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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中国历史上刑罚体系的演变.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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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试论 中国 历史上 刑罚 体系的 演变 引言 中国古代刑罚制度的发展经历原始社会,奴隶社会以及封建社会长达几千年的漫长发展。主要刑种大致可归类为肉刑,流刑、徒刑、死刑四种。随着时代演进,法律儒家化程度的不断加深,刑罚制度逐渐摆脱野蛮残酷的外衣,开始向更具人道精神、更加文明的近 现 代刑罚制度变革 。 中国古代刑罚制度起源于原始社会末期,发端于夏、商两代,于西周时期实现了奴隶制五刑的完善和制度化。西汉文、景二帝对肉刑的改革和武帝时期开始的法律儒家化的进程是中国封建制五刑的发端 ,使中国古代刑罚制度朝着人性化的方向发展。这一进程在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进一步加快,最终完成于隋唐。唐律疏议是中华法系的

2、代表性法律,它也标志着中国古代刑罚制度的完善和最终确立。唐之后的 宋、元、明、清 历代 均 对刑罚制度做过修改,但基本维持 笞、杖、徒、流、死五刑体系,并在此基础上有所发展。 一 、 中国古代刑罚制度的起源 关于中国刑罚制度的起源学界争论颇多,主要有法源于天说、刑起于兵说、法源于苗民说、皋陶造律说、法源于定分止争说和法源于习惯说等。参照中国法制史( 马志冰 ,北京大学 出版社, 2012 年第 2 版)所阐述的 观点,法律产生于原始社会末期,氏族战争导致“刑始于兵”,依据如下: 1、有关文献兵刑同一与“刑始于兵” 。 2、上古三代和秦汉的司法官名称也有兵刑同一与“刑始于兵”的痕迹。 3、中国历

3、代正史的体例反映了兵刑同一和“刑始于兵”的事实。 此外,“刑以威四夷”即以重刑对待异族,也是刑罚制度起源的重要原因之一。 二、 奴隶制五刑在夏、商、西周三代的发展和演化 (一) 夏、商两代的奴隶制五刑 中国奴隶制时代,墨、劓、剕 、宫、大辟 为五刑,也称为“正刑”,其中既有生命刑,也有身体刑。奴隶制五刑是夏、商两代的主要刑罚。 魏书刑法志载:“夏有大辟二百,劓辟三百、宫辟五百、髌、墨各千,殷因于夏,盖有损益。”应该是对夏、商两代奴隶制刑罚残酷性的真实写照。 夏桀、商纣是两代末期有名的暴君,其当政期间还有炮烙之法、脯等酷刑。 夏商时期还出现了后世的赎刑和徒刑的雏形。 (二) 西周时期奴隶制五刑的

4、发展 1.奴隶制五刑 西周延续了前代的奴隶制五刑,据尚书吕刑记载:“墨罚之属千,劓罚之属千,剕罚之属五百,宫罚之属三百,大辟之罚其属二百,五刑之属三千。”可见当时刑罚的处罚范围之广,处罚之严苛。 2.徒刑 周朝继承了商的徒刑 ,并对此进行了发展完善,形成了一套对刑徒的管理制度。西周将刑徒囚禁在圜土,“以圜土聚教罢民”。西周的徒刑分三年期、两年期和一年期。 3.拘役 拘役是对有罪过但又不够判处徒刑者适用的一种较轻的刑罚,源于“坐嘉石”,即对轻微犯罪者施以刑具,让他坐在嘉石上思过。根据罪过的大小确定坐嘉石的时间分别为三日、五日、七日、九日、十三日。坐日满,去其刑具,在司空的监督下分别服三个月、五个

5、月、七个月、九个月、一年不等的劳役。 4.赎刑 西周穆王时期吕侯制刑,参考了夏的赎刑制度,所谓“训夏赎刑”。凡被处五刑,但其罪可疑 ,可以选择赎刑。 此外,西周还有流刑、没为官奴婢等刑罚。 三、秦朝刑罚制度概述 (一) 秦朝的刑罚制度 秦朝以“缘法而治”、法令由一统、严刑峻法的法家理念为其立法和治国的指导思想。所以在其刑罚制度上的体现,就特别残酷和严苛。睡虎地秦墓竹简记载的相关秦朝刑罚制度种类繁多,主要分为死刑、肉刑、笞刑、徒刑、羞辱刑、财产刑等数类。具体细分( 1)死刑含:戮刑、磔刑、弃市、腰斩、枭首、定杀、坑、具五刑、族刑、车裂;( 2)肉刑含:黥、劓、斩左趾、宫刑;( 3)徒刑包括:城旦

6、舂、鬼薪白粲、隶臣隶妾、司寇、候;( 4)羞辱刑包 括:髡刑和耐刑;( 5)财产刑主要指赀刑和赎刑等等不一而足。 (二) 秦朝与隋朝刑罚制度之对比考察 史学界往往倾向于将秦朝与后世的隋朝相提并论:在于这两个朝代都完成了中国历史上的大一统,在于这两个朝代都制定了为后世所延续的行政制度 秦朝的三公九卿制和隋朝的三省六部制,在于这两个朝代所完成的历史性工程秦的万里长城和隋的京杭大运河,在于这两个朝代相似的最终结局 二世而亡。秦亡于始皇帝、秦二世的横征暴敛、不恤民力、滥施刑罚。隋亡于炀帝之手,几乎原因如出一辙。而刑罚苛暴也一直被认为是秦和隋灭亡的共同原因之一。 对比后世的隋朝,虽然文帝在位时颁布了开皇

7、律,在北齐律的基础上删繁就简,确立了封建五刑制度。而炀帝即 位 之初,一度以“高祖禁网深刻”为名,更定大业律。但炀帝好大喜功,三征高丽、修东都、开运河、修直道、游扬州,滥用民力如此,致使民怨沸腾、盗贼蜂起,于是炀帝又重蹈秦朝旧辙,专任刑罚,恢复了车裂、枭首、株连九族等早已明令废止的刑罚,窃盗罪无轻重,皆斩。“由是峻法治之,所杀三万余 人,皆藉没其家,枉死者大半,流徙者六千余人。”遂使隋朝转瞬覆亡。 四、两汉刑罚制度的重大发展及其儒家化 (一) 文帝、景帝废除肉刑 随着 西汉社会民本观念的加强和统治者缓和社会矛盾的需要,汉文帝在少女缇萦上书的感悟和推动下,终于采取果断措施废除了肉刑,从而使中国古

8、代的刑制由野蛮趋向文明。此后尽管在司法实践中新的刑制出现了种种问题,一度遭到了“外有轻刑之名,内实杀人”这样的非议,但由于废除肉刑是顺应时代潮流、顺应民心的善政,所以到景帝时期,又对具体刑具进行的改革,直至后世西晋彻底废除了肉刑。 (二) 汉代法律和刑罚儒家化的开始 汉武帝时期,武帝采纳董仲舒的建议“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直接推动着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的开始。 儒家化在律法上的体现首先是 以礼入法。诸如汉律中首创的亲亲得相首匿原则、春秋决狱原则和秋冬行刑原则等都是儒家道德规范的直接体现。在刑罚方面,法律儒家化使刑罚更加人性化,推动着肉刑等暴刑的改革,推动司法官员守法慎刑,推动中国古代刑罚制度由野

9、蛮走向文明。 五、魏晋南北朝时期刑罚的进一步发展 (一) 魏晋南北朝时期刑罚的进一步儒家化发展 魏晋南北朝时期是中国历史上的大分裂、大变革时期,期间虽有西晋的短暂统一,出现过泰始律(或称张杜律)这部总结历代立法、司法经验的统一律法,但总体而言,立法、司法审判、刑罚制度因这一时期中国的特定历史环境呈现 出跳跃式前进和间断性、保守性的往复回归和流变相杂糅的特征。 这一时期刑罚的发展总的趋势是逐渐宽缓,并进一步渗入了儒家思想,如“重罪十条”制度、“准五服以制罪”制度、“八议”制度 、 “存留养亲”制度、官当制度入律。因儒家思想的影响,在刑罚执行方面也更加人性化,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1.进一步废肉刑

10、 汉文景改革刑罚以后,肉刑废复问题一直持续,至西晋仍在进行:晋惠帝时,廷尉刘颂曾大力倡导恢复肉刑,他在频频上奏的表彰中认为,西晋现实中实行的刑罚多有不宜之处,死刑过重,生刑过轻,这样就造成了“非命者众”及“罪不禁奸”的 情况,解决的方法是在死刑和生刑之间设一 过渡刑,即肉刑,“今宜取死刑之限轻,及三犯逃亡淫盗,悉以肉刑代之。”但从刑罚及文明的发展史上来说,刘颂主张恢复肉 刑 的恐吓主义理论是反动的,是历史的倒退。也许正因为如此,刘颂频表而未见省,西晋之世,肉刑一直未曾实行。至北齐天统五年,后主诏:“应宫刑者,普免刑为官口。”从此肉刑正式退出了中国古代刑罚制度的历史舞台。 2.族刑连坐范围缩小

11、魏晋以来株连亲属受刑的范围逐渐缩小 , 从曹魏律“不及祖父母、孙”和出嫁女“从夫家之罚”到晋律“除谋反适养母出嫁女皆不复还坐父母弃市”再到南梁 律中“母妻姊妹及应从坐弃市者,妻子女妾同补奚官为奴婢” ,均 可见株连范围的限缩。尽管连坐之刑并未彻底废除,但连坐范围逐步缩小,这是符合历史发展潮流的。 3.定流刑为减死之刑 北魏、北周历代流刑成为法定刑,逐步作为一些犯罪死刑的替代刑。流刑制度的进一步完善,为隋以后的封建朝代所沿用。 (二) 封建制五刑雏形的形成 随着肉刑被废除,和徒刑、流刑等新的刑种的制度化,封建制五刑逐步在魏晋南北朝时期开始形成。至北齐律已确立了死、流、徒、鞭、杖五种刑罚制度,成为

12、后世封建制五刑的鼻祖。 六、隋唐时期封建制五刑的确立和法律 儒家化的形成 (一) 开皇律及隋朝刑罚制度概述 在中华法制文明史上,隋朝开皇律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它承前启后,对唐及唐以后的法制发展有着深远影响。首先,开皇律确立了为后世所沿用的 12 篇体例;其次,将北齐创立的重罪十条有所损益,是为“十恶”,编入律法;再次,法律扩大了封建特权,通过“议、减、赎、当”制度,减免特权阶层刑罚;最后,也是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开皇律确立的封建五刑制度继往开来,趋于定型: 法定刑由死、流、徒、杖、笞五种,二十等组成。死刑分绞、斩两种;流刑分为三等:一千里居作二年、一千五百里居 作二年半、二千里居作三年;徒刑分为五

13、等:一年、一年半、二年、二年半、三年;杖刑由六十至一百分为五等;笞刑自十至五十,也分为五等。 (二) 永徽律疏及唐朝刑罚制度概述 唐朝立法者因循隋开皇律而制定武德律、贞观律,及至高宗时修编的永徽律疏集前代立法之大成,确立了十二篇,五百零二条的结构并且它以“礼”为立法标准,礼与法的结合臻于成熟和定型,“一准乎礼”成为了对唐律的评价。唐律具有高度的完备性,不仅调整范围广泛,而且内容丰富,逻辑严谨,高度概括,所创设的多项刑罚原则也影响深远。故为后世延用及日本、 朝鲜、越南各国效仿。 永徽律疏中所规定的刑罚制度大体与开皇律相当,只是局部略有调整: 1.笞刑自太宗时,不得拷打背部,从此以后笞刑只以臀部和

14、腿部分受。 2.唐代流刑根据刑罚轻重分为两种:( 1)普通流刑,其内容一是从流放二千里始,以五百里为等差,到三千里为止共三等。二是三等流刑都服苦役一年。( 2)加役流,即流三千里服苦役三年。 七、宋元时期刑罚的嬗变 (一) 宋刑统及宋朝刑罚制度概述 宋刑统承袭唐律在名例律中规定了笞、杖、徒、流、死五种法定的刑罚,但随着形势的变化有做了或多或少的变通 。在此不一一细述,主要就宋朝新出现的刑罚制度作一概括: 1.折杖法 :宋承唐末五代,因有感于刑罚的苛酷,曾实行折杖法,进行了一次改革刑罚的尝试,总的趋向是从轻的。具体是将笞、杖、徒、流等刑罚折成杖刑的代用制度。 2.刺配刑 :宋真宗时,刺配刑被引入

15、编敕,使之上升为普遍使用的刑罚与法定的刑罚。这种刑罚甚至比唐朝的加役流还要严酷,即不仅要杖脊、刺面,还要长期乃至终身服苦役。 3.凌迟刑 :北宋仁宗时期开始使用凌迟刑,据马端临文献通考刑考载宋朝凌迟刑“先断其支体,次绝其吭,当时之极法也。”凌迟刑是中国古代最为严酷 的生命刑元、明、清三代一直沿用,直至清末变法方告废除。 此外,终两宋之世还存在许多非法定刑罚制度,从中可见宋朝刑罚制度的历史倒退性。 (二) 元朝刑罚制度的特色 元朝是我国历史上第一个少数民族入主中原并且实现大一统的王朝,所以其刑罚制度显现出多民族性和包容性以及对前代刑罚制度的继承性。其刑罚制度的变化主要在于: 1.笞、杖刑以“ 7

16、”为尾数。流刑实行“南人迁于辽阳、迤北之地,北人迁于南方湖广之乡”制度。 2.实际施行死刑过程中除了法定的斩、绞和凌迟外,又创设了敲、剥皮等并恢复了前朝的具五刑类酷刑 。 3.部分肉刑如黥刑和劓刑死灰复燃,重新适用。 4.元朝创设征“烧埋银”制度,元朝把征烧埋银作为杀人、伤害、因失职致死人命的附加刑广泛使用。 八、明清时期刑罚制度的发展和回归 (一) 明朝刑罚的严苛性趋势 明朝法定刑沿袭唐宋,为笞、杖、徒、流、死五刑,但徒、流均附加杖责。充军刑在明代得到广泛的使用。明代充军的地点分极远、烟瘴、边远、边卫、沿海和附近五等。刑期分为终身和永远两种。充军的适用对象从军人犯罪,后来扩大到普通百姓、贩卖

17、私盐、搅扰商税,甚至放牧牲畜践踏庄田的,都以充军发落。 明朝还创设了“廷杖”及其他极端残酷 的法外刑,表现了前所未有的专制皇帝的淫威。 (二) 清朝刑罚概述 清朝刑罚制度较之前朝并无太大变化,主要有两点变化: 1.清朝在保留明朝的充军刑的同时,还创设了“发遣”,即将罪犯发往边疆地区,为驻防官兵充当奴隶,较充军刑为重,但亦有发遣至边疆地区当差。 2.死刑手段于斩绞之外,还有非法之刑,如凌迟、枭首、戮尸等残酷刑罚。 (三) 从明清立法思想看两代刑罚制度的保守性 明、清两朝从维护和强化封建专制皇权的角度出发,先后采取了“废宰相、权分六部”、地方“废行省、设三司治事”和设立军机处架空内阁等措施。由是,

18、 皇权得到空前加强。与此同时,因为西方殖民者东来和沿海倭寇等因素,两朝统治者先后采取了锁国政策,使中国逐步孤立于世界。另外,对于社会中孕育的资本主义萌芽,也由于封建制度的压制纷纷夭折。 就明、清两朝的立法思想而言,也是趋向于保守的:都是为了维护专制皇权。到清朝时还有维护满洲权贵特权的需求。因而,明、清两朝的刑罚相较于前朝更加严酷,不仅非法定刑的肉刑在一定程度上适用,而且死刑的严酷程度也令人难以想象,不仅保留了宋以来的凌迟,还有枭首、弃市、戮尸等,严重压抑着中国民族性的觉醒,还严重阻挠了中国法律制度的民主化、近 代化。 结语 中国古代刑罚制度的演变绵延数千年,发端于原始社会末期,在夏、商、西周三

19、代逐步形成和确立了奴隶制五刑,又经过秦和两汉的发展演变,特别是西汉文景帝废肉刑和汉武帝时开始的法律儒家化进程,紧接着是魏晋南北朝时期的曲折发展,到隋唐时期臻于完善,最终确立了一直为后世沿用的封建制五刑,又经过宋、元、明、清四代的不断损益、蜕变,形成了独具中华法系特色的中国古代刑罚制度。 附件:中国历史上刑罚体系的演变(表格) 中国历史上刑罚体系的演变 朝代 立法活动 指导思想 刑事法律规范 法律形式 备注 夏商 “夏有乱政而作禹刑”; “商有乱政而作汤刑”; “王命”:誓,诰,命 “恭行天罚”; “天讨” 刑罚:“五刑”(大辟,宫,劓,墨,髌) 罪名:不孝;不从王命;危害社会,破坏秩序;贼杀;

20、不事农业;弃灰于公道 原则:罪及本人,刑不株连;疑罪从轻;不杀无辜的恤刑;过失从轻 西周 九刑; 吕刑; “五礼”(吉,凶,宾,嘉,军) “天罚思想”; “明德慎罚”; “礼治思想” 刑罚:死刑;肉刑;赎刑;鞭扑刑;拘役 罪名:不孝不友;违抗王命;暴乱;杀人;变更制度;寇攘奸宄;违背契约;群饮;失农时;淫乱); 原则:矜老恤幼;区分故意与过失(非眚和眚),惯犯与偶犯;罪刑相当;罪疑从轻,众疑则赦;“罪弗及嗣”罪不相及;同罪异罚;世轻世重;正当防卫 春秋战国 法经(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完整的封建成文法典;是一部地主阶级法典); 商鞅改法为律 “礼制”(维护上下尊卑贵贱的等级制度); “ 少

21、赏 多 罚 和 轻 罪 重罚”; “缘法而治,保证法的实施”; “刑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 “赏罚必于民心” 秦朝 云梦秦简(封诊式) 法,术,势结合; “缘法而治”; “法令由一统”; 刑罚:笞;徒;迁;肉(斩左趾);死刑(具五刑);经济刑(赀,赎,收);羞辱刑 律,令,程,式,法律答问,廷行事 罪名:危害皇权;侵犯人身安全;侵犯财产;渎职;妨害社“贯彻重刑主义原则” 会管理秩序;妨害婚姻家庭秩序 原则:规定刑事责任年龄;区别犯罪意识,故意与过失;从重从轻;数罪并罚和从一重处罚;计赃论罪;连坐;诬告反坐;同罪异罚;法律的效力范围(空间,时间) 汉朝 约法三章(汉朝第一 次立法活动) 汉律

22、 60 篇: 九章律 9(萧何); 傍律 18(叔孙通); 越宫律 27(张汤); 朝律 6(赵禹) “黄老思想,无为而治”(汉初期); “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德主刑辅”(汉武帝开始) 刑罚:废除肉刑(刑制改革);徒刑有期;“女徒顾山” 律,令,科,比(决事比) 罪名:危害政权(反逆,群盗,首匿,通行饮食,见知故纵);侵害皇权和危害皇帝人身安全;危害中央集权罪(左官);思想言论 原则:“上请”;亲亲得相首匿;矜恤老幼妇残;自首减免刑罚;诬告反坐;法不追究既往 魏晋南北新律(魏国魏律;在汉律基础上由 9 章变为 18 章;“集罪“治定之化,以礼为首,拨乱之政,以刑为 主”; 刑罚:流刑重视与

23、规范化;宫刑正式废除;缩小连坐范围;同意刑种初步形成封建五刑制 朝 例以为刑名,冠于律首”,“八议入律”); 晋律(晋国泰始律;律令明确分开;引理入律,理律并重;简约; 20 条;“准五服以制罪”入律);张杜律注释(张斐,杜预);北魏律 大统式(西魏,对隋唐有直接影响);麟趾格(东魏); 北齐律(北齐;将刑,名结合为名例律,置于律首; 12 篇;“重罪十条”入律;标志着初步形成封建五刑制“死,流,耐,鞭,“严刑重禁,信赏必罚” 罪名:侵犯皇帝;违反军法;官吏职务犯罪;侵犯人身,财产的犯罪;其他(持质,左道等) 原则:八议制度入于律;“官当”制度的实施;重罪十条的确立;亲属相犯“准五服以制罪”;

24、矜老恤幼;缓刑免刑;发意,再犯从重;疑狱以经义断决;重刑注意;区分故意与过失 仗) 陈律(“官当”制度出现) 隋朝 开皇律(书中所指的“隋律”;12 篇 500 条;确立封建五刑,改“重罪十条”为“十恶”,进一步完善“八议”制度和“官当 ”制度); 大业律 唐朝 武德律(开端); 贞观律(总成); 永徽律及其律疏(我国现有的第一部完整的法典,也是世礼法并用治国的思想; 法律内容要统一,简约和稳定的思想; 慎重行刑的思想 刑罚:笞;仗;徒;流;死;“十恶” 律,令,格,式,典 罪名:侵犯皇权和国家政权;危害人身安全;侵犯官私财产;危害公共安全;违反封建礼教和管理秩序;职务犯罪;军事犯罪 界上第一

25、部刑法法典,唐律疏议); 开元律及其疏律(完结) 原则:“八议”;“上请”;减;赎;“ 官当”;其他(老幼废疾减免刑罚;更犯;“六赃”;自首;共犯;两罪从重处罚;同居相为隐;化外人相犯;比附原则) 五代十国 大周刑统(显德刑统;以刑为主,附以相关式,令,格,敕的综合性形式法规。) 律,律疏,格,式,令,敕,编敕及刑统 宋朝 宋刑统(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刊版印刷的法典) “加强中央集权,防止分裂割据”; “崇文抑武,儒道兼用”; “强调慎法,法贵力行”; “义利并用,通商惠工” 刑罚:笞;仗(折杖法);徒;流;死;刺配;凌迟 刑统,编敕,编例,条法事类(南宋) 罪 名:新设罪名(“天地坛非执事辄临”

26、;“盗剥桑柘之禁”) 原则:“贼盗”加重;官吏从宽;自首放宽;限制“官当”;法外行刑;量刑新原则(设立重法地之制与加重对侵犯财产罪的量刑) 辽,金, 西夏 咸雍重修条例; 泰和律义 元朝 “约孙”(蒙古部落的习惯法); 大扎撒(蒙古部落时期的成文法) 条画五章(蒙古国第一次立法) 至元新格(元朝首部成文法律) 大远通制(成文法与判例法的结合) 经世大典(仿照唐宋会要“循旧礼,重纲常 之教”; “行汉法,借鉴汉族的法律制度”; “保存蒙古旧制,实行民族分治政策” 刑罚:笞杖(尾数为七);折杖与徒;流与死;刺字 原则:禁止汉人与蒙古人斗殴(烧埋银);汉人犯盗要刺字,蒙古人不用;审理机关不同 的体例

27、,经济和法律) 元典章 明朝 大明律(编制体例上篇目以中央行政六部分类) 大明令(中国法制史上最后一部以令为命名的法典) 大诰(中国历史上最普及的法律)和榜文 大明会典 “刑乱国用重典”; “礼法结合,明刑弼教” 刑罚:安置;迁徙;口外为民;充军;凌迟;刺字 原则:等级不平等;法定罪刑 与有限类推并存;从重从轻;涉外属地;“轻其所轻,重其所重” 清朝 大清律集解附例(顺治;清朝 “全面继承明朝法制”; 刑罚:笞;仗;徒;流;死;充军;“发谴为奴” 入关后的第一部法典) 大清律集解(雍正) 大清律例(乾隆,中国法制史上最后一部以刑为主,诸法合体的法典) 会典(不只一部); 理藩院则例(“西藏通制

28、”) “首崇满洲”基础上的“满汉一家”政策; “以刑弼教”; 严惩思想犯罪(文字狱) 晚清 宣示预备立宪谕(大权统于朝廷,庶政公诸舆论) 钦定宪法大纲(中国历史上第一 部宪法性文件;正文“君上大权” 14,附录“臣民权利义务” 9) 十九信条 原则:旗人刑法上之特权;因俗制宜之少数民族刑法;文字狱 大清现行刑律(作为指定新刑律的一部过度性法典) 大清新刑律(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刑法典) 南京临时国民政府 临时政府组织大纲(标志着清朝的灭亡) 临时约法 北洋政府 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天坛宪草) 中华民国约法(“袁记约法”) 中华民国宪法(“贿选宪法”,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正式宪法) 南京国民政府 六法全书(宪法,民法,民 事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 中华民国民法(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正式颁布的民法典) 中华民国宪法(“薄记宪法”) 革命根据地时期人民民主专政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 1931 宣布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成立;修改 1934,增加了“同中农巩固的联合” 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抗日) 井冈山土地法 1928,兴国土地法1929,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 1931 中国土地法大纲 1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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