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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合同(空白).doc

上传人:tkhy51908 文档编号:7338657 上传时间:2019-05-15 格式:DOC 页数:26 大小:147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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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第 1 页,共 26 页合同编号:(工程名称) 委 托 监 理 合 同委托人(全称):广州市番禺污水治理有限公司监理人(全称): 合同订立时间:2009 年 月 日第 2 页,共 26 页目 录第一部分 总则(概述) .2第二部分 标准条件 .6第三部分 专用条件 12第 3 页,共 26 页第一部分 总则(概述)委托人:广州市番禺污水治理有限公司监理人: (中标人) 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一、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工程名称: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规模: 总 投 资: 二、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三

2、、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及解释顺序:(1)本合同协议书(总则);(2)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以书面形式签署的补充和修正文件;(3)中标通知书;(4)监理招标文件及其附件;(5)监理投标书及其附件;(6)本合同专用条件 ;(7)本合同标准条件;(8)本合同附件。四、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五、监理目标:(1)投资控制目标:不超投资概算。(2)进度控制目标:施工工期为业主下达开工令或开工报告审批之日起按施工进度要求控制,施工总工期约 日历天,缺陷责任期 个月。第 4 页,共 26 页(3)质量控制目标:合格工程。(4)安全管理目标:合格且无重大安全责

3、任事故。(5)文明施工管理目标:合格且不因工地文明施工管理问题受到有关政府管理部门处罚。六、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报酬。七、合同价款监理报酬以所监理的工程结算价为计算基价,按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670 号)的规定,下浮 %计取。调整系数规定如下:专业调系数为 1.0;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为 1.0;高程调整系数为 1.0。本工程监理报酬暂定金额:(小写)¥: 元(人民币大写): 元八、合同生效本合同双方约定自双方盖章签字后生效。本合同于 2009 年 月 日在广州市番禺区签订。本合同履行期自

4、工程开工之日起,至工程保修期完结时止。双方约定本合同正本 2 份,双方各执 1 份;副本 4 份,委托人执 3 份,受托人 1 份。合同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当正、副本所表述的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本页以下空白)第 5 页,共 26 页委托人:(公章) 监理人:(公章) 广州市番禺污水治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番禺区市桥 住所: 西城路 119 号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项目负责人: 项目总监 : 电话: 020-84600611 电 话: 传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银行账号: 邮政编码: 511400 邮政编码: 第 6

5、 页,共 26 页第二部分 标准条件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为全面履行本合同而派到监理机构的全权负责人。“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与之签订合同的当事人。“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

6、是指:委托人委托的在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行增加的工作内容;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因委托人原因导致监理人暂停或终止本合同的履行,其善后工作及恢复履行本合同的工作。“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止的时间段。“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至下一个月相对应日期的前一天的24 时止的时间段。第二条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第三条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

7、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监理人义务第四条 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第 7 页,共 26 页第五条 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第六条 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

8、给委托人。第七条 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资料。委托人义务第八条 委托人应依约向监理人支付监理费。第九条 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根据需要,如将部分或全部协调工作委托监理人承担,则应在专用条件中明确委托的工作和相应的报酬。第十条 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第十一条 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第十二条 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9、 ,负责与监理人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人。第十三条 委托人应当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人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须监理人书面作出说明) 、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并在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第十四条 委托人按监理人要求提供如下资料: 与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构配件、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 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第十五条 委托人应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办公用房、通讯设施、监理人员工地住房及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设施,对监理人自备的设施的经济补偿已包含在本合同的监理费中。第十六条 根据情况需要,如果双方约定,由委托人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其他人员,应在

10、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予以明确。监理人权利第十七条 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 选择工程总承包人的建议权。第 8 页,共 26 页 选择工程分包人的认可权。 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议权。 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 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

11、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 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相关指令发出时起计的 24 小时内向委托人作出书面报告。 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并应向承包人明确:在承包人得到委托人或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 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

12、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 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第十八条 监理人在委托人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作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委托人事先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监理人在作出变更时起计的 1 小时内通知委托人。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人人员工作不力,监理机构可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第十九条 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 ,均必

13、须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仲裁机构仲裁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委托人权利第二十条 委托人有选定工程总承包人,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第 9 页,共 26 页第二十一条 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第二十二条 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先经委托人同意。第二十三条 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第二十四条 当委托人发现

14、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或未经委托人同意擅自调换总监理工程师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或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监理人责任第二十五条 监理人的责任期即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在监理过程中,如须延长本合同期间的,应另行协商确定。第二十六条 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人的过失或违约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赔偿。第二十七条 因监理人过失对承包人的违约行为不能及时发现及纠正,致承包人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

15、不能全部或部份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但对违反本合同标准条件第五条规定引起的与之有关的事宜,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八条 监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人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支出。委托人责任第二十九条 委托人应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监理人处理委托业务时,因非监理人原因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加害人要求赔偿损失。第三十条 委托人如果向监理人提出赔偿的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补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人的各种费用支出。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第三十一条 由于委托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可能发生附

16、加工作或延长合同期间的,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及可能产生的影响于前述事件发生时起计的 24小时内通知委托人。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可相应延长,并可得到附加工作的报酬。第 10 页,共 26 页若由承包人引本条前述事件发生的,监理人可直接或通过委托人向承包人索赔,完成监事业务的时间可相应延长第三十二条 在本合同签订后,情况发生变化,因委托人的上级决定导致本合同项下监理业务所指向的工程(或工作)停建或缓建的,委托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并按如下方式处理:(一)停建的, (1)工程(或工作)未开始施工的,本合同解除,委托人无须支付任何费用。 (2)工程(或工作)已开始施工的,按已完工程进度的为比例结算监理费,

17、并解除合同。 (二)缓建的该监理业务应暂停。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 10日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并可按双方约定支付相应的补偿费用。除依上述约定方式处理外,委托人不再承担其他的赔偿或支付责任。第三十三条 监理人向委托人办理完竣工(或工作)验收或工程移交手续,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本合同双方当事人于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履行完毕(保密义务除外) ,且本合同的期间届满,本合同的期间届满即终止。保修期间的责任,按双方的约定执行。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 3 日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本合同

18、标准条件第三十二条约定的情形不受本条约束。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第三十五条 监理人在应当获得监理报酬之日起 30 日内仍未收到支付单据,而委托人又未对监理人提出任何书面解释时,或根据第三十一条及第三十二条已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时限超过六个月的,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发出通知后 14 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进一步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份通知发出后 42 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解除合同或自行暂停或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监理业务。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第三十六条 监理人由于委托人的原因(非本合同标准条件第三十二条约定的情形)

19、而暂停或终止执行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应当视为额外工作,有权得到额外的报酬。第三十七条 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委托人发出通知后 3 日内没有收到书面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次日起计的 7 日内发出解除委托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终止。监理人承担违约责任。第三十八条 合同协议的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继续享有的权利和应当继续承担的责任。第 11 页,共 26 页监理报酬第三十九条 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报酬,按照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方法计算,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第四十条 如果委托人在

20、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监理报酬,自规定之日起,还应向监理人支付滞纳金。滞纳金从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起计算。第四十一条 支付监理报酬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第四十二条 如果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中报酬或部分报酬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的 24 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他无异议报酬项目的支付。其 他第四十三条 委托的建设工程监理所必要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材料、设备复试,其费用支出经委托人同意的,在预算范围内向委托人实报实销。第四十四条 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如需聘用专家咨询或协助,由监理人聘用的,其费用由监理人承担;由委托人聘用的,其费用由

21、委托人承担。第四十五条 监理人在监理工作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得到了经济效益,委托人应按专用条件中的约定给予经济奖励。第四十六条 监理人驻地监理机构及其职员不得接受监理工程项目施工承包人的任何报酬或者经济利益。监理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第四十七条 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的秘密,监理人亦不得泄露设计人、承包人等提供并申明的秘密。不得将委托人提供的用于本合同履行日任何资料外泄或交予他人。本条约定不因本合同的无效而失效或免除。第四十八条 监理人对于由其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版权,委托人仅有为本工程使用或复制此类文件。争议的解决第四十九条 因违

22、反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对对方损失或损害的赔偿,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门协调,如仍未能达成一致时,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第 12 页,共 26 页第三部分 专用条件本专用条件对本合同标准条件中有需要进行定义、解释或具体约定的条款内容进行补充、删除或修改,其条款序号与标准条件中的一一对应,并且专用条件较标准条件具优先解释权。专用条件中缺号的条款表示按标准条件中对应的条款执行。第二条 本合同适用的法律及监理依据:一、适用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 广东省建设工程监理条例及现

23、行建设工程监理管理规定。二、监理依据:1、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试行) 、现行设计规范(规程) 、市政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施工和验收规范;2、本委托监理合同、监理规划、本工程承包合同、本工程的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3、经委托人审查认可的本工程正式的工程地质勘察报告、施工图纸、说明以及会审记录、有关工程洽商的技术、施工洽商记录、设计修改和变更文件;4、广州地区现行的有关工程预结算定额和文件。 第四条 监理范围和监理工作内容:一、监理范围:本合同工程施工图设计中包含的全部施工阶段,具体包括:1、 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竣工结算期、质量保修期全过程,对包括工程质

24、量、进度、 投资控制、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等进行监控。2、工程竣工结算审核及协调等相关工作。3、对完成本工程所必需的附属临时工程项目施工进行监理。二、监理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按国家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及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有关工程监理规定和要求完成本合同项下的监理工作,组成项目监理机构,委派驻现场监理,作全过程的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工期、投资的监控及合同的管理。2、就工程的建设规模,根据工程的进展情况,按照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置表 (附表)派驻相应数量的监理人员于现场,保证监理的管理力度,直到工程完成。3、现场监理人员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按照设计要求和国家规范要求实行监理。把好工程原材料的质量

25、关和试件见证取样试验关以及隐蔽工程和关键部位的旁站监理。并在监理工作中做到公正、廉洁。第 13 页,共 26 页4、总监理工程师须按照规定驻现场管理项目监理机构,监理人定期组织单位技术人员到现场检查工作。5、设立监理日志制度,现场监理人员每日如实填写,以便查验。6、设立工程例会制度,加强各方沟通,解决技术问题。7、编写监理月报,每月向委托人汇报工程情况。8、编制工程变更费用平衡表,每月向委托人汇报增加工程费用情况。9、就本工程的重大设计修改和技术洽商向委托人提出监理意见。10、定期向委托人书面报告监理工作,专项报告按委托人要求提交。11、根据有关文件规定,督促检查承包人同步完成各阶段施工验收资

26、料及全套竣工图,交委托人归档。第九条 外部条件包括:无约定。委托人负责工程建设的外部关系协调,如委托人需委托监理人承担部分或全部协调工作,双方另行协商。第十条 委托人应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提供时间: 签订合同后三天内提供全套施工图纸和工程承包合同及其它工程资料。 第十一条 委托人应在收到监理人书面报告后三天内对监理人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答复。第十二条 委托人的常驻代表为 (委托人项目负责人) 。第十五条 委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如下设施:20m 2监理办公室。监理办公、通讯以及其它一切设施由监理人自行解决,费用已在本合同的监理费内,委托人不再补偿。监理人自备的、委托人给予补偿的设施如下:本合

27、同监理费已考虑有关费用,委托人对监理人自备的一切设施不再予以补偿。补偿金额:无补偿金额。 第十六条 在施工准备阶段及施工阶段监理工期内,监理人免费提供至少 1 人(给排水专业)至委托人单位,由委托人安排其工作,自备办公设备(包括但不限于电脑等)。第二十六条 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因自身原因造成委托人经济损失的,应向委托人赔偿所有经济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具体违约责任如下:26.1 因下列监理人原因:(1)在施工过程中,监理人发出错误指令或指令不及时;(2)监理人越权审批设计变更;(3)旁站不到位;(4)其它因监理人故意或过失造成的原因。致使本工程在投资、工期、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等方面给委

28、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第 14 页,共 26 页人将要求监理人进行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受监理总额的限制。具体约定为:26.1.1 因监理人原因造成工程投资增加的,委托人将根据新增工程投资与原合同价款的比率,按相应比例双倍扣减监理费;若新增工程投资超过原合同价款的 20%时,委托人除有权按上述约定扣减监理费外,还有权单方解除监理合同,并要求监理人赔偿委托人由此遭受的实际损失中的 50%。 26.1.2 因监理人责任导致工期延误,其中工期延误天数占总工期的 30%时,则委托人有权扣除工程监理费的 20%,并有权要求支付合同总价 10%作为违约金;任一分段工期延误天数达到该段总工期的 50%,则委托人

29、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由于监理人责任导致工期延误,致使委托人要对第三方承担任何法律和赔偿责任的,监理人必须承担赔偿委托人由此遭受的实际损失中的 50%。26.1.3 因监理人监督不力造成安全质量事故,导致返工或人员伤亡的,视为监理人严重违约,除需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和赔偿责任外,委托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委托人可以向监理人一次性扣减合同总价 5%作为违约金。 26.1.4 因监理人责任导致工程(各分部、单位及整体工程)质量一次验收不合格而造成委托人的直接损失达 30 万元(或工期延误 30 天以上)时,委托人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要求监理人赔偿委托人由此遭受的实际损失,委托人可以向监理人一次性扣减

30、合同总价 5%作为违约金。26.2 当监理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或没有充分履行其相关承诺及监理义务、本专用条款中约定的监理工作内容,委托人可书面通知监理人,指明其未能履约的内容和委托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等级。监理人具体违约行为所需承担违约责任的约定如下:26.2.1 监理人未按照本合同、投标文件和监理规划的承诺建立组织架构、派驻监理人员和投入设备,监理人必须按委托人要求限期整改,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具体约定为:(1)在委托人书面通知监理人进场后 3 天内,监理人承诺的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代表不到位,或到位后又离开,造成该岗位空缺。委托人一旦发现,将要求监理人做出书面解释并保证人员限期到位,同时将要

31、求监理人承担一般违约责任 1 次;如果监理人拒不配合,情节严重,影响工程进度和质量的,委托人将要求监理人承担严重违约责任直至解除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由此造成的委托人损失。(2)总监理工程师必须负责本项目的日常监理工作,不得兼任其他项目总监。否则委托人一经发现,除必须限期纠正外,监理人必须承担一般违约责任 1 次;限期内未纠正或被委托人再次发现的,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由此造成委托人的损失由监理人承担。追究以上违约责任从发生并以各种书面形式(公司函件、会议纪要等)确认后,从监第 15 页,共 26 页理人下一次申请的工程款中扣除。(3)在委托人书面通知监理人进场后 3 天内,监理人承诺的主要监理

32、人员(总监理工程师和总监代表除外)不到位,或到位后又离开,造成该岗位空缺,以及未按承诺依时、足额投入有关设备,委托人一经发现将要求监理人做出书面解释并保证人员、设备限期到位;上述情况每累计出现三次,监理人承担一般违约责任 1 次;如果监理人拒不配合,情节严重,影响工程进度和质量的,监理人承担严重违约责任 1 次,直至解除合同,由此造成委托人的损失由监理人承担。(4)监理单位用没有注册监理证人员替换投标时承诺的有注册监理证人员,如果事先没有提出申请,并取得委托人书面同意的,委托人一经发现,除必须限期纠正外,每累计出现三次,监理人承担一般违约责任 1 次;监理单位在场人员少于投标承诺的人数时,每少

33、三人监理人承担一般违约责任 1 次;26.2.2 非因不可抗力因素一般不得调换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或其他主要监理人员。监理人如需要调换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及其他主要监理人员,必须事先经过委托人书面同意。如监理人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擅自调换上述人员的,除必须限期纠正外,监理人必须承担一般违约责任 1 次。26.2.3 工程施工过程中,按有关规定需要监理人进行旁站监督的,监理人没有到场,或者到场后没有进行监督,或发现质量问题后没有及时处理,没有向委托人报告,被委托人发现后,监理人必须承担一般违约责任 1 次。累计三次,委托人将要求监理人承担严重违约责任 1 次。26.2.4 对于工程施工监理人

34、现场的管理机构人员不到位、擅自离场,管理人员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存在严重不足,监理人不进行检查、督促、处理,不向委托人报告,被委托人发现后,监理人除必须限期纠正外,每累计三次,监理人承担一般违约责任 1 次。26.2.5 工程承包人未按经审批的施工组织方案的承诺投入机械、设备、材料等,监理人对此不进行检查、督促、处理,不向委托人报告,被委托人发现后,监理人除必须限期纠正外,每累计三次,监理人必须承担一般违约责任 1 次。26.2.6 工程施工的各主要节点工期比计划滞后 5 天以上(包括 5 天) ,监理人不督促承包人进行整改,不向委托人报告,对整个工程的按期完工不能起到监管作用,被委托人发现后,

35、除必须限期纠正外,监理人必须承担一般违约责任 1 次。26.2.7 对于工程承包人每次材料进场,监理人不进行检查;对已进场的材料,监理人不按有关规定及时进行抽查、送检,监理人承担一般违约责任 1 次。如发现有不合格材料使用于工程上并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时,视为质量事故,监理人必须承担严重违约责任 1次。26.2.8 工程承包人未按经审批的施工组织方案的承诺做好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第 16 页,共 26 页没有按有关规定做到安全生产,监理人不督促施工单位进行整改,不作处理,不向委托人报告,被委托人发现后,监理人除必须限期纠正外,每累计出现三次,监理人必须承担一般违约责任 1 次。由此而发生安全

36、生产事故,或被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或被新闻媒体曝光的,委托人将要求监理人承担严重违约责任 1 次。26.2.9 承包人的施工质量,经监理人检验为合格,但经委托人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抽查,发现质量不合格、或未按设计要求和有关规范进行施工的,委托人将要求监理人承担严重违约责任 1 次和赔偿委托人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26.2.10 对于承包人提交的现场签证资料,监理人未有准确、真实的现场原始记录或不进行现场复核就给予签认,经委托人检查,发现签认的文件有误的,除必须限期纠正外,监理人必须承担严重违约责任 1 次。对于现场签证未经过注册造价工程师审核、或经过注册造价工程师审核但未

37、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委托人,除必须限期纠正外,监理人也必须承担严重违约责任 1 次。26.2.11 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方案、设计变更,监理人对其中明显不符合现场实际的部分,或者与招投标文件不符、会引起委托人投资增加和工期延误的部分,不进行认真审核就给予同意,被审查发现后,除必须限期纠正外,监理人必须承担严重违约责任 1 次。26.2.12 对于承包人提交的请款报告,监理人不按实际完成的工作量进行审核,不按合同要求签署拨款意见,被审查发现后,除必须限期纠正外,监理人必须承担严重违约责任1 次;如造成委托人超进度支付工程款,监理人必须承担严重违约责任 2 次。 26.2.13 监理人违约行为的直接责任

38、人,其违约行为达到严重违约(或相当于严重违约)1 次,主管人员因其下属的严重违约(或相当于严重违约)累计次数达到 3 次,则委托人有权认为该直接责任人或主管人员已不适于继续担任本工程的监理工作,并有权要求监理人限期更换该人员,直到终止合同,监理人必须无条件接受。并承担由此引起的后果及费用;如监理人拒不执行,则自收到委托人的更换要求 7 天后,委托人可认为该岗位已空缺,按26.2.1 条规定执行。26.2.14 当监理人同时出现了本专用条件第 26.2.10、第 26.2.11 和第 26.2.12 三项的行为,将视为监理人和承包人串通作假,委托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按

39、26.1 中的各条款要求监理人承担赔偿责任。26.2.15 若监理人没有认真、充分履行本专用条件第四条的义务,造成材料供应商或施工人员闹事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情节严重或被新闻媒体上曝光的,监理人必须承担严重违约责任 1 次,委托人有权认为监理人该项目主管人员已不适于继续承担本项目监理工作,并有权要求监理人限期更换该人员。监理人必须无条件接受,并承担由此引起的后果及费用。26.3 违约责任说明第 17 页,共 26 页26.3.1 监理人承担违约责任的等级划分具体为:承担一般违约责任、承担严重违约责任、解除合同。委托人将根据监理人违约的情节轻重和本合同的约定,要求监理人承担不同等级的违约责任。26

40、.3.2 违约责任的具体规定为:(1)监理人承担一般违约责任的,监理人必须向委托人交纳违约金人民币 2 万元/次,违约金数额不足以支付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保留向监理人追偿的权利;(2)监理人承担严重违约责任的,监理人必须向委托人交纳违约金人民币 5 万元/次,违约金数额不足以支付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保留向监理人追偿的权利;(3)三次一般违约责任相当于一次严重违约责任,累计五次严重违约责任,委托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4)委托人单方解除合同的,除本合同有特殊约定外,委托人应当根据监理人实际的工作情况支付监理费。监理人单方解除合同的,监理人除应赔偿委托人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此

41、外,未经对方同意,单方解除合同的,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具体数额在合同总价 1%5%内双方协商。第二十九条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监理人的报酬:1、监理报酬以所监理的工程结算价为计算基价,按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670 号)的规定,下浮 ? %计算。其中,调整系数规定如下:专业调系数为 1.0;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为1.0;高程调整系数为 1.0。2、按进度的 70计算支付监理酬金,每两个月支付一次,付至合同总监理费的 80%;3、在工程结算后 15 天内按工程结算价计算监理费,在经过番禺区财政部门审

42、定后付至总监理费的 95%。保留金为总监理费的 5。监理单位在质量保修期阶段的违约金在保留金中扣除,保留金的剩余部分在竣工验收合格满两年且施工单位完成全部保修项目后 28 天内退还给监理单位。5、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附加工作报酬:监理酬金按工程结算总造价计收,附加工作监理报酬已包含在监理酬金结算总价内,委托人不再另行计付。6、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额外工作报酬:监理酬金按工程结算总造价计收,额外工作监理报酬已包含在监理酬金结算总价内,委托人不再另行计付。第四十一条 双方同意以人民币支付报酬。第四十五条 奖励方法:不适用第四十九条 本合同在履

43、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第 18 页,共 26 页成时,双方同意依法向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起诉。附加协议条款:1、委托人应严格执行广州市建委转发省建设厅关于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计算补充规定的通知 (穗建筑2008967 号文)文件要求,单独设立专项安全生产措施费,监理人应按照政府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监理的要求,对安全文明施工进行监理,并承担安全文明施工监理责任。2、监理人负责审核专项安全生产措施费并报委托人支付。3、监理人协助委托人对工程进度款的支付、变更工程预算的审核,审核工作应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向委托人出具意见。4、监理人须严格按照广东省建设厅

44、转发建设部关于印发的通知(粤建管字200297 号)附件规定的工程项目监理最少人数配置要求配备监理人员,施工各阶段配置的监理人员须经过监理业务培训和持证上岗,其中中级以上职称的监理人员不少于 60%(注:配备监理人员必须包括但不限于投标文件中列示的似派驻本项目工作组成员)。5、监理人的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工作制度,委托人将对监理人员进行考勤。总监理工程师不得挂虚名,每周检查工地不得少于三天(以总监理工程师填写的监理日志记录为准) ;其他监理人员保证每月驻工地时间不得少于 24 天,否则委托人将按照每人每天(次)500元对监理人扣罚违约金。另外,监理人员的出勤要遵循监理方案及投标的承诺;如有突发事件

45、要暂时离开监理现场应及时向委托人现场代表或委托人工程部负责人请假,经上述人员批准后方可离开,否则,视为擅自缺勤,委托人有权按每人每天(次)500 元对监理人扣罚违约金。离开时应向其他监理员交待清楚项目的状况及需要跟进的事情;监理员连续 3次被发现不在现场的,委托人有权要求更换监理员,监理方不得有异议;6、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保证驻场时间不得少于投标文件中所承诺的驻场时间,否则发包人将按照总监理工程师 1000 元/天、总监代表 800 元/天对监理人员扣收违约金。7、总监理工程师应为投标文件中列示的总监理工程师,监理人若计划更换人员,须提前三日书面向委托人申请,征得委托人书面同意后再更换。若

46、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擅自更换总监理工程师的,委托人将视为监理人员缺勤并对监理人按每人每天 1000 元的标准扣收违约金。8、材料、设备生产厂家名录及协作单位名录的提供:在收到监理人书面报告后三天内提供。第 19 页,共 26 页9、工程验收不合格或工地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监理人除按照专用条件第二十六条向委托人支付赔偿金外,还须向委托人全额退回已收取的监理酬金;工地因严重违反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受到政府管理部门处罚的,每处罚一次,委托人将扣收监理人 10%的监理酬金。10、监理人须认真审核施工单位编制的工程结算书并对审核结果的准确性负责。工程结算书经番禺区财政局基建评审中心审核后,调整金额在 5%1

47、0%之间的,委托人按照调整比例扣减监理酬金;调整金额超过 10%的,委托人按照调整比例双倍扣减监理酬金。11、监理人除按审批的监理方案及监理规划进行监理外,还要按委托人的工作流程进行督促和配合委托人现场代表的管理工作;12、施工期间,监理人要认真做好施工期间的监理日记;项目结束,监理人要提交项目总结;竣工验收时,同监理日记一并提交存档。 (本页以下是空白)第 20 页,共 26 页附 件 1 项目监理机构人员进场计划表工程名称 工程类别 市政项目总监 现场安全负责人基 础 阶 段 监 理 人 员 (共 人)姓名 岗位职务 职称 专业 身份证号码/执业资格证号/上岗证号主 体 阶 段 监 理 人

48、 员 (共 人)姓名 岗位职务 职称 专业 身份证号码/执业资格证号/上岗证号高 峰 阶 段 监 理 人 员 (共 人)姓名 岗位职务 职称 专业 身份证号码/执业资格证号/上岗证号收 尾 阶 段 监 理 人 员 (共 人)姓名 岗位职务 职称 专业 身份证号码/执业资格证号/上岗证号注:按粤建管字200297 号文规定人数及发包人要求配备监理人员。驻地办的文秘、驾驶、后勤等辅助人员,由监理单位按需要自行配备,其费用列入综合费用报价表中。第 21 页,共 26 页附件 2 工程质量责任合同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为保证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建设工程质量,本项目工程的 建 设 单 位 广州市番禺污水治理有限公司( 以 下 称 甲 方 ) 与 监 理 单位 (中标人) (以下称乙方) ,特订立如下质量责任合同。第一条 本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目标为 (工程名称) 工程,监理单位对本建设工程的监理质量在设计使用年限内依法终身负责。具体监理责任人 。第二条 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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