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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仲裁员.ppt

上传人:kpmy5893 文档编号:7268457 上传时间:2019-05-11 格式:PPT 页数:35 大小:53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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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第四章 仲裁员,第一节 仲裁员的资格条件 第二节 仲裁员的聘任 第三节 仲裁员行为的性质及规范 第四节 仲裁员的责任重点问题 仲裁员的资格条件 仲裁员行为的性质及规范,第一节 仲裁员的资格条件,一、仲裁员的资格条件概述 二、我国仲裁法对仲裁员资格条件的规定 三、仲裁员名册制度 四、仲裁员与法官、当事人委托的律师的区别,一、仲裁员的资格条件概述,仲裁员是纠纷的裁判者,广义上是指仲裁机构按一定规则聘任的、列入其仲裁员名册的人。狭义上是指纠纷当事人按一定的规则直接或间接选定的仲裁其纠纷的人。仲裁员的资格是指成为仲裁员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可以分为严格资格条件和普通资格条件。,严格资格条件,在立法上对仲

2、裁员的资格详细而严格地予以规定 如:1965年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议公约第14条规定,仲裁员“应具有高尚的道德品质,并且在法律、商务、工业和金融方面有公认的能力,他们可以被信赖作出独立的判断。”我国以及我国台湾地区仲裁法对仲裁员从品行资格到专业条件均予以详细而严格地规定。,普通资格条件,1在立法上不作直接规定,尊重当事人对仲裁员资格的直接或间接约定。美国、德国、日本、瑞士、澳大利亚、墨西哥、泰国、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等即采取这种立法模式。 2在立法上仅要求仲裁员须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如瑞典、法国、比利时、荷兰、罗马尼亚、波兰、葡萄牙、希腊、阿根廷、埃及等国。 3在立法上仅列举某些不符合

3、仲裁员基本资格的情形。如意大利、韩国等。,二、我国仲裁法对仲裁员资格条件的规定,我国仲裁法对仲裁员的资格作了较为严格的限制,取得我国仲裁员的资格应当符合国籍、品德和专业三个方面的要求。,(一)国籍条件,仲裁法的规定分国内仲裁和涉外仲裁两种情况。 就国内仲裁而言,仲裁员应为中国籍公民。(重新组建仲裁机构方案:仲裁委员会应当主要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符合仲裁法第13条规定的人员中聘任仲裁员。) 涉外仲裁委员会可以从外籍人士中聘任仲裁员。,(二)品德条件,仲裁法第13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应当从公道正派的人员中聘任仲裁员。所谓公道正派,应当是人品高尚、公正无私。,(三)专业条件,仲裁员必须具备特定

4、的专业要求和工作经历或专业职称要求。即应当具有以下列专业条件之一: 1从事仲裁工作满8年的; 2从事律师工作满8年的; 3曾任审判员满8年的; 4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的; 5具有法律知识、从事经济贸易等专业工作并且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2004年7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现职法官不得担任仲裁员的通知:法官不得担任仲裁员。 国务院重新组建仲裁机构方案:国家公务员及参照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机关工作人员,符合仲裁法第13条规定的条件,并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受聘为仲裁员,但是不得因从事仲裁而影响本职工作。,三、仲裁员名册制度,仲裁员名册制度是仲裁机构按一定条件从各专业人

5、士中聘任仲裁员,以名册形式记载其姓名、年龄、性别、文化程度、资历、技术职称、擅长专业等情况,并公之于众,供双方当事人选择的制度。 建立仲裁员名册制度,有利于提高仲裁员的素质与仲裁工作的质量,有利于增强仲裁员的责任感和当事人对仲裁员的信赖感,有利于仲裁裁决的顺利执行。 世界上许多国家的仲裁机构以及国际仲裁机构都设立有仲裁员名册(推荐仲裁员名册制)。 中国实行的是强制名册制。仲裁委员会应当按照不同专业设立仲裁员名册。,四、仲裁员与法官、当事人委托的律师的区别,1从仲裁员的权利和义务的来源方面看,仲裁员不同于法官。 2仲裁员与当事人委托的律师的身份与作用是不同的。 3仲裁员与当事人的关系,就其本质看

6、,是一种特殊类型的合同关系。,第二节 仲裁员的聘任,一、仲裁员的聘任 二、仲裁委员会聘任仲裁员的具体程序,一、仲裁员的聘任,仲裁机构一般不设专职仲裁员。按照国际惯例,仲裁员来自民间,仲裁员都有自己的职业和专业,他们只有被当事人或仲裁机构指定并接受这种指定时,才参与对纠纷的仲裁审理。我国仲裁法及相关法规也规定,仲裁委员会不设专职仲裁员。具备仲裁员资格的人员,仲裁委员会可以聘任为仲裁员。,二、仲裁委员会聘任仲裁员的具体程序,1按照仲裁法规定的仲裁员资格条件,对拟聘为仲裁员的有关人员进行考查; 2办理仲裁员聘任手续,发放聘书; 3将聘任的仲裁员在仲裁委员会设立的仲裁员名册上公布。 仲裁员的聘任期一般

7、为3年,期满可以继续聘任。如果在聘任期内承办案件未审结的,聘任期限延至该案件审结之日。仲裁委员会换届后,由新一届仲裁委员会重新聘任仲裁员。仲裁委员会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可以在届内增聘仲裁员。,第三节 仲裁员行为的性质及规范,一、仲裁员行为的性质 二、仲裁员的行为规范 三、仲裁员的权利和义务,一、仲裁员行为的性质,仲裁员的行为,是指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中的某人,被指定为某一案件的仲裁庭成员以后,为仲裁纠纷而进行的职务行为。其性质为:(一)仲裁员行为的独立性 (二)仲裁员行为的民间性 (三)仲裁员行为的公正性,二、仲裁员的行为规范,仲裁员行为规范是仲裁机构或专门组织制定的指引、约束仲裁员行为的准则

8、。 仲裁员行为规范是仲裁员的职业道德规范,它对仲裁员应当具有的道德品质和应当遵循的行为准则予以构建,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约束力,但可以为仲裁员提供职业行为准则的建议和指南,供仲裁员作自我指引。同时,为当事人和杜会公众评价仲裁员行为提供参照标准,仲裁机构也可以此作为管理仲裁员的标准与依据。 1977年美国商事争议中仲裁员的行为道德规范是世界上第一部仲裁员行为规范。1986年国际律师协会制定了国际仲裁员行为准则。1999年英国皇家御准仲裁员学会制定了仲裁员道德行为规范。,仲裁员行为规范的主要内容,1.独立公正地审理案件 2.不得私自接触当事人及其代理人 3.自觉披露可能有损独立公正审理的任何情况并回

9、避 4.勤勉审慎地履行职责 5.严格保守仲裁秘密 6.依法获得报酬 7.熟悉仲裁业务,提高仲裁水平,披露和回避,仲裁法第34条: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四)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三、仲裁员的权利和义务,仲裁委员会聘任的仲裁员的一般权利是接受仲裁当事人的选定或当事人共同委托的仲裁委员会主任的指定仲裁特定的纠纷。 仲裁员组成仲裁庭或成为独任仲裁员时,他享有进行仲裁的各项具体的权利并履行相

10、应的义务。,1 权利,(1)仲裁员根据仲裁协议,取得对仲裁案件的管辖权,但同时对当事人指定的案件也有拒绝受理的权利; (2)对仲裁案件依法独立进行审理,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3)确认合同的权利; (4)自行收集证据或对专门性的问题指定鉴定部门鉴定的权利; (5)收取仲裁报酬的权利; (6)调解的权利; (7)对裁决书不同意见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的权利; (8)对部分纠纷先行裁决的权利; (9)仲裁当事人在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授予仲裁员的其它权利。,2义务,(1)仲裁员有仲裁法第34条第4项、第58条第6项规定的行为,有承担法律责任的义务; (2)回避的义务; (3)为仲裁当事

11、人、为国家保密的义务; (4)为仲裁当事人向法院递交财产保全申请、证据保全申请的义务; (5)在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服从首席仲裁员意见的义务; (6)对裁决书中遗漏的事项和错误的文字、计算进行补正的义务; (7)仲裁当事人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需要仲裁员承担的其他义务。,第四节 仲裁员的责任,一、关于仲裁员责任的理论二、关于仲裁员责任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三、中国仲裁法对仲裁员责任的规定,一、关于仲裁员责任的理论,所谓仲裁员责任,即指因仲裁员在仲裁过程中实施的故意或过失行为而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关于仲裁员责任的理论,主要有三种: (一)仲裁员责任论 (二)仲裁豁免论 (三)仲裁

12、员责任有限豁免论,(一)仲裁员责任论,参照法官的民事责任理论,一些大陆法系国家主张仲裁员也应承担责任。仲裁员责任论的理论基础是契约说,承担责任的形式为专业注意责任和公正责任。所谓专业注意责任,是指仲裁员的仲裁行为是一种专业行为,同医生、建筑师、工程师一样,在履行其职责时,应当充分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确保作出一个公正、合理的裁决,如果因为疏忽给当事人造成损失,则作为专家的仲裁员应承担对当事人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所谓公正责任,是指仲裁员应当公正地履行其职责,平等地对待各方当事人,不能偏袒一方,对于违背公正原则,接受贿赂、进行欺诈或滥用职权的仲裁员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二)仲裁豁免论,英美法系国家基

13、于司法权说,认为仲裁员履行的是准司法职能,仲裁员的仲裁行为应豁免于民事责任,仲裁员对仲裁过程中因其过失或其它情况而导致的不公正裁决及给一方当事人带来的损失不承担任何个人责任。 在英美国家,这种观点还认为,不但仲裁员可以享有仲裁豁免权,仲裁豁免权还延伸至仲裁机构。 例外:英国也认为仲裁员应该免责,但英国却认为仲裁员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契约关系。,(三)仲裁员责任有限豁免论,这种折中观点认为,仲裁员在一定范围内可以享受豁免,但超出一定范围则不免除其责任,而且以承担过错责任为限度。 责任豁免的范围:(1)程序上的限制。仲裁员的指定和仲裁协议必须有效;仲裁员在与其有利害关系的案件中应当回避;仲裁员

14、必须遵守仲裁规则。(2)契约上的限制。仲裁员应该完成仲裁任务;及时作出裁决;公正裁决;遵守保密义务。 折中论在实践中逐渐获得了大多数国家的认可,二、关于仲裁员责任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关于仲裁员责任的各国立法和司法实践,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一)规定仲裁员应当承担责任 (二)规定应当免除仲裁员的责任 (三)对仲裁员的责任问题不作规定,(一)规定仲裁员应当承担责任,作出此种规定的主要是大陆法系国家,分两种情形。有些国家规定仲裁员应承担完全的民事责任,如奥地利、秘鲁、澳大利亚、丹麦、南非、意大利、法国等。而德国、瑞典、荷兰、挪威、瑞士、日本等国家仅规定仲裁员承担有限度的民事责任。一些国际组织的仲裁机

15、构也采纳了有限责任论,如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中心。,(二)规定应当免除仲裁员的责任,作出此种规定的主要是英美法系国家。美国在传统上主张仲裁员的责任绝对豁免,即仲裁员对仲裁过程中因其过失或其他情况而导致的不公正裁决及给当事人带来的损失不承担任何个人责任,即使当事人提出的指控是针对仲裁员的故意的不当行为时也是如此。但现在美国已经有所改变,1997年美国仲裁协会国际仲裁规则第35条规定:“仲裁庭的成员和美国仲裁协会不对任何当事人就与按照本规则进行仲裁有关的任何行为或疏忽承担责任,但对因其有意或故意的不当行为而造成的后果可能承担责任”英国、新西兰、印度、中国香港等国家和地区也采取了仲裁员有限豁免论。,

16、(三)对仲裁员的责任问题不作规定,朝鲜、捷克等国仲裁立法没有关于仲裁员责任的规定,实践中也无关于仲裁员承担民事责任的案例。实际上,这些国家仲裁员也是免责的。 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也未明确规定仲裁员的责任。,三、中国仲裁法对仲裁员责任的规定,仲裁法第38条:仲裁员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情节严重的,或者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其除名。根据上述规定,中国的仲裁员在两种情形下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可能是刑事责任、行政责任或民事责任)。但是,这种规定不够明确,也不完整,把仲裁员的法律责任限制在两种情形下显然是不够的。,仲裁员的刑事责任枉法仲裁罪,2006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规定了枉法仲裁罪:依法承担仲裁职责的人员,在仲裁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决,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思考题,1什么是仲裁员? 2简述仲裁法规定仲裁员应当具备的资格条件。 3如何理解仲裁员行为的性质? 4为什么要规范仲裁员的行为?仲裁员应当遵守哪些行为规范? 5简述仲裁员责任的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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