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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当前裁判文书的说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近年来各地法院推出了各种以强化“说理”为主旨的裁判文书改革,裁判文书改革“弱化了长期以来裁判文书的威权主义 色彩,加强了裁判文书在内容和形式上的说理性、透明度和合法性要求,体现了尊重诉权、方便民众、追求公正的价值取向。但是纵观目前基层法院裁判文书的现状,在裁判文书的说理方面,存在着裁判者的缺失与越位并存的现象,存在着说理不透彻,说理不充分,质量不高的问题。一、何为裁判的说理所谓裁判的说理,意味着将裁判结果所凭借的法律理由展现出来,它包括、但不限于告知裁判所依靠的具体法律根据或法律规定。故我们首先要明确裁判的法律理由的这一概念。静态上的法律理由是由法律根据、案

2、件事实,以及它们两者间在法律上的逻辑联系构成的,它是法律根据和案件事实逻辑结合的结果。动态上的法律理由则必然包括对法律的解释和对事实的认定。可见,裁判的法律理由不仅指作为法律根据和案件事实逻辑结合,并支撑裁判结果的综合性的理由,而且还包括支撑对法律条文的字、词、句2的理解和说明,支撑对案件事实不同方面的认定,以及揭示它们在法律上的逻辑联系的个别理由。由此可见我们所言之裁判的说理是对一种理由的结合体的展示,其应包括对法律做出一定解释的理由,对案件事实作出认定的理由,以及解释法律根据和案件事实具有法律上的逻辑联系的理由做出相对的分析。二、裁判文书在说理方面存在的缺陷(一)忽视判决中的说理作用。一般

3、表现在判决书对当事人提出的主张仅仅是直接作出支持或不予支持的意见后,未有进一步说明支持或不予支持的理由;对合同或民事行为作出无效或有效的认定后,也没有再作为什么无效或有效的说明;对当事人确认承担或不承担什么责任作出认定后,也没有说明理由是什么。适用法律的条款如果存在法条的竞合、冲突、新法溯及力等情况而产生争议时,也没有作进一步的解释。没有在判决书中运用说理的作用,让当事人对判决消除疑虑和抵触。(二)虽有说理,但不够充分,没有针对性。主要表现在仅作简略的交代,没有把理由说清楚,或者说理徒有形式。如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不予支持的,仅以简单的“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来代替说理,有的只有简单的一两

4、句内容空洞,不同案件均可适用的套话,千案一理,没有针对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当事人双方的不同意见展开说理。有的说理没有围绕争议的焦点进行,该说的没说,关系不大的说了一堆,尤其是涉及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裁判,没有充分表述裁量的理由和目的,使当事人对裁判的公正性产生怀疑。(三)说理不准确,逻辑性差。在裁决中为说理而说理,说理的内容与被说理的对象联系不紧密,逻辑性不强。对争议焦点在适用法律方面的案件,却着力于对事实认定的3说理,对所采用的证据有争议的却在采用的法条方面大加议论;还有的由于说理不严谨,造成与裁判文书的叙事、说理和裁决主文之间相互矛盾,造成说理脱离所认定的事实,判决书主文与说理相冲突,不能自圆其说

5、的现象出现。(四)说理不到位,“有理不成理”。法官在进行裁决时,没有把理“说”到位。比如在说明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理由时,仅进行法理的分析,让不懂法的当事人如坠云烟,听不懂法官说的是什么。其实在这种情况下,进行法理分析是不够的,还必须辅之以情理说明,如当事人在纠纷中的过错程度,当事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在当地社会的评价尺度,社会的传统道德观念,是否有利于社会稳定,是否有利于规范民事流转秩序等,通过“法情结合”使当事人明白法官的说理和分析。(五)说理用语不规范。主要表现在语句不通,用词不当,错字、漏字、多字、错用标点符号等语法毛病较为普遍,有的还采用地方语言,晦涩难懂的文言文,甚至有使用俚语而又

6、不是为了特别叙述需要的,等等,影响了说理的效果。4三、强化裁判文书说理的必要性(一)有利于当事人服判。在司法实践中不服法官裁判原因是多种多样的,其中当事人不知道案件事实的认定和判决理由的详情而怀疑法官偏袒一方当事人的不占少数。法官办案中讨论案件经及合议案件的情况是不公开的,而当事人仅从裁判文书知道一点原因,如果判决理由说不清楚,胜诉者胜的糊涂,败诉者败的不明不白,造成当事人缠诉,因此,要使当事人服判,在庭审中和裁判文书中就必须摆清事实,讲足理由,使当事人心服口服,积极履行义务(二)有利于公正执法。公正执法是审判工作的核心内容。说理不充分不利内部和外部的依法监督,如果监督就凭一张事实理由不清的简

7、单判决,就难以进行讨论和实施监督。不重视说理,判决缺乏透明度,还会促长“暗箱操作”的行为,妨碍公正公开审判的真正实现。只有说理充分,重于说理,才能真正司法为民,才能有利于公正执法,提高法官的办案质量。(三)有理利于法制宣传。审判不仅是单纯的司法过程,也是一种法制宣传活动,通过具体案件辨别是非,宣传法律知识的作用,要实现这一作用,莫过于裁判文书精辟的说理,一份优秀的裁判文书,必定离不开充分的说理,法官通过摆事实,论证据,讲道理,辩是非,在宣判时充满理性的演说则可以直接震撼人们的心灵。(四)有利于提高法官的综合素质,一份判决精品,最能直接反映法官的法律知识,理论功底,逻辑思维,文字水平以及驾驭庭审

8、的能力等素质,而千篇一律,套话连篇的裁判模式,反映不了法官的真实水平,法官高尚的人格价值,不为世人所知。如果判决5不讲理由,法官也就无须具有较高的法律知识水平和法律运用能力,因此,强化裁判文书说理迫在眉睫。(五)有利于“司法为民”。以公正与效率为价值取向的司法为民要求反映在裁判上就是要不仅解决当事人实体上的争议,还应让法官的公正审判使当事人矛盾得以化解,甚至消除隔阂。这就需要通过裁判文书的说理来实现。裁判文书的说理既是法官对裁判结果的理性选择和内心确认过程的综合反映,也是法官向当事人就其诉讼主张为什么获得支持或被否定所作的解释和说明,使当事人看得清楚明白,并接受裁判结果。四、加强裁判文书说理的

9、对策(一)把握好说理的六个特性,明确说理的要求任何一份裁判文书说理,哪怕是再简单不过的,也都至少蕴含着一个三段论推理。推理是将法的适用过程反映出来,运用法律,解释法律,揭示案件事实与法律规范的内在联系,并论证裁判结论与作为裁判结论依据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两者之间在逻辑关系上的惟一性和必然性。说理反映了人民法院对某一特定案件事实确定性质、分清责任的法律观点,是法官从案件事实得出案件科学结论的法律思维过程,也是整篇裁判文书的核心。因此,裁判文书说理应把握好说理六个特性:1、公正性。公正是对审判工作的基本要求,也是裁判文书的价值目标,更应体现在说理中。说理时,要是非分明,观点正确,不能主观臆断,或是

10、认为当事人的理由和观点荒唐无理,不予驳斥;或是因为当事人的观点似是而非,分析解释颇伤脑筋,回避不谈;或6是害怕言多语失,对一些敏感、棘手的问题不予涉及,只说想说的,只说能说的,只说可说的,大语套语充斥,观点模糊。2、关联性。说理部分是联系事实和最终判决的环节。在撰写时,要把握好事实论证与说理的内在联系,把两者结合起来,给人以顺理成章的感觉,力戒事实论证与说理论证脱节,使说理缺乏事实铺垫,成为无本之木。3、系统性。说理是对案件进行全面、系统的论证。要通过对认定的事实的定性分析,确认案件的性质。然后,在正确定性的前提下,结合案件的情节,阐明应适用哪些法律处理案件。在法律法规的适用上要准确、规范,不

11、能漏引、错引。裁判说理是“依法论理”,因此,只要涉及现行法律的规定,即使其与判决主文没有必然因果关系,亦须加以引用,或注明条目,或全文援用。对于适用法律的论证,一定要阐明法律规定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必然联系,证明适用法律的惟一性。4、透彻性。细化、强化说理,详尽透彻地说理,细致反映法官判断是非责任的法律思维过程。能否充分说理,直接关系到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裁判结果正确性、排他性的认同。运用法律、法理,明确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讲明是否支持当事人的诉讼主张,支持多少,为什么。如在判定被告人罪责的“说理”中,除了应当表述法定的从重或从轻情节外,还应当全面透彻地阐述对被告人量刑的酌定情节,包括被告人犯罪前的一

12、贯表现、犯罪的动机、时间、地点、手段和侵害的对象、犯罪以后的表现等等。5、针对性。说理必须抓住重点和症结点,围绕案件争议焦点展开说理,解决主要矛盾。讲求透彻性,并非指说理要面面俱到,不分主次,眉毛胡子一把抓。一审民事、商事案件要围绕案件争议焦点进行说理,一审刑事案件要针对定罪、量刑充分说理,二审7案件要围绕上诉理由和一审裁判正确与否进行说理,申诉案件要针对申诉意见对症下药。6、权威性。裁判文书作为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件,文书记载的裁判结果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现的,体现了国家审判机关的尊严、权威。法官说理应该融逻辑思辨、文字功底、法理阐释和情理教育于一体,字字千钧,要求行文简洁流畅,措辞严谨准确

13、,语言规范干净,经得起推敲,顺理成章地推导出应有的结论,且得出结论必须具有惟一性和排他性。(二)四个“讲究”,掌握说理的方法说理主要采用法律分析的方法,运用排除分析法、民事法律关系构成要件剖析法、过错归类判断法、犯罪构成要件分析法等说理。有的案件可以从分析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入手,以事实为基础,通过综合认证,依据法律规范,进行分析说明。有的案件可以通过对争议焦点的分层论证逐一分析,提出法官的观点。有的先设定法律规范,再确定事实属性,最后作出评定结论。总之,多种说理分析方法都可以用,针对不同的案情,运用法律法规、政策精神以及法官自身的法理学知识,分析案件事实或行为的实质,阐明裁判的理由。在法律规定明

14、确的情况下,可以直接引用法律规定,说明理由;在法律规定过于原则、含义不明的情况下,可以运用法律解释的方法说理,对法律规定的含义、精神进行解释,说明自己的理解,以对某个问题作出判断;在没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可以运用法理学阐述理由,借助法学理论阐释法律原则,说明理由。同时,有的案件还需要运用日常生活中的常识、定理、公理及有关科学原理、专业知识进行分析,加以确定。81、讲究逻辑性,说理要严谨缜密。裁判文书的说理过程实际是一个推理过程,逻辑作为人类思维活动和推理论证的规则体系是说理所要遵循的首要原则。案件审理结果能否征服人心,其最重要的因素就在于法官论证的逻辑是否严谨缜密、圆润贯通。说理讲究逻辑即要求

15、说理必须具有准确性、无矛盾性、明确性和论证性。准确性要求说理对同一个概念、判断或推理,要保持其自身内容的同一。无矛盾性要求说理不得出现自相矛盾以及与其他部分矛盾的表述,案件事实与裁判结果之间应衔接流畅。明确性要求说理中不得出现模棱两可、不置可否、意思不明的表述,不得使用“可能”、“约”等模糊性言辞。论证性要求说理不是事实与法律的单纯罗列,要充分论证,得出裁判结果要有充足的理由。2、讲究针对性,说理要有的放矢。说理要针对当事人的诉辩请求,根据当事入的请求或辩驳作出支持与否的说法。说理要与案件的争议焦点相呼应,紧密结合争议焦点透彻说理。说理要针对认定的事实,以事实为基础和铺垫,形成内在联系,给人以

16、顺理成章之感。说理要与判决主文应对,忌与下判无关的说理。值得说明的是,依据民诉法的相关规定,二审法院主要是结合当事人的上诉理由对一审裁判是否正确进行审查,我们的二审文书对此常以一句“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于维持”或“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应予纠正“为由带过,却不指出原审判决对在何处,错在何处。二审的说理必须要与一审的裁判相呼应,对一审裁判的正确与否作出评判。3、讲究公开性,说理要充分详尽。法官要充分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实事求是地、平等地公开对各方当事人意见的评论,让当事人知道法官已充分考虑其意见。不能因为当事人的观点和理由荒唐无理而不予理会,或是因为当事人的观点似是而非

17、,分析解释颇伤脑筋而回避不谈。法官要公开得出裁判结论的所有理由,不能只说想说的,只说能9说的,对不想说、不能说的不予公开,或使用大语、套语、似是而非的语言作模糊性处理。4、讲究言辞美,说理要明白晓畅。裁判文书的说理应是运用法律的语言对裁判理由作出充足的令人信服的解释,语言要求应首先是法言法语,其次是能为普通民众所理解和接受,即通俗易懂。我国古代判词讲用典,讲对仗,讲节奏,文采飞扬,拿现代标准看无疑是一篇声情并茂的演说词。这样的判词,更多的是司法者展示权力存在的招数或是通过激昂的言辞和动人的修辞实现某种道德教化的功能,恰恰说明了法律在当时的无足轻重,因其语言晦涩而难为社会公众所理解,降低司法的效

18、果。从反面提示我们必须注重司法自身的语言特征,法律的严谨性和裁判文书公文书的特征决定了说理的语言应明白晓畅,不能晦涩难懂;措辞规范准确,不得产生歧义;语意确定无疑,经得起推敲;语言风格应平和朴素、概括简练。(三)、正确处理好五个对应关系,正确处理好五个对应关系,以充分阐述法理为主,并阐明事理、情理,做到法理透彻,事理明晰,情理感人,融会贯通,说理到位,从而使裁决使人信服。1、当事人的诉辩主张与审查证据、认定事实的对应。当事人诉什么法官审查什么,法官审查、认定的范围不应当超越当事人的主张范围。2、采信证据与认定事实的对应。通过庭审从采信证据中分析、归纳出的事实乃是一种法律事实,并不等于客观事实本

19、身,它必须依赖于证据,这就决定了判决书中认定的事实与采信证据之间的密切联系,既不能离开证据说事实,也不能离开事实谈证据。103、事实结论与事理法理论证的对应。作为说理前提的事实,必须在前面已经做了论证和认定;反之,已经认定的事实,也应当成为后面说理的依据,不能根据未作认定的事实进行说理。4、法理分析与法理的对应。一方面,在进行综合说理时要注意与后面法理适用的照应,保持前后一致;另一方面,也要求对法律适用进行充分的说明和论证,即为何适用此法而非彼法,以及适用此条而非彼条,不能只写干巴巴的法条。5、判决主文与诉讼请求的对应。一方面,判决主文应当而且只能以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为基础;另一方面,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不论是否支持,除应在综合说理部分充分论证并明确表态外,还必须在判决主文中得到直接体现。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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