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社区矫正工作流程图详解 一、 收 到 法 律 文 书 或 矫 正 对 象 报 到 。1、法 院 应 告 知 矫 正 对 象 必 须 在 判 决 书 生 效 起 7 日 内 到 户 籍所 在 地 司 法 所 报 到 , 并向同级 司 法 行 政 机 关 寄 送 判 决 书 , 抄送 司 法 所2、 矫 正 对 象 应 当 在 法 律 文 书 生 效 起 7 日 内 到 户 籍 所 在 地 司 法所 报 到 。3、 司 法 所 在 收 到 法 院 寄 送 法 律 文 书 起 7 日 内 要 求 矫 正 对 象 本人 到 司 法 所 报 到 。二 、 接 收 登 记 。当 矫 正 对 象 到 司
2、法 所 报 到 时 , 司 法 所 应 当 首 先 了 解 矫 正 对 象的 基 本 情 况 , 包 括 犯 罪 情 况 、 生 活 、 工 作 情 况 、 家 庭 经 济 状况 情 况 , 联 系 方 式 及 今 后 的 工 作 打 算 , 为 今 后 的 工 作 打 下 基础 。 同 时 , 填 写 好 社 区 矫 正 对 象 登 记 表 , 输 入 社 区 矫正 对 象 花 名 册 , 纳 入 管 理 。三 、 建 立 档 案 。根 据 社 区 矫 正 工 作 有 关 要 求 , 给 每 一 位 矫 正 对 象 建 立 个 人 矫正 工 作 档 案 , 档 案 内 初 步内容有:1、 社
3、 区 矫 正 对 象 刑 事 判 决 书 及 相 关 法 律 文 书2、 社 区 矫 正 对 象 登 记 表 3、 社 区 矫 正 宣 告 书 4、 社 区 矫 正 志 愿 者 帮 教 协 议 书 5、 社 区 矫 正 监 护 协 议 书 6、 社 区 矫 正 方 案 7、 社 区 矫 正 情 况 记 载 簿 8、 社 区 矫 正 对 象 公 益 劳 动 记 录 簿 9、 社 区 矫 正 对 象 须 知 四 、 第 一 次 宣 告 。对 矫 正 对 象 的 第 一 次 报 到 后 (或 者 公 安 把 矫 正 工 作 移 交 之 后 )的 宣 告 工 作 尤 其 重 要 , 通 过 宣 告 及
4、 谈 话 我 们 可 以 了 解 矫 对 象对 犯 罪 的 认 罪 态 度 , 以 及 今 后 接 受 矫 正 工 作 的 服 罪 态 度 , 而且 通 过 宣 告 及 谈 话 , 可 以 促 进 矫 正 对 象 摆 正 自 己 的 位 置 , 积极 配 合 矫 正 机 构 开 展 工 作 。所 以 , 宣 告 工 作 做 的 好 不 好 , 直 接 影 响 今 后 矫 正 期 内 的 工 作 。宣 告 工 作 可 以 在 司 法 所 、 管 理 处 或 村 办 公 室 中 进 行 。l、 对 矫 正 对 象 宣 读 社 区 矫 正 宣 告 书 , 使 矫 正 对 象 明 确 需接 受 司 法
5、 所 和 派 出 所 的 共 同 管 理 , 以 及 其 接 受 教 育 改 造 的 矫正 期 , 遵 守 所 执 行 刑 罚 类 别 对 应 的 法 律 法 规 。2、谈话教育(个 别 教 育 ),告 知 矫 正 对 象 需 遵 守 矫 正 工 作 中的 各 项 规 定 。 如 思 想 且 汇 报 , 参 加 学 习 教 育 , 公 益 劳 动 , 同时 了 解 矫 正 对 象 的 基 本 情 况 思 想 动 态 等 。3、 确 定 每 个 矫 正 对 象 的 管 理 人 员 , 包 括 司 法 员 和 民 警 、 村 责任 人 、 监 护 人 员 , 同 时 告 知 矫 正 对 象 平 时
6、 的 日 常 管 理 具 体 负责 人 , 相 互 保 持 日 常 联 系 。4、 签 订 帮 教 协 议 。5、 签 订 监 护 协 议 。五 、 制 订 矫 正 方 案通 过 与 矫 正 对 象 的 第 一 次 宣 告 、 谈 话 教 育 , 对 矫 正 对 象 有 了进 一 步 的 了 解 , 根 据 矫 正 对 象 个 人 情 况 , 同 时 结 合 矫 正 工 作的 常 规 性 工 作 , 制 订 矫 正 对 象 个 人 矫 正 方 案 , 进 行 个 案 矫 正 。因 五 种 矫 正 对 象 犯 罪 原 因 不 同 , 刑 罚 种 类 不 同 , 生 活 工 作 情况 不 同 ,
7、各 自 心 理 和 身 体 健 康 状 况 不 同 等 , 在 日 常 矫 正 工 中 ,应 做 到 “以 人 为 本 , 因 人 施 矫 ”。 在 具 体 矫 正 方 案 的 制 订 实施 中 , 要 按 照 矫 正 工 作 要 求 , 既 要 落 实 常 规 性 的 矫 正 内 容 ,又 要 区 别 对 待 , 从 实 际 情 况 出 发 , 制 订 相 应 的 矫 正 方 案 , 做到 因 人 制 宜 , “一 人 一 案 ”。 矫 正 方 案 的 制 订 , 可 以 在 接 管过 程 的 基 础 上 进 行 , 内 容 涉 及 以 下 几 方 面 :(1)根 据 矫 正 对 象 的 服
8、 罪 态 度 , 确 定 管 理 的 级 别 。 在 第 一 次 宣告 工 作 中 , 我 们 对 每 名 矫 正 对 象 的 服 刑 态 度 有 了 初 步 认 识 ,一 般 , 在 开 始 的 时 候 定 为 普 管 。(2)针 对 矫 正 对 象 的 具 体 犯 罪 情 况 及 刑 罚 种 类 不 同 , 加 强 相 关法 律 知 识 , 落 实 针 对 性 的 矫 正 措 施 。 如 对 犯 交 通 肇 事 罪 , 进行 交 通 法 规 学 习 ; 对 犯 故 意 伤 害 罪 , 进 行 治 安 管 理 处 罚 法 等方 面 的 学 习 , 等 等 。 同 时 , 因 刑 罚 种 类
9、不 同 , 遵 守 的 规 定 有 所 不 同 ,必 须 在 矫 正 措 施 中 予 以 明 确 , 严格遵守。(3)根 据 矫 正 对 象 身 体 素 质 的 不 同 , 在 管 理 措 施 上 区 别 对 待 。 年老 体 弱 、 多 病 、 行 动 不 便 , 尤 其 保 外 就 医 的 , 可 以 适 当 参 加一 些 , 力 所 能 及 的 集 体 活 动 , 平 时 以 采 用 电 话 汇 报 , 进 行 个别 教 育 为 主 。(4)对 属 于 在 校 学 生 的 矫 正 对 象 , 为 不 影 响 学 业 , 同 时 也 为 减少 负 面 影 响 , 在 管 理 上 还 是 以
10、 学 校 教 育 为 主 , 社 区 矫 正 组 织进 行 协 助 。(5)对 每 一 名 矫 正 对 象 落 实 相 应 的 监 管 人 员 。 在 监 管 人 员 的 落实 上 , 要 有 利 于 帮 助 、 教 育 改 造 矫 正 对 象 , 尤 其 在 村 责 任 人(帮教人)的 确 定 上 应 更 加 慎 重 , 防 止 产 生 反 面作用。(6)对 症 下 药 是 治 病 救 人 最 有 效 的 办 法 , 社 区 矫 正 工 作 也 一 样 。在 矫 正 方 案 的 制 定 中 应 找 准 矫 正 对 象 的 心 理 症 结 、 心 理 障 碍 ,开 展 有 针 对 性 的 心
11、理 矫 正 , 对 症 下 药 。 此 外 , 在 实 施 矫 正 个案 时 , 应 注 重 在 实 践 的 基 础 上 进 行 补 充 完 善 , 适 时 调 整 , 确保 矫 正 实 效 . 六 、 日 常 管 理 。1、 每 月 思 想 汇 报 。 矫 正 对 象 应 把 自 己 的 生 活 、 工 作 情 况 、 思想 认 识 等 每 月 一 次 总 结 , 及 时 向 司 法 所 汇 报 , 一 般 采 用 书 面形 式 。2、 每 月 学 习 。 集 中 学 习 教 育 不 少 于 2 小 时 , 每 一 次 学 习 情 况 都要 记 录 到 集 体 教 育 记 载 簿 中 。3、
12、 每 月 公 益 劳 动 。 劳 动 时 间 不 少 于 2 个 工 作 日 , 根 据 矫 正 对 象 的劳 动 情 况 评 定 劳 动 成 绩 , 并 记 录 到 社 区 矫 正 对 象 公 益 劳 动记 录 簿 中 。 4、 每 月 考 核 一 次 , 填 写 好 相 关 考 核 表 :(1) 社 区 矫 正 对 象 加 (扣)分 审 批 单 ;(2) 社 区 矫 正 对 象 加 (扣)分 情 况 一 览 表 ;(3) 社 区 矫 正 对 象 月 度 考 核 评 议 审 批 表 ;(4) 社 区 矫 正 对 象 月 度 考 核 评 议 情 况 登 记 表 ;5、 外 出 请 假 的 矫
13、正 对 象 应 在 7 日 前 向 司 法 所 申 请 , 由 矫 正 对 象填 写 社 区 矫 正 对 象 外 出 请 假 申 请 审 批 表 。 司 法 所 出 面 进 行 申 批 ,批 准 的 , 下 发 社 区 矫 正 对 象 准 假 通 知 书 , 并 做 好 社 区 矫 正对 象 外 出 请 假 登 记 簿 记 录 。6、 矫 正 对 象 迁 居 的 , 应 提 前 向 司 法 所 申 请 。 矫 正 对 象 个 人 填写 社 区 矫 正 对 象 迁 居 审 批表,由 司 法 所 负 责 审 批 工 作 ,获 准 的 , 及 时 与 迁 居 地 司 法 所 或 公 安 部 门 联
14、系 , 发出 社 区 矫正 对 象 人 户 口 分 离 联 系 单 , 并 提 供 相 应 的 矫 正 对 象 个 人 档案 资 料 , 由 当 地 司 法 所 或 公 安 派 出 所 就 地 管 理 , 迁 出 地 司 法所 做 好 登 记 , 记 人 社 区 矫 正 对 象 迁 居 登 记 簿 。7、 做 好 社 区 矫 正 记 载 簿 的 记 录 。 社 区 矫 正 记 载 簿 主要 用 于 日 常 管 理 记 录 , 包 括 矫 正 对 象 报 到 , 每 月 思 想 汇 报 ,参 加 教 育 学 野 、 公 益 劳 动 情 况 , 请 销 假 , 个 别 教 育 和 帮 困 解难 情
15、 况 , 矫 正 对 象 在 矫 正 期 内 出 现 的 违 规 违 纪 和 受 到 的 奖 惩情 况 , 司 法 所 要 及 时 做 好 记 录 , 对 矫 正 对 象 的 “月 考 核 , 季小 结 , 每 年 一 次 综 合 评 定 ”。 以 下 一 些 日 常 工 作 , 可 以 结 合到 社 区 矫 正 记 载 簿 中 , 不 再 另 行 记 录 , 包 括 社 区 矫 正对 象 汇 报 记 录 簿 、 社 区 矫 正 工 作 者 走 访 登 记 簿 监 护人 情 况 反 馈 登 记 簿 、 社 区 矫 正 对 象 月 度 考 核 表 社 区矫 正 对 象 年 (季)度 考 核 表
16、。8、 对 改 造 积 极 , 或 违 规 严 重 的 矫 正 对 象 实 施 奖 惩 。 由 司 法 所提 请 审 批 表 ( 社 区 矫 正 对 象 奖 惩 审 批 表 ), 获 准 后 下 发 社区 矫 正 对 象 奖 励 通 知 书 或 社 区 矫 正 对 象 处 罚 通 知 书。(1)奖 励 : 改 造 积 极 分 子 、 减 刑 和 暂 予 监 外 执 行 决 定 假 释 。(2)惩处:警 告 、 撤 销 假 释 收 监 执 行 、 撤 销 缓 刑 执 行 原 判 刑 罚 、 撤 销监 外 执 行 收 监 执 行 。9、 特 殊 情 况 处 理 。3 (1)对 在 矫 正 期 内
17、擅 自 外 出 下 落 不 明 或 脱 逃 的 矫 正 对 象 ,由 公 安 部 追 查 , 查 明 情 况 , 作 出 相 应 处 理 。 记 录 到 社 区 矫正 对 象 脱 逃 , 下 落 不 明 情 况 登 记 簿 。(2)社 区 矫 正 对 象 因 被 发 现 漏 罪 、 再 犯 新 罪 被 收 押 或 者 死 亡 的 ,社 区 矫 正 自 然 终 止 。 社 区 矫 正 对 象 在 社 区 矫 正 期 间 死 亡 的 ,司 法 行 政 机 关 应 当 会 同 公 安 机 关 通 报 原 判 决 (裁定)人 民 法 院和 原 关 押 监 狱 、 看 守 所 、 拘 役 所 。 做 好
18、 社 区 矫 正 对 象 脱 逃 、下 落 不 明 及 死 亡 情 况 登 记 表 记 录 。七 、 期 满 鉴 定 工 作1、 司 法 所 应 提 前 1 个 月 通 知 矫 正 对 象 提 交 解 矫 申 请 报 告 。2、 在 司 法 所 的 主 持 下 , 召 开 由 司 法 员 、 民 警 、 村 责 任 人 、 监护 人 等 管 理 人 员 参 加 的 会 议 , 对 矫 正 对 象 在 矫 正 期 间 的 表 现情 况 作 出 评 价 , 提 出 合 议 意 见 , 填 写 矫 正 对 象 矫 正 期 满 合议 表 。3、 根 据 矫 正 对 象 日 常 表 现 , 违 规 情
19、况 , 以 及 对 矫 正 对 象 的 期满 合 议 情 况 , 由 社 区 矫 正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作 出 是 否 同 意 解 除 社区 矫 正 的 鉴 定 , 即 社 区 矫 正 对 象 期 满 鉴 定 表 。八 、 办 理 撤 监 手 续 、 期 满 宣 告1、 由 公 安 出 面 办 理 撤 监 审 批 手 续 。 矫 正 对 象 从 公 安 派 出 所 领取 监 改 对 象 执 行 期 满 鉴 定 表 , 按 照 表 中 要 求 , 先 自 我 鉴定 , 在 由 帮 教 小 组 、 村 和 司 法 所 作 出 评 定 , 最 后 由 公 安 派 出所 提 交 审 批 。2、
20、由 司 法 所 出 面 进 行 期 满 宣 告 。 矫 正 对 象 期 满 之 日 , 司 法 所应 当 会 同 派 出 所 向 矫 正 对 象 宣 布 社 区 矫 正 期 满 宣 告 书 ,并 分 别 情 况 发 给 解 除 管 制 通 知 书 、 缓 刑 考 验 期 满 通 知书 、 假 释 考 验 期 满 通 知 书 、 恢 复 政 治 权 利 通 知 书 。对 暂 于 监 外 执 行 情 况 消 失 的 , 由 原 关 押 单 位 作 出 处 理 。3、 矫 正 对 象 期 满 后 , 落 实 归 正 人 员 的 帮 教 措 施 。九、存档矫正对象的个人档案按规定进行保存,保存时间一般为 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