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的立法历程,民事诉讼法(试行) 1982年3月,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1982年10月1日起试行。 民事诉讼法1991年4月9日,七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 2007年,我国对民诉法进行了部分修改,主要包括审判监督程序、执行程序等方面内容,删除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 2012年月日修改,对现行民事诉讼法的修改范围主要涉及管辖、证据、起诉、保全、审判监督以及司法协助等多个方面.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新民诉法”)将于2013年1月1日正式施行,2012年修改的主要内容,一、细化管辖规定-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法院对案件的管辖权 1.对于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
2、纠纷的当事人,可以选择的管辖法院为原、被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履行地以及标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新扩展为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均有权进行管辖2对于部分案件受理法院未经当事人选择、或者并没有管辖权的情况,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只要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且不违反级别及专属管辖的规定,受诉法院即视为拥有管辖权。3新民诉法26#新增规定,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涉及公司事务的纠纷,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4限制上级法院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任意交下级法院审理的情况。新民诉法规定,上级法院确有必要将此类案件交下级法院审理的,须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3、。,二、首次确立公益诉讼机制 新民诉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对于有权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即哪些属于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此次修改并没有进一步明确。本次修改仅是在理论上确立了公益诉讼的制度,具体应用到实践中还有待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完善。,三、完善证据制度 1进一步明确当事人的举证义务。新民诉法规定当事人对于自己的主张有义务在一定期限内及时提供证据,在期限内无法提供可以申请延期。若逾期提供且没有正当理由,当事人将承担证据不被法院采纳,或者虽采纳但予以训诫、罚款的不利后果。 2规范法院的
4、证据受理程序。新民诉法第六十六条规定法院在收到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后,应当出具收据,写明证据名称、页数、份数、原件或者复印件以及收到时间等,并由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旧:审判员或书记员,3整合完善相关法律关于证人制度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对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作证的情形略微进行了调整,例如将年迈体弱或行动不便统一改为健康原因、删除特殊岗位确实无法离开的情形等,有利于实务中的判断以及适用。 关于证人出庭所产生的费用问题,证据规定中规定,由提供证人的一方当事人先行支付,由败诉一方当事人承担,对于法院通知证人作证的情形,该费用在实践中只能由证人自行垫
5、付,若败诉一方无能力支付则证人将会直接产生损失。另外,费用范围仅指合理费用,但哪些属于合理费用并没有明确界定。 新民诉法对上述问题进行了明确,只要是证人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以及误工损失都可以主张,同时,该费用当事人申请证人作证的,由该当事人先行垫付;当事人没有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作证的,由人民法院先行垫付,最终均由败诉一方当事人承担。 此规定有助于消除证人对出庭作证产生费用甚至损失的顾虑,有利于保护证人的合法权益以及出庭作证的积极性,4新民诉法的修改将证据规定中的鉴定申请、委托以及鉴定人的询问权进行了整合,在新法中予以明确规定。 原民诉法及证据规定等相关法律司法
6、解释,当事人对于鉴定意见如有异议,可以采取的救济措施为申请重新鉴定,但规定了较为严格的前提条件。 新法除了重新鉴定的救济措施外,还规定当事人对鉴定意见如有异议,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法院通知拒不出庭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另外,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已结案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进而从多个方面赋予当事人质疑鉴定意见的权利,保证鉴定意见的客观性与真实性。,将电子数据首次纳入证据的种类进行规定,并纳入法庭调查应当出示的证据种类之一,从而使法律规定更加符合现行科技发展的客观趋势,四、整合保全规定 新民诉法将
7、原法第二十六章“财产保全”删除,将该章内的财产保全内容整合至新法第九章“保全和先予执行”之内。主要内容如下: 1保全范围扩大。新民诉法关于保全的整合后,保全的对象不再限于财产及证据,而是包含制止损害行为。 新法第一百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造成当事人财产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2证据保全申请主体范围扩大。 原民诉法规定可以申请证据保全的主体限于诉讼参加人, 新民诉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因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
8、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3完善利害关系人申请保全措施的程序。 与上条所述证据保全类似,在对财产、行为申请保全措施的案件中,新民诉法规定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五、明确界定恶意诉讼 按照新民诉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之间,或者被执行人与他人之间存在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提高不履行司法协助义务的处罚额度 新民诉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将个
9、人及单位不履行法院要求的协助义务的处罚额度进行了大幅提高, 原法规定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一万元以下,新法提高到人民币十万元以下; 原法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一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新法大幅提高至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七、调整诉前程序新民事诉讼法对提起诉讼之前,诉状应载明的内容以及诉前调解程序进行了明确 1相关法律文书需载明当事人信息。 增加了原告的联系方式,如果原告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提供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联系方式。 其次,原法规定提起诉讼时仅要求有明确的被告即可,但新民诉法规定,原告应当在诉状中载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
10、信息。,2强调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纠纷,鼓励通过协商方式解决纠纷 。 新法规定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起诉到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除外。 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项“开庭前可以调解的,采取调解方式及时解决纠纷。”,八、赋予公众查询生效裁判的权利 新民诉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公众可以查阅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 涉及判决的法律规定,修改后的新法还要求,法院除了要在判决中写明判决认定的事实、理由,以及适用的法律依据,还需写明适用法律依据的理由,法院的审判行为将得到进一步的规范。,九、创设小额诉讼制度,简化诉讼程序 新民
11、诉法对诉讼程序的修改主要立足于尽量简化、提高诉讼效率,主要修改内容归纳如下: 首创一审终审制的小额诉讼制度。 新民诉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只要基层法院及派出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以及当事人双方约定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2简化完善诉讼程序。新民诉法对民事诉讼的各个环节作了不同程度的简化及完善。 在送达方面修改为:“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进一步规范了送达行为。另外,还有“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
12、够确认其首席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通过对电子送达方式的确认,简化了送达程序。 关于诉讼程序方面,只要在基层法院及派出法庭审理的案件,当事人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同时,只要是基层法院及派出法庭审理的简单民事案件,在保障当事人陈述意见权利的前提下,可以采用简便方式传唤当事人和证人、送达诉讼文书、审理案件。 关于二审不开庭审理的情况,原法规定的条件是事实核对清楚后可以不开庭,新民诉法修改为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即可以不开庭。,十、特别程序中新增案件类型原民诉法规定的特别程序案件类型主要有选民资格、宣告失踪、死亡、认定公民无(限制)民
13、事行为能力、财产无主案件,新修订的民诉法第一百九十四条至一百九十七条增加了确认调解协议以及实现担保物权两种全新的案件类型。 (1)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只要是当事人依照人民调解法等相关法律达成的调解协议,自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向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确认协议效力。 法院受理后,分为以下两种情况:符合法律规定,则裁定协议有效,对方当事人不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可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裁定驳回,当事人可通过调解变更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向法院提起诉讼。,(2)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只要是担保物权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依照物权法等法律,可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权物权登
14、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法院受理后,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当事人依据裁定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十一、修改再审程序 (1)再审受理法院调整。原法规定再审是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而新法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法院申请,从而增加再审的受理渠道。 (2)修改应当再审的条件。原法规定只要是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无法收集,书面向法院申请而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即属于应当再审的案件。而新法将范围限定在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内,缩小了应当再审的范围。另外,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案件不
15、再属于应当再审的案件。,(3)新法规定调解书确有错误的情况,也属于再审程序审判监督、检察院提起抗诉的范围,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调解书除外。 (4)明确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排除在再审需中止执行的范围之外。,(5)修改当事人可以提起再审的时限。 原法规定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可以申请再审,新法缩短为六个月内。 新法将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以及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此类情况,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的时限规
16、定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较原法规定的三个月有所延长。,(6)明确当事人向检察院提起抗诉的条件。 新法规定,只要出现法院驳回再审申请、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情况,当事人可以提起抗诉或者检察建议。 提出后检察院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查,并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的决定。决定作出后当事人不得再申请抗诉或者检察建议,十二、其他修订内容 (1)修改督促程序。 原法规定在督促程序中收到债务人的书面异议后,督促程序即终结,债权人可以提起诉讼。新法进一步简化了程序,支付令失效后只要申请支付令的当事人无异议,即自动转入诉讼程序,无需债权人另行起诉,提高了诉讼效率。,(2)增加
17、案外被侵害人的救济程序。 新法规定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益受损之日起六个月,向作出裁判的法院起诉。 理由成立法院应撤销原裁判;理由不成立则驳回请求。 此规定将赋予案外人诉讼救济途径,避免被恶意诉讼损害自身权益。,主要法条依据,法律民事诉讼法 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仲裁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Thank You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