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庭开庭程序(庭审笔录)开庭时间: 年 月 日开庭地点:河职院模拟法庭法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 XX、审判员 、 ,书记员吴 XX书记员:请肃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现在宣布法庭纪律:1、下列人员不准参加旁听: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和醉酒的人;被剥夺政治权利,正在监外服刑的人和被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人;携带武器、凶器和其他危险品的人(法律准许的除外) ;其它有可能妨害法庭秩序的人。2、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未经本庭准许,不准录音、录相和摄影;不准进入审判区;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不准发言、提问;不准吸烟和随地吐痰。开始书记员:请公诉人、诉讼代理人、被告辩护人入庭
2、。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书记员:报告审判长,本案公诉人、诉讼参与人均已到庭,本案被告人已提押到法庭候审室;本案证人也已到庭等候传唤,庭前准备工作全部就绪,请开庭。审判长:(敲法锤)现在开庭。传被告人到庭(待被告人到庭后)审判长:被告人,你的名字叫什么?被告:高挑审判长:你的出生日期?被告:1985 年 10 月 22 日审判长:你的民族?被告:汉族审判长:文化程度?被告:小学审判长:你的职业?被告:无业审判长:你的家庭住址?被告:河源市源城区三号审判长:你是否曾受到过法律处分?被告:否审判长:你是什么时间因为什么事被刑事拘留的?被告:因涉嫌故意伤害,2012 年 7 月 8
3、日被拘留审判长:什么时间被逮捕的?被告:2012 年 7 月 12 日被逮捕审判长:是否收到了本院送达的河职院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被告:收到了审判长:收到多少天?被告:15审判长:是否收到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民事诉状?被告:收到了审判长:收到多少天? 被告:15 天审判长:河职院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审判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152 条的规定,今天在这里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河职院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高挑故意伤害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现在宣布合议庭组成成员、书记员、公诉人、的名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154 条的规定,
4、本合议庭由审判员 陈 XX 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 、 组成合议庭,主审本案;本院书记员 吴沛婷 担任法庭记录;河职院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蔡怡琳 出庭支持公诉;受被告人高挑委托, 新新 律师事务所律师 谢妙丹 出庭为被告人高挑辩护,受刑事附带民事被害人的家属的委托,楼上 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文韬出庭为其辩护。参加诉讼。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28、29、154 条的规定,刑事诉讼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享有申请回避的权利,也就是说如果认为合议庭组成人员、公诉人、书记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判的,可以提出事实理由申请回避,要求更换有关人员。被告人
5、高挑你听清楚了吗?你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被告:不申请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之相关规定,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法庭通知新的证人到庭作证、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同时,被告人除享有上述权利外,还有自行辩护的权利、最后陈述的权利。 审判长:上述各项权利,被告人听清楚了吗?被告:听清楚法庭调查审判长:法庭准备工作结束,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河职院检察院起诉书2012河检字第 180 号被告人:高挑,女,1985 年 10 月 22 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在河源市源城区三号,无业。无刑罚处罚记录。被告人因故意伤人
6、一案,于 2012 年 7月 8 日被羁押,同年 7 月 12 日被河职院公安局逮捕,现押于河职院看守所。本案由河职院公安局和本院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挑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2 年 7 月 14 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 2012 年 7 月 16 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2 年 7 月 17 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辩护人谢妙丹的辩护意见,审查了全部的案件材料。经依法审查查明:2012 年 7 月 5 日中午 12 时许,被告人高挑开车经过河源市源城区广源酒店附近,发现其老公与邻居
7、刘芳芳刚从酒店出来,动作亲密暧昧。高挑待老公李离开后,与刘芳芳发生争吵。在争吵过程中,刘芳芳出言不逊,用手推了高挑一把使其跌倒在地。被告人高挑随手拾起一块砖头砸伤受害人刘芳芳头部,手部等身体部位,致刘芳芳头部等处受伤。经检查,刘芳芳左侧头部有五公分的伤口清创缝合 12 针,左脸有明显肿胀。左手骨折。之后,被告人在其老公的陪同下自首。认定上述事实如下:1. 被告人作案时使用的砖头2. 被害人的医疗报告,医疗费用单据等3. 广源酒店附近的监控摄像头4. 现场勘查照片5. 现场血迹的检验报告6. 证人证言7.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挑,在看见其老公与邻居刘芳芳一同出入酒店,尚未详细了解
8、事实时,对刘芳芳施以伤害,造成其身体多处受伤的事实。手段残暴,情节严重,造成较大的社会影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之后,在其老公的陪同下前往河职院公安局投案,如实攻速自己的犯罪行为,属于自首,请法院依法予以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决。此致河职院人民法院检察员:蔡怡琳二零一二年七月二十日(院印)附:1.被告人高挑现押于河职院看守所2.起诉书附表一份3.证据目录一份4.随案移送物证清单一份5.主要证据复印件公诉人:审判长,宣读完毕审判长:现在由刑事附带民事诉
9、讼代理人宣读民事诉状。 代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楼上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芳芳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接受委托后,我认真研究了案情,阅读了卷宗材料,对本案有了更准确的认识。刚刚公诉方已经把被告的个人信息以及被告的犯罪的事实也宣读了一遍,那么在这里我就不再宣读了, 根据事实和有关法律的规定提出以下几点诉讼请求,请合议庭在评议时予以充分考虑。1. 依法追究被告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2.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因其犯罪行为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医疗费 38271.60 元,包括第一次住院治疗费 18271.60 元和二次治疗费 20000.
10、00 元;护理费为 400 元;住院期间医药费和营养费共计 18625.4 元;鉴定费包括第一次、第二次和第二次鉴定期间的 CT 费和脑电图共计 870 元;交通费 680 元。以上五项共计人民币 58167 元3.依法判令被告对原告赔礼道歉并消除不利影响审判长:被告人高挑,公诉人刚才宣读的起诉书听清楚了吗? 被告:听清楚了审判长:与你收到的是否一致?被告:一致审判长:被告人高挑,你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有无意见?被告:没意见审判长:现在被告人就起诉书所指控的罪行做一下具体陈述。被告陈述:原本我就有点发现我老公与邻居刘芳芳有暧昧,只是一直找不到证据证明他们偷腥,在今年的 7 月 5 日我
11、开车经过源城区的广源酒店附近我看见我老公与刘芳芳很亲密的走出酒店的门口,两人在门口还难舍难分,当时我看到很气愤,突然我老公一个人走开了我便冲上去找刘芳芳理论,她还理直气壮的出言不逊,还把我推到在地上,我很气愤就随手捡起地上的东西往刘芳芳的头部砸去,事后我很害怕不知所措,我便打电话给我老公求救,最后在他的陪同下去公安局自首了。审判长:现在,请公诉人就被告人所犯罪行进行讯问。公诉人:被告你是在什么情况下撞见你丈夫和邻居的?被告:我刚好开车经过广源酒店附近看到的公诉人:撞见之后你是否有上前询问两人的关系?被告:我没有立刻上前去询问两人的关系,而是等我老公独自离开才去找刘芳芳的公诉人:那你当时撞见之后
12、什么怎么想的?被告:我想上去和她说清楚,希望她不要影响我们夫妻之间的感情公诉人:被告你当时过去与刘芳芳争吵时你是怎么想的?被告:我认为他们之间动作亲密,有暧昧的关系公诉人:你是在什么情况下使用砖头砸伤刘芳芳的?被告:是刘芳芳她言语上的恶意挑逗还把我推倒在地上时我火冒三丈就随手捡起地上的砖头砸向她公诉人:砸伤之后你做了什么?被告:我很害怕,所以就逃走了。心里很不安就告诉了我老公,在他的陪同下我去了自首审判长:原告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有无向被告人作补充性发问代理人:你和被害人的关系如何?被告:一般代理人:之前有无矛盾?被告:没审判长:被告人高挑的辩护人对被告人发问。辩护律师:你们在争吵的过程中
13、,是不是刘芳芳先对你出言不逊,先动手推你倒地的?被告:是的辩护律师:你是否案发后主动去自首?被告:是审判长:现在由公诉人就被告人犯罪行进行举证。现在由公诉人就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挑犯故意伤害罪 罪向法庭提供证据,并说明证据的种类、来源、及所要证明的事实。 公诉人:首先要向法庭呈上现场勘查取得的印有被告人指模和被害人血迹的作案工具砖头,证明证明被告人伤人的事实;河职院公安局出具现场勘查照片和广源酒店附近的监控录像截取片段,以照片出示。审:被告人高挑,你对公诉人出示的证据,你看清楚,听清楚了吗?有什么意见?被告: 审:辩护人对公诉人出示的证据有什么意见? 辩护人:审:公诉人,你还有什么证据要提供吗(
14、如有证言,请宣读,如有物证,请出示。)? 公诉人:有。下面出示的是河职院医院出具的被害人的医疗报告、医疗费用单据等,河职院公安局检验所得的现场血迹检验报告,证明受害人受伤的事实审:(当公诉人出示物证时)法警,将公诉人出示的物证让被告人辨认。 法警将各项证据交给被告人、辩护律师、审判庭传看。审判长:被告人,公诉人刚才出示的证据,你有没什么意见?被告人:没有审判长:辩护人有无意见?辩护人:没有审判长:请公诉人继续举证。公诉人继续举证: 提请法庭传 到庭提供证言,证明被告人高挑故意伤害被害人的经过。证人 已经在庭外等候。审判长:传证人 到庭(当证人到庭时)询问证人的姓名、年龄、职业,住址审判长:你与
15、本案原告被告是什么关系?证人:审判长:年龄?证人:审判长:职业?证人:审判长:住址?审判长: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证人有如实向法庭作证的义务,如有意作伪证或隐匿罪证,要承担法律责任,你听清楚了吗? 证人:听清楚了审判长:法警将证人保证书让证人签字审判长:现在你可以作证了。证人作证:审判长:公诉人有没有要发问的?公诉人:2012 年 7 月 5 日中午 12 时许,你在哪里?当时在干些什么?看到什么情况?你能陈述一下吗?证人:那天我路过光源酒店附近,看到两个女人在争吵!后来一个个子较高的女人推倒了另一个女人。倒地的那个女人就不知道从哪里弄到块砖头砸向高个子的女人。公诉人:你能否听清楚她们争吵的内容?
16、证人:听不太清楚公诉人:在庭上是否有你所说的拿砖头砸人的女人?证人:有。被告审判长我没有问题了。审判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代理人是否需要对证人发问?代理人:没有审判长:辩护人是否有问题对证人发问。辩护人:那你看到她砸伤人之后还有没有再继续动手?证人:没有。审判长:好的,证人可以退庭。审判长:请公诉人继续举证。公诉人:接下来出示案发之后被告人在河职院公安局所做的供述及辩解,证明案发过程审判长:被告有无意见?被告:没审判长:辩护人有什么意见?辩护人:没审判长:公诉人还有没有要继续举证的。公诉人:没有了。审判长:辩护人,你有无证据向本庭出示?辩护人:一份求情书审判长:公诉人对辩护人出示的证据有异议吗?
17、公诉人:没有审判长:代理人对辩护人出示的证据有异议吗?代理人:没有审判长;辩护人还有证据要出示吗?辩护人:没有了。审判长:刑事部分调查结束,现在调查民事部分审判长: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有没有证据要进行举证。代理人举证:现在出示几份书证,是依法从医院调取的关于刘芳芳的医疗报告、医疗费用单据,这份书证可以证明原告受伤的事实。和一份交通费用的票据,证明了在原告治疗期间所产生的交通费用。还有一份伤残鉴定结论的副本,证明被害人的伤残程度。最后一份是被害人家属在医院照顾期间所购买医药、营养品的清单,证明护理期间的所产生的费用。审判长: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刚才宣读的证据(出示的鉴定结论、刑事科学鉴定结论
18、)你听清楚了吗?被告人:清楚了审判长:被告有没有意见?被告人:没审判长:辩护人有没意见?被告:没审判长:民事诉讼代理人还有没有要继续举证的。代理人:没有了审判长:原告要求赔偿的数额能否全部赔偿?被告:应该可以的审判长:被告,你有什么财产?被告:一辆奥迪车审判长:还有吗?被告:没有了 审判长:法庭调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法庭辩论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合议庭认真听取了控辩双方的意见,合议庭认为,此案争论的焦点为被告人高挑涉嫌故意伤害罪的问题。现在开始法庭辩论,请控辩双方就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的问题进行辩论。首先由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河职院人民检察院公诉意见书案由:故意伤害被告人
19、:高挑起诉书号:2012河检初字第 180 号审判长、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153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 15 条之规定,我受河职院人民检察院的指派,代表本院,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刚才,法庭就我院起诉书所指控的被告人高挑的犯罪事实进行了庭审调查。庭审调查的结果表明:本案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为了弘扬法制,揭露和打击犯罪,为了有利于法庭的判决和促使被告人高挑认罪伏法,特就本案的犯罪性质、情节、就社会危害性,被告人的犯罪根源及应负的法律责任等问题发表以下的公诉意见。一、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20、。法庭调查合法公正。公诉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依次举出了各项犯罪事实的证据。这些证据,有侦查机关通过合法的程序取得,在法庭上亦已经过公诉方和辩护方的质证,并被法庭记录在案。 从公诉人举出的证据来看,被告人高挑故意伤害一案的犯罪事实,有犯罪嫌疑人的讯问笔录,河职院公安局的现场勘验笔录,凶器砖头,也有证人的证言证实,较多的证据请参阅证据清单。 以上的证据取证合法,确实充分,足以证明 2012 年 7 月 5 日中午 12 时许,被告人高挑开车经过河源市源城区广源酒店附近,发现其老公与邻居刘芳芳刚从酒店出来,动作亲密暧昧。高挑待老公李离开后,与刘芳芳发生争吵。在争吵过程中,刘芳芳出言不逊,用手推了高
21、挑一把使其跌倒在地。被告人高挑随手拾起一块砖头砸伤受害人刘芳芳头部,手部等身体部位,致刘芳芳头部等处受伤。二、 对本案被告人的行为定性和适用法律。首先,被告人的行为应当被定性为故意伤害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被告人高挑用砖头砸伤刘芳芳,致其头部手部等多处受伤,被告人高挑主观上是非法伤害他人的身体健康的故意,对伤害结果的发生负主要责任,构成故意伤害罪。三、 本案具
22、有的法定量刑情节 被告人案发后能够主动报案,具有自首情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综上所述,我们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已经构成了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特提请合议庭对公诉人所发表的公诉意见予以充分考虑,根据被告人实施犯罪的事实,情节,性质,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应当对被告人邓玉姣以故意伤害罪,在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内定罪量刑并依法作出公正的判决。公诉人:蔡怡琳2012 年 11 月 1 号审判长:下面被告人可以为自己辩护。被告辩护:我承认我的罪行,但是我并不是故意要打伤她的,是她一直的出言不逊恶言挑逗还把我推到在地上我很气愤才会拿起砖头砸她的审
23、判长:还有吗?被告:没了。审判长:下面由被告人的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辩护律师发表意见:辩护意见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新新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当事人家人委托,并指派我担任涉嫌故意伤害的被告人高挑的辩护人。通过会见被告人,查阅相关的卷宗材料,并结合刚才的实际情况,辩护人对案情有了较为全面的认识,现依据事实与法律,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辩护人对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没有异议,但在量刑方面,本案存在以下法定或者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1、被害人对本起案件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本案起因于被害人刘芳芳在争吵过程中先出言不逊,用手推了高挑一把致其跌倒在地,才激怒了高挑出手伤人的。如果当时刘芳芳不事先激怒高
24、挑,能有宽人之意,能和平解决二人的争吵,而不是采取漫骂和过激行为的话,相信这起伤害案是不会发生的。2、被告人犯罪行为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案卷材料反映的内容,结合今天的庭审实际情况,我们可以看到,本案起因于高挑和刘芳芳双方对于争吵处理不当所致,被告人事前并没有伤害被害人的主观故意,其性质应当属于临时起意型激情犯罪,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都相对较小。3、被告人没有犯罪前科劣迹,是偶犯、初犯,且认罪态度较好。 被告人在被害人过激语言与行为的刺激下,一时冲动才伤害了被害人,造成了今天这样的后果。案发后,被告人主动自首,没有刻意逃避责任的行为,且积极赔偿被害人。他对自己的行为非常后悔,也向家人表示
25、希望在最大限度内赔偿被害人。在辩护人会见时,被告人反复表示了悔罪之意,她表示对不起受害人,对不起自己的家人,希望法庭对她从轻处理。 基于以上几点理由,希望法庭能充分考虑本案社会危害性不大和被告人主观恶性较小的实情,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判处。此致 河职院人民法院辩护人:广东新新律师事务所 谢妙丹 2012 年 11 月 5 日 审判长:公诉人可以进行答辩。公诉人答辩:本案辩护人认为被告的行为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不大。但公诉人认为,被告人主观上有伤害他人的故意,被告人是有意识的主动的拿起砖头砸向受害人的。同时,案发地点是在河源市广源酒店附近,那里地处繁华地带,事发时
26、间是在中午 12 时许,许多人进入酒店就餐,被告人在尚未了解事实之前便与受害人发生争吵并出手伤人,带来了社会影响是不良的。审判长:被告人高挑的辩护人有无辩护意见?辩护人:没有审:现在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进行辩论。 由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进行民事辩论发言:本案法定事实充分证明,被告高挑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在没有搞清楚事实的真相就与人发生矛盾并动手伤人,可见其暴躁的心态与浅薄的法律意识,所以,我希望合议庭在评议对被告量刑处罚时应该从重处罚,让被告深刻的认识到法律的威严与公正。审判长:由被告人答辩。被告:审判长:由被告人的辩护人答辩。辩护人:审:公诉人和辩护人
27、的意见已充分阐述,法庭也已记录在案。现在法庭辩论结束。审:根据法律规定,民事赔偿可以进行调解。审判长:代理人是否愿意调解?代理人:不愿意审判长:鉴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不同意调解,本合议庭不再进行调解,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将和刑事部分一并判决。审判长:被告人高挑现在你可以就本案的事实、证据,罪行有无及轻重,对犯罪的认识以及定罪、量刑方面的要求等,作最后的陈述。被告(站起)最后陈述:我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的错,我不应该这么冲动的伤害了别人也伤害到自己,我对我自己的犯罪行为很后悔,希望法庭能从轻处罚,给我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审:请坐。审判长:现在宣布休庭,待合议庭评议后当庭宣判。审:现在宣布闭庭。 (敲法槌)书: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退庭。诉讼参与人退庭。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核对笔录签字: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