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生育医疗待遇一、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符合以下条件生育(生育时间以出生医学证明的出生时间为准,以下同)时,可享受生育医疗待遇:1.符合国家、省等计划生育及社会保险有关规定;2.按照我市计划生育管理要求,生育前已按规定在计划生育管理部门登记并接受有关计划生育技术服务;3.生育时连续参保并足额缴费满 2 年以上。二、参保人申领生育医疗待遇应提供以下资料:1.诊断证明原件;2.医疗收费收据(发票)原件;3.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或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原件及复印件;4.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5. 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如准生证等;6.本人银行存折原件及复印件(综合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和本市户籍城乡居民参保人除外);7.社会保险卡原件及复印件;8.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三、2009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执行后生育并符合待遇申领条件的参保人,于生育出院后两个月内持有关资料到各镇(街)社会保障分局办理待遇申领。同时符合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领条件的,须一次性办理申领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