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九章:婚姻家庭的法律适用,第一节:结婚的法律适用,一、 结婚实质要件的法律适用二、 结婚形式要件的法律适用 三、 领事婚姻 四、 我国关于涉外结婚的规定,雷得旺案雷得旺先生是一个穆斯林,住所在埃及,1951年 8月,他与一女子甲在开罗缔结了婚姻。 1951年9月,他又在巴黎的埃及领事馆与另一女子乙即本案诉讼一方雷得旺太太举行结婚仪式。雷得旺太太系英国人,住所在英国。在举行结婚仪式时,双方均表示同意根据穆斯林一夫多妻制法律缔结婚姻。此后夫妻一直住在埃及。1956年苏伊士运河事件爆发,雷得旺先生与雷得旺太太移居英国。不久,丈夫在英国取得选择住所。他们有八个孩子。后来,雷得旺太太向英国法院提起离婚
2、诉讼,理由是雷得旺先生一夫多妻。法院认为,本案要解决的问题有两个:第一,当事人在巴黎举行婚姻仪式是否符合婚姻举行地法即法国法;第二,女方有没有权利与男方缔结一夫多妻制婚姻。对于第一个问题,因为没有相反的证据,因此推定他们在巴黎埃及领事馆举行的婚姻仪式有效。对于第二个问题,根据1960年婚姻条例规定的原则:婚姻的效力依夫妻婚姻住所地法。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的婚姻住所地在埃及,根据埃及的法律,一夫多妻制婚姻有效。判决雷得旺太太败诉。,结婚的法律适用,一般包括以下几个原则:()婚姻缔结地法。()当事人属人法 ()混合制,伯西沃密诉德斯梯斯案 被上诉人德斯梯斯是法籍加拿大人,罗马天主教徒。她17岁那年从
3、蒙特利尔一个小城镇的修道院毕业后随同其父亲去欧州旅行,在欧州遇上了上诉人伯西沃密。伯西沃密是加拿大魁北克人,也是罗马天主教徒,已在巴黎居住多年。伯西沃密向德斯梯斯求婚,女方应允。男方要求女方为结婚做些准备工作。女方咨询了其未婚夫住所所在教区的牧师,牧师告诉她要先办理民事婚姻手续,才能举行宗教婚姻仪式。德斯梯斯要求她的未婚夫去办民事手续,男方带着她到英国领事馆(当时加拿大是英国的自治领)领取了“结婚证书”。然后,双方去教堂,把“结婚证书”交给了牧师。于是,牧师按照罗马天主教的形式,为他们举行了宗教婚姻仪式。此后,他们即以夫妻身份共同生活。1926年,德斯梯斯外出归来,发现丈夫有外遇,于是,她向巴
4、黎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法院在审理案件之前,要求德斯梯斯出示民事结婚证书,她却无法提供,因为她这时候发现其丈夫当时在英国领事馆领取的证书,仅仅是一张准备结婚通知书,而不是结婚证书。当时主持宗教婚姻仪式的牧师也没有注意到这不是结婚证书。由于当事人不能提供这一实际上从来就不存在的结婚证书,法院拒不判决离婚。,德斯梯斯又到法兰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她的婚姻是可推定存在的,然后判决离婚;她主张,即使不能这样,如果法院宣布她与伯西沃密的婚姻无效,她也应被认为由于真诚结婚而可以获得有利于她的民事后果。伯西沃密到庭应诉,且主张法国法院对此案没有管辖权,因为他仍然保留着加拿大的住所。 这一主张被法院接
5、受,德斯梯斯的诉讼请求被驳回。于是,德斯梯斯到加拿大蒙特利尔高级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她与伯西沃密存在婚姻关系,要求离婚,要求分割共同财产,要求扶养费,要求伯西沃密支付赔偿费,但这些主张被法院驳回。德斯梯斯转而主张自己是真诚结婚,这是一种可以推定的婚姻,根据加拿大民法典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可以推定婚姻是有效的。这一主张被法院接受了,初审法院判决推定婚姻有效,夫妻分居,分割共同财产,原审被告伯西沃密每月支付给原审原告德斯梯斯1500英磅的扶养费。原审被告伯西沃密提起上诉,王座法院维持原判,伯西沃密上诉到枢密院。,枢密院认为不能同意初审法院及王座法院的判决。理由如下:婚姻的有效性,除能力以外,应
6、依婚姻举行地法。如果婚姻关系根据其举行地法为有效的话,则它在世界上任何地方都应该是有效的,而不管婚姻仪式对于夫妻中任何一方的住所地法来说是否必要。如果所谓的婚姻在举行地并不成其为婚姻,则在任何地方婚姻都不成立,尽管其婚姻仪式依夫妻任何一方的住所地法有效成立。这一原则已为许多先例所证明。根据本案的事实,法国是婚姻举行地,法国法是判断本案婚姻效力的依据。根据法国法,必须有民事婚烟仪式的存在,否则,任何婚姻仪式都是无效的。所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婚姻关系无效。,民事登记婚姻宗教婚姻民事登记和宗教仪式相结合事实婚姻 领事婚姻兵役婚姻 公海婚姻 适用婚姻举行地法,雷特诉雷特案。双方当事人是堂兄妹,居
7、住在英属哥伦比亚。由于父母的反对,他们于1948年到华盛顿举行结婚仪式,随后,返回哥伦比亚,并一直在哥伦比亚生活。1968年,女方以夫妻双方有血缘关系为由,向哥伦比亚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原告结婚时18岁,为未成年人。哥伦比亚法律要求象她这样年龄的人缔结婚姻必须有父母的同意,华盛顿法律则没有这种要求。双方当事人当时并不知道华盛顿法律基于血缘关系禁止堂兄妹结婚,哥伦比亚法律则没有这一规定。 哥伦比亚法院认为,如果父母的同意是一个形式问题,则不影响当事人缔结婚姻的能力。根据婚姻形式的有效性依婚姻仪式举行地法的原则,是否需要父母的同意应由华盛顿法来决定。但是,华盛顿的法律没有这方面的规定。哥伦比亚法院认
8、为原告所阐述的理由不能成立,法院没有发现自从十九世纪下半叶以来有权威案例支持上述学者的主张。反之,帕鲁克诉帕鲁克一案确立的原则是,婚姻的形式问题依婚姻仪式举行地法,而婚姻的实质问题则依当事人住所地法。本案双方当事人在结婚时并且结婚后一直住在英属哥伦比亚,当事人双方的婚姻能力适用婚姻住所地法即哥伦比亚法(注:在本案中,哥伦比亚法院把当事人的住所地解释为婚姻住所地)。根据哥伦比亚法律,尽管当事人双方为堂兄妹,但有能力缔结婚姻,因此,这一婚姻有效。原告败诉。,中国关于涉外婚姻的法律制度。我国现行婚姻法对涉外婚姻的法律适用未作规定。我国处理涉外婚姻问题的法律规定主要有: 1983年8月17日由国务院批
9、准发布的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1983年11月28日由外交部、最高人民法院、民政部、司法部、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发布的关于驻外使领馆处理华侨婚姻问题的若干规定, 1983年12月9日由民政部做出的关于办理婚姻登记中几个涉外问题处理意见的批复以及1986年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以上规定包括以下内容:,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的结婚问题。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七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这表明,在我国境内,中国公民同外国人结婚,其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均应遵守中国的法律,也就是婚姻缔结地法。 外国人之间在中国境内的结婚问题。在结婚实质要件方面,
10、我国立法对之法律适用问题尚无明确规定。在实践中,我国一般要求当事人遵守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即依婚姻缔结地法,但也适当照顾有关外国法中关于结婚实质要件的具体规定 中国公民之间以及中国公民与外国人之间在中国境外的结婚问题。依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对于中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应适用婚姻缔结地的法律。,案 例 中国一名20岁的男子与一个19的俄罗斯女子在中国申请结婚,依中国法律,该婚姻不能成立,因为按中国法律当事人未达到法定婚龄。(我国法律规定男22周岁,女周岁20方可结婚)但依俄罗斯法律,该婚姻关系可以成立,当事人双方的年龄符合俄罗斯法律规定的标准。(注:俄罗斯规定男18周岁,女18周岁,女子年
11、满16岁经父母同意也可以结婚)。 讨论问题 1、分析这一案例的法律关系性质。 2、如何来解决上述案例当中存在的问题?,参考答案 1、上述案例是典型的涉外民事法律关系。 2、当事人在中国申请结婚登记,按中国民法通则第147条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的法律”的规定,不区分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一律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即中国法律。,案 例 A是某国来中国的留学生,其来中国之前已在本国内结婚。在中国留学期间,A认识某厂女工中国公民B,双方交往频繁,产生了感情,提出结婚。但B的单位不给开具结婚登记的有关证明,B的父母也极力反对其婚事。A即以其本国法律允许一夫多妻和女方单位拒不开给有关
12、证明,女方家长阻止为理由,向所在该市区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提出与B结婚的申请,请求发给双方结婚证。 讨论问题1、我国婚姻登记机关对该案件应该如何处理?法律依据是什么? 2、如果按照中国的法律规定,对于结婚的实质要件适用各该当事人的本国法,那么对该案件应该如何处理?,案例分析 1、我国婚姻登记机关应该驳回当事人的结婚申请:因为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第147条的规定,中国公民和外国公民结婚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在本案中,应该适用中国法律来处理。而中国婚姻法第2条规定实行一夫一妻制。 2、即使A本国法律允许一夫多妻制度的存在,但这一规定违反了我国婚姻法中的一夫一妻制,我国婚姻登记机关应该以该规定违反了我国
13、的公共秩序为由驳回当事人的结婚申请。,第二节:离婚的法律适用,一、 离婚案件的管辖权 二、 离婚的法律适用 三、 我国有关涉外离婚的法律规定,夏诉古德案 约翰威尔逊于1832年 2月27日设立一遗嘱,将其财产以信托方式留给他的儿子及其侄女伊利莎白希克逊的合法后嗣。立遗嘱人于1835年死亡,其时住所在英格兰。在这之前,立遗嘱人年仅16岁的侄女伊利莎白希克逊受骗与一英格兰男子巴古斯敦结婚。当时伊利莎白和巴古斯敦的住所都在英格兰。后来,巴古斯敦的欺骗婚姻行为败露,经法庭审查认定有罪,判处三年监禁。但这一欺骗婚姻在英格兰没有正式解除。1844年,伊利莎白欲与另一英格兰人沙尔订婚,但她与巴古斯敦的婚姻关
14、系仍然存在。英格兰当时的法律不准离婚,于是,为了解除她与巴古斯敦的婚姻,伊利莎白用金钱诱骗巴古斯敦到苏格兰,让苏格兰法院取得对这一离婚的管辖权,然后在苏格兰提起离婚诉讼。苏格兰法院判决离婚。,随后,沙尔与伊利莎白在苏格兰缔结了婚姻,沙尔在苏格兰取得了住所。巴古斯敦返回英格兰。以后,沙尔与伊利莎白生下了三个小孩。1853年,沙尔于巴古斯敦死后几个月去世。1863年,伊利莎白也去世。本案原审原告夏是沙尔与伊利莎白的后嗣,原审被告古德是前述立遗嘱人约翰威尔逊的后嗣,双方因遗产问题发生争执,诉至英格兰法院。原告主张根据1859年信托法,他拥有约翰威尔逊在遗嘱中为他设立的信托基金。被告则主张夏不是伊利莎
15、白希克逊的婚生子,因为伊利莎白与巴古斯敦的离婚带有欺诈性,伊利莎白用金钱诱骗巴古斯敦到苏格兰离婚,根据英格兰法,这种解除婚姻的方式是无效的,所以,伊利莎白希克逊仍然是巴古斯敦的妻子。初审法院判决原告败诉,原告不服,遂诉至上诉法院。上诉法院认为本案的关键是要确定伊利莎白与沙尔婚生之子是婚生子还是非婚生子。如果根据英格兰法则这些孩子是非婚生的。这个问题牵涉到伊利莎白是否有能力缔结第二次婚姻。,上诉法院确认:第一,根据1812年罗利案所确定的原则,英格兰以外的离婚诉讼,不影响在英格兰成立的婚姻。根据道尔菲思诉罗宾斯案,如果当事人不是真正居住在苏格兰而仅仅是在苏格兰生活一段时间,则苏格兰法院无权解除他
16、们之间的婚姻。第二,苏格兰法院所作的离婚判决是当事人以“欺诈行为”取得的,根据普通法原则,欺诈行为使一切归于无效。第三,既然苏格兰法院没有权力解除暂时居住在苏格兰的人依英格兰法成立的婚姻,则英格兰法院不能承认苏格兰对仅仅居住四十天的伊利莎白和巴古斯敦所作的离婚判决。驳回上诉。,中国关于涉外离婚的法律制度()有关涉外离婚管辖权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可归纳为以下五项具体原则:第一,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
17、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也有权管辖。第二,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在国内结婚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即丧失当地之司法救济时),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第四,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亦即丧失当地之司法救济时),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五,配偶均为外国人(含华裔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可比照前项之管
18、辖原则处理,即人民法院认为当事人中之一方的住所或经常住所在中国,人民法院亦有权管辖。,()有关离婚的法律适用问题。第一,关于中国公民同外国人离婚的法律适用,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中国公民同外国人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根据这一规定,凡确定由人民法院管辖中国公民同外国人的离婚条件,包括离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均适用中国的法律,如该案件已由外国法院管辖,也可适用外国法院所在地的法律,但以不得违反中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和社会公共利益为限。可见我国解决涉外离婚法律冲突采用“法院地法原则”。第二,关于外国人、华侨、港澳台同胞之间离婚的法律适用,我国法律未作明文规定。但依中国民事
19、诉讼法的管辖规定,该类离婚如确定由人民法院管辖,也应适用法院所在地法律,即中国的法律。第三,关于领事办理离婚的条约规定。中国同匈牙利、朝鲜、捷克等国签订的领事条约均确认,双方领事不仅可以办理结婚登记,也可以办理离婚登记。,案 例美国公民甲(男)于1990年8月在中国海南旅游期间与中国公民乙(女)相识并恋爱,甲在海南观光数日后返美。1991年7月17日应甲邀请赴美,在美国办理了结婚登记。1991年8月2日,乙以双方婚前了解不够,无法建立感情为由,向中国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讨论问题 中国法院审理该离婚案时应适用哪国的法律为准据法? 案例分析 应适用中国法律。民法通则第14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20、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离婚适用于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中国公民甲与中国公民乙结婚后多年分居。甲在上海工作,乙多病,与父母同住西安。后来甲移居美国,1997年取得美国国籍。2000年2月甲向其居住地美国法院提起与乙的离婚诉讼。同年3月,居住在西安的乙也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甲离婚。问题: 1、我国法院对该案有无管辖权? 2、本案应如何适用法律?,日本籍女子甲与中国公民乙于1998年在广东省民政厅登记结婚。婚后不久,甲返回日本东京居住,夫妻长期两地分居。一年半以后,甲来到中国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乙离婚。问题: 1、关于离婚的法律适用,主
21、要有哪些主张? 2、本案应适用何国的法律?,第三节:夫妻关系的法律适用,一、 夫妻人身关系的法律适用 二、 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适用,第四节:亲子关系的法律适用,一、 婚生子女 二、 非婚生子女的准正三、 亲子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适用,法国商人非婚生子案,法国商人莱西在巴黎结婚多年,但一直无子,2001年莱西被公司派往中国北京工作。在中国工作期间,与一胡姓女子产生感情,双方未婚同居。后事情败露,被莱西太太所知,但莱西太太一直想要一个中国小孩,于是莱西夫妇与胡姓女子达成协议,由其为他们生育一子,由莱西夫妇支付人民币15万。后该女子生一男孩,6月后莱西太太要将其带回法国,但遇到了很到的问题。我国有关
22、部门不让其带回法国,后莱西先生主张自己为生父要带孩子离境,但由于莱西与胡姓女子之间并不存在婚姻关系,并且我国不允许借腹生子,也同样被拒绝。最后,莱西便以收养的名义带孩子出境,由于莱西与孩子有血缘关系,我国有关部门拒绝为其出具收养关系证明和手续,所以仍然不行。 问题:该非婚生子的地位如何?应采取何种措施对所生子女进行保护?,第五节 收养的法律适用,收养是通过法律程序创设父母子女关系的一种制度。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并无血缘关系,它是一种拟制的血亲关系。关于收养的管辖权一般是以住所或国籍为依据。对于收养成立的形式要件,大都主张适用成立地法。关于收养的实质要件的准据法的立法与实践有以下几种: 1、 适
23、用法院地法; 2、 适用收养人属人法; 3、 适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各自的属人法; 4、 适用被收养人的属人法。1991年我国收养法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的,应当提供其所在国公证的证明材料(如年龄、婚姻、财产、健康等),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该收养人应当与送养人订立书面协议,亲自向民政部门登记,并到指定的公证处办理收养公证。收养关系自公证之日起成立。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实施办法第3条还规定,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应符合收养法的规定,并不得违背收养人经常居住地国的法律。我国收养法对法律适用问题没有做出明确规定。,第四条 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
24、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五条 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社会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第六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三十周岁。 第九条 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第十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第十六条 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
25、人办理户口登记,第二十一条 外国人依照本法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应当经其所在国主管机关依照该国法律审查同意。收养人应当提供由其所在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有关收养人的年龄、婚姻、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应当经其所在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该收养人应当与送养人订立书面协议,亲自向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到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认定的具有办理涉外公证资格的公证机构办理收养公证,唐顾齐收养案,台湾居民唐顾齐与其妻生活多年但一直没有
26、子女,后其妻病逝,1991年唐顾齐在回大陆探亲时,经人介绍在祖国大陆收养一子,并在养子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办理了收养手续,到当地公安机关进行了户籍登记。后来,唐发现其养子有先天性心脏病,遂反悔,否认他与养子之间的收养关系,为此,唐与养子的亲生父母发生争执,诉至法院。 问题:1、涉外收养的准据法选择有哪些主张?2、本案应适用什么样的准据法?如何处 理?,第六节 监护的法律适用,监护是对未成年人或禁治产人,在无父母或父母不能行使亲权的情况下,为保护其人身和财产利益而设置的一种法律制度。对于监护案件,各国一般以住所地、居所地或国籍为依据行使管辖权。 监护制度是为保护受监护人的利益而设置的,各国立法大都以
27、被监护人的属人法作为有关监护问题的准据法,如意大利、日本,但也有适用法院地法的,如英国。 我国对涉外监护法律适用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0条规定,监护的设立、变更和终止适用被监护人的本国法律,但监护人在我国境内有住所的,适用我国的法律。,赵小虎受监护与争议案,1985年中国籍男子赵耿虎与日本籍女子佐佐木智子结婚。婚后在中国居住并生一子,取名赵小虎,1990年,佐佐木智子回日本,长期不归。1993年赵耿虎以长期分居,感情淡漠为理由要求与佐佐木智子离婚,并在住所地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在谁作为子女的监护人的问题上出现了分歧。赵耿虎要求抚养赵
28、小虎,佐佐木智子要求把赵小虎带到日本抚养。问到赵小虎愿意随父生活还是随母生活,答曰均可。 问题: 1、本案中应以何种准据法确定赵小虎的监护权?,第七节 扶养的法律适用,扶养是指根据身份关系,在一定的亲属间,有经济能力的对于无能力生活的应给予扶助以维持其生活的一种法律制度。它可分为配偶之间的扶养、亲子之间的扶养和其他亲属间的扶养。 对于扶养关系的法律适用,有的国家分别对三种扶养关系作了规定,但大多数国家对扶养作了笼统的规定:有的规定适用扶养义务人的属人法,有的规定适用扶养权利人的属人法。而1973年关于扶养义务法律适用的海牙公约充分体现了保护扶养权利人的趋势,它规定,扶养义务由扶养权利人惯常居所
29、地法决定,如果根据该法,扶养权利人不能从扶养义务人处获得扶养时,则依扶养权利人和扶养义务人的共同本国法;如果无共同本国法或依共同本国法也不能从扶养义务人处获得扶养时,依受理机关的国内法。 我国民当通则第148条规定,扶养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国家的法律。按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此处的扶养包括父母对子女的抚养关系、夫妻之间的扶养关系和子女对父母的赡养关系。扶养人和被扶养人的国籍、住所以及供养被扶养人的财产所在地均可视为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的联系。,土耳其的奇妙婚俗 土耳其是穆斯林国家,伊斯兰教允许一夫多妻制。凯末尔革命后,法律禁止一夫多妻制。现在是一夫多妻与一夫一妻并存。对正式的、非宗教的结
30、婚仪式不重视,而由教长主持的穆斯林仪式的婚礼相当隆重。 土耳其农村和小城镇买卖婚姻仍然存在。抢来的婚姻屡见不鲜,往往是男青年把自己的意中人抢走藏起来。被抢的姑娘会被人们看作不洁的女人。等到姑娘的父亲成为外公时,两家的关系也就和解了。 苏丹婚俗 世界各国的婚礼在某种程度上都有一定的相似性,即大都带有较为浓厚的宗教色彩,在南、北美洲和欧洲都是如此。位于北非、夹在埃及和埃塞俄比亚之间的苏丹也不例外。苏丹是一个保守的阿拉伯穆斯林国家,人人笃信伊斯兰教,其婚礼也有着较强的宗教色彩。 苏丹的主要民族为贝都因人的一支拉沙德人。按照当地传统,小伙子要想娶亲,必须送给女方家庭一定数额的财产作为交换它既可以是现金
31、,也可以用牲畜来代替。同样,姑娘的父亲也会将家里的相当一部分财产给女儿当作嫁妆,包括牛羊、珠宝和衣服等。而当父母亡故时,女儿将没有权力继承遗产,只有儿子才可以继承。如果离婚,妻子则有权保留其珠宝,并从丈夫那里得到一笔现金作为补偿,而所有的牲畜将全归丈夫所有。,新旧并存埃及婚俗 作为四大文明古国之一的埃及有着悠久而灿烂的文化,其婚姻习俗有着独自的特点。埃及是中东和北非比较发达的国家,幅员辽阔,因此地区差异特别是南北地区的差异很明显。广大农村尤其是南部地区依然保留着数千年来形成的婚俗传统,而城市和北部沿海地区则深受西方文化的影响,其婚姻中掺杂着诸多的新式风俗。 埃及在地理和文化上大致可分为南北两大
32、部分。其中,从吉沙至阿斯旺的广大南部地区被称为“上埃及”,占据着埃及一半以上的国土。这里主要是山区和草原,其居民以农牧业为生,被称为“赛迪人”。由于受外来文化影响较小,这里的婚俗依然保持着古老而纯朴的埃及文化与传统 沿地中海和红海的北部地区是埃及的政治、经济中心,受西方文化影响较大。尤其是以开罗和亚历山大中心的尼罗河三角洲和苏伊士运河两岸地区,更是埃及最为开放的地区,其婚姻习俗与南部地区有着很大的不同,毛里塔尼亚摩尔人是毛里塔尼亚的一个主要民族,他们的婚礼更是独树一帜。长期以来,女儿的婚事都是由当母亲的做主,当父亲的不能干预。一位小伙子看重了哪位姑娘,他的母亲便会带着礼物到姑娘的母亲那里去提亲
33、,姑娘的母亲如果同意,婚事当场便商定下来。在摩尔人眼里,只有腰身粗、脖子短、臀部突出、乳房高耸的新娘才是公认的美人。因为肥胖的女人是财富的象征。若哪家小伙子娶了肥胖超群的妻子,其婚礼必然异常隆重,许多人都会不辞辛劳从远道赶来,一睹新娘的芳容。事实上,为了造就“美嫁娘”,做母亲的总是竞相研究肥胖之道。富贵人家的女孩子,从七八岁开始,每日都要由女仆人用油脂抹在身上,喝羊奶,吃富含脂肪的食物,很少参加户外活动。普通人家的女儿每天也要遵照父母的安排喝下大量的骆驼奶。除此之外,女孩子几乎每天还要定时脱去衣服在软沙上转动打滚,据说这样可以将身体上凹凸不平的地方磨平,成为只见肉不见骨的胖闺女。,泰国泰国人相
34、当信奉佛教,佛教被定为国教。每个男子到了一定年龄,都要出家当一次和尚,少则三个月,多则三五年,甚至终生,就连国王也不例外。如果一个男子没有当过和尚,则不能视为成人,不但亲朋看不起,就连找女朋友也很困难。可见佛教在泰国有多大的影响力。这种佛教礼仪甚至还表现在婚礼仪式上。在泰国南部的一些地方,经常可以看到一些人围着一个大树吹吹打打,欢歌曼舞,原来是当地男子在举行与大树成亲的仪式。别瞧成亲的对象是不会说话的树,但仪式却与真正的男女结婚仪式一样隆重热闹。同大树结婚,男方送的彩礼盛在银制的大碗里,称为“龛玛花”或“龛玛菜”。龛玛花通常是25个槟榔果,龛玛菜则多为人们喜爱的点心、糖果和枕头、席子及蜡烛等。
35、婚礼仪式开始前,新郎身着华丽的礼服,在众位打扮得花枝招展得少女簇拥下,由长鼓开道,浩浩荡荡来到村中长老选定的大树前。少女们将彩礼陈列在“新娘树”前,长老宣布婚礼开始。这时,新郎会拿出一打蜡烛,逐个点燃,一一插在龛玛旁边,然后倾听长老朗诵经文的有关章节。接着,新郎的父亲将一些鲜花、槟榔和几枚银元放在龛玛的枕头里,村中最为年长的老夫人代表“新娘树”接受礼物,蜡烛熄灭时,婚礼仪式结束。人们开始向新郎祝福,并一道进餐,之后一起欢歌舞蹈,直到夜幕降临。根据当地习俗,凡年满21岁周岁的男子都要举行一次同大树结婚的仪式。完成仪式后,便出家当和尚,直到还俗后同女子恋爱结婚,建立家庭。在当地的传统观念中,树木具
36、有旺盛的生命力,同大树结婚,可以得到佛祖的保佑,获得忠贞的爱情,建立幸福美满的家庭。,(一)美国的婚姻法1.宗教婚姻、世俗婚姻和习惯法婚姻美国人的婚姻分为宗教、世俗和习惯法婚姻(即不经正式仪式而结合的婚姻)三类。宗教婚姻是传统式的,即通过在教堂中由牧师主持宗教仪式的婚礼而结合的婚姻。这在美国是一种比较普遍的形式。世俗婚姻即婚礼不采取宗教仪式。而由地方官或其他人主持领取结婚证书。世俗婚姻在美国新英格兰地区的缅因、佛蒙特、新罕布什尔、马萨诸塞、罗得岛和康涅狄格6个州得到公认。1653年英国奥利弗克伦威尔民事婚姻法令中曾谴责教会对婚姻的干涉,规定必须由地方官主持结婚典礼,并要办理结婚证书和设立档案。
37、以后,移民到北美大陆的清教徒沿袭了这一习惯。在很长一段时间里,宗教仪式的婚姻都被视为非法。后来新英格兰地区承认了宗教婚姻,实行宗教和世俗婚姻两种作法并存,并一直沿续到今天。美国有21个州认可习惯法婚姻,男女双方同意结合后,夫妻同居,就自然形成了合法婚姻,而无需领取结婚证书和举行仪式。习惯法婚姻在美国早期实属必要,因为当时人们很难就近找到地方官吏或牧师。目前亚利桑那、伊利诺斯、密苏里和纽约4个州已宣布这种婚姻无法律效力。另有8个州通过了对习惯法婚姻进行控制的法令。,2结婚的法律要求美国对结婚的法律要求由各州自行规定。多数州规定法定结婚年龄男子为21岁,女子为18岁。有的州规定,如双方未满成年人年
38、龄,须经父母同意方可结婚;有的州则不然,规定男子不满18岁、女子不满16岁者,即使父母同意也不能结婚。但爱达荷、密西西比、新泽西和华盛顿等州则允许年满14岁的男孩、年满12岁的女孩结婚。法律规定,只有具备一定资格的人才能主持婚礼。在有些州,牧师必须领取了正式结婚证书才有主婚资格。美国各州婚姻法的规定虽不统一,但有一个总的原则,即在一个州得到法律承认的婚姻在其他任何州均可被认为合法。因此不少美国青年为躲避所在州对自己婚姻的束缚而到其他州去结婚。为了防止轻率的成婚,许多州开始推行从申请结婚之日到发结婚证之间实行等侯期的办法。1955年就已有43个州明确了有关等侯期的规定,3结婚的禁律在美国,亲属之
39、间的婚姻早已被制止,但仍有8个州没有彻底禁止近亲结婚。罗得岛州甚至允许叔叔与侄女、舅舅与外甥女通婚。近些年来,美国婚姻法有较大修改,强调身体健康状况良好者才能结婚;29个州要求进行婚前检查,并规定有性病者不得结婚;7个州禁止患有遗传病的人结婚;17个州禁止癫痫病患者结婚;3个州规定:低能人结婚必须出示绝育手术证明。美国约有30个州禁止不同种族之间的婚姻。例如南部有些州禁止白种人与黑种人通婚;东部、北部和中部各州则对异种族通婚不加限制。,(二)婚前准备和新婚礼品男女结婚之前,往往好友都要来聚会。女青年们举行送礼会,其中以送厨房用品为最多。如送烹任参考书、水桶、咖啡壶、炒菜锅等。男青年们也为自己的
40、朋友举行一次欢叙会,并且声言只许男人参加,女宾恕不招待。在会上,他们可以共送一件比较贵重的礼物给新郎,然后追忆少年时的好时光,互相惜别,并为新郎成家而庆贺,举杯碰盏,一醉方休 如果严格按照习俗办理,婚前还要有一系列程序。先是举行订婚仪式,届时男女双方交换订婚戒指,把事前准备好的钻石戒指戴在对方的左手无名指上。这种风俗。可追溯到原始社会晚期。当时有些部落在举行婚礼时,男女双方要交换用花环,以保证灵魂的结合。今天交换戒指,则象征双方相互承担的义务和牢不可破的感情。订婚仪式后,就要为正式婚礼做准备,如印发请帖,展示结婚礼品并向送礼人表示感谢,两家会亲,宴请亲友,布置教堂,预备男女傧相的服装等等。一切
41、准备就绪,婚礼的时刻便将来临了,(三)婚礼公式按照传统,婚礼之日,在走上教堂的圣坛之前,新郎新娘不能会面。婚礼之前,也不允许新郎看新娘的礼服。新娘须着雪白长裙,戴洁白面纱,以象征纯洁。同时,新娘穿戴的衣物中必须包括有新的、旧的、借来的和蓝色的四种东西。旧东西,可以是新娘母亲穿戴过的衣物,蓝色的东西通常则是蓝色的吊袜带。整个婚礼活动从婚礼仪式开始。仪式一般在教堂举行,但也可能安排在家中或者旅馆的舞厅里。在教堂举行婚礼时,宾客们分别坐在教堂走廊的两侧,女宾坐右侧,男宾坐左侧,女宾前面是新郎父母,男宾前面是新娘父母。婚礼开始,新娘挽着其父的手臂,缓缓通过走廊向圣坛走去。他们的前后簇拥着着一式服装的男
42、女傧相和最亲近的亲友。这时,负责撤花的女孩走到新娘前面,从花篮中将一把把花瓣撒在走廊上。新娘父亲把新娘带上圣坛,便把她交给着深色礼服的新郎。接着,新郎在左,新娘在右,面对牧师站好,由牧师为其举行传统的仪式。牧师将结婚戒捐戴在新娘的左手无名指上,在郑重其事地说完“现在我宣布你们二人正式结为夫妻”之后,新郎新娘便回到走廊上。整个仪式一般不超过45分钟。,(四)婚宴按照习惯,婚宴由女方家里举办,其丰盛程度,要取决于女方家庭的经济状况。婚宴热闹非常,觥筹交错,碰杯之声不绝于耳。此时在座的每一位男客都可以亲吻新娘,这大概是西方封建时代的遗俗。过去封建地主在姑娘新婚前夕有吻她一下的权利。不过今天,也许只意
43、味着新娘开始告别自己的青年时代,从此就要做一个忠实的妻子了。在精美漂亮的结婚大蛋糕被搬上餐桌后,新郎新娘要手把手地握住一把刀,共同将蛋糕切开,二人先各吃一片,然后再款待所有的客人。有时人们还把小块蛋糕送给那些没来的朋友。 宴会即将结束,新娘站在屋子中间,将手中的花束从左肩信手向背后年轻姑娘们抛去。据说,碰到花束的姑娘将成为下一次婚礼上的新娘 新郎还可以将新娘的吊袜带摘下来,向小伙于们扔去,抓住吊袜带的人就意味着快要做新郎了。宴会在这欢快的气氛中结束。,(五)度蜜月婚礼毕,人们欢送新郎新娘去度蜜月,这一场面充满诙谐和滑稽,与方才的庄重和热闹恰成对照。届时新郎要想方设法带妻子赶快离开,而那些调皮的
44、客人则想出种种新奇花样阻止汽车开走。他们有时把剃须膏抹在司机座前的车窗上,使新郎不得不下车来擦掉;有时把一串罐头盒挂在车尾,弄得叮挡作响。当汽车终于突出包围困时,人们便在后面一阵追赶,最后在笑声中目送汽车远去。这种情景,象征着人们对新娘的爱慕,表现出亲人和朋友对新婚夫妻难舍难分的情感。此时此刻也正是新郎显示自己有足够力量和智慧保护妻子的大好时机。度“蜜月”的说法也有一番来历。据说度蜜月的风俗起源于德国的古条顿人。那时男女举行婚礼后,要到风景优美的地方去旅行。同时每天都要喝蜜糖水或是蜜酿成的酒,连喝30天不得中断,以示幸福生活的开始。这种风俗一直流传至今,只是不用再喝糖水了。度蜜月的时间也未必恰
45、好是一个月,或一定要到风景区去旅游。这既取决于时间是否许可,也取决于男方是否有足够的金钱。因为同婚宴相反,蜜月旅行的费用要由新郎家负担。,(七)结婚周年纪念日西方人对于结婚周年纪念日十分重视。美国也不例外。他们为婚后每个周年纪念日都分别取了有趣的名称。第一年叫纸婚,第二年叫棉婚,第三年叫皮革婚,依次下去是:毅婚、木婚、铁婚、铜婚、陶器婚、柳婚、锡婚、钢婚、绕仁婚、花边婚、象牙婚、水晶婚。从第十五年以后,每五年一个名称,它们是:搪瓷婚、银婚、珠婚、“珊瑚婚、红宝石婚、蓝宝石婚、金婚、翡翠婚、钻石婚。其中银婚和金婚是两次隆重的大典。顾名思义,可以看出这些名称象征夫妇感情随着岁月的推移,一年坚似一年
46、,一年更比一年珍贵。在美国,每逢这些纪念日,夫妻常常互赠礼品,并说一些相互赞美和致谢的话,使对方感到欣慰。有的人甚至画一幅巨大的图画,写上“感谢你与我同甘共苦二十年”等字样张贴在门口,妻子回家一眼望见,必然深受感动,使夫妻感情又增进一步。这种做法对促进家庭生活的美满是大有裨益的。美国人结婚周年纪念物每年有所不同,并有一定之规。一般结婚纪念礼物是:第1年:钟;第2年:瓷器;第3年:水晶饰品、料器;第4年:电器;第5年:银器;第6年:木器;第7年:文具;第8年:亚麻织品、网织品;第9年:皮革制品;第10年:钻石首饰;第11年:时髦首饰和提包、手套等:第12年:珍珠或彩色宝石;第13年:纺织品、裘皮
47、制品;第14年:金首饰;第15年:手表;第16年:银制凹型器皿;第17年:家具;第18年:陶器;第19年:青铜艺术品;第20年:白金制品;第25年:结婚25周年纯银纪念品;第30年:宝石;第35年:玉石;第40年:红宝石;第45年:蓝宝石;第50年:结婚50周年金制纪念品;第55年:绿宝石;第60年:结婚60周年宝石纪念品。,朗默在中国申请结婚案朗默是某国来中国的留学生,他来中国之前已在本国结婚。在中国留学期间,朗默认识了某厂女工、中国公民尚玲,双方交往频繁,产生了感情,双方提出结婚。但尚玲所在单位不开结婚登记的有关证明,尚玲之父母也反对其婚事。朗默就以其本国法容许一夫多妻和女方单位不开有关证
48、明,女方家长阻止为由,向他所在的民政局提出与尚玲结婚的申请,请求发给双方结婚证。请问:中国婚姻登记机关是否应该发给结婚证,中国公民秦某诉美国公民曹某离婚案原告与被告在1944年在中国结婚,婚后生有二女,现在均已结婚自立。被告于1949年去了台湾,后于1957年定居美国,在1991年入美国籍。双方常有音信联系,原告也于1975年到美国与被告共同生活。1984年后,原、被告每年回国一次,先后在宁波市及其郊县购买住宅3套。1989年3月,双方在美国发生矛盾,被告一人回中国与一妇女同居。1990年10月,原告回国要求被告与同居妇女断绝关系,被告不听,并回美国办理了与原告的离婚手续,又以挂失为名提取了夫
49、妻在美国合存的8万美圆。1991年3月,被告来到中国,持美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在宁波市涉外婚姻登记机关与同居妇女办理了结婚登记。原告于1991年12月在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判决被告支付自1989年3月至今的生活费13200美圆,并要求被告承担原告离婚后每月扶养费400美圆。 被告称其是靠美国政府发给的养老金维持生活。 你认为该案应如何处理?,选 择 题依照我国有关司法解释,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其本国法确定。某一外国法人到中国从事商业活动,应以哪一国的法律为其本国法? A、主要营业地国的法律 B、主要管理地国的法律 C、注册登记地国的法律 D、资本控制国的法律答 案C解 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84条规定:“外国法人的国籍在国际上尚无统一的标准,各国在实践中总是根据自己的利益和需要来确定标准,因此必须考察相关国家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我国在实践中确定法人国籍是以法人登记成立地为其国籍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