双方在其共同财产享有权利的同时,还须承担相应在义务。一方面,双方在共同生活中的消费,包括应该依法支付的抚养教育费和赡养费用,包括应该依法支付的抚养费和赡养费用,都应以共同财产负担。另一方面,对于因共同生活、共同经营所发生的债务,以及因共同财产的管理、经营活动第三人造成的损

10、害,双方应承担连带责任。夫妻一方个人特有财产,由所有人单独享有相关的财产权利,其单独负担的债务也应由个人财产清偿。这些债务包括: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除外;单独资助其没有扶养义务的亲朋所铅的债务;未经他方同意独自筹资且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五、重点法条:第 24 条。第 25 条。第 26 条。第 27 条。意思分解:以上四个条文关于离婚程序的规定,为律考重点,应予重视。1、 离婚方式可分为协议离婚与裁判离婚。对于前者,应符合以下要求:(1) 双方自愿;(2) 对子女问题已作适当处理;(3) 对财产问题已作适当处理;协议离婚的主管机关是民

11、政部门。2、 裁判离婚的,“应当”调解。3、 离婚的认定标准:感情确已破裂。4、 对第 26 条的规定,应作以下理解: 法律教育网(1) 本条“现役军人的配偶”指配偶本人不是现役军人;双方都是现役军人的不适用本条规定;(2) 现役军人本人提出离婚的,不适用本条规定;(3) 双方合意离婚的,不适用本条。5、 对第 27 条规定,应注意:(1) 女方提出离婚的,不适用本条规定;(2) 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不适用本条规定;(3) 另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第 42 条,女方按照计划生育的要求中止妊娠的,在手术后 6 个月内,男方亦不得提出离婚。六、重点法条:第 31 条。第 32 条。第 33 条。意思分解

12、:以上 3 个条文在律考中也很重要,同第 13 条遥相呼应,2000 年律考曾考及第 32 条。1、 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应注意先将夫妻共同财产从家庭共同财产中分割出来,尔后:(1) 有协议的,依协议分割;(2) 达不成协议的,依共同曲有财产分割方法分割;(3) 应贯彻照顾女方和子女利益的原则。2、 关于共同债务的清偿,应注意:(1) 共同债务指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和夫妻共同生产、经营抽负的债务。(2) 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包括因购置生活用品、修建或购置住房所负的债务,履行抚养教育和赡养义务、治疗疾病所负的债务,从事双方同 法律教育网意的文化教育、文如体育活动所负的债务,以有其他

13、发生在日常生活中应由双方共同负担的债务。婚前一方贷款购置的住房等财物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物的,为购置财物抽负债务,也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3) 夫妻共同生产、经营抽负的债务,包括双方共同从事工商业或农村承包经营抽负的债务,购买生产资料所铅的债务,共同从事投资或者其他金融活动抽负的债务,在这些生产、经营活动中负欠缴的税款等。经双方同意由一方经营且其收入用于共同生活的,所负债务也是夫妻共同债务。(4) 对夫妻共同债务,双主负连带的清偿责任,离婚时应以共同财产偿还。如该项财产不足清偿时,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在未清偿夫妻共同债务时,不得先行分割共同财产。3、 个人债务的清偿。个人债

14、务指以个人名义所负的与夫妻共同生活无交的债务。如因婚前购置财产且该项财产婚后并未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所负的债务;其他婚前个人债务;婚后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以及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虽发生于夫妻共同生活中但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也应视为个人债务,但该项约定不得以逃避债务为目的。个人债务应以个人财产清偿。他方不负连带责任,没有清偿义务;但自愿协助清偿的法律不禁止。4、 对于第 33 条规定的离婚后的经济帮助,应注意经济帮助的条件是:(1) 接受帮助的一方,必须是生活确实困难,如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或虽有劳动能力但生活出现暂困难。(2) 帮助的一方,必须有负担能力。(3) 接受帮助方必须是离婚后未再婚的,如果已另行结婚,则不同志给付。七、重点法条:第 36 条。意思分解:注意本条关于民族自治地方作出变通、补充规定的程序:(1) 自治州、自治县、自治区的人大及其常委会都有权制定变通、补充规定; 法律教育网(2) 自治州、自治县的规定报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3) 自治区的规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而非批准)。本法提示:考生还应注意一下本法第 15 条、第 17 条、第 19 条、第 22 条、第 23 条、第 30 条第 2 款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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